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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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8•【字号】深人发[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深人发〔2007〕104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4号)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粤人薪[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人薪[2000]4号)广州市、深圳市、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我厅1996年4月29日下发粤人薪[1996]10号、11号、12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错误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错误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额发给。

重新明确了职务,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0号、1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职务为主,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判处管制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2号文件关于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确定。

(三)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1、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0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核流动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表》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在站企业博士后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及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一九六六届至一九七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重新发布、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套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异地券商在深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人员入户问题的通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续(1)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0月13日深人发[1995]33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8.09•【字号】粤人薪[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规定高套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原高套的职务工资可以相应高定。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19•【字号】深编办[2002]135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管理的通知(深编办[2002]135号2002年12月19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入编管理,防止发生超编进入、不按人员结构比例用人等现象,现对出入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一)各单位办理入编须以单位有空编为前提,无空编的不予受理。

(二)市直机关(包括行政事务机构)办理入编须符合市编委下达的行政编制、行政事务编制与附属编制及领导职数要求;事业单位办理入编须符合市编委(办)下达的事业编制及市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编(1997)031号)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入编人员必须符合其工作岗位对年龄、专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管理内容(一)编制卡的申领需补充人员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空编和人员结构比例等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填写《深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卡〉申领表》,报市编办申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卡》(以下简称编制卡),一次可申请一卡或数卡。

该卡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编办存根;第二联为补充人员凭证,各单位凭第二联到组织、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内市外调配手续,一人一卡,一次有效,不得重复使用;第三联为办理入编、核发工资凭证。

编制卡一律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编制卡当年有效,逾期作废,单位需再办理时应将作废的编制卡退回编办后重新申请。

(二)入编的办理人员调入后,单位人事干部凭有关材料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办理入编手续(或受理材料)的时间为人员入编时间。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0日深人发[1996]52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0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期间不发给奖金(不含机关工人全国标准工资中的奖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1995.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深人发[1995]41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深办[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办〔2008〕80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若干意见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一)提高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防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超编或变相超编现象,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严控用人总量,规范用人行为。

(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转变用人观念,积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员需求问题,防止盲目增人和人员无序膨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深人发[1996]8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深人发〔1996〕80号)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8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资金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1.13•【字号】深人薪[1998]5号•【施行日期】199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深人薪〔1998〕5号)各区人事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8〕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提供情况,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遗属,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有劳动能力的遗属就业,增加收入,减轻负担。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者。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深人发[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深人发[2002]83号)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七条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

由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区人事部门提出职员招聘计划。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雇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雇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雇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深组通[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雇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6]79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雇员(含工勤人员,下同)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31日进行。

为做好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办法本年度考核办法仍按《关于做好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5]59号)的有关精神及规定执行。

二、考核范围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除外)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雇员。

三、考核工作要求(一)各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年度考核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认真布置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加强组织指导,在文件规定的原则框架内进一步探讨完善考核评鉴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测评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客观性。

(二)各单位要严格遵循考核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位被考核对象,并注意将信访、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三)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考核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考核结果备案(一)各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2月10日之前,按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各区考核工作完成后,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将本区考核情况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深人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通知(深人发〔2007〕95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以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深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改革第一步工作为事业单位与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向聘用制转制过渡,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为确保改革第一步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完成,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签订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度的重要工作,也是开展下一步改革的基础,各区、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成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及其工作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宣传发动、人员培训、指导监督等各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要在各区、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摸清在编人员情况,认真分析排查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保障措施,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工作万无一失,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改革第一步工作任务。

各单位在实施改革第一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区人事部门反映。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精选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4•【字号】深组通[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4月4日深组通〔2001〕8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机构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本方案适用范围包括: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一)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

(二)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计划、国土、建设、财政、审计、住宅、劳动和检察、审判等重点交流部门和单位任正副职满10年,或任正职满5年,或任副职满10年以上的;在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同一处(室)担任正职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10年以上的。

(三)在单位或部门的内部同一处(室、分局、庭、办、科、所、队、站)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执法、执纪、监督部门的审批、主办工作满5年的。

(四)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深人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招聘职员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与岗位设置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额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组织工作。

市人事行政部门授权各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或参与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分公开招聘和直接聘用两种方式,公开招聘包括公开招考和选聘。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0.14•【字号】深办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办发[1998]20号1998年10月14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人核培发[1995]68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8]10号文)、广东省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工总字[1994]11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的,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国家人事部与国家主管部委联合发文给予升级奖励的,评为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政府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的,均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行政机关的工人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的工人晋升一档等级工资),从工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同一事迹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者,按高的一项兑现有关待遇,不予重复奖励。

二、根据粤人薪[1994]29号文精神,获得奖励升级人员,由于提升职务,奖励晋升的职务工资被冲销了的,可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累加一档。

三、根据粤工总[1998]50号文精神,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包括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100元的荣誉津贴,经费按所在单位经费供应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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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
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处分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深人发[1996]52号)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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