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理论在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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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这一议题。

决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于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学界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进行解读和证成。

本文将回顾决议法律行为属性的论争历程,梳理学界关于此问题的主要观点,并分析各观点之间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关于决议的规定,解读其立法意图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进行论证,分析决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明确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为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也期望通过深入分析和论证,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争议决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关于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决议是否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决议是否属于团体法律行为以及决议是否属于形成权行为等方面。

关于决议是否属于多方法律行为,有观点认为决议是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应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决议虽然涉及多个主体,但各主体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应将决议视为多方法律行为。

关于决议是否属于团体法律行为,有观点认为决议是团体内部成员通过集体决策形成的,具有团体性特征,因此应属于团体法律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决议虽然由团体内部成员共同作出,但其法律效力及于团体本身,而非团体成员个体,因此不应将决议视为团体法律行为。

关于决议是否属于形成权行为,有观点认为决议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即决议一旦作出,即可对团体内部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无需经过其他成员的同意或追认。

公法领域无契约

公法领域无契约
煌 的成 就 ” 又 被 称 为 德 国 民 法 中 “ 难 理 解 的基 本 , 最
的构 成 及 其 效 果 是 不 同 的 ,其 统 一 性 在 于 任 何 法 律 行
为 要 素 或 原 动 力 是 不 变 的 ,亦 即任 何 法 律 行 为 均 体 现 了 当 事 人 的 自由 意 志 ,表 示 了意 思 自治 的 基 本 原 则 ” 。 契 约 是 一 种 法 律 行 为 ,现 代 民 法 中 的 法 律 行 为制 度 是 随 着 以契 约 自由为 特 征 的 契 约 制 度 的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的本 质 属 性 为 一 种 设 权 的意 思 表 示 。 意 思 表 示 理 论 在 法 律 行 为 学 说 中 占有 特 殊 重 要 的地 位 ,民 法 对 于 法 律 行 为 的控 制 规 则 中相 当一 部 分 是 直 接 根 据 意 思 表 示 的 要 素 分 析 设 置 的 。德 国早 期 的法律 行 为理论 曾将意 思表 示视 为法 律行 为 的同义
本 要 素 ,故 法 律 行 为 的基 本 分 类 就 是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与 双 方法 律 行 为 ,而 契约 为双 方 法 律 行 为 。也 许 这 种 定
法 国学 者 让 ・ 尔 波 尼 埃 ( e nC ro ne )在解 卡 Ja ab n i r 释 法 国 法 中关 于 合 同 的 规 定 时 指 出 ,“ 同 是 最 重 要 合 的法 律 行 为 ,合 同 的有 关 法 律 准 则 ,就 是法 律 行 为 的 共 同准 则 … …法 律 行 为 的 特 殊性 及其 与 其 他 法 律 事 实 的 区 别 ,均 在 于 法 律 行 为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 制 ” 机 ,其 目 的在 于 引 起 法 律 效 果 的 发 生 。这 一 机 制 既 有 差 异 性 ,又有 统 一 性 。其 差 异 性 在 于 不 同类 型 的法 律 行 为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 VERSITY (H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8年第53卷第1期(总第216期)2008 V ol.53 N o.1(G eneral N o.216)法律行为概念辨析3席书旗(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

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

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关键词: 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探析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8)01-0152-063收稿日期:2007-09-18作者简介:席书旗(1972— ),男,山东微山人,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尽管在《民法大全》中出现了“适法行为”这一与法律行为内容极其相似的术语,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罗马法终归未能逾越其“身份法”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法对契约设有较为详尽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但它并未建立起对一切表意行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行为制度。

在罗马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被称为“现代私法的核心”,为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行为之抽象提供了观念依据,可谓完成了法律行为制度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历史进程。

其后,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它共用了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它以高度的学理性与技术性著称于世,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集成。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一、问题"意思表示"概念被18 世纪法学家创造出后,经过百年学术整理,它已成为民法学较为成熟的基本概念之一。

学者对意思表示定义的表述多相类似:"行为"为属概念、"将欲发生私法效果之意思表现于外部"为种差。

即使偶有差别,亦无关宏旨。

同时,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乃旨在引起私法后果的行为。

概念界定既不能脱离相近概念之比较,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因而在于: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功能,既然皆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并且,在意思表示的各种定义中,几乎所有学者均将其属概念确定为"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那么,意思表示这种"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具何种关联?二、概念史略据哈腾保尔介绍,18 世纪的"意思表示(declaratio voluntatis) "概念自胡果o格劳秀斯的"诺言(Versprechen) "演化而来。

制定法上的首次使用,则见诸1794 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

该法"使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清楚地把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确定为人的意思的结果。

"它所表达的,显然是启蒙运动理性法学之主张。

在理性法学看来,行为"只是人获得自由之后形成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形式。

一个理性法中的行为,指的是出自于一个理性的人、而且目的在于形成他自己某种关系或者与他人的某种关系的行为。

"通过"意思表示",私人行为自由的正当性得以确认,"私法自治"成为民法无可争议的核心理念,意思表示理论本身亦在19 世纪法学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1〕至于"法律行为",哈腾保尔指出,"19 世纪初期,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法学中还没有得到广泛地运用。

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地 位 。 意 思表 示 必 然 成 为 绝 大 多数 法律 关 系的起 点 , 其 是 私 法 关 系 中 的合 同关 系 。 尤
【 关键词】 意思表示 ; 民事法律行 为; 法 合
Dic st e d da a o o l n c v ll g la t s us h e r f n f wili i i e a c i He c n a
i s n iijr t rl i Imen h el t wl bcueirsht a e et crigt t at s f oio. ot i l f i igtecvluii e t n t a sted c aino i, eas t eu elgl f c codn epre revlin S ec i nh h sc a o r a o f l h e a oh i e t h v ir t c w r steto fu ii efrs a tAsh oea db s ocp ecvlu scattedcaaino i a eyi o a t ui i at oka l dca sl et i . ecr n ai cn et t i r t c, el t wlh s vr sc h o oi l - rn t c f o h iji i h r o f l a mp ̄ n
自由意 志 而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 实 现 私 法 自治 的工 具 。意 思 表 示 作 为 民 求 的 目标 是 一 致 的 , 是 在 经 济 上 要 求 达 到 被 法 律 确 认 。从 法 学 层 面 是 都 事 法 律 行 为 的核 心 和 基 本 要 素 , 法 律 行 为 制 度 中 占有 举 足轻 重 的 地 来 说 , 对 于 目的 意 思 , 果 意 思 更接 近 于 法 律 的 本 质 。 所 以 . 个 人 在 相 效 我 位 意 思 表 示 必 然 成 为 绝 大 多 数 法 律 关 系 的 起 点 , 其 是 私 法 关 系 中 认 为 完 全 可 以 用 效 果 意 思来 代 替 和 吸 收 目的 意 思 的 内容 , 不 必 将 目 尤 而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

思想 , 将 意思表示作 为法律行 为的核 心构成要 素 , 才能 解决 3前 - 民事法律行 为理论存在 的 问题 , " 促
进 民事 法律行 为理论功 用的发挥 。
关键词 : 民事 法律 行为 ; 意思表 示 ; 合 法性要件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3 — 0 0 7 1 —0 3
作者简 介: 郭艳婷 ( 1 9 7 8 一
) , 女, 河南扶 沟人 , 硕士 , 中共平顶山市委 党校哲学教研 室讲 师。
71
郭艳婷: 试 论 我 国 民事 法律 行 为理 论 的 问题 与 完 善
法学 研 究
在私法 领 域 , 贯彻 私法 自治 的原则 是理 所 当然 的 。 保证 正常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私法 自治这一原则
不需 要 以合法性 为构成 要 素 , 后者 则强调 以符合 法
代 表性著 作 《 民法 概论》 , 该 书用专 章专节 的形式 讨 论 了法律 行 为 的相 关理论 。萨维尼 在其《 当代 罗马 法 体 系》 一书中, 阐述 了法 律行 为 的概 念 , 即“ 行 为 人 创 设 其 意 欲 的法 律 关 系 而 从 事 的 意 思 表 示 行 为” , 表明了“ 意思 表示 是 法律 行 为 的核 心要 件 ” 的
明确 化作 出 了 巨大贡 献 。海泽 在 1 8 0 7 年 出版 了其
2 . 民事法律行 为的构成要 件 。民事法 律行为 的
构成 要件是 指按 照有关 民事法 律 的规 定 , 法律行 为 成立所必须具 备 的条件 。对 法律行为或者 民事法律 行 为概 念 的界 定不 同 , 其 构成 要 素也会 存 在差 异 。 我 国《 民法通则》 第5 4 条规定 :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公 民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第140条
• 人 为人 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
规定、当事人 约定或者 符合当事人 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
以视 为意思表示。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本案中,鞍一 财政局于2013年6月6日以国有资产明显增值为由,向 沈交所发出鞍财债 [2013] 137号《终一 鞍一 银一 国有股权转让的函》, 沈交所根据该函,于2013年6月14日向标榜公司、宏运集团、中信红河矿 业有限公司、辽宁融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终一 鞍一 银一 国有股权转 让的通知。2013年10月11日,宏运集团代表四家挂牌公司向鞍一 财政局 发出《关于要求返还交易保证一 的函》。该函虽未明示同意解除合同, 但并未主张继续履一 合同,反一 对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提出要求,即要 求返还保证一 及支付交易费,该回复函应认定为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第638条第1款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 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 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一 对是 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551条 债务一 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一 的, 应当经债权一 同意。 债务一 或者第三一 可以催告债权一 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 意, 债权一 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019)沪01民终11442号
《中华一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百四一 一 条规定,一 为 一 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 示到达相对一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一 。……虽 然(解除通知)附加的一 效期限尚未届一 ,解约通知并不 立即发一 法律效一 ,但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一 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日立公司亦不能再撤回已经成立的单 一 民事法律一 为,一 应当等待一 效期限届一 。

解析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解析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关键词: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法典内容提要: 文章从探讨法律行为概念入手,提出应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民法典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在讨论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构架时,作者对该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易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它既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也是民法的重要调整手段。

它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

因此,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然而,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各种争议,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 [1]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

[2]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

[3]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例如日本民法典、希腊民法典以及旧中国民法典等。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1964年苏俄民法典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该法典对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起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民法通则借鉴苏俄民法的经验,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四章第一节),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从而在法律上建立了法律行为制度。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现法律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但是意思自治必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权利、义务,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得到充分的探讨和适用,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从理论角度对此原则进行综合探讨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原则任意性规范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

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关于《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

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合意;意思表示错误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1-0054-05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解释的目的进行了区分。

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会发现法官大多并未重视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都缺少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必要运用,很多本属于意思表示解释领域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揭示,以此为基础的对合意与否及意思表示错误的判断就必然缺乏分析依据。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前的法律中欠缺关于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合同法》第61条、第125条规定了针对合同的解释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否能够扩张适用于其他意思表示问题不无疑问。

同时,法学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地位和功能尚未作出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理论建构,关于国外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介绍性成果不在少数,但很少将该理论用于具体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因而司法实践难以获得理论指导和支持。

本文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及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入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阐明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及其对判定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意、重大误解等的优先适用和基础地位,厘清《民法总则》第142条与《合同法》第61条、第125条之间的关系。

意思表示瑕疵研究_钱龙超

意思表示瑕疵研究_钱龙超

意思表示瑕疵研究●钱龙超(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2014年10月(总第395期)法制与经济·法治论坛NO.10,2014(Cumulatively,NO.395)[摘要]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律行为以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为不可或缺的要素,法律行为之成立,须有意思表示之成立。

[1]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和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生效的要件,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有着极大的影响。

意思表示理论在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所以,对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瑕疵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

文章在指出我国关于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以期对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重大误解一、意思表示瑕疵含义及产生原因意思表示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将内心想要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意思表示有三个主要的构成要素,一是表示意思,二是行为意思,三是效果意思,三者缺一不可,无论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将构成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含义意思表示瑕疵,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

[2]通常在理想状态之下,意思形成是无瑕疵地被完成的,法律行为意思也是无瑕疵地被表示出来的。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意思表示主体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表示主体内心最准确、最想表达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出来。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确、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正常完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将受到严重影响,或无效,或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从而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进而不利于日常交易有效的进行,反而增添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并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瑕疵意思产生的主观原因也即内在原因是指在意思形成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欠缺内心意思对于意思表示产生成立与否的影响,具体如下:三种内心意思均欠缺,即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都欠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内心无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其所做的表示并非其特意而为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不成立,因而也谈不上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评注
王文胜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22()1
【摘要】《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

《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

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

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

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总页数】18页(P45-62)
【作者】王文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2.《民法典》欺诈婚姻的理解与适用——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中心3.《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定义及准用规则之评注4.《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5.哪些知识可以被遗忘,哪些需要保存?--基于《法律评注:一个国际性的比较》与英文版《德国民法典评注》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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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意思表⽰的解释有哪些规定民事法律⾏为在⼀定的条件下才有效的。

⽽民事法律⾏为是当事⼈真实意思表⽰,是民事法律⾏为⽣效的条件之⼀,所以认定真实意思表⽰很重要,那么民法典的意思表⽰的解释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意思表⽰的解释有哪些规定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意思表⽰的解释】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的词句,⽽应当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瑕疵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陷⼊错误⽽为意思表⽰的⾏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为,使⼈陷⼊恐惧⽽为意思表⽰的⾏为。

胁迫是⼀种违法的威胁。

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之危,是不正当利⽤他⼈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为。

乘⼈之危的⽬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误解,当事⼈因他⼈或⾃⼰的过失陷⼊重⼤错误⽽实施的意思表⽰,是重⼤误解的⾏为。

因重⼤误解和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分为有相对⼈和⽆相对⼈两种。

如果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为的性质和⽬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的含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关键词 :意思表 示 ;法律 解释 ;私法 自治
一 、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规 则 之 定 性
意思表示 ,这样表示人的利益也得到保护 。
民法奉 私法 自治为最重要 的基本原则 。而私法 自治
四、现代民法的解 释方法
的工具是 法律行 为 。所谓法律行为 ,指 以义 。若从表 意人
政法研究l A20L1L8C年I第RC0L4E期S
论 意思表示 的解释规 则
武 韬
摘要:意思表 示的解释 是 民法理论 问题 ,也是法律适 用的问题 。法律法典化 的进程 中,很 多立法都规 定 了意思表 示的解释规 则 ,其理论 经历 了意思说、表 示说 到效 力说的发展 ,对私 法领域 的解释产 生 了深 远 影 响 。
心意思要 向外表示 ,无论是语言还是其他行 为 ,可能出
第一类 ,对 “无 相对人 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采用
现客观表示 与主观意思不一致 的情况 ,此 时解 释就 有发 意思 主义。此类情形 ,除表意人外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
挥作用 的空间一 解释之 目的在于确定意思表示 的内容。 护 的人 。第二类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个案
(一 )意思表 示解释规 则回答的基本 问题
与外在 表示不 一致 时 ,按照理性受领人尽到交易上 的合
构成意思表示 的两个要素是 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 。 理注意义务后有理 由信赖 的内容发 生法律效果 。
意思 的因素又包 括行为意思 ,表示意识 和效果 意思 。 内
第二 ,采用意思 主义 的例外情形 。
(二 )表示主 义理论
善 ;意思表示体现私法 自治 ,与其相关 的可撤销 法律行
产生于 19世纪7O年代 的表示 主义理论夸大 了罗 马时 为 主要存 在 于相对 人 之间 ,对 国家 和公共 利益 影 响不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1. 概述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各种交易和合作,而这些交易和合作往往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理论是研究人们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说,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活动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2. 意思表示与法律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其意愿,并以此对外界产生法律后果。

这种意愿表达就是意思表示。

法律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进行的特定法律行为,包括合同、遗嘱、赠与等。

在法律层面上,法律意思表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意思表示的要素意思表示是通过一定的行动或行为表达出来的,必须具备以下要素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1) 意思表示人的真实意愿;(2) 合法的表达形式,如口头、书面等;(3) 法定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即行为人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合法的客体,即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

4. 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可能可以表达意愿的方式进行。

口头形式是最常见的方式,但这种形式容易出现争议,难以证明。

因此,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建议书面形式更安全可靠,而且有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等电子媒体的使用也在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一种有效的意思表示方式。

5. 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表达出自己的意愿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意思表示的约定行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或欺诈行为,导致意思表示无效。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自己的意愿真实且明确。

6. 意思表示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而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经济法律的各个领域。

民法意思表示名词解释

民法意思表示名词解释

民法意思表示名词解释
民法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辞、行为或其他方式表达其真实意思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法律效力。

它是指民事当事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旨在规范民事关系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签名、订立交易等。

这些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达成民事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基础,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愿和意图。

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自由意思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
在自愿、平等和真实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不受外力、欺诈等干扰。

只有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民法意思表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如合法对象、合法目的、合
法形式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备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被法律认可。

民法意思表示是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交易提
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力。

无论是签订合同、进行贸易还是解决争议,都需要依靠民法意思表示来规范和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民法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通过言辞、行为或其他方式表达其真实意思的
行为,是民事关系中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基础。

它通过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和法律要件的要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达成各种合同、交易和约定。

这些意思表示不仅在商业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还在法律领域具有关键意义。

本文将探讨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以及在法律规定下意思表示的要素、方式和效力。

一、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1.1 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效力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表明个体的真实意愿和行动,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变更。

在交易、合同和约定等法律行为中,当当事人通过明确的语言表达、书面文件或实际行动明示或暗示其意图时,对方在接受这一意思表示后,就形成了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效力得以产生。

1.2 意思表示的国家法律效力规定意思表示的国家法律效力规定一般由民法和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出于真实意思。

”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必须真实,不能伪造、隐藏或否认真实意图。

1.3 意思表示与虚假陈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中,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例如,在合同中,一方如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对方在明示或隐含接受该虚假信息后,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赔偿等法律救济措施。

虚假陈述既违背了真实意思的原则,也损害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公正性。

二、意思表示的要素与方式2.1 意思表示的要素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真实性、明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要求意思表示者的表达必须真实和诚信,不能故意隐瞒事实、虚构或歪曲真相。

明确性要求表达的意思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或误解。

完整性要求表达的意思包含了全部核心要素,不能省略或歪曲重要内容。

2.2 意思表示的方式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语言、文字和行为等方式进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例如在商业谈判中当面进行的谈话。

此外,书面文字也是常见的意思表示方式,通过协议、合同等书面文件记录当事人的意愿。

实际行动也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例如通过签字、盖章、付款等行为表达出自己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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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思表示,我们可以把他们理解为表达意思的人和受领意思的人在把进行实施的某一个民事行为是内心真实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外化于行为上。

意思表示其实可被视作法律的核心。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对于不同方面的法律内容秉持着不同的出发点和原则,今天小编就来讲讲如何理解民法总则表示主义。

1、定义谓意思非直接的,惟透过表示手段,始可得之。

意思表示系表达意思于外部之标识,故离开表示而探求表示人之真意为不必要,而且不可能。

尤其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示外部的行为之客观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

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因而应维护行为人的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的效力。

由外部状态可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及效果意思的存在,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即承认当事人外部表示的效力来承认合意的存在,进而承认合同已成立。

2、实例我国合同成立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

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始为无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对于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表意人和受领人一致表达的意义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好地顾及双方的意图。

在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意思表示之一般为人们所理解的词义具有关键意义。

纵然当事人的用语有所不当甚或错误,只要意思受领人对表示的理解同表意人所表达的内容互相符合,那么仍然应以表意人的表示为准。

这便是;误载不害真意的原则。

此时所奉行的应当认为是意思主义,而关于误载不害真意原则,无论是;草案第一编第63条还是《合同法》第125条,都没有反映出来,它们所强调的都是根据所使用的词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非如德民第133条及台民第98条那样,明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

意思表示的意义

意思表示的意义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则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核心也是民法的基础。

民法之所以为民法就在于它是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始终以保障当事人在私法范畴内享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为其目的。

而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且还是实现私法自治的手段,这些都是基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形成的基础。

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

然而,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有的情况下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但大多数情况下,仅有一个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或多个意思表示才能产生法律行为;有些法律行为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律行为与意思表示,还必须交付实物或履行某种特殊行为,才能成立。

意思表示可以调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行为人合法的意思表示并保障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而且使民法在保护平等主体间各类合法的交易关系及其权益的基础上,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全。

意思表示真实在主观上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的原则,在客观上兼顾了当事人双方利益公平。

一方面,尊重并依法保障了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及其个人权益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行为人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便是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上的公平价值。

然而,效率与公平虽然都是民法的追求价值,却常常发生冲突, 因此,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效率即鼓励意思表示频繁发生,这样很可能造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甚至无效率或负效率的出现。

意思表示有助于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浅析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作者不详

浅析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作者不详

法律行为是每个人形成其法律关系的手段,因此它是私法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民法总则最为重要的调整对象。

[1]作为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它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设权行为规则,形成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的法律调整制度。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均是产生于早期民法学中的基础概念,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课题,对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意思表示(Willenerklaerung)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为18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jusNatume)一书中所创。

[3]意思表示是德国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

拉伦茨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生并产生效力。

[4]我国学者一般解释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从意思表示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构成要素首先应严格区分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两部分。

前者仅指意思表示的内容,可称为主观的意思要素,后者指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现,可称为客观的表示行为。

[6]根据董安生老师的总结,主观要素部分又包括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也可称为内心真意。

目的意思是效果意思的基础,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必先有目的意思,其后才有效果意思,而不能相反。

客观要素为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其中应当满足两种要求:(1)表示行为是表意人有意志的自主行为,如果表意人并非出于自觉而实施某种行为,如在昏迷、睡眠、麻醉或身体受人控制等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效力的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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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理论在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控制规则中,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根据意思表示的要素分析设置的。

我国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即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其他的构成要素。

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仅为意思表示
一、关于意思表示概念的理论分析
意思表示是德国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构造,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

意思表示(Willenerklaerung)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十八世纪沃尔夫在《自然法论》(jus Naturae)一书中所创。

意思表示理论的产生发展,对于整个私法制度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至少对德国私法的体系划分产生了重大作用。

一方面,它引申发展了一种可以概括民法所有领域中的各类法律交易的普遍理论;另一方面,一系列民法基本问题,如意思瑕疵(错误、欺骗、强迫)、虚假行为、交易能力等等,都可以根据这个理论得到阐释。

《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没有明确定义,但学者一般解释为:旨在达到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将意思表示解释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故意思表示也可解释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

我国民法学者对意思表示的概念进行了理论研究。

梁彗星先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有论著给意思表示的概念这样表述: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可见在理论上大都认为,其一,意思表示以意思和表示为要素构成;其二,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

因而有的论著从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来阐释意思表示的概念内涵。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的《中国民法学》一书:“意思是当事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愿望和要求;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意思只有表示出来才具有法律意义。


这里也采取将意思和表示分别阐述的方法,再归纳意思表示的含义。

所谓意思,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在意愿或意思,这一意思因是行为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所以又称为效果意思、法效意思或目的意思、基础意思。

当然,当事人形成自己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总是有一定的动因或动机的,但形成效果意思的动机并不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其不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例如,出卖人表示出卖自己的物品,其欲将自己的物品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为其出卖的目的,这一意思即为其效果意思,至于出卖人何以要出卖其物品,则属于动机问题,如或因急需用钱,或因该物自己已不适用等。

所谓表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自己的意思的行为。

如当事人无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则不为表示。

例如,在某拍卖交易中,拍卖人规定,同意购买者以举手示意,某人不知此规定而向场内的一朋友招手,则因其无表示意思,不构成表示。

表示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动作不属于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须能使他人推知其内在效果意思,若他人从其行为中不能推知其内在的效果意思,则该行为也不为表示行为。

[8]
所以,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二、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整个《德国民法典》的“公因式”概念,意思表示又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这里要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本为民法上的概念,由于现代各部门法法律概念的相互吸收,其它部门法也借用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以至有必要区分广义的法律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狭义的法律行为,仅在民法上具有意义。

因此,本文所用的“法律行为”,均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也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
区分一般民事行为。

(一)对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
对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意思表示即民事法律行为,把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等同起来。

法律行为理论之集大成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就把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视为同义导语。

对此观点多数学者持反对态度。

董安生在《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中谈到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时,指出:违法行为本质上是一非表示行为,其与造成侵害后果有着客观联系,而法律行为制度中所谓的“行为”实质上仅为表示行为,它们是民法对人类具体行为中某一片段的抽象。

但他这并不是赞同法律行为即意思表示的观点。

他在区分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的基础上认为,以意思表示为实质要素的法律行为是在与事实履行行为之对立关系中存在的,法律行为中的事实构成问题在任何情况下只具有个别性意义,它并不体现法律行为的本质,此种事实构成问题也不能扩展于全部法律行为领域。

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如果将赠与意思表示与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作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即要物行为),也同样将取消赠与行为创设权利义务关系之作用,此类行为本质上已不仅仅是法律行为,而是创设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履行义务的客观行为之融合。

在由意思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结合而成的要物的法律行为中必然还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如果此类法律行为依法归于无效,该无效后果并不及于其中所包含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依法可直接构成不当得利或非法占有行为而发生法定效果;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行为无效,本质上是指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无效。

这表明董氏基于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将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区分开来,而认为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的观点。

不过有的学者承认,的确,在许多情况下,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遗嘱的法律行为。

[13]但这不能概括所有的意思表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意思表示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与民事行为并非完全等同。

此种意见已经成为现代民法学之通说。

因为意思表示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尚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一些条件。

在《德国民法典》施行后,“立法理由书”上关于“某项意思表示仅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之组成部分”之表述,得到充分阐发。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两概念在技术上逐渐被明确区分开来。

典型看法是“附加成分说”:第一,法律行为可能等于意思表示,如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的单方行为;第二,法律行为可能由多个意思表示共同构成,如契约、设立团体之共同行为;第三,意思表示需要与其他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行为,如交付、登记、其他法定或约定形式等。

法律行为概念获得统治地位的同时,它与意思表示之差别亦由此得到强调。

我国民法学者也大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一种表示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因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

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也就不为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有的直接以意思表示来定义民事法律行为,但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非相同的概念,二者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非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并非一个意思表示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理论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非常贴切的,它反映了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二)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意义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通过“意思表示”,私人行为自由的正当性得以确认,“私法自治”成为民法无可争议的核心理念,意思表示理论本身亦在19 世纪法学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的法律形式,反映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意志性。

这也是民法上的自由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即依照自己的自由决定管理自己的事务,其主要内容就体现在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之上。

可以说,意思表示在民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确立了行为模式和标准。

它既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又能使法律对民事活动的调整做到疏而不漏,使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和使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效力,从而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确认法律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确认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而非确认法律行为中形式要件的效力。

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实现法定主义方式所无法实现的调整功能,正是在于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了作用,从而使当事人意志依法实现为法律关系(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所以,无论是契约或单独行为,均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有意让其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上效力,该内容被法律承认,而发生与实定法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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