水利部司局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办农水〔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15〕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切实加快农村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现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三条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
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水政法[2003]156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水政法[2003]156号)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法制建设,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法规,是指由水利部负责起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水的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水的行政法规、由水利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水利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
前款所称部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水利部职能的规定,调整水行政管理关系并以水利部令形式发布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订水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二)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四)严格遵守立法程序;(五)从水利工作的实际与改革发展出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制订水法规,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订水法规,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水财务[2013]50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水财务〔2013〕50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3年12月31日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水利部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在支持事业发展、推动水利改革以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的定位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利于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有利于事业单位良性运行、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防控投资风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投资办企业的定位,调整投资企业的领域,缩短管理链条,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
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推进与所投资企业脱钩;定性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进所投资企业的改革;定性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2024.07.10•【文号】水资管〔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取水计量是取用水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是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关键措施。
农业是我国用水大户,农业用水既是强化取水计量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取水计量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农业灌溉机井取水点多面广量大,取水计量覆盖比例低、数据质量差、监管难度大,与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河北、内蒙古、山东等部分省份积极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有效解决了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成本高、运行维护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覆盖面,切实提高取用水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水利部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在全面摸清农业灌溉机井底数和计量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以电折水”工作范围,加快推进“水—电”信息关联建档,规范开展典型监测站网建设,科学进行“以电折水”系数测算,不断深化农业灌溉机井水电数据融合应用,有效扩大农业灌溉机井取水计量覆盖面,切实提高取水计量管理水平,为严格取用水监督管理,强化地下水保护治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办国科〔2022〕131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国科〔2022〕13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相关要求,现将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1. 符合《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根据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中重点支持方向,自主确定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及内容,并通过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8080/web)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相关申报文件格式见管理系统。
2. 申报单位首次登录管理系统,须按要求完成管理员账户注册。
申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
3. 项目推荐单位须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将同意推荐项目通过管理系统统一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
二、申报推荐单位水利部机关相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中央企业、有关高校和水利系统外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10.09•【文号】水政法[2010]393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0]39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利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水利政策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我部制订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9日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
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六条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水国科〔2010〕35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立项,提出年度计划;(二)组织审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负责审定水利技术标准的体例格式,负责水利国家标准的报批、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三)监督标准的制修订质量和进度,指导并协调主持机构和主编单位开展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部财务司是水利标准化项目的经费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经费主管机构),负责水利标准化项目基建前期和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审批项目经费预算;(二)计划下达,按计划进度拨付经费;(三)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组织管理本领域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提出本领域年度申报项目建议,确定主编单位;(二)负责把关所主持标准的制修订质量,主持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三)指导并协调主编单位的制修订工作,督促按计划进度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承担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主要任务的单位是主编单位,其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对所主编标准的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二)确定主编,选择参编单位,组建编制组;(三)按计划进度提交标准的各阶段成果,配合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办资管〔2021〕189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2020年,全国开展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目前,取水口核查登记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进入整改提升阶段。
为做好整改提升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针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登记反映出的取用水方面的问题,分类施策推进整改,2022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整改阶段任务,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推进取用水秩序明显好转。
在整改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整改原则(一)坚持刚性约束。
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整改的重要约束条件。
(二)坚持依法整改。
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坚持有序整改。
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需分阶段整改的,应限时整改;整改工作要妥善处理矛盾,防止“一刀切”。
(四)坚持便民高效。
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加快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三、主要任务(一)分析判断区域取用水状况在取水口核查登记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梳理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基础,分析区域取用水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区域取用水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管控要求作出判断,作为问题整改的重要前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办规计函[2013]10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中央水利资金,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决定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一次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查找梳理并认其解决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将清理出来的闲置资金有序投入亟需项目,确保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安排,细化责任分工,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3年11月15日前报水利部。
同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问题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水利部,所有材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
涉密项目请按保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联系人: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王晗电话:010-63202638,传真:010-63202606邮箱:************.cn水利部财务司蔡泓电话:010-63202799,传真,010-63205261邮箱:**********.cn附件: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工作,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制度,将长期闲置的资金清理出来有序投入亟费项目,切实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实施。
水利部2016年1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水政法〔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20〕1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月22日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为推动新时代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门预算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专项安排资金的政策研究项目管理。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研究类项目,没有管理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策研究项目是指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水利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工作以及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水利政策研究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成果质量,促进转化应用。
第五条政策研究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建立规划项目库,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和成果评定,组织成果管理,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财务司负责政策研究项目储备管理、预算批复、资金监管。
相关司局是政策研究项目的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组织成果评定和转化应用。
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规划项目库、项目年度计划、成果管理和专家库管理等具体工作。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水安〔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水安〔2022〕3号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部安全生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2022年6月8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一、机构设置第一条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水利部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综专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条领导小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面工作。
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受组长委托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签发有关文件等。
副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司。
第四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6•【文号】办秘〔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办秘〔2018〕248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我部制定了《水利部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11月6日水利部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59号)的要求,为做好水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按时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整合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合共享现有资源,在已建水利部行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应用系统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升级和完善,构建水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二)阶段目标到2019年6月底前,完成功能扩展、升级改造,水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到2019年9月底前,实现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到2019年底前,完成水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机关司局规范化英文译名的通知-办国科函〔2018〕1269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机关司局规范化英文译名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机关司局规范化英文译名的通知办国科函〔2018〕1269号部机关各司局:经部领导批准,现将部机关司局规范化英文译名印发给你们,供以后工作中使用。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10月9日附件水利部机关司局规范化英文译名序号单位英文译名1办公厅General Office2规划计划司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Programming3政策法规司Department of Policy, Law and Regulation4财务司Department of Finance5人事司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6水资源管理司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7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National Office of Water Conservation8水利工程建设司Department of Water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9运行管理司Department of Water Project Operation Management10河湖管理司Department of River and Lake Management11水土保持司Department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12农村水利水电司Department of Rural Water and Hydropower13水库移民司Department of Water Project Resettlement14监督司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15水旱灾害防御司Department of Flood and Drought Disaster Prevention16水文司Department of Hydrology17三峡工程管理司Department of Three Gorges Project Management18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Department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Management 19调水管理司Department of Water Diversion Management20国际合作与科技司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1机关党委Department for Party-related Affairs22离退休干部局Bureau for Retired Personnel ——结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8.27•【文号】办节约〔2024〕234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的通知办节约〔2024〕234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一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落地实施,合同节水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实施领域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为进一步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助力节水产业发展,水利部组织开展了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征集遴选,经申报推荐、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调研、网上公示等环节,择优推出39个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主要经验做法本次入选的各领域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在“节水效益分享型”“节水效果保证型”“用水费用托管型”等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涌现出“效果保证+效益分享”“用水托管+效益分享”“特许经营+水权交易”“水权交易+综合农事托管服务”“资源置换型”等创新模式,从不同角度展现了合同节水管理的应用场景、盈利模式和实施成效。
(一)公共机构领域公共机构领域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案例主要特点是学校、医院等用水户引入节水服务企业,通过开展水平衡测试、绘制数字化供水管网模型、检测与修复漏水点、搭建智慧用水管理平台、实施DMA分区系统管理、升级改造节水器具、再生水利用等措施开展节水改造。
合同节水管理模式以“节水效益分享型”为主,“节水效果保证型”和“用水费用托管型”也较为常见。
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帮助公共机构摆脱后勤管理人财物短缺困境,用水设施设备及时得到更新维护,既实现了科学精准节水,又提高了公共机构用水信息化管理水平。
部分高校还将产学研用相融合,围绕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开展课题研究,联合节水服务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有利促进了节水人才培养和校园节水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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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人员条件
( 一 ) 申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基本 条件 , 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 2 、具备良好的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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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2010 年会计
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直属在京各单位 :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 国管财
C2005J246 号 ) 的有关规定 , 国管局将组织中央国家机关 C\1i 2010 年会计从业资 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现将《关于中央国家机
会计从业资格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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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
( 一 ) 请各
管部
及时将通知
报名。 上报名的人员 ,
属在京单位 ,
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在规定时 (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2ii ti: 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 室 ), 各中央在京企业 :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 国管财 〔 2005 ) 246 号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 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要求 , 我局定于 201 0 年 10 月下旬、 11 月上旬进行中央国家机关 2010 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 考试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无法进行
在规定的报
名时
( 。考 (
现
) 国管局 根据 ) 现
认
组织 要 认
进行现
考
报名。
, 。 : 关考试
88393050
68316611 转 tn
题
: 会计考试通知 : 国人 委会办公厅 , 院 , 各人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国政
办公厅 ,
法院 , 发
,1fJU 年 6 月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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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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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人员 上报名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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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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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名
单位公 现 。 认
及要求 , 真实准 上报名 办理报名
考试资格。
, 并按要求加
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管办发〔 2010J15 号 , 见附件 ) 转发给 你们 , 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时报名并认真准备参
加考试。
附件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2010 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国管办发〔 2010J15 号 )
财务司
国管办发〔 2010 ) 1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