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大全)

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2018年9月更新)上海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以下四部分构成:1、基础养老金(影响因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即由月度缴费基数与缴费时对应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本文末尾附有计算公式】、本人缴费年限、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个人账户养老金(影响因素:个人账户储存额【也与月度缴费额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有关】、退休年龄)3、过渡性养老金(只限1992年12月(含)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放,影响因素: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即1992年底之前的有效工龄)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年度增资,影响因素:按人头调整额、按缴费年限调整、按年龄调整等)附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沪府发〔2017〕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2017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的,按照计算【注:本处与2015年的发放不同】;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沪府发[2011]1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冀劳社[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上海退休核定表两种算法

上海退休核定表两种算法

上海退休核定表两种算法1、上海市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上海市城镇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份;3、过渡性养老金=“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2、我是上海人工龄34.5年今年与:退休金增加公式?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者,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1、月应领取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里每年统一公布,下称“月岗平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3、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月岗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4、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就是参保人员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5、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蓄额(含账户本金及利息)/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20XX年享受上海市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20XX年调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政策)是怎样调整的?20XX年享受上海市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20XX年调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政策)是怎样调整的?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这两种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上海社保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你弄错了一个概念,养老保险的计算相关项不是通货膨胀率,而是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时候参考的基数也是平均工资,例如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3000,你的缴费申报工资也是3000,你的缴费积累数就为1,下一年平均工资为3200,你的工资仍然是3000的话,你只能积累0.9375,如果你的工资是6400,积累数就是2,最高为3,最低为0.6(也即是俗称的封顶保底),积累数代表的含义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因为平均工资的不同15年前每月交十几元,和15年后交几百元,对养老金的影响是一样的,二这个积累数最终要和你退休时候上年度平均工资进行一定的计算,得出你的养老金(并非全部养老金部分,但是是主要的部分,这部分可以保证30%-40%的替代率,还有个人账户部分,其它要看你实际情况),计算养老待遇,要知道你缴费各年度的而平均工资,和你的缴费基数向比较,一退休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做发放计算基础数,所以退休金是无法计算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鲁人社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及其有关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完全执行新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计发办法)。

近期,一些市反映,部分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低的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与2010年底退休的同类人员相比将有较大幅度地降低。

为了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今后三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幅度较大的部分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

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

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

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

二、从今年1月1日起,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再按零计算指数。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政策规定,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要认真落实好缴费公示等制度,杜绝因缴费基数降低影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五、在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市(州)统筹的基础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逐步将参保的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要求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十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二、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沪人社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45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凡2013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和《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37号)第一条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先增加195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07〕27号和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加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之和为基数,再增加4%的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13日。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发(2007)4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通知》规定的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等。

二、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后,其缴费年限有不满1年的剩余月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083%的基础养老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年记账利率,按自然年度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的起始时点从记账之月起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或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年记账利率以及上款规定计算利息。

四、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五、参保人员按照《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均见分进角。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渝人社发〔2010〕2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一、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决定》规定计发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按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今后可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情逐步予以递减。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退休时,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标准表。

(略)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厦府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制度衔接,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设置10年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符合原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市办法”)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称“过渡期人员”),其按“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差待遇核定后保持不变。

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采用2022年度的计算公式、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不再变动。

二、规范高龄补贴发放(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1.对象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按“市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过渡期人员”。

2.发放时间、标准:⑴2021年12月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起,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其中60元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

上海的退休养老金怎么算

上海的退休养老金怎么算

上海的退休养⽼⾦怎么算退休养⽼⾦是单位职⼯退休之后的⼀笔⾮常重要的钱款,其⼀是保障他们的退休⽣活,其⼆就是奖励他们对公司的贡献。

那么⼤家知道上海的退休养⽼⾦怎么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养⽼⾦是什么养⽼⾦也称退休⾦、退休费,是⼀种最主要的社会养⽼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件规定:在劳动者年⽼或丧失劳动能⼒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或⼀次性以货币形式⽀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于保障职⼯退休后的基本⽣活需要。

养⽼⾦本着国家、集体、个⼈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

当⼈们年富⼒强时,所创造财富的⼀部分被投资于养⽼⾦计划,以保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企业退休⼈员养⽼⾦⽔平,但由于受养⽼⾦⽔平差异较⼤、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

养⽼⾦占⼯资⽐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上海的退休养⽼⾦怎么算根据上海市⼈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若⼲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府发〔2015〕73号)的规定,上海市城镇职⼯退休基本养⽼保险⾦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基础养⽼⾦+个⼈账户养⽼⾦+过渡性养⽼⾦:1、基础养⽼⾦=(参保⼈员办理申领基本养⽼⾦⼿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1%×缴费年限);2、个⼈账户养⽼⾦=个⼈账户储存额÷计发⽉份;3、过渡性养⽼⾦=“虚账实记”的⾦额及其利息÷120。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上海的退休养⽼⾦怎么算。

退休养⽼⾦是单位职⼯退休之后的⼀笔⾮常重要的钱款,其⼀是保障他们的退休⽣活,其⼆就是奖励他们对公司的贡献,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本市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全解读

本市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全解读

本市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全解读冯兆君【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6(000)004【摘要】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350号),对本市实施新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做出详细规定。

该《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今年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将按照《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新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新的计发办法,将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年限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础参数。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都与缴费年限紧密挂钩。

新办法还对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比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也重新进行了调整,特别突出了建立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对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基本原则,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确保所有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总页数】4页(P4-7)【作者】冯兆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相关文献】1.解读我国新养老金计发办法 [J], 黄翠雯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制度新的诠释——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一年综述 [J], 赵春林;王传真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J], ;5.实行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以后,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 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及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五、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通知执行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

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以及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