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名 行政之实——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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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3期 06 第 5卷 f 第 2 总 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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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 l g fP ieo ier o m l o An u Vo a i a l eo ol fc s o Co e c

购 合 同 等 行 政 合 同 大 量 的 出 现 。行 政 合 同较 之 一 般 民事 合 同 , 缔 结 的 规则 上 , 须 经 过要 约 与 承诺 ; 在 都 在效 力上 , 经缔 结 都对 双方 当事 人产 生约 束力 , 一 合 同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但 是 行 政 合 同与 民事 合 同 之 间 有 着 本 质 的 区 别 ,集 中 体 现 在 行 政 合 同 目的 的 公 益 性 和 行 政 主体 享 有 的行 政 优 益 权 。在 行 政 合 同 履 行 中 ,行 政 主体 对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履 行 合 同 的 行 为 享 有 监 督 权 , 依 法 追 究 后 者 的 行 政 责 任 。 行 政 合 同 可 对 的 变更 或解 除 , 政 主体 享有 特 权 , 于公 共利 益 , 行 基 行 政 主 体 有 权 单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 但 对 相 对 人 由
合 同 之 层 亍 ;政 之 实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行 政 色彩
胡 文 斌
(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法律 系 , 徽 合 肥 2 0 3 ) 安 安 3 0 1
【 要 】 府 采 购合 同是 着 民事合 同的“ 衣 ”深藏 着 行政 的 实质 。 政 府 采 购合 同 中 , 政 机 关或行 政机 摘 政 外 , 在 行 关 的 委 托 人 是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必 然 的 一 方 当事 人 ;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受 到 限 制 ; 同 内容 中存 在 着 非 约 定 意 合 权 利 ; 同 的 变 更 或 终 止 受 到 限 制 。 决 政 府 采 购 合 同纠 纷 , 用 民 事 救 济 与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合 解 采 【 键 词 】 府 采 购 合 同 ; 政 ; 质 关 政 行 性 【 图 分 类 号 】DF 中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 0 6) 3 0 0 0 文 1 7 — 1 1 2 0 0 0 2 — 3
政 府 财 政 支 出 的 增 长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0 5年 我 国政 20 府 采 购 规 模 就 突 破 10 亿 元 , 达 到 10 . 00 0 9 6亿 元 。 20 年 我 国政 府 采 购 规 模 达 到 15 . 亿 元 . 0 3 6 94 比 20 0 2年 增 加 6 0亿 元 , 增 长 了 6 .% 。 0 4年 我 国 5 44 20
上 的 国 家 合 同 、 行 政 法 上 的 行 政 合 同 和 劳 动 法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等 。 狭 义 的 合 同仅 将 合 同视 为 民 事 合 同 , 而
即 指 确 立 、 更 、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的 合 同 。。 国 变 终 【 我
《 法通 则》 8 民 第 5条 规 定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之 间 设 立 、 “
如 公 共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IJ -  ̄使 用 权 转 让 合 同 、 府 采 - 政
《 府 采 购 法 》 。 据 《 府 采 购 法 》 规 定 , 府 采 政 )根 政 的 政
购 活 动 的 法 律 手 段 之 一 是 订 立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它 规
定 着 采 购 方 和 供 应 商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与 合 同 双 方
政 府 采 购 是 指 各 级 国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行 为 。 府采购 的产 生是 随着政 府 职能 的扩张 , 政
所 谓 的 行 政 合 同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之 间 或 行 政 主 体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 为 实 现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的 某 些 目标 而 依 法 签 订 的协 议 。 团行 政 合 同 既 有 国 家 行 政 的 特 点 , 又 有 合 同 的 一 般 特 点 , 它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自由 与 行 政 优 先 权 的 有 机 结 合 ,被 政 府 在 一 些 领 域 行 政 管 理领 域采 用 。 着社 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确立 , 随 诸
变 更 、 止 民 事 关 系 的 协 议 。 《 同 法 》 2条 规 定 : 终 ”合 第 “ 法 所 称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 人 、 他 组 本 法 其
织 之 间 设 立 、 更 、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变 终 ”
由 此 可 见 , 国 《 法 通 则 》 《 同 法 》 采 纳 的 是 我 民 和 合 所
有 着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也 是 当事 人 双
方 履 行 权 利 义 务 ,受 损 害 一 方 寻 求 救 济 的 依 据 。 然 而 ,对 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究 竟 为 民 事 合 同 还 是 行 政 合 同 , 《 府 采 购法》 台以后 , 说纷 纭 , 衷一 是 。 在 政 出 众 莫 本 文 试 从 民 事 合 同 与 行 政 合 同 的 区别式 等 三 个 方 面 来 论 述政 府采 购合 同的行 政合 同性 质 。
狭 义 的 合 同 概 念 , 民事 合 同 。 即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2 0 . 亿 元 , 际 支 付 ( 购 规 4 69 实 采 模 ) 1 57亿 元 , 约 资 金 2 12 亿 元 , 购 规 模 比 23 . 节 7. 采 上 年 增 长 2 %。 为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 国 于 2 0 9 ④ 我 03 年 颁 布 了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 以下 简 称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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