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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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格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11-04
【实施时间】2005-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8月9日和2005年10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0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国税
发〔2005〕11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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