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固定(一)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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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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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内容提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xa0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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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事证据规则(第13章)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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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3、“新的证据”的规则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 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 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 调取的证据。
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1、以提供原件原物为原则 2、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 1 )举证期限的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 法院认可;或者由法院指定。 (2)举证期限的长度:指定的不少于30日 ( 3 )举证期限的延长:经当事人申请,可以 延长 (4)期限届满的后果: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 事人同意的除外。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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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则
四、证据交换
5、后果:
对于交换中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材料,庭审时无 需质证,经说明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没有交换的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在案件中 使用。逾期提交的,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当 事人同意的除外。
2019/1/29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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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认证的规则
三、认证的规则
7、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 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 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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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https://img.taocdn.com/s3/m/a65d484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a1.png)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559d3c3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7.png)
新民事证据规定系列解读之二: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认证规则作者:李馨田园何溪滢钱鹏飞李欣龙系列序言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六章中以11条立法条文,对证据制度第一次作了系统性专门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
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又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发布经历了多次调整。
而最近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简称“《新证据规定》”),亦在承继中展现出诸多变化,值得我们细致探究。
本系列文章即尝试以《新证据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回溯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路径,最终进一步明晰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篇《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基本规则解析》我们集中展现了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认定三大规则;第二篇《民诉证据分类和认定规则》则梳理了证据的主要种类,并分述了相应认证规则;第三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聚焦于证据规则的核心——举证责任,特别详述了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及例外情形。
之后,第四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第五篇《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第六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第七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八篇《民事诉讼中的质证程序》分别以单篇形式阐述了《新证据规定》下的自认、免证事实、举证时限、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共同构成本系列文章的有机整体。
文末,我们后附了《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对比汇总表》《新旧民诉证据规定对比汇总表》,以供查阅。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本文我们将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归纳每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同时会重点分析《新证据规定》[1]的新变化以及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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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 能否更换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 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 的不动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 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和物证。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 了查明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 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 勘验笔录 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 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 商标图案等等。 常见的书证有各种文书形式的合同、遗嘱、帐簿、 存单、以及文件、提单、汇票、电报、工作证、 书信、商标图案等。
刑诉 民诉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和证据整理要点归纳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和证据整理要点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d65dc1df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5.png)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和证据整理要点归纳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查明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查明事实离不开证据。
无论是网上提交证据还是邮件提交证据,一般都需要一个证据目录来指导。
毕竟一份合格的证据目录就像一本使用说明书,可以快速有效的证明证据。
因此,在清晰、高效的证据目录和排列形式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明证据来源。
没有来源的证据往往令人困惑。
最好以标题或签名的形式写案号、标识身份、写姓名,以便第一时间直接注明来源,便于确定涉案地点。
2.证据目录的标题是统一的。
基于对诉讼地位的理解,当事人会使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称谓。
在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可以直接匹配,简单明了。
3.证据列表更像是表格。
证据目录以表格的形式呈现,整洁美观。
同时,在表格中填写证据的序号、名称、来源、对象(用途)、页码等必要要素,做到重点突出、简明准确。
4.对证据进行合理的分组和分类。
对于证明同一事实的几个证据,可以组合成一组,可以紧凑连贯,形成体系。
同时,在法律要素分类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类型,或以相同的事实,或以相同的争议焦点,或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对证据进行分组罗列,以达到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效果。
5.证据的页码是不可或缺的。
页码的作用是方便查找具体证据,但根据庭审进度,往往需要补充证据,宜采用多级目录的标注方式,既可在不考虑重写页码的情况下,方便对原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的情况下进行扩充和补充,又可保持证据目录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6、复杂病例应适当标注和说明。
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关系图、时间流程图等可视化形式,简化案情,总结要点。
对于大型合同文件、文本摘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填写证明对象时,可标注或部分引用所涉及的内容。
7、电子证据的提交要注意载体形式。
对于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如果是采用线下提交的方式,还需要将相应的图片形成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至光盘、U盘等载体并制作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摘录稿进行提交。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2f5c6924aa00b52acec7ca72.png)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有哪些1、上诉人在原审质证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充质证意见,支持其原来的诉讼主张,应当允许。
2、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审质证意见不一致,二审法官不应当采信不同的质证意见。
民事诉讼的二审和一审是有很多的区别的,我们在进行审理的时候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
那么,民事诉讼二审证据规则和审理的重点有哪些呢?一审和二审程序的不同点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一审和二审程序的不同点1、举证要求不同。
一审程序是根据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告根据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全面地举证。
在一审程序中原、被告根据诉辩意见基本上完成了举证任务。
二审程序中一般不存在举证的情况,《规定》对二审提供新证据在时间、条件上作了严格限制,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不会太多,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据基本上固定在一审,二审主要是审查一审法官适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因此,二审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要求上与一审明显不同。
2、证要求不同。
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等根据高度盖然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结合日常生活规则、个案综合情况进行认定。
二审程序中(有新证据除外)对原审已质证过的证据一般不需要重新质证。
3、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只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即便原审判决有错,但不在上诉人上诉范围内,也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
四是判决针对性不一样。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https://img.taocdn.com/s3/m/8cb8f9f35f0e7cd185253688.png)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
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
处理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庭审时会要求当事人出具自己的收集而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把完备的证据都准备齐全而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律规定好搜集证据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那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
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
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论民事证明中的推定
![论民事证明中的推定](https://img.taocdn.com/s3/m/4e18f074a26925c52cc5bfb5.png)
中图分 类 号 : 9 3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编 号 :0 8— 8 1 2 1 )5— 0 1— 4 D1 A 10 3 7 ( 0 2 0 0 7 0
摘 要: 民事 纠纷 的顺 利 解 决必 须基 于 正确 的事 实认 定 , 这就 需要 当事 人 运 用证 据 对 事 实主 张 加 以证
明。然而, 对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有时是不必要 的, 有时则是难以获得的。民事推定的存在和适 用大大缓 解 了这一难题 , 民事证明中发挥 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写作将对 民事证明中的推定加 以界定 , 在 阐明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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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21 0 2年第 5期 f 总第 13期 ) 0
就一 定基 础事 实 的存在 认定 一定 未知 事实 的存在 或 真实 。在 民事 诉讼 中事 实推 定 的运用更 为广 泛 。关 于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学 者 认 为 , 事 实 推 定 是 源 , 有 “ 法 律推 定是 流 。立法 者根据 事物 之 间的常 态联 系而
推定 在 诉 讼 中发挥 着 巨大 的作 用 , 了把握 不 为
同形式 的推定 和特 点 , 学者 依 照 一 定 标 准将 其 分 成
义 和适 用要 件加 以界 定 和 分 析 , 分 析 民事 证 明 中 并 推定 所 产生 的作 用 。
一
不 同的种类 。在英 美 法 上 , 般 将 其 分 为 不 可反 驳 一 的法律 推定 、 可反驳 的法 律推 定 、 可反驳 的事实 推定
二、 推定 的分 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https://img.taocdn.com/s3/m/1a6fcd4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c.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或者被告明确提出集体诉讼,应附有合乎控告条件的适当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证据或者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行为诉讼,由生产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分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及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圈养动物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动物圈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存有过失或者第三人存有过失分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犯罪行为并致人侵害的侵权行为诉讼,由实行危险犯罪行为的人就其犯罪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存有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24秋期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法律咨询与调解》一平台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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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法律咨询与调解》一平台在线形考形考任务1至4 试题及答案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10月28日;适用于2024秋期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科学员一平台在线形考考试。
形考任务1 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1(第1-5章,课堂测验(一),权重20%)1.法律咨询应当以(红色字体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为中心?A.当事人B.法律职业者C.人民法院D.司法行政机关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哪一项违反了律师从事法律咨询应遵守的诚信原则(红色字体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诚实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B.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C.依案件需要,自行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未告知委托人。
D.对于办理结果,不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3.以下关于法律职业者从事法律咨询中所采用的技巧和方法,描述错误的是哪一项?(红色字体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对于可调和的矛盾,应尽量寻找和解存在的条件和可能性,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B.对于不可调和的、非诉不可的矛盾,应及早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成本与风险。
C.当案件存在多种解决方案时,指出法律方面的各种利弊,并由当事人自己做出选择。
D.对于任何矛盾纠纷都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红色字体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A.部门规章B.地方性法规C.地方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5.以下关于法律推理及其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红色字体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法律推理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其目的在于从既定的法律规范中推断出最终的判决。
B.归纳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C.演绎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演绎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
D.无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活动均可以适用类比推理,即通过比较在先案例与当下案例的异同,判断是否适用在先案例的规则。
浅谈民事诉讼法及证据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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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的理解(一)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下面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三性”的一些浅见,简单总结后奉献给大家交流。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等,各类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总结。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9章 证据、证明](https://img.taocdn.com/s3/m/29d2cfbaec3a87c24128c41a.png)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 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真实
情况的反映。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作为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管和使用 易于伪造 4、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材料与书证 视听材料与物证
案例1
甲为收集到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将录像机安 装在自己家的卫生间,结果将第三者在甲家卫 生间入厕及洗浴的情节都偷录下来。在甲与丈 夫的离婚诉讼中,此录像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呢?
案例2
一个来北京打工的李小姐与房主王某签订了 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月租2000元。李小姐 一次性给付了房主王某24000元,即全年房租。 由于李小姐突然家乡有事,需要返乡,就与房主 商议请求扣除违约金后返还余额,但房主拒绝, 并不承认收到全年房租。李小姐在与王某一次交 涉中,偷录了两个人的谈话,谈话中能够证明李 小姐已经交付了全年的房租,此录音可否作为定 案的根据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 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 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 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 定。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案件主要事实, 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文献综述】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文献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9cd40e241eb91a37f1115cdb.png)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为更好地维护控诉双方平等地位,以追求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应重视如何筛选和适用证据,证据可采性规则就是这样一种证据筛选适用规则。
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对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并不十分充分,且长期侧重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论著并不多,所以笔者希望能够在传统的证据法理论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与借鉴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并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诉讼法领域中,对于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有关界定并不十分清晰,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所以本文希望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界定开始来进行论述,然后进一步阐述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以有利于进一步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以及为完善我国可采性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的术语,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也在英美国家之中。
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来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首先是伴随着陪审制的产生而来的,陪审制,“原则上,法律问题由法官解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1而基于陪审团人群的不特定性,为了保障审判公平有效地进行,所以必须有一系列相关规则来约束。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传统上实行陪审团制度, 而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选择的, 他们不像职业法官那样精通法律, 富有审判经验, 容易受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的误导而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 为防范陪审员被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引入歧途,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和制定法逐步形成了以证据的可采性( 亦称容许性) 为主线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2。
法官可以运用这些规则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的证据进行可采性审查,从而排除与法律﹑政策相悖的证据,从而防止不可采证据对于陪审团的误导,进而避免产生有失法律公正的情况发生。
第六讲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六讲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https://img.taocdn.com/s3/m/2f63480a03d8ce2f006623f7.png)
六、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 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
达到的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 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 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 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 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学者们一般将这一标准概括为“高度盖 然性”标准。
《证据规定》中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 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特殊的举证规则
《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 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 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 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法院审理终结后,全 部证据仍不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 实真伪,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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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固定(一)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与权利义务归属的诉讼活动。
如果以不同的诉讼构成阶段来划分,包括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明与开庭审理中的证明。
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关键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证明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目的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固定;法院
一、证据固定的含义及特征
证据固定,在狭义上即实质意义上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形式审查,具备了可以交付开庭审理的证据材料条件的证据,是作出裁判的证据基础,除非有例外情形不得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根据。
广义上的证据固定,除前述含义外,还包括证据保全。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所规定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证据固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
证据固定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阶段证明活动的结果;第二,证据固定表现为证据形式的固定,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第三,证据固定由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共同进行。
第四,证据固定的完成也表明审前准备程序阶段的结束,它与诉讼争点整理构成法庭调查的基础。
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究竟为何,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
在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在广义上来讲,对于证据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种观点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前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后,加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证据规定》的颁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案件如果经过开庭审理的,开庭审理中所要审理的证据在准备程序中已经提交给了法院,经过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裁判的作出通常不会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为根据。
由此可以看出,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证据保全并不等于是证据固定。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联系方面主要是证据保全可以成为固定证据的方法之一;第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区别是性质上的根本差别,证据固定是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结果,而证据保全只是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