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构建
一 一
理 研 论究
以温 州 市苍 南县 为例
口林 俊
( k 市苍 南县人 民检察 院 浙江温, 2 8 0 温, t 1 350 ) l ’ I
摘 要: 近年来 ,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数量 日 益增多。 立足检察职能 , 结合本地 实际 ,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展 开 了 未成年刑 事方 面的理论探索和思考 对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 对遏制 未成年人犯罪 高发势头具有 重要 意义。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刑事 检 察 配 备 了三名 工作 人 员; 08年 3月 l 20 8日, 未成年 人刑 事检 察科 也 建立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必 要性 在 湖北 的 的十堰 张湾 区检 察 院挂牌 成立 。 ( ) 一 未成 年犯 罪形 势严峻 的要 求 三 、 建本 地特 色的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 创 随着 我 国现代 经济 的 发展和信 息 教育 的提前 ,社 会形 势变 得 苍 南县 检察 院地处 福建 省和 浙江 省 的交界 处 , 来人 口多 , 外 集 越 为错 综复 杂 , 在刑 事 犯罪方 面 , 也呈现 新 的趋 势 , 即未成 年犯 罪 所 治安环 境 复杂 。 苍 南县 检察 院 而 在 整个刑 事犯 罪的 结构 中逐年增 大 , 引起 社会 的重 视 , 其 是立 中镇经 济 发达 , 在 县教 育先进 , 应 尤 承办 大量 案件 , 批 捕情 况来看 , 从 未成年 法 和司法 方面 的重视 。 以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批准逮 捕 的案件 为例 , 在 全省 也被 列为 A类 院 , 20 02年 1 2月 2 6日至 2 0 09年 6月 2 5日为止 ,共 受理 公 安机 关 人 犯罪 形势 严峻 ,作 为改 革先 锋的温 州 市检 察 院下 的苍南 县检 察 院一直 以来 也是 积极探 索 改革 发展 之路 , 在全 国 的前头 。在很 走 5 0 件 , 中未成 年犯罪 案件 J 5 4 68 其 共 3 案件 , 占整 个犯罪 量的 9 2 . %。 5 2 0 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 ,其 中未成 年案件 有 5 件 , 占 03 8件 0 早 以前 , 苍南 即重视 及探 讨对 未成 年人 的保 护 , 极配 合教 育部 门 积 近年 来 也积极 开展 慎捕 、 未成 年案 每案 必审制 63 %. 2 0 .7 , 0 4年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7 4件 , 中未 成年 案件 有 5 开 展法 制宣传 活动 , 8 其 9 件 , 71 %; 0 5 占 . 4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机 关 8 2 , 中未 成年案 件 有 度 ,但 目前相 关制 度还 无法 满足 和适 应解 决未 成年 人 犯罪 问题 的 1件 其 尤 有 6 件 , 7 8 20 4 占 . %; 0 6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8 3件 , 中未成 年案件 需 要 , 其在机 构 设置 上 , 必要 设立设 立和 运 行未成 年人刑 事检 8 5 其 苍 专 有 7 件 , 8 0 2 0 度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9 4 , 成年 案件 有 察 制度 。相对 应 的 , 南法 院很 早就 有少 年庭 , 门负 责审理 未成 6 占 . %; 0 7 9 3件 未 7 件 , 8 5 2 0 度共 受理 公安 机关 9 9件 , 中 未成年 案件 年 人案 件及 其他轻 微 的刑 事案 件 。因此 ,在检 察 院 内部也有 这个 8 占 . %; 0 8 3 5 其 有 15 , 1. 20 度 上半年 共 受理公 安机 关 4 2 , 中 4 件 占 51 %;0 9 8 件 其 必 要建 立一 个相对 应 的起诉 部 门 。 针对 苍 南的特 殊情 况 , 者认 为 , 以设立未 成年 刑事检 察工 笔 可 未成 年案 件有 6 件 , 1 . %。 由上观 之 , 2 占 26 8 在每年 刑事 案件 逐增 的基础 上 , 未成年 案件 的 比重也在 逐年 上升 , 并且 其发 展趋势 比非 作特 殊 制度特 殊机 制 , 在操 作上 可 以如 下进行 : 通过 设立未 成年 人检 察室 ( 未检 科 )专 门负责 未成年 人刑 , 未 成年人 案件 的增 长速度 还要 快 。这五 年 的实践 经验 来看 ,一个 起诉 工作 , 时参 与开展 法律 知 识竞赛 、 制教 育等 形式 同 法 专 门针对 未成年 刑事 犯罪 的检察 制度 有必要 在苍 南县 人 民检 察 院 事逮 捕 、 设立 。 的青 少年 维权 活动 ; 以及对 未成 年 人犯 罪现 象调研 及预 防工作 。 二、 必须提 前介 入 未成年 犯罪 案件 , 重 未成年 犯 人格特质 的 注 ( ) 策导 向及 司法 解释 的要 求 二 政 全 身 身 性 近 年 来 , 着我 国加入 相关 保护 人身 权利 的 国际条 约及 国内 随 收集 , 面收集 未成 年犯 的学 习经 历 、 体状 况 、 心特 征、 格特 立 法方 面 的变化 , 在人 权保 障和刑 事犯 罪 人身上 倾 向于 以” 防 为 预 点、 成长环 境等 方面 情况 的证据 , 掌握 未成 年犯 的人 格特 质 , 以着 主 、 罚为 辅” 同 时倡 导 了宽 严相济 的刑 事司 法政 策 , 关 司法解 重考 量其 人身 危险 性 。 惩 , 相 三 、 捕 少捕 , 慎 防止 未成 年人 ” 交叉污 染” 探 索暂缓 起 诉 , 分 ; 充 释 在未 成 年人刑 事方 面 的保护 也越来 越完 善 ,逐渐 形成 完整 的理 推 约 论体现 。 例如 2 0 — 11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未 成年 人刑 事案 行使 不诉权 , 行三项 劝诫 制度 : 见未成 年人 及其 监护人 并劝 诫 0 60 . l 件 具体 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门作 出针对 未 成年 人刑 事犯 教育 , 专 认识 危害 ; 不起 书后 , 制作 《 戒书》 以理 服人 , 劝 , 以情 感人 ; 跟 掌握其 思想动 态 , 帮助解 决学 习生活 问题 。 罪 的特 殊处 理方式 2 0 0 6年底最 高检 修订 了《 民检 察 院办理 未成 踪不起 诉后 的劝诫教育 , 人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此 外 ,随后 在 2 0 年 l 06 2月 2 9日全 国人 四 、 何运 行及 解 决未成 年 刑事检 察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如 大常务 委 员会修 订 了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未成 年保 护法 。未 成年 人作 《 民检察 院办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规 定》 人 要求 , 民检 察 人 为特殊 群体 的保护 越 来越 引起社 会 的重视 ,在立 法和 司 法层 面展 院一般 应 当设立 专 门工作机 构 或者专 门工 作小 组办 理未成 年人 刑 开 了对 未成年 刑事 方面 的理论 探索和 思考 , 实践 上 , 应 的制度 事案件 , 具备 条件 的应 当指 定专 人 办理 。实践 中 , 在 相 不 已有不 少 已经 设立和 发展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制度 , 在不 断创 新工作模 式 , 并 采用 建 也 同样 在一 些地方 的法 院 、 察 院建立 起 来 。 检 立 ” 人 负责 , 专 分案 审查 , 流程 提速 ” 的办 案模式 。 合而 言 , 综 未成年 二、 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起 源和 发 展 中国 的未成 年刑 事检 察制 度始 于 1 8 9 6年 上海 市长 宁 区检 察 刑 事检 察制度 , 对于 专人 、 门工作 小组 而言 , 相 专 更具规 范化 、 制度 形 总体效 果 良好 。但 目前也 存在着 院起 诉科 内设立 的” 少年起 诉组 ”后 改为未 成年刑 事检 察科 )其 职 化 , 成 了科学 系统 的一 个制度 , ( , 些 问题 , 主要 是一 下几个 方面 包 括人 为 、 度等 的 问题 : 制 责 是专 门负 责审 查起诉 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而 在这 一此之 前 ,上 海 市长 宁 区法 院 已于 l 8 9 4年 率先 建立 了中 国第一 个专 门审理 未 办案 人 员素质 的进 一 步加 强 。未成年 刑 事检 察工作 是更 成年 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 法庭 ( 当时只是” 少年刑事 案件合议 庭”1 8 具 探讨 和社 会意 义 的工作 ,对 象的特 殊性 对 办案人 员 也有着 更高 98 年 才开 始独 立建 制 ) 。司法 系统 在未 成 年人 保护 和 治理 青少 年 犯 的要求 。办 案人 员尤其 应 当符 合专 业性 要求 ,同 时必 需具备 教育 罪放 方面 取得 引人 注 目的效 果 。但 是截 然不 同 的是 , 最 高人 民 学 、 在 心理 学 、 社会 学和犯 罪 学等 方面 的专 业知 识 , 并有一 定 的实 际 法 院的关 注和 指导 下 , 长宁 区的 成功 经验很 被 广泛 推广 , 多省 、 很 工 作经 验 。 二 、流程 提速 造成 批捕 环节 的紧 迫 。 由于 不及 时有 效地 对犯 市、 自治 区的法 院纷 纷 响应 , 仅两 年 , 仅 少年法 庭 就发 展到 10多 0 个 。到 l9 年 底 ,全 国的 少年法 庭 已经达 到 2 0 90 4 0余个 。 。截止 罪 人进行 矫治 , 其犯 罪心 理和 行 为就有 可能 定型 , 尤其 尚未成 熟的 19 9 8年底 , 国共有 3 9 全 6 4个少 年法 庭 。 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虽 然 曾 未 成年 人 的负 作用 更 为 明显 。《 合 国少 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标准 规 联 经也 重视 并试 图引进 上海 市长 宁 区的做法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起 则 ( 在 北京 规则 ) 》第二 十条 明确 规定 : 每一 案件 从一 开始就 应 迅速 ” 诉 厅 内设 立 了” 少年 起诉 组”但 是后来 却又 取消 掉 了。 ��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之我见
f 一1 我 国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察 制 度 不 足 之 处
1 . 立 法 欠 缺 目前, 我 国 关 于 未成 年 人 的立 法 只 有 《 未 成 年 人 保护法》 、 《 预 防 未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 此 外 就 是 一 些 司法 解 释 和 《 刑
事诉讼法》 、 《 刑法》 等基 本 法 中一 些 零 星规 定 瑚 比 国外 较成 熟 的
关键 词 : 未成 年人 刑 事检 察 制度 理 论 基 础 基 本原 则 创 立 与发 展 未 成 年人 犯 罪是 当 今 世界 各 国普 遍存 在 的 一 个 严 重 社 会 问 题. 我 国 的 未 成 年 人犯 罪 形 势 也 十 分 严 峻 如 何 有 力 地 教 育 与 感 化 涉 罪未 成 年 人 迷 途 知 返 、 重新 回 归 社 会 . 成 为 一 个 紧 迫 的 现 实 问题 由于 检 察 机 关 执法 领 域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的全 过 程 , 因此 积极 探 索 中 国 特 色 的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检 察 制 度 成 为有 效 遏 制 未成 年 犯 罪 、 构 建 和谐 丰 十 会 的关 键 。
双 向保 护 原 则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在 对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未 成 年 人 所 社 会 防卫 色 彩 . 不 具 有 保 护 处分 的性 质 4 . 未 区 分适 用 批 捕 条 件 逮捕 是 剥 夺 犯 罪 嫌 疑人 人 身 自 南的 进 行 的司 法 活 动 中 . 既要注重保护社会 秩序 .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社 会 公 众 的利 益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 法惩处 . 又 要 注 重 保 护 犯 种 最 严 厉 的 刑 事 强制 措 施 。我 国确 立 了 “ 少捕 、 慎捕” 的刑 事 政 罪未成 年人 , 并在 司法程序 、 司法行 为方式 、 刑罚 适用上 体现 国 策 .但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和成 年 人 的 逮 捕 条 件并 未具 体 区分 适 用 . 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一、概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同时深入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提供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涉及暴力、盗窃、抢劫、毒品等多个领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界限。
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能够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标准不统与犯罪趋势不相适应等,亟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1. 背景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出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司法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类型日趋复杂。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构成了严重威胁。
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校园暴力问题尤为突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现象也愈发严重,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蚀问题不容忽视。
从犯罪原因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中日益突出,给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深入探讨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未来的研究应该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注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提供启示,推动相关领域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司法实践、现状、影响、目的、意义、挑战、应对策略、展望。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严重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年轻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仅有传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还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诈骗、暴力行为等涉案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还表现在犯罪的发生频率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广泛等方面。
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缺失或家庭环境不良等原因,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强预防和治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个人及其家庭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惩罚和法律制裁,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高林【摘要】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20世纪80 年代初期的摸索阶段和90 年代后的完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措施.从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剖析了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对该制度提出予以完善的构想,在对传统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创新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执行阶段的相关检察制度进行探索,以期形成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4)004【总页数】6页(P113-118)【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作者】高林【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检察系,河南郑州 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随着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于1986年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同时在案件审理模式和心理教育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随着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引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并取得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实践成果,历经30年的发展历程。
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
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经历了摸索阶段、试点阶段,现在已经进入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阶段。
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教育改造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在法律援助、预防教育、社会帮教等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刍议
第 1 期
河 南司法 警 官 职、 I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a n J u d i c i a l P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1 3
一
问题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 的规定 ,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均可 以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 活动 , 三机关均具有开展社会 调查活动 的法律 主体资格 。但 பைடு நூலகம்
被 追 诉 人 的调 查 由 不 同 主 体 分 阶段 重 复进 行 , 无疑浪 费 了
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这样 , 就产生了以下两个 问题 :
一
权是 当前未 成年人刑事 案件社 会调查 工作应 着手解 决 的问 题 。那 么 , 由哪个 阶段 开始 进行 社 会调 查 , 存 在 不 同观 点。 有研究者提 出可以考虑从 诉讼 最 早的立案 侦查 阶段 就 开始 着手实施统 一的人格 调查 。这 既可使 调查 时间游 刃有余 以 保 证调查 的全面深入 , 又能使 人格 信息在侦查 、 强制处分 、 审
委 托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 这 种 “ 各 自为 政 ” 的做 法
障这项制度在 司法程序 中安全落地 , 以有效 保护涉罪未 成年
人的切身利益 。
一
、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社 会 调 查 的 程 序
导致调查缺 乏统一的程序性安排 , 致使有时针对同一案 件同
Vo 1 .1 l No . 1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件 社 会 调 查 若 干 问题 刍议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作者:刘国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1期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
(二)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内涵,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逮捕必要性,可以从二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可能性,它不同于社会危害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背后的原因和刑事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增长趋势,涉及领域广泛,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性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足、社会环境不良等。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国家还实行教育、挽救的方针,注重对其改造和重新社会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争议问题(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和受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过早地对其施加刑事责任。
(二)惩罚与教育的平衡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如何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平衡是一个重要问题。
过重的刑罚可能对未成年犯罪人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伤害,影响其重新社会化;而过于轻视刑罚则可能使未成年犯罪人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改正的动力。
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二)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和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应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社会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和资源。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研究p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专业化”要求。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2条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在我国司法实践已广泛开展。
上海市检察机关从1986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到1992年成立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再到2009年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开创和发展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先河。
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221个检察院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1400余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全国共有3000多名检察官被指定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并实现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一体化办案体系。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
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法治运作的良性发展。
然而,在实际的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审理程序的不完善尽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法”)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但目前在实际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性问题。
首先,一些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被立案之后,审理的时间过长,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保护义务认识不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救助机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加强审理机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审理的时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题二:未成年人的救助机制不完善在《未成年人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受害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都应该启动救助机制。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这一机制并不完善。
有些被害未成年人或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甚至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剥夺人身自由、暴力惩罚等现象。
对策: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
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的水平,优化救助机制的运作,确保未成年被侵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三:司法保护措施的不充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不理想。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被羁押的环境不佳,生活条件不良,甚至遭受到伤害和虐待。
对策:为了加强司法保护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 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程
一
是恢复 正义 理论。一般认为 , 复正义理论是刑 事和解 恢
序 中所 体现 的恢复、 护 、 保 教育 、 感化 的理念 , 我 国未 成年人 最重要 的理论基础 ,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制度 的理论根基 。 与
犯罪破坏 了加害人 、 害人和社 会之 被 司法 制度 中所遵 循 的特 殊保护与 教育挽救 的原则 是较 为相 符 恢复 正义理 论主要认 为 ,
通过 的 《 事诉讼法修 正案》 刑 在第五编“ 别程序 ” 特 中专 门设立 是否愿意 向被害人认错并赔偿损 失, 在得到少年犯罪嫌疑 人的 了“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一章 , 正式在刑事诉讼法 积极响应后即召集少年犯罪嫌疑人 的父母及被 害人 进行讨论 ; 首先 让少年犯 罪嫌疑人 陈述犯罪事 实 , 找到犯 罪的 典 中确立 了刑事 和解制度,实属本次刑诉法修改 的一大 亮点 。 在讨论 时,
的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推行。自2 0 年 以来 , 02 北京、 上海 、 案 。如果协议达成 , 执法人员不再将少年犯罪嫌疑人 送交法庭
江苏等地 司法机 关相继制定了刑事和解适用 的规范 性文 件 , 但 审判。” 以上 就是最早的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 由 是 国 内 目前 并没有关 于全 国性 的未成年人 刑事和 解具体适 用 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制度显著降低 了青少年刑事犯罪 的数 量, 在刑事 司法 中相继 引入 并广泛运用该制 规则 。此外 ,0 3年之后 上海 、 20 浙江、 重庆 、 苏一些检察 院、 江 法 其他 国家也积极仿 效,
经济与法
I
未成 年人 刑事和解 制度
相 关理 论 问题 之探 讨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多个层面。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同国家、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与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现状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界定。
总体上,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屡见不鲜,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争议。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轻重、处罚方式等方面均有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一)争议焦点1. 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应适度降低或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2. 处罚方式的合理性:现行处罚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我国法律制度在国际上的地位及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程度。
(二)面临的挑战1. 社会环境的变化: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机会增多,犯罪动机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2. 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不足,导致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 学校教育压力:学校过于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道德教育。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建议与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初探
一、ຫໍສະໝຸດ 法 国有关 青少年刑 事检 察制度 的概况 及经验做 法
( ) 国的 司法体制 与检 察 官的地位 一 法
与中 国的公 、 、 相互 独立 、 检 法 分工 负责 不同, 法国 的检 察机 况适宜挽 救防止重 新犯罪 的未 成年嫌疑 人采取追 诉替代 措施 , 例 关隶属 于司法 部 , 是行 政机 关的性 质 , 检察 院也 同时具有 司法和 如 对受 害人进 行赔偿 。 行政 的双重职 能 , 总检察 长对司 法部长 负责 , 其 总揽 全法 国的检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中图分 类号 : 2 D94
比较研究 检察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1)4 3- 10- 9 (000- 0 2 0 0 0 交 由少 年法 官或少 年法庭要 求直接 审判 ; 不起诉 和追诉 之外 , 在 检 察官 还可 以对某些 犯罪性质 轻微 、 年龄 、 其 家庭 、 育、 性情 教 个
问题 , 国家 也采取 了相应 的应对措 施 。9 5 14 年法 国即颁 布施行 了
理 检察官 , 每年 收到 的刑 事案 件材料 有四万 七千余份 之 多。 如 《 于少年 犯罪 的法令》 总 体而言 , 国的少年 司法制度 较为重 在 关 。 法
此 巨大的工作 量下 , 国 的检 察机关仍 非常重视对 未成年人犯 罪 视对青 少年 的保护和 教育 , 法 其少年 司法制度 是建立在社 会对未成 的特 殊保 护, 具体 到青少 年犯罪 案件 办理时 , 为贯彻对 青少年 这 年人 应尽 可能保护 、 教育 的认识基 础上 , 过颁行 一系 列有关青 通
判法 院均有检 察官 代表 ,全法 国 自上而下 分别 设最高法 院检 察 犯 罪急剧上 升的 问题 , 青少年犯罪 逐步发展 成为 一个 国 际性 的社 院 、 审法 院( 二 即上 诉法 院) 察院 、 检 一审法 院 ( 即基层法 院) 察 会 问题 , 与环境污染 、 检 其 吸毒贩毒 并称 为 当今世界 的“ 三大公 害”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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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新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吸收以往相关法律规定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予以明确,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政法机关中是唯一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负有职责的机关,其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全方位的联系。
因此,笔者想结合贯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谈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原则
一、特殊的政策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完善的基础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1991年和1999年先后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为基本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就是在切实贯彻执行上述基本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立起来并开展工作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这一原则予以了明确,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上,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回归社会。
这项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规定的其他原则以及一系列制度、程序等所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特殊原则。
具体包括:
(一)寓教于审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对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都要制订帮教方案,认真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身心特点和帮教条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都要不失时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通过耐心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和心理矫正,最大限度地使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罪错,真心悔悟,真心向善,重新做人。
我认为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把教育与查明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教育的效果,达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的内容依诉讼阶段的不同应各有特色,具体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接受改造教育等。
(二)诉讼权利保障原则
诉讼权力的保障与实体法的关注不仅存在差异,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从实体公正的角度,应当体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同的应受谴责性,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内容也有所差别,如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等;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未成年人不仅应当获得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刑事程序保障,并且由于他们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有理由赋予他们特别的保障。
诉讼权利保障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要切实保障未成年
人能够充分行使其各项诉讼权利,包括其享有的特殊诉讼权利,积极为其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仅要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还要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以查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四)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五)不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特色工作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完善的重点
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政策,是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尝试,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检察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证明、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刑事和解、分案起诉、诉前考察、诉后帮教等制度。
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点以及基于这些特点而形成的特殊司法理念,反映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规律,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的结晶。
因此,抓好特色工作制度建设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的重点。
(一)适合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确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还可以对讯问、审判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这项制度的切实贯彻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内部相互协调,而且需要司法机关外部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予以辅助和配合。
(二)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在审查批捕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要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认真提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同时还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为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
见制度,可以探索建立当面听取侦查人员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律师意见的审查机制,以增强该项制度的实效性。
(三)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认真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依法提供证明应当逮捕的证据,一般还应同时要求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以证明逮捕的必要性,从而切实做到少用、慎用逮捕措施。
对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逮捕的,一律不批准逮捕。
同时要对该项制度内涵进行必要的扩充,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监督,严格控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措施,以落实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另外,为提高羁押审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的评估机制。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要落实好这项制度,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正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二是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三是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机制;四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