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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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掌握民事证据的基础性问题,熟悉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以便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收集、判断、分析、运用证据。

本章的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难点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学时:2学时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往往以案件事实得到证明为前提,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往往就是因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认识而发生分歧,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法院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借助于各种证据。对法院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对当事人而言,证据是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反驳不利于己的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总之,诉讼开始、继续和终结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也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可以说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诉讼。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证据是当事人官司成败的关键。对当事人而言,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打官司首先是打证据。因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让法官相信他的起诉或反驳是正确的,从而使法官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而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编造的,除了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外,别无他法。在诉讼中,原告无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在某些场合还要被驳回起诉。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既是当事人打民事官司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的有力武器。

第二,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对法官而言,他并未亲自经历案件事实,又不能使案件事实重现于法庭,要辩明当事人争议真实的真伪,靠什么呢?只有靠证据这一媒介物,别无他法。我国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官判断官司谁赢谁输的原则,即要看哪一方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在判决中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为依据证实事实。所以,“以事实为依据”在诉讼中的真实含义又可解释为“以证据为依据”。

可见,证据对官司的结局,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拥有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官司也就赢了一大半。因此,掌握一定的证据知识对于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的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有学者认为证据只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两种属性;这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功能的内在属性。认为证据具有了客观性和关联性,才有资格和能力证明案件事实。我们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种属性。《证据规定》第50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证据本身是客观的,它是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在纠纷的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但其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性,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在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不否认证据的提供、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在诉讼中,无论是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还是审查、核实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的这些活动难免带有主观的成分。但这种主观性是指对证据的客观性的主观上的认识,而不是主观随意性。在客观性和主观性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主观性必须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的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某一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便是客观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由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属性决定的。二者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就不同:关联性越密切,其证明力就越大,关联性越弱,其证明力则越小。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虽然需要诉讼主体去认识,需要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应当是客观的。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如合同文书可以直接证明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也可以必须为间接的联系,如在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是侵权行为人,所提出的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那段时间到

过事故发生地,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就送到修理厂上漆的事实。关联性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肯定的联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起肯定的证明作用;否定的联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存在起否定的证明作用。如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孩子出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肯定作用,而被告提供的受孕期间原告与第三者有性关系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否定作用。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证据合法性的含义:

1.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当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如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除了必须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是必不可少的要件,缺少该形式要件,代书遗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一方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8条);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前去调查(《适用意见》第70条)。另一方面,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法院才能够将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能力对于诉讼证明具有重要意义。从证明过程看,证据能力的有无是法院认定证据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逻辑上说,事实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有资格进入诉讼发挥证明作用,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据能力。合法性与证据能力、证据排除的关系是:事实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就应当予以排除。在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般是指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即排除采用违法方式或手段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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