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合集下载

建筑退距规范

建筑退距规范

建筑退距规范

建筑退距规范是指建筑物与道路、街巷、河流等公共空间之间的最小距离要求。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和谐统一,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的景观和城市空间的舒适度。

建筑退距规范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用途、形式以及周围环境的特点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应用中,建筑退距规范通常会分为不同的区域和类型进行规定,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建筑退距规范。

首先是住宅区的建筑退距规范。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住宅区一般要求建筑物与街道之间的最小退距为3-5米,这样可以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保护居民的隐私,并减少交通与噪音对居民的干扰。

其次是商业区和办公区的建筑退距规范。商业区和办公区一般是城市的繁华地带,建筑退距规范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最小退距为10-15米,这样可以为商业和办公活动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也有利于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

第三是工业区和物流区的建筑退距规范。工业区和物流区的建筑物一般较高大,噪音和污染也相对较大,因此建筑退距规范要求相对较低。一般要求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最小退距为5-10米,这样可以保障工业生产和物流运输的正常进行,减少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最后是公共建筑和特殊用途建筑的建筑退距规范。公共建筑和特殊用途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其功能的特殊性,建筑退距规范也相对较高。一般要求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最小退距为10-20米,以确保这些公共场所的安全和运营的正常进行。

建筑退距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功能、造型和环境的特点。此外,建筑退距规范也需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目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

源至小小吐血整理

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建筑退让规范

建筑退让规范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注:摘自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44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5控制。

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5米控制。

表5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5条:当相邻建设用地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第46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6控制。

表6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7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 (见附图C)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7。

表7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附图C

第48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

离栏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30米。

第49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50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8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表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51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

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1.建筑退用地红线

根据各地规划部门城市规划条例执行。例如《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2.建筑退道路红线

根据各地规划部门城市规划条例执行。例如《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3.围墙退用地红线

围墙退用地红线的距离要分情况考虑。如果用地红线在道路上,需要满足围墙退道路红线距离。如果用地红线仅作为两家单位的分界线,围墙可以直接砌在用地红线上。

4.围墙退道路红线

围墙不能超出道路红线,道路绿线在道路红线以外。围墙最多占到道路绿线上。同时,围墙属于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有些地方城市规划部门有相应的规定,地上建筑附属设施退道路红线应该退多少。

5.建筑退围墙

一般建构筑物外墙皮退围墙3m。

6. 用地红线退道路红线

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没有必然关系。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的三种关系一、分离,即道路红线在用地红线外侧,并与用地红线相隔一定距离,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功能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属于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二、重合,即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是一条线。三、分割,即道路红线横穿用地红线。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还是存在的。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业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权后,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城市规划部门由于道路拓宽或道路移位重新划定了道路红线,使得用地红线内一部分用地成为道路用地。但道路红线内,仍是不允许占用的。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0°— 15°15°— 30°30°— 45°45°— 60°(含)>60°

拆减值 1.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低多层建筑间的退距要求

低多层建筑间的退距要求

低多层建筑间的退距要求

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通常是按照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建筑标准进行规定的。具体的退距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建筑类型、土地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建筑物需要与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宜居性。

2. 火灾安全要求:为了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低多层建筑通常需要在相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距,以保证消防车辆进出、消防通道畅通等。

3. 采光通风要求:为了保证低多层建筑的室内采光和通风效果,建筑物通常需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距,避免阻挡阳光和空气流通。

4. 抗震要求:根据地震安全规范,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也可能包括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相对距离,以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退距要求可能因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建筑师和设计师在设计低多层建筑时应该仔细研究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建筑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的要求。此外,

还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和设计计算,确保建筑结构和环境安全合理。

规划退地界规定

规划退地界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2009-5-21 15:27:42 浏览次数:321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042、我国各地建筑退红线技术规定及空间影响研究

042、我国各地建筑退红线技术规定及空间影响研究

我国各地建筑退红线技术规定及空间影响研究

周海波

摘要:各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均有对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但控制各有异同,由此也带来了技术规定管理控制下城市空间的差异。本文选取了全国34个地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分类和比较研究,分别从控制方式、控制数值和对退界空间的管理三方面解析现行技术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具体落实到城市空间中所产生的城市新旧空间肌理延续性断裂、道路功能与沿线建筑功能联系分离以及道路退界空间在规划管理中的失控三大规划问题。从而提出对现行技术规范应减少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控制数值、控规阶段应加强城市设计对具体道路空间的研究、以及规划中应把退界空间一起纳入到道路断面控制范围内考虑的规划建议。

关键字: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技术规定,城市空间肌理,退界空间

1.概念与背景

1.1概念界定

本文所指的建筑退红线技术规定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控制距离。各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建筑管理部分均有对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并作为地方建设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2管理技术规定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一般而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对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统一规范与管理,即具有通则性,因此也决定了它并不适用于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全部城市地区。在大部分城市的管理技术规定中即明确了相关规划(主要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与管理技术规定的关系。例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三条即明确“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具体至建筑后退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亦有明确说明,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即在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后注明“城市中心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城市道路交叉⼝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道上附带商业⽤途裙楼的⾼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计;⾼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度每增加⼀

层(⾼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建筑⾼度≥24⽶的民⽤建筑),增加退缩0.3⽶。

(四)⼴清⼤道与⼤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本条第(⼀)、(⼆)、(三)项退让城市主⼲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建

筑⾯积⼤于3000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量⼈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于20 ⽶后,同时增设集散⼴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个案确定。

第⼆⼗条建筑退让城市⾼架路、⽴交、⾼速公路

(⼀)沿城市⾼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35⽶;其沿⾼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于25⽶。

(⼆)建筑物相邻城市⽴交,建筑退让⽴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交叉⼝设有⽴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中⾼层建筑不少于9⽶,⾼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

源至小小吐血整理

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

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四十二条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市法制办审核征求意见稿(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