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居住:80米。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2:城市更新困难。 为城市更新提供条件。
1
微改造
间距值折半 退让值折半
2
城市更新 管理办法
预留立法接口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3:远郊区县镇建设用地条件不佳。 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针对典型的土地确权特点 (滴水为界),退半间距、 不退全间距。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4:间距计算较为复杂。 间距条文说明白,简化非居住间距。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 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 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结合市场需求,鼓励退台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商业建筑 间距目的: 塑造空间, 而非保护 采光。
1
图文 并茂
间距计算原则 建筑计算面宽 建筑相对高度
2
简化非居 住间距
取消50米面宽档 取消60米、150米高度档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 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 装饰性构架、 遮阳、雨棚、 挑檐
80米
7米 5米 道路红线 26米
24米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 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80米 24米
l 增强对城市界面的控制 退让道路红线(交叉口,第二十四条)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60 60<H≤100 H>100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在地下空间建设和利用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公平,确保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二章相关主体责任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责任能够得到落实。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确保地下空间的建设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监管,加强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地下空间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九条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通风、疏散、排水等基本安全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置。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进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要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被占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紧急处置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
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地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各方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使用目的、规模和区域,应提前进行规划、设计和评估,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本规定的相关术语解释:地下空间指位于地下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任主体指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等。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土地利用规划,结合地下水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确保地下空间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第八条:地下空间的结构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其强度和耐久性。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应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出入口设置应合理,保证人员和车辆的安全通行,防止堵塞和脱落事故。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识,保证安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设施设备,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安全检查应定期开展,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或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火灾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完善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火灾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应急管理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应急预案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确保应急救援能力和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避难设施和应急通道应做到标示清晰,保证人员的迅速疏散和安全救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和修正不足之处。
退线各地
原石家庄:
北京:
上海2011
广州
深圳——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深圳——非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成都市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武汉市
大连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
长沙市
郑州市
济南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8米;
(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四)临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
天津
第一百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各地区层高一揽表
1、住宅建筑:低层住宅的建筑层高为3.0-3.6米,多层、中高层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层高为2.8-3.0米。 堂、中庭、内庭、采光井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2、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普通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5米 ,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庭、大
济南 东营 莱芜 济南 临沂
层高小于4.0米 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4.9 米 无特殊规定 无特殊规定
层高小于5米 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 6.1米 无特殊规定 无特殊规定
1、住宅类项目:层高(h)≥4.0米的,按标准层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h)≥4.7米的,按标准层的2倍计算容积率(起居室除外);
2、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类建筑,层高≥5米的,按标准层的1.5倍计算地上地下容积率;层高≥6米,按标准层的2倍计算地上地下容积率。
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 东营市地方规定:1、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h)>4.9米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居住建筑层高>7.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层标准层层高(h)>5.5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8.8米时,按按该层 5.5米 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h)>6.1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h)>10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h)<4.5米 无明确地方规定 无明确地方规定 无明确地方规定 无明确地方规定 无明确地方规定 不得高于3.6 不宜超过3.6 (h)<4.3米 不宜超过3.6米 (h)<4米 同合肥 同合肥
武汉 鄂州 武汉 襄阳 宜昌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各地区层高一揽表
重庆
层高宜为2.8米,且小于 3.6米 启东
(h)≤5.1米
启东 盐城
不应低于2.8且不应高于 3.0米
不能低于5.2米
盐城市要求底层商层高不能低于5.2米. 《连云港市规划局文件》1、住宅建筑及公寓等居住类建筑:层高不应小于2.8米,也不应大于3.0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3.6<h≤4.9米(2.8+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4.9<h≤5.6米(2.8米X2)时,不论层内有 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5.6<h≤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一般性办公建筑(包括 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4.5<h≤5.1米(2.4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5.1<h≤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6.6<h≤8.7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 标准层层高小于等于 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按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商业综合性建筑:标准层层高5.1<h≤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6.0<h≤ 4.5 7.8米(3.9米X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容积率指标计算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案实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地坪1.5以上时(含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地下空间的室外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如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2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计算规则核准。 5、建筑 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野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 1、住宅建筑: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高于3.0米,在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米,架空层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4米,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局部净高不低于2.0米。住宅层高高于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 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卧室、起居室(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5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1米。 2、商业:底商建管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 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低多层建筑间的退距要求
低多层建筑间的退距要求
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通常是按照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建筑标准进行规定的。
具体的退距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建筑类型、土地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建筑物需要与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宜居性。
2. 火灾安全要求:为了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低多层建筑通常需要在相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距,以保证消防车辆进出、消防通道畅通等。
3. 采光通风要求:为了保证低多层建筑的室内采光和通风效果,建筑物通常需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的退距,避免阻挡阳光和空气流通。
4. 抗震要求:根据地震安全规范,低多层建筑的退距要求也可能包括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最小相对距离,以提高建筑的抗震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退距要求可能因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建筑师和设计师在设计低多层建筑时应该仔细研究当地的规划法规和建筑标准,确保符合相关的要求。
此外,
还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和设计计算,确保建筑结构和环境安全合理。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55倍,其它⽅向间距系数按表⼀执⾏。
表⼀注:表中⽅向⾓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间距不应⼩于8⽶,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宜⼩于20⽶。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9⽶。
第四条中、⾼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分析、最⼩间距双因⼦控制,且满⾜下列要求:1、依据《⽯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定》进⾏⽇照分析。
⽇照标准应满⾜⼤寒⽇⽇照不低于2⼩时,旧城区新建项⽬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
有效⽇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布置时,最⼩正⾯间距按表⼆执⾏。
表⼆3、平⾏布置时,最⼩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得⼩于20⽶。
4、垂直布置时,最⼩间距按各⾃最⼩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20⽶。
第五条不同⾼度的居住建筑最⼩间距按以下规定执⾏:1、正⾯间距:遮挡建筑物⾼度⾼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遮挡建筑物⾼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
2、侧⾯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于20⽶,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应⼩于20⽶。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居住⽤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居住建筑的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布置时,其间距不⼩于较⾼建筑⾼度的1.0倍,并不⼩于6⽶。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于9⽶。
⼭墙间距不宜⼩于6⽶。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物与道路边缘距离及退让规定
建筑物与道路边缘距离及退让规定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表8.0.5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出入口高层5多层33322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 5 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多层2221.51.5围墙面向道路1.5 1.5 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二、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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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
源至小小吐血整理
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
(一)国道、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小于30米;
(二)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
(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
10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
(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5米。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主、次干路道路红线的净距不得小于3米;退让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崇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定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2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四十二条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化(带)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最小值不应少于3米。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m(不含相邻地块的地下连通空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市法制办审核征求意见稿(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室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周围建筑的安全和施工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建筑红线。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六条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
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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