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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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幼儿园
≤0.5%
≤5%
≤45%
(三)其他教育机构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教育研究
≤15%
≤35%
≤40%
教学指导
≤50%
≤40%
教育和教学服务
≤25%
≤50%
三、卫生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综合医院
三级
≤10%
≤25%
≤45%
二级
≤8%
≤22%
≤40%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余训练单位
≤15%
≤45%
体育场馆
≤10%
≤45%
五、其他类
单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城市工程管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时间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评委会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整个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一)今年申报、评审原则上仍实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A级│B级│C级│├────┬────────┼────────┼────────┼──────────┤│英语│综合│60 │55 │50 ││├────────┼────────┼────────┼──────────┤││理工│60 │60 │50 ││├────────┼────────┼────────┼──────────┤││卫生│60 │55 │50 │├────┴────────┼────────┼────────┼──────────┤│日语│60 │50 │55 │├─────────────┼────────┼────────┼──────────┤│俄语│60 │60 │60 │├─────────────┼────────┼────────┼──────────┤│德语│60 │55 │60 │├─────────────┼────────┼────────┼──────────┤│法语│60 │60 │60 │├─────────────┼────────┼────────┼──────────┤│西班牙语│60 │55 │60 │└─────────────┴────────┴────────┴──────────┘(三)从我省实际出发,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深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7〕104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深人社规〔2016〕1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本市社会组织有序承接职称评定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1月17日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社会组织有序承接职称评定工作,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培育、扶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高职称评定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定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定,是指职称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规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认定的工作。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职称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称管理部门向社会组织下放职称评定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民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章承接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登记,并列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二)申请承接的职称评定专业应在本市具备评定事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社会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人职发(1991)11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续(1)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12•【文号】人职发[1992]5号•【施行日期】1992.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12日人职发(1992)5号)在贯彻人职发(1991)8号、17号文件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就重新组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翻译、新闻、出版、播音、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工艺美术、船舶系列,各地、各部门按人职发(1991)8号、17号文件有关规定,具备组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可重新组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由我部委托有关部门组建评委会进行全国统一评审,具体办法是:1.翻译系列:由国家外文局牵头,中央编译局、外专局、外交部等单位参加,组织成立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翻译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新闻、出版系列: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分别组织成立全国新闻、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新闻、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播音系列: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成立全国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4.档案系列: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成立全国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5.图书资料系列:由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6.文物博物系列: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成立全国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文物博物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7.工艺美术系列:由轻工业部组织成立全国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1]10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7.06【实施日期】2011.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1年我市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其他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http:///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人员和专业资格评审申报政策调整如下:1、为探索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今年在南山区试点设置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南山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市农业局
82105185
82001987
市民中心C1079
5
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市环保局
82105365
82002409
市民中心C2055
6
深圳市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市文化局
82002272
82002271
市民中心C2127
7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
8
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序号
评委会名称
日常工作部门
电话
传真
受理地点
1
深圳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市教育局
82101530820来自1516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
2
深圳市中专、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3
深圳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委会
4
深圳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市水务局
83072586
83072586
莲花路水源大厦11楼人事处
9
深圳市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市规划局
83949082
83949456
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11室
10
深圳市路桥港航水工工程高级评委会
市交通局
83168323
83168160
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905
11
深圳市机电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83913871
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3202室
14
深圳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委会
市塑胶行业协会(代)
83461533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1991年4月25日人职发(19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的顺利进行,确保评审质量,现对有关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事项通知如下:一、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成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的要求,按系列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设置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并报人事部备案。

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二、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等系列,应在评委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评审人选。

被评审人要由学科组推选的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审查、评估业绩成果,不得自找专家审查、评估。

三、评委会委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其中,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

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初级评委会应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者组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深府[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深人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人发〔2007〕95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以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深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改革第一步工作为事业单位与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向聘用制转制过渡,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改革第一步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完成,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签订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度的重要工作,也是开展下一步改革的基础,各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成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及其工作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宣传发动、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在各区、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摸清在编人员情况,认真分析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保障措施,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万无一失,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改革第一步工作任务。

各单位在实施改革第一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区人事部门反映。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粤职改字[1987]14号)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粤职改字﹝1987﹞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你们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广东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范围和对象1.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工作首先在事业单位展开,然后在企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进行。

2.按事业性质进行工资改革(含经费财政全额拨款、财政部分补贴和自筹自支)的单位,在这次聘任工作中,按照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政府机关和人民团体内,属事业编制但从事的工作属机关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规定进行。

编制部门明确为企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规定进行。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的对象,应是在国务院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具有干部编制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对已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而属工人编制的人员,如单位工作需要,职务指标允许,一般也可列入评聘范围,但聘任与转干分开,转干手续应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4.下列入员的评聘问题(1) 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属于原职单位的聘任范围。

(2)全脱产学习或公派出国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暂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留有职务空额,供他们回来工作后评聘任职。

(3)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现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15日深人发[1996]36号)各区、市直各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局级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新时期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搞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15•【文号】人职发[1991]17号•【施行日期】199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深人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深人发[2003]67号)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市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三、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市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在我市工作的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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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
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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