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银行汇票制度(2个办法1个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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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确保银行汇票印、押、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依据《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汇票专用章的管理
第三条汇票专用章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用于签发汇票业务的专用印章,是银行汇票凭证的必须记载事项之一。
第四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将辖内拟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名称、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统一上报省联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由省中心上报农信银中心,待农信银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省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规定的尺寸和式样组织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并将印章印模报农信银中心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收到新刻制的汇票专用章时,在“印模及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
模,并办理交接,签发社领到汇票专用章后,登记“印模及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后启用,做到“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第六条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被盗,应于当日逐级上报并查明原因,同时做好印章丢失或被盗公告等后续工作。
第七条因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汇票专用章,逐级上缴到省中心。
各级管理机构对于收缴的已停用、作废的汇票专用章,应在“印模及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停用或作废日期、收缴日期及备注事项等,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省中心负责对收缴的汇票专用章进行统一销毁。
印章销毁时,应销记“印模及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登记印章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印章销毁清单列入会计档案按规定保存,并上报农信银中心备案。
第三章银行汇票密押的管理
第九条营业网点开办银行汇票业务,并委托农信银中心进行银行汇票资金清算,必须使用农信银中心指定的密押设备。
第十条省中心根据辖内密押设备及耗材的实际需求数量向农信银中心报送订购计划,由农信银中心统一组织向指定厂家订购。
第十一条密押设备由农信银中心授权省联社科技部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银行汇票凭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以下统称银行汇票)是由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加强银行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确保银行汇票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印制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中心向农信银中心订货,由农信银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厂家订货印制,各签发社(行)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市级管理机构根据辖内签发社(行)上报的银行汇票空白凭证按半年的用量计划汇总后报送省中心,由省中心统一向农信银中心订货。
省中心接到农信银指定印刷厂发来的银行汇票空白凭证要认真清点数量、起止号码,清点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对银行汇票空白凭证的领用情况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包括领用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等,以备日后查考。
第十六条银行汇票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各级管理机构及签发社(行)应定期对银行汇票空白凭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县级管理机构对辖内签发社(行)作废及停止使用的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应按年填列明细清单,于次年1月底前逐级上报省中心,由省中心报送农信银中心备案,以便农信银中心及时在系统中注销凭证号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农信银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所属营业网点通过省中心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系统完成汇票的解付及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密押系统。
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冠以“河北”名称和农信银中心统一的标识图案,并由农信银中心统一组织印制。
汇票专用章由省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尺寸和式样统一组织刻制。
银行汇票的密押系统由农信银中心统一管理,编核押机具由农信银中心统一定制、配发。
第六条签发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称为出票社(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称为代理付款社(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均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社(行)
第七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移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二章签发
第八条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银行汇票的签发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条签发银行汇票时,出票社(行)应及时通过农信银系统向农信银中心发送汇票业务信息,并确保其联社在省中心清算账户有足够资金。
第十一条出票社(行)收到“确认通知”信息后,可以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若收到“拒绝处理”信息,不得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
待资金调剂到位并收到“确认通知”回执信息后,再将银行汇票交付申请人。
第三章兑付和清算
第十二条代理付款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中心发送资金清算请求。
第十三条农信银中心收到代理付款社(行)的清算请求,对有关事项确认无误后,将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账户中的该笔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实时划入代理付款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账户,并向代
理付款社(行)发送“已清算”信息。
经农信银中心审核,出票社(行)汇票签发记录中没有与解付申请相匹配的汇票信息时,向代理付款社(行)发送“业务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代理付款社(行)收到“已清算”信息后,办理银行汇票的兑付。
代理付款社(行)收到“业务非法”信息的,将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汇票退回。
第十五条银行汇票兑付后,农信银中心即向出票社(行)发送汇票已兑付信息,出票社(行)据以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由出票社(行)向农信银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中心确认无误后,由出票社(行)将资金退回申请人账户。
第十七条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出票社(行)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中心发送“退票”请求。
农信银中心确认无误后,出票社(行)将该笔资金转至持票人账户。
第十八条银行汇票挂失。
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社(行)均可受理挂失止付申请。
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由出票社(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挂失确认。
出票社(行)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出“挂失止付”请求,农信银中心收到挂失止付请求后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在系统中做出挂失标记,并将该笔银行汇票的业务状态改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在办理挂失止付申请后12日之内,到出票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可向出票社(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十九条银行汇票解挂。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可向受理挂失止付申请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社(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
出票社(行)应
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出银行汇票“解挂”请求,农信银中心收到解挂请求后核对相关要素无误,在系统中做出解挂标记,并将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改为正常。
第四章查询和查复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发现疑点应立即查询,收到查询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
第二十二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
(一)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三)银行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
(四)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出票社(行)应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管理,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不得签发未向农信银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第二十五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未按要求严格审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代理付款社(行)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代理付款社(行)对无法清算的汇票未及时退回的或未收到“已清算”信息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省中心应及时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不得拖延清算。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形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赔偿。
(一)有疑不查或有查不复;
(二)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
(三)违反银行汇票印、押、证管理规定;
(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发生丢失或被盗;
(五)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
(六)编押机具发生丢失或被盗;
(七)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
(八)泄露业务密钥;
(九)签发未向农信银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十)其他危及农信银中心或其他入网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中,营业网点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农信银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1124科目下设臵“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
(一)243102科目:
243102科目设臵“243102-1临时性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款项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科目:
244103科目设臵“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三)262128科目:
262128科目设臵“262128-1农信银汇票待解付多余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解付业务过程,出票社无法入账多余款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七条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
(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借:XX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51110205-98 农信银手续费收入
(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101101现金
贷:243101-2应解汇兑款项
贷:51110205-98 农信银手续费收入
借:243101-2应解汇兑款项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三)出票社(行)代理县辖内其他营业网点签发银行汇票,被代理社移存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XX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243102-1 临时性存款
出票社(行)代签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243102-1 临时性存款
贷:112402 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51110205-98 农信银手续费收入(四)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八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XX存款科目—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43102-1临时性存款”过渡,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1临时性存款(实际结算金额) 借:243102-1临时性存款
贷:同城交换科目
或相关科目
(三)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1临时性存款 (实际结算金额) 借:243102-1临时性存款(实际结算金额)
贷:101101现金(实际结算金额)
(四)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第九条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
(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贷: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贷:XX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或262128-1农信银汇票待解付多余款(现金汇票多余款)
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条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出票社(行)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XX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或243102-1—临时性存款(现金汇票)第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社(行)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 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XX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或243102-1—临时性存款(未在出票社开户的持票人户)
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
图1 银行汇票签发流程图第一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二条经办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相符;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社(行)名称;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
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对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客户,经办柜员收妥现金后,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经办员对“银行汇票申请书”审核无误后,选择“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
录入员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将交易流水号标注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右上角,交复核员复核。
第四条复核员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
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
对超限额银行汇票的签发由授权员进行授权,并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
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复核。
第六条对于录入、复核无误的,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及
业务收费凭证。
第七条在签发银行汇票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等情况,致使已完成签发交易的银行汇票无法交付申请人时,录入员需使用“银行汇票撤销”交易,撤销已签发的银行汇票。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录入员发起,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
完成撤销交易后,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剪角,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与打印的“农信银银行汇票撤销确认书”作传票附件。
客户原填写的汇票申请书仍有效,无需另行填制。
录入员根
据原汇票申请书重新发起签发交易。
第八条银行汇票打印成功,第一、二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交汇票印章保管员,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九条经办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社(行)专夹保管。
第十条汇票申请人的开户网点如未开办银行汇票签发业务,可将款项转交县辖内开办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网点办理。
申请人在其开户社(行)签发转账支票,将资金转至出票社(行)“243102-1临时性存款”账户,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由开户社(行)核验预留印鉴,到出票社(行)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二章解付银行汇票
第一节代理付款社(行)
二、三联和转账进账单。
第十二条银行汇票解付时审核内容
一、经办员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结计是否正确,“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果全额进账,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八)汇票其他必需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汇票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
二、持票人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员除需要审核同城审核内容一至八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