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解读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解读保险行业是为了帮助人们在不确定的风险中获得经济的保障而存在的。
反保险欺诈组织存在的目的则是为了打击和阻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理解并解读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下面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保险行业内各方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和意识,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欺诈工作体系。
该指引强调了预防保险欺诈的重要性,提醒各方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潜在的欺诈行为。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还强调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方可以及时、快速地共享涉及到的欺诈信息,以便进行有效的合作和联合打击。
反欺诈组织也应积极参与相关的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反欺诈能力。
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还涉及到对保险代理人和消费者的教育。
保险代理人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其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知,并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以免上当受骗。
在文件的实施过程中,反保险欺诈组织应监测保险行业内各类欺诈行为的动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反欺诈措施。
除了建立相关的举报机制和投诉渠道外,反欺诈组织还应与执法机构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加强对涉及到的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打击力度。
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组织工作指引对保险行业内各方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认识和防范能力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该指引通过加强内控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和培训等手段,提高保险行业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效果,帮助人们在保险领域获得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保险反欺诈工作制度
保险反欺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欺诈,是指保险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伪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金以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反欺诈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的保险反欺诈工作体系。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保险欺诈风险进行监管,指导、监督保险机构开展反欺诈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等反欺诈工作要素,确保反欺诈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架构与内部控制第六条保险机构应设立反欺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向公司高层汇报,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制定反欺诈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反欺诈职责,建立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定期培训、考核评价等机制。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合理确定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确保保险业务操作合规、风险可控。
三、风险识别与处置第九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保险产品设计、承保审查、理赔审核等环节,识别潜在的欺诈风险。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欺诈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效率。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发现保险欺诈行为,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得逞,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作为中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发挥着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壮大,欺诈问题也逐渐增多,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行业迫切需要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欺诈指引。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故意采取欺骗手段,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故意制造事故等,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保险成本,破坏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保险欺诈防范和打击力度,保险行业联合发起并实施了《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该指引的主要目标是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反欺诈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反欺诈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相应的反欺诈策略和措施,开展反欺诈工作。
针对不同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虚假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核实被保险人信息、收集有效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虚假信息,拒绝未按实际情况投保的申请。
其次,对于虚假理赔行为,保险公司要完善理赔审核机制,建立专门的反欺诈小组,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及时发现虚假理赔行为,防止保险金被误支付。
最后,对于故意制造事故等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事故认定和责任追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除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之外,保险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反欺诈工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积极推动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减少虚假投保的诱因。
消费者则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和理解,不轻信虚假宣传,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欺诈行为的增多使得保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保险行业积极出台了一系列反欺诈指引,以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旨在提供一套全面的规则和要求,以规范保险交易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引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而制定的。
它的核心目标是减少保险欺诈,提高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
反欺诈指引明确了保险欺诈的定义和种类,并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首先,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反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反欺诈政策、建立欺诈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其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为了更好地打击保险欺诈,反欺诈指引还提出了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调查机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申请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证,必要时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
对于风险较高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更加严格的调查,包括调查报案人、咨询报案人的医疗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此外,指引还鼓励保险公司与警方、司法机关等合作,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除了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反欺诈指引也对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应提供明确的费用、责任范围和赔付细则,避免误导和隐瞒信息。
同时,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也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夸大或隐瞒重要事实。
只有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保险欺诈现象。
总之,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是保险行业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行业行为,保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指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才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保险欺诈的发生率。
合时代:IAIS反保险欺诈指引
合时代:IAIS反保险欺诈指引反保险欺诈是国际保险界都在应对的一个难题,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以及国际保险组织都在研究这一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在《指引》中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人或机构团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于保险产业中获取不诚实或不合法的利益,包括侵占、私吞保险业资产,内线交易,故意不实陈述,隐瞒财务或保险双方应知的重要信息,滥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等”,并将欺诈行为大致分为:保单持有人投保与理赔欺诈、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内部欺诈、保险中介欺诈等三大类。
>>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加强的。
各保险公司对假保单和假赔案的打击一直没有放松过。
尤其是近年来,保监会对反保险欺诈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保监会稽查局牵头开展了以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的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
此后,反保险欺诈工作由专项工作转变为常态化的监管工作,这也成为保监会稽查局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刊发的IAIS反欺诈指引,主要是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容予以梳理。
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稽查局也在今年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和《反保险欺诈指引》,目前正在征求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欺诈的基本定义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的定义为:为欺诈实施者(以下简称“欺诈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
欺诈以不同规模的各种形式存在。
它可能涉及一个人的简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的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多人的复杂活动。
本指引主要涵盖以下类型的欺诈:(1)内部欺诈。
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经理或工作人员个人或与保险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勾结,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2)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
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个人或与他人串通获取不正当保障或赔款,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1. 简介保监会发布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该指引适用于所有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2. 要求指引中提出了保险市场各方需要遵守的行为要求:2.1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依法合规地经营,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等内容。
保险公司不得隐瞒、欺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
2.2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需要遵守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在经营活动中清晰明了地告知消费者的权益、义务和保险产品的重要条款。
2.3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提供各种保险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来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4 保险消费者保险消费者需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险产品的责任、免责等内容。
同时,消费者应该意识到,防范保险欺诈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忽视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防范保险欺诈除了明确行为要求外,指引还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具体措施:3.1 增加消费者保险知识和认知水平保险市场主体应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水平,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避免因为对产品信息的不了解而被骗。
###3.2 强化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审核和投诉处理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及欺诈的情况。
3.3 深入推进行业自律同时,保险市场主体需要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共同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和保障。
4. 后续措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狠抓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合规监管,加大对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反欺诈等方面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格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健全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全民健康保险体系稳定高效发展。
保监会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反保险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八)报告和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制定欺诈风险管理制度,以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
保险业中的欺诈与反欺诈措施
保险业中的欺诈与反欺诈措施在保险业中,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正当的保险交易,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反欺诈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险业中的欺诈问题,并介绍一些常用的反欺诈措施。
欺诈行为在保险业中的出现是一种常见现象。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些人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捏造事故来获得不当的保险赔偿。
这些行为不仅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增加其他消费者的保险费用。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并确保正当的保险交易。
为了有效应对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反欺诈措施:1. 强化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风险评估的过程来减少欺诈风险。
在保险投保时,公司可以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和财产信息,并且进行细致的核实。
通过对投保人的信用记录、历史索赔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辨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
2. 数据分析技术: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来发现欺诈行为。
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对大量的个人信息、索赔记录、行为模式等进行分析。
通过比对不一致的信息和异常的模式,可以及时发现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与其他行业机构的合作,并分享相关的信息。
比如,与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关于投保人的信息,提高验证的准确性。
同时,建立欺诈信息数据库,将已经发生的欺诈案件记录下来,以便今后能更好地识别与预防欺诈行为。
4. 提高员工培训与意识: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反欺诈意识和培训。
通过向员工提供关于欺诈行为的案例和知识,提高他们对欺诈行为的辨识能力和处理能力。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反欺诈行动中,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保护。
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提高对保险欺诈的警惕性,避免自身成为欺诈的受害者。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
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反保险欺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4章47条,旨在构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管理规范和反欺诈技术标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保险机构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欺诈风险制度体系与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径,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严格考核、问责制度执行,妥善处置欺诈风险,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欺诈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管,在反保险欺诈中发挥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
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三是明确了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职责。
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以打击和惩戒保险欺诈的协作机制,构建跨境、跨地区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等。
要求保险机构、行业组织、中国保信等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深化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联合开展行业行动,强化风险处置协作。
《指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指引》的发布是保监会顺应国际保险监管规则要求,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夯实科学监管基础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保监会将致力于指导建立涵盖欺诈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的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完善反欺诈工作框架,提升协作机制效能,提高社会公众对欺诈的认识,形成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是一项涉及大量资金和信任的行业,然而,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存在一些不诚实的行为。
这些不诚实行为可能会危及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并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保险行业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反欺诈指引,以保障公平交易和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的识别机制1. 客户身份验证: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真实可靠。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要求客户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等。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金额或风险较高的保险产品,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查流程。
2. 信息核实:保险公司在核实客户信息时应遵循谨慎原则,通过多个渠道获取客户信息,确保其真实性。
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核实客户真实身份。
二、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1.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对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同时,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风险评估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2. 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内部欺诈行为。
建立健全的审计机制,对保险产品销售、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员工不得从中谋取私利。
三、健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1. 信息共享: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享涉案人员和风险信息,实现跨机构反欺诈的协同作战。
加强行业内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2. 合作协作:保险公司与相关执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及时向执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严格的惩处与处罚机制1. 内部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对发现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并对内部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欺诈意识。
2. 外部合作:保险公司与相关执法机构合作,通过诉讼、调查等手段,对涉嫌欺诈行为的个人、企业进行打击和惩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8年2月11日反保险欺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反保险欺诈职能的机构参照本指引开展反欺诈相关工作。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除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反欺诈工作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
反保险欺诈指引解读
反保险欺诈指引解读
保险欺诈是指人们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欺骗来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为了遏
制这一不诚实行为,保险业制定了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对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反保险欺诈指引是保险业对于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其目的
是保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指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评估与识别: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对投保人的信息
进行核实和验证。
通过使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有效预测和识别潜在的保险欺诈行为。
2. 内部控制与监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监管制度,确保员工遵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杜绝内部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能力。
3. 合作与共享:保险行业应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保险
欺诈行为。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和共享欺诈线索,可以有效提高对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打击能力。
4. 行业宣传与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
欺诈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通过开展专题活动、发布警示信息等方式,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欺诈行为的辨识能力,减少欺诈案件的发生。
保险欺诈对于保险行业和广大投保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反保险欺诈指
引的落实对于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合作,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公平、透明、诚信的保险服务。
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
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保险欺诈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险金或者违法获得其他利益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制定反保险欺诈指引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健全的保险欺诈风险评估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历史赔付记录、保险事故发生地区等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潜在的保险欺诈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代理人、经纪人绩效考核机制,防止代理人、经纪人为了追求业绩而参与保险欺诈行为。
其次,加强对保险合同的审核和核实。
保险公司在核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时,应当加强审核力度,确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对于高风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另外,建立完善的保险欺诈举报和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欺诈举报渠道,鼓励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保险欺诈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保险欺诈调查组织,对举报的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最后,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和警示。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曝光,以警示他人。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保险欺诈案件,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总之,反保险欺诈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审核核实机制,建立完善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惩处和警示力度,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险服务。
中国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反保险欺诈指引(讨论稿)目录共4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3条第三章机构和人员6条第四章预防、发现和处置欺诈风险21条第五章反欺诈监管9条第六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欺诈]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
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
第四条 [监管权限]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机构进行欺诈风险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第五条 [欺诈风险]本指引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 [基本要素]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研究制定与机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性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董事会对欺诈风险的控制;(2)高层管理人员在欺诈风险管理中应尽的职责;(3)组织架构的安排;(4)欺诈风险发现、识别、预警和控制的制度、流程;(5)处置欺诈风险事件的制度流程及重大欺诈风险事项的应急预案;(6)欺诈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风险管理框架]本着“公司为主、积极协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反保险欺诈体系。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根据经营情况和特点,尽快建立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统筹制定行业反欺诈的操作标准和信息共享平台;监管机构加强对反欺诈的监管,对市场欺诈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
保险行业反欺诈指引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好像是个熟悉又有点神秘的存在。
有时候,它能给我们带来安心和保障;但也有些时候,一些不老实的人就想着在保险里搞些欺诈的小动作。
就拿我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老李,老李是个挺实在的人。
有一回,他的车不小心在停车场被刮了一道痕。
本来这事儿也简单,走保险修车就行。
可谁知道,他听了一个所谓“懂行”的人的馊主意,想着把车身上一些原本就有的小磕碰也都算到这次事故里,多弄点赔偿。
结果呢,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了不对劲,不仅没给他多赔,还把他列入了“不诚信名单”。
老李这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后悔得不行。
其实啊,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是非常重要的。
这就好比我们玩游戏,得有规则,不然这游戏就乱套了。
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算是保险欺诈。
比如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像老李那样明明不是这次事故造成的损伤,非要算进去;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本来只是擦破点皮,非要说成重伤;还有就是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和经过,明明是自己不小心撞的,非要说成是别人撞的还跑了。
那保险公司怎么来发现和防范这些欺诈行为呢?这可就得靠各种手段啦。
他们会仔细调查事故现场,看看有没有什么蛛丝马迹不符合常理。
比如说,事故现场的痕迹对不上,或者周围的监控显示的情况和报案人说的不一样。
他们还会审查各种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像病历、维修清单等等,看有没有造假的地方。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也得有反欺诈的意识。
不能随便听信那些不靠谱的主意,觉得能从保险里多捞点好处。
要知道,一旦被发现欺诈,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不仅拿不到赔偿,还可能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以后再想买保险可就难了。
另外,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他们会培训员工,提高识别欺诈的能力。
还会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欺诈的线索。
总的来说,保险行业的反欺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还有我们每一个投保人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保险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而不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成捞钱的工具。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保险欺诈是指以虚构事实、故意漏报信息或操纵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违法牟利的行为。
为了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为了提高保险欺诈查处的效率和准确性,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根据这些管理办法,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及时传递涉嫌保险欺诈的相关线索。
同时,保险机构还可以建立保险欺诈信息库,记录和分享保险欺诈的案例和经验,以便其他机构能够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防范。
二、建立保险欺诈风险评估模型为了更好地识别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保险欺诈风险评估模型。
这个模型可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了解欺诈特征和行为模式,及时识别出高风险的保险申请或索赔案件。
保险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模型来制定相应的措施,增强对保险欺诈的防范能力。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欺诈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以提高员工对保险欺诈的辨别和预防能力。
同时,保险机构还应提供先进的技术工具和系统,以增强对保险欺诈的监测和分析能力。
四、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和渠道为了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查处效果,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和渠道。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对涉嫌保险欺诈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移交给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
同时,保险机构还可以设立欺诈举报渠道,鼓励投保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欺诈行为。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反保险欺诈管理办法强调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实践和保险欺诈的新变化,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保险机构也应加强自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防止内部作恶。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
中国人寿反欺诈案件建议中国人寿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然而,近年来该公司卷入了一系列反欺诈案件。
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中国人寿的声誉和客户信任,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恢复公众对中国人寿的信心,并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内部监管:中国人寿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的道德和职业准则。
同时,应加强对各个环节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中国人寿应加强对欺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可以引入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识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建立举报机制:中国人寿应建立一个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客户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报复。
4. 提高客户教育意识:中国人寿应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产品和欺诈行为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客户传递正确的保险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辨别风险的能力。
5.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中国人寿应与监管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保险行业的欺诈行为。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合作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打击欺诈的效果。
6. 提高违规成本:中国人寿应建立起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烈的震慑效应。
7. 加强公司文化建设:中国人寿应注重公司文化的建设,树立诚信、责任和公正的价值观。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道德教育等方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8. 加强对外宣传:中国人寿应积极主动地面对媒体和公众,及时公开公司的反欺诈措施和整改情况。
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重建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和好感。
9.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人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可以引入风险管理专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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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指引(讨论稿)目录共4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3条第三章机构和人员6条第四章预防、发现和处置欺诈风险21条第五章反欺诈监管9条第六章附则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欺诈]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
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
第四条 [监管权限]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机构进行欺诈风险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第五条 [欺诈风险]本指引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 [基本要素]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研究制定与机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性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1)董事会对欺诈风险的控制;(2)高层管理人员在欺诈风险管理中应尽的职责;(3)组织架构的安排;(4)欺诈风险发现、识别、预警和控制的制度、流程;(5)处置欺诈风险事件的制度流程及重大欺诈风险事项的应急预案;(6)欺诈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风险管理框架]本着“公司为主、积极协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反保险欺诈体系。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根据经营情况和特点,尽快建立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统筹制定行业反欺诈的操作标准和信息共享平台;监管机构加强对反欺诈的监管,对市场欺诈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专业组织]保险机构应建立开放的反欺诈理念,积极参与行业反欺诈组织的建设,为反欺诈组织输送专业人才和提供资源、技术支持。
第九条 [责任]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反欺诈部门统筹安排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反欺诈部门开展工作。
保险机构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重视欺诈风险管控,并承担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制定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2)监督欺诈风险管理执行的有效性,审议高级管理层关于欺诈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欺诈风险控制在其容忍度范围之内;(3)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4)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反欺诈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高管]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主要职责包括:(1)在欺诈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2)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欺诈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欺诈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3)全面掌握本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欺诈风险事件或项目;(4)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欺诈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欺诈风险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欺诈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5)为欺诈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欺诈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欺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6)及时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由于内部程序漏洞、产品缺陷、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欺诈风险损失事件。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操作规程,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2)建立并组织实施识别、化解欺诈风险(含内部控制措施)的方法和监测评估欺诈风险的标准以及欺诈风险报告程序;(3)组织开展反欺诈调查,协调其他部门执行反欺诈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并管理反欺诈信息系统;(4)定期检查和分析各业务部门欺诈风险体系管理情况;(5)负责为董事会、高管层以及其他部门提供反欺诈培训和培养反欺诈专业人才,开展反欺诈经验交流;(6)负责公司风险状况内部通报、反欺诈信息报送和参与实施行业间反欺诈信息共享等项目;(7)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配合]保险机构核保、核赔、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在涉及其职责和专长的业务范围内给予欺诈管理部门应有的资源和支持。
第四章预防、发现与处置欺诈风险第十四条 [欺诈风险管理政策]保险公司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并应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以下环节:(1)产品开发;(2)承保和核保;(3)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4)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5)理赔管理。
第十五条 [欺诈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对欺诈或疑似信息和案件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备性,并能准确的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欺诈管理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等,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各保险机构应当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反欺诈信息系统,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1)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2)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业务类型欺诈风险的计量;(3)采用数据驱动型的定量标准和典型案例驱动型的定性标准,评估欺诈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监测欺诈风险管理执行情况;(4)及时、准确地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支持;(5)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欺诈风险管理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十七条 [欺诈风险监测]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机制,科学设置欺诈风险监测指标和监测警戒线等,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欺诈风险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可疑欺诈类型、可疑欺诈信息级别、事项等。
第十八条 [举报与保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 [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欺诈风险监测的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欺诈信息。
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条 [处置]保险机构应当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根据欺诈行为的危害程度,采取终止交易、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和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自主评估]欺诈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对本公司的欺诈风险状况、制度流程的评估应至少每年一次。
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宣传]保险机构应当定期整理欺诈风险监测结果,结合欺诈风险检测结果,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在保险单证上印制“欺诈是犯罪”等警示宣传,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反欺诈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后续教育。
董事、高管及普通员工的教育培训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流程有关规定、职业操守以及疑似欺诈报告等内容。
针对负责不同业务职能部门的董事、高管,销售、核保核赔、内审等岗位的员工,反欺诈部门还应提供: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以及内部报告等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保险机构之间应建立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营销员的不良记录、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外包管理]保险公司在选择中介业务机构和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时,应将机构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作为关键因素考虑,但不得将反欺诈管理责任外包。
第二十六条 [诚信承诺]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前,在业务协议中承诺遵守保险机构反欺诈制度,在业务环节严格执行欺诈风险警戒标准,遵守诚实守信承诺。
第二十七条 [尽职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行发现和报告欺诈风险的义务,参与保险机构反欺诈信息平台的动态维护,帮助保险机构有效监测、识别潜在风险交易对手。
第二十八条 [内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全面梳理公司内部管控制度,将反欺诈制度嵌入员工管理、财务业务管控流程,促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欺诈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持续教育]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反保险欺诈作为高管和员工持续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每年应明确反欺诈培训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反欺诈持续教育的针对性。
第三十条 [专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应统筹建立统一的行业反欺诈组织,培育专业人才培训和反欺诈专业考试,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委员、专家对反欺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标准制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提高反欺诈标准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明确风险评估方法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行业信息平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反欺诈技术标准和组织行业建立反欺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考试]行业协会应定期举行理赔管理考试,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及涉及理赔环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参加考试,主要考察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承保、理赔信息开展反欺诈工作的能力和评估理赔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研究与交流]中国保险学会应推动反欺诈学术研究,加强行业反欺诈交流活动,提高行业反欺诈研究水平。
第五章反欺诈监管第三十五条 [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实施反欺诈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备]保险公司应将关于欺诈风险管控的操作流程和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定期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置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2)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3)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4)重大欺诈风险处置结果;(5)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欺诈风险评估与披露]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监管框架,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适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