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本科阶段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1. 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2. 修满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3. 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经过评审,达到规定的要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其他条件:1.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2. 符合所在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特殊要求,如专业实习、学科竞赛等。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二)学院对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综合素质等;(三)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五)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撤销第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一)在获得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二)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道德品质问题,影响恶劣的;(三)其他应当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布。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大连大学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使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在毕业前两个月(每年的5月中旬),向其所在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申请。

2.各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籍异动、行政处分情况、学年鉴定、毕业鉴定以及有关材料等),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在《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中,于6月初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部)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起草《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打印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学士学位证书,统一加盖印章。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电子信息录入《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暨学位获得者国家备案系统》,并将《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送学校档案馆留存。

7.学士学位证书如有填写错误,须经学院(部)办公室审查,分管院长(主任)认定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并销毁。

8.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9.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发。

10.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 1 页/ 共1 页。

学位授予规章制度介绍

学位授予规章制度介绍

学位授予规章制度介绍概述学位授予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术称号,是对毕业生在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上的认可和荣誉,因此学位授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介绍学位授予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学位的定义、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评议和学位证书的颁发等方面。

通过了解学位授予规章制度,可以加深对学位授予工作的理解,并为高等教育机构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学位的定义学位是高等教育机构对毕业生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一种认可和授予。

学位的种类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不同层次的学位对应着不同的学术能力和知识水平。

学士学位是对本科生在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认可和授予;硕士学位是对研究生在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方面达到较高要求的认可和授予;博士学位是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方面达到最高要求的认可和授予。

学位授予的程序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评议并决定授予学位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流程和步骤。

学位授予的程序可以分为评议程序和授予程序两个阶段。

评议程序评议程序是学位授予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评审和答辩评审等环节。

在学术评审环节中,教师和专家将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学位授予的条件。

在答辩评审环节中,学位申请者需要向教师和专家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和质疑。

评议程序的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它需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授予程序授予程序是学位授予的最后一步,它包括学位授予的决定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经过评议程序的学位申请者,如果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将会对其进行学位授予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授予程序需要依照学位授予规章制度执行,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学位的授予是严肃和高度负责的任务,因此需要通过评议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估。

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院长提出人选,经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专业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3至5人组成,任期3年。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为学位授予漏授、错授或发现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本学科学位申报材料;(二)组织本学科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学科学士学位初评结果及本学科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理由;(三)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四)保存本学科学位论文、答辩资料及其学位申报材料;(五)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完成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二)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定审;(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学位办备案;(四)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学位授予工作预案

学位授予工作预案

一、预案背景学位授予工作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和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3. 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4. 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预案组织1. 成立学位授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全面领导。

2.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评审工作。

3. 设立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

四、预案内容1. 学位授予条件(1)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2)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博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2. 学位授予程序(1)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

(3)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5)颁发:学位办公室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3. 学位授予时间(1)本科毕业生:每年6月。

(2)硕士研究生:每年6月。

(3)博士研究生:每年6月。

4. 学位授予监督(1)成立学位授予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位授予工作的全过程。

(2)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3)对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预案实施1. 学院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位授予工作。

2.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学位办公室应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学位授予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07) 4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士学位前,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符合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条件并审核通过。

(三)全部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五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

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期为: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6月1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12月1日止。

同时,远程教育学生在入学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其他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入学后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要求在校期间通过。

(四)未经集体报名和未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的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各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

经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凡按规定不做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增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以此替代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

学位课程考试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组织命题。

结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位课程确定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

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最后一个学期。

学生在我校批准同意并认定的考点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授予学位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申请学士学位时间: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在入学后6年内(含6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专科起点本科(含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入学后4年内(含4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

超过学位授予的规定年限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科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

(三)学生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而成绩不能在当前学期知晓的,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单在毕业后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及办学学院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审核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2.审核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课程名称(必须和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含不合格、补考课程成绩)须全部填写完整并打印;
4.提供经签字盖章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远程教育注明网络,成人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级秋季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