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办刑讯逼供案之侦查手段分析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刑 讯逼 供 的证据 , 本身 就难 以取得 。而 变相 的逼 供行 为 , 诸
就更加 难 在 派 出所时 头 部被 民警 殴打 。经 该检 察机 关侦 查监 督处承 办人 如对 犯罪 嫌疑人 采取 长时 间不让 睡眠 的连 续审 讯方式 , 审查, 罗 某某 头顶 部确有 外伤 痕迹 。该 院侦 查监 督处认 为 , 犯 罪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权 实施 的侵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的 犯
罪, 特别 是公 安 民警 实施 的刑 讯逼 供犯 罪 , 严重 地败 坏 了国家机 关 的形 象 , 干扰 了司法机 关 的公正 活动 , 妨 碍 了社会秩 序 的和谐
稳定, 具 有极 大 的危害 性 , 因此 , 必须 依法严 厉惩 治 。
2 0 1 2年 6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箫 也有控 告 办案 民警 实施 不法 侵 害的权 力 。这些 都 是刑 讯逼 供案
某某、 罗某某 、 应某某 等多 人涉嫌抢 劫罪 一案 时, 犯罪嫌 疑人 应某 件 线索 少 的原 因。 某 控告 称 , 其 在 当地 公 安分局 刑侦 支 队时被 民警 殴打 , 导 致耳 部 受伤, 听 力下 降 , 经诊 断为外 伤性鼓 膜 穿孔 ; 犯罪 嫌疑人 罗某某 称
进 行殴 打 。 经两 家医 院分 别诊 断 , 自某某 右胸第 7 、 8根肋 骨骨折 工 作中通 过合法 的途径 不 能顺利地获 取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的时候 , ( 陈 旧) ; 头 面部 软组织 损伤 , 皮 下淤 伤 。腰部 外伤 、 挫伤 , 第 三腰 就很 容 易采取 刑讯 逼供 的方 式 。 在审讯 的过 程 中, 只要 犯罪 嫌疑
椎横 突 骨折 。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职责,对表现优秀的警察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 警察予以惩戒。
04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刑讯逼供的成因
包括历史原因、制度原因、社 会原因、个人原因等。
刑讯逼供的危害
包括侵犯人权、降低司法公信力 、导致冤假错案等。
刑讯逼供的措施
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 和检察机关,但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督不力、处理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执法理念偏差
“以破案为中心”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往往过于强调破案数量,而忽视了对于嫌疑人的 合法权利保护,导致一些警察在破案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
01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破坏了政府与人
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02
刑讯逼供可能使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破坏了司法的公正
性和公信力。
社会稳定
03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全感和不信
任感。
03
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
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惩罚力度,为防止刑讯逼供提供法律保障。
THANKS
“口供为王”的观念
在一些警察的执法理念中,口供是破案的重要依据,因此往往采取各种手段 获取口供,甚至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
警察素质参差不齐
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警察在办案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往往存在对于嫌 疑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
刑讯逼供案分析范文刑讯逼供案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察或执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的案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权和法律的原则,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下面对刑讯逼供案进行分析。
首先,刑讯逼供案的存在是由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对证据不严格的审查、对嫌疑人权益的忽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等。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通过使用刑讯手段来获取供词,以便快速解决案件和追求表面上的“正义”。
其次,刑讯逼供案剥夺了嫌疑人的自由和尊严,并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被逼供的嫌疑人可能会受到酷刑、电击、虐待、威胁、恐吓等不人道的待遇,这些行为既违法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同时,这种行为也会产生错误的供词,因为被逼供的嫌疑人为了结束痛苦可能会说出不实的话,导致错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刑讯逼供案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司法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如果执法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法来获取供词,那么司法体系就会丧失公正和权威。
这不仅会影响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也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进一步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解决刑讯逼供案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问讯和取证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关注和监督,通过舆论和法律手段来推动和完善。
总之,刑讯逼供案作为一种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对被害人和司法体系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解决刑讯逼供案需要从根本上和完善刑事侦查过程,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加强对刑讯逼供案的监督和打击,使司法体系真正成为维护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力量。
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存在之原因探析及对策思考
【 词】 刑 事诉讼 关键
中图分 类号 :9 5 3 D1.
文献标 识码 : ^
一
、
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原因分析
规则 , 由此导致 立法 上严 禁刑 讯逼供 , 司法上 却屡 屡发 生的局 面 。刑事 诉讼法 而
i侦 审职 权划分 过于集 中。在 我国的刑 事诉 讼 中, 查、 、 侦 审讯 、 强制措 施等职 权都 集中在侦 查机关 一个 部门 , 即公 安机关 或者检 察机关 的 自侦部 门。 国刑 事 我 诉讼 法第 3条规 定 :对刑 事案 件 的侦 查 、 留 、 “ 拘 执行 逮捕 、 检察 机 关直 接受 理 的
第 4 条 规定 :审判 人员 、 察人 员 、 3 “ 检 侦查 人员 必须 依照 法定 程序 , 收集 能够 证实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有罪或 无 罪、 被 犯罪 情节 轻重 的各种 证据 。严 禁刑讯 逼供 和 以
威胁 、 引诱 、 骗 以及 其他 非法 的 方法 收集 证据 … …” 欺 这一 规 定没 有明确 非 法 口 供的排 除规 则 , 导致 司法上 刑讯逼 供 的不断发 生 。 5 诉 讼权 利的保 障不 足 、
,
被 赋 予了过高 的证据 价值 。 事诉讼 法一 方面在 第 4 刑 6条规 定“ 一切 案件 的 对
判处都 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 究 , 轻信 口供 。只有 被告 人供诉 , 不 没有 其他 证据 的 , 不能 认定被 告人 有罪和 处 以刑 罚 : 没有 被 告人 供诉 , 证据 确 实充 分的 , 以认定 可 被 告人有 罪和处 以刑 罚” 另 一方面 又把 口供 放在十 分重 要 的地位 , 。 具体 表现在 : 刑 事诉讼 法第 4 条把“ 罪 嫌疑人 、 告人 供诉 和辩 解 ” 2 犯 被 作为 证据 种类 之一 。这 就 容易导致 侦查 人员在 侦查刑 事案件 的过 程 中 , 把重 点放在 审讯 犯罪 嫌疑 人上 , 只 要能得到 口供 , 审讯 的方法 和手 段是 否合 法是无 关 紧要 的, 最终 导致刑 讯逼 供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破解刑讯逼供案之难题:强化初查 纵横联动出奇效
破解刑讯薯供案之难题 ■ 鼍化初查 纵横联动出奇效
文 林 ◎ 立 沈 英华 杨 静
修 拿
的 要求 , 何 改 变 传统 侦 查 思 维 模 式 , 新 的 形 势 相 适 如 与
应 ,是 检察 机 关 自侦 工作 需 要 理 性思 考 和 深 入 实 践 的
人 作有 罪 判决 , 同时 也有 效 地化 解 了涉 法上 访 矛盾诉 环 节 。 执 法办 案 中应 如 何 树 原 在 立 全 局 观念 , 确处 理好 办 理 原 案 与 办 理该 案 的关 系 . 正 防止 办 理 该 案 而 影 响 到 原 案 的正 常 诉 讼 和 实 体 审理 ,
我们 全 面 分析 该 案 与 原 案 的具 体 情 况 。权 衡两 案之 间
的关 系 。 定 了 “ 个 必 须 ” 总 体 原 则 :1 必 须 以保 确 五 的 () 障原 案 犯 罪 嫌 疑人 的基 本 人 权 为 前提 .严 格 依 法 排除
2 0 年第 1 期 , 09 1 总第 8 9期
【 期主讲 】 本
检察官
林 立 福 建省 福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专职 检委 会 委 员
一
:
:
:
沈 英 华 福 建 省福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室检 察 员
一
扬 静 福 建省 福 州市人 民检 察 院
:
核心提示 :刑讯逼供案是 因为犯罪嫌疑人意图以捷径获取证据指证犯罪 , 并为此不惜以身试法, 这不仅对打击严重犯罪 ,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无益 , 而且还 给社会增添了矛盾, 也断送 了个人前程。只有严格依法全面地收集和获取证据 ,
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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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影 响 , 害 了 司 法 机 关 的形 象 。 损
一
部 分 刑 讯 逼 供 案 件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害 怕 打 击 报 复 不 敢 报
或 () 糊 了有 罪 者 和 无 罪 者 的 外 部 差 异 , 加 了 侦 查 破 案 , 者 担 心 上 告 后 难 以 获 胜 而 不 愿 报 案 。 检 察 机 关 通 过 2模 增 监 督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的 渠 道 也 很 有 限 。 因 此 , 类 案 件 往 往 这 案 的难 度 。 在 正 常 讯 问 中 , 罪 的 人 和 无 罪 的 人 的 外 表 通 有
第 一 , 取 线 索 难 。 目前 刑 讯 逼 供 案 件 线 索 主 要 来 源 获 无 辜 者 因 肉 刑 摧 残 而 含 冤 受 罚 的 也 比 比 皆 是 。 因 刑 讯 逼 供 业 _ 罟 于 当事 人 及 其 亲 属 的控 告 和 检 察 机 关 自行 发 现 但 有 相 当 有 很 多 人 被 屈 打 成 招 , 纵 了 真 正 的 罪 犯 , 成 了 不 良 的 社 放 造
第 四 , 定 难 。刑 讯 逼 供 案 件 一 般 只 有 受 害 人 控 告 , 认 少 有 行 为 人 口供 , 缺 乏 其 他 证 据 印 证 , 其 是 没 有 形 成 明 显 也 尤
外 在 伤 害 痕 迹 的 违 法 犯 罪 更 为 隐 蔽 。所 以 , 件 的 直 接 证 案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软件学院09999035周凡摘要:本学期我学习了《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这门课,对于刑事侦查学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犯罪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刑侦人员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手法,转换侦查模式,必要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已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工作、侦查手段、侦查原则正文:以前,我觉得刑警这个职业十分神秘,便十分好奇,进而对刑警所从事的刑事侦查工作十分敬佩,也看过一些真实案例。
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知道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都是有条理的抽丝剥茧,是符合刑事侦查学原理的。
而不是什么异想天开,糊涂僧断糊涂案那种情形。
作为本学期《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的期末论文,我想从刑事侦查的意义,手段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辅以我曾经看过的案子加以佐证,并对新时期刑事侦查的手段进行介绍。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
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缉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
如果不进行侦查活动,就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威害。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
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对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司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这其中“刑讯逼供”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以逼供信的方式获取口供的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的存在。
由于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在认定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获取口供最主要的方法,它在侦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获得口供是每个侦查人员极力追求的目标,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得口供,在方法上的不当,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
下面,笔者就刑讯逼供的成因、对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当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的成因及现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有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口供是具有一级证据价值的证据这一点得到许多人的认可。
其实,即使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其陈述是真是假的纯理论性划分,单单将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自己已经取得证据进行比较,也会有助于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更主要的是,与其他证明手段相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具有许多附带的价值。
例如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的供述可以清楚明白地提示其犯罪的目的和犯罪过程中的细节;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尊重客观事实的口供可以减轻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的压力,有助于侦查破案;还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假。
然而就侦查而言,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大附带价值莫过于发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在刑事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视为侦破“窝案”、“串案”的行之有效的手段,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十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鉴于口供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侦查人员非常重视对口供的获取,也正是由于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审讯人员已经形成一种内心确认,即被审讯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一旦审讯中出现受审人不配合审讯,而审讯人不能正确对受审人进行认识的情况,刑讯逼供就可能难以避免。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屡禁不止的顽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社会和人为等方面的原因。
论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
中还有 许 多 问题 和不 足 。近 日最高 检检 察长曹 建 明 同志 在工 作 暴 力手段 , 既损害 了社 会主 义法 治程 序化 的要求 , 又通过 强迫犯
报 告 中说 , 坚持 打击 犯罪与保 障人权 并重 , 强对 有罪不 究 、 罪 嫌疑人认 罪的方 式违反 了无 罪推定 原则 , 重破坏 了社会主 义 将 加 以 严
罚代刑 等违 法 问题 的监 督 , 对刑 讯逼 供 、 超期 羁押 等侵权 行为 的 法 治核心 价值观 。
监督 , 对刑 事审 判特 别 是有 罪判无 罪 、 刑畸轻 畸 重 的监 督 刑 量 。 讯逼供 行为 被最 高检提 上 了年度 工 作报告 , 分说 明了 当前 打击 充 刑 讯逼 供 等违法 行 为所 面临 的严峻 形势 。
在 近年 来 的司法工 作实 践中 , 讯逼供等 行为 出现的频 率有 强 调社会 主义 法治 的程序 化 。 外 , 国司法 界在 刑事案 件审 理 刑 此 我
所 提高 , 这充 分说 明了各 级检察 机关在 履行法律 监督 权利 的过 程 过 程中奉 行无 罪推 定 原则 。司法 机 关工作 人员通 过刑 讯逼 供等
一
二 、 察机 关如何 加 强对 刑讯 逼供 等违法 行为 的监督 检 1 . 检察 机关 要采取 有力 措施 , 各级 加大对 其他 司法机 关审理 刑 事诉讼 案件 的监 督力度 。笔者 认 为首先 检察机 关要 监督 其他 司法 机关 工作 人员 认真 学 习有关 刑事 诉讼 案件侦 查取 证 的法律
2 0年 5月( ) 01 上
论检察机关 何力 强对刑讯遏供行 的监督 口
王 伟
摘 要 近 年 来在 我 国刑事 案件 审理过程 中, 刑讯 逼供 等行 为 出现 的频率有 所提 高, 高人 民检 察 院也将监 督刑 讯逼供 等 最 行 为作 为 当前 完善 刑 事诉讼 案件 法律监督 工作 的重点 。刑讯逼 供 等行 为 由于其 强迫性 、 害性 等特 点 , 重背 离 了社会 主 危 严 义法 治建设 和 社会 公平 正 义原则 的要 求 。各级 检察 在履行 刑事 诉讼案 件监督 权 利的过 程 中应 当对刑 讯逼供 等违 法行 为加 大监督 和 处罚 力度 , 护法律 的权 威和犯 罪嫌 疑人 的合 法权益 维 关键词 监 督 检 察机 关 刑讯逼供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 1)618O 10.522 00.4.l 0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对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摘要:侦查讯问中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尤以刑讯逼供为甚。
近年来,涉及刑讯逼供的案例不断涌现,如“躲猫猫”事件、赵作海案等,刑讯逼供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遏制措施刑讯逼供已在立法中明确禁止,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近年来刑讯逼供仿佛愈演愈烈,许多冤假错案大多涉及刑讯逼供问题。
虽说刑讯逼供并不是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直接源头,但仍难逃干系。
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并不是一种对等关系,前者是受国家法律追诉的人,而后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公职人员。
所以侦查人员天然具有强势地位,在讯问实践中就可能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事实上也如此,刑讯逼供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刑讯逼供出现的原因(一)认识观念方面首先,刑讯逼供思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种文化积淀的成果。
我国古代一直以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主,刑讯制度是一种合法的办案手段,只要严刑拷打必然能够获得定罪的证据,惩罚犯罪以维护国家的尊严。
在侦查技术落后的古代,刑讯逼供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一思想至今在我国刑事诉中仍可见其踪迹。
其次,绝对工具主义程序价值理念泛滥。
所谓绝对工具主义“实际上是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知识用以实现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①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即便在刑事诉讼领域现已开始重视程序的其他价值,呼吁程序正义的实现,但司法实践中所表现的刑事诉讼程序仍是实现实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
“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强调国家在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占主导地位,漠视个人权利和利益,强调为了追求社会整体的安全与稳定可以以牺牲个人权利与利益为代价。
浅议刑讯逼供监督机制
浅议刑讯逼供监督机制作者:罗湛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酷刑是反人类的罪深恶孽,而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这种古老的“恶俗”与现代文明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抨击和诟病。
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在近年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司法公正及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公正人权作者简介:罗湛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5-02“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
①对于刑法可能衍生的扩张和滥用,我们必须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作为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重要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如何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妙药已成为司法工作者共同致力解决的难题。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一)中国古代法制传统思想的影响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内部关联性和历史延续性,对于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亦不例外。
刑讯逼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制度土壤,从经济根源来看,刑讯逼供手段的施行源自人类认识能力低下与侦查手段的落后,在没有其他有效辅助手段搜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成为人们最为快捷便利的方式;从政治根源来看,刑讯逼供是与专制相伴而生的,因为长期的封建专制思想统治,刑讯逼供在专制烙印深刻、儒家思想盛行的中国社会更加根深蒂固;从文化根源来看,封建儒家等级思想和法家重刑思想支撑着刑讯逼供等行为在中国社会繁衍生长,中国法治建设起步时间短,民主意识不强,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根除这种现象。
(二)办案机关存在管理漏洞依照犯罪学家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观点,影响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有外部压力及内部推力。
外部压力是指来自上级、群众对案件是否及时侦破等活动的评价,从而产生对侦查人员自我价值思想的影响,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又屡不供认时,侦查人员会产生急躁心理和厌烦情绪,在这种压力影响下,侦查人员往往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供认。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防止①。
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
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
比方,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
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方法与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方法与技巧调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依法得出准确的证据和破案的效果。
以下将介绍刑事案件中常用的调查方法和一些调查技巧。
一、调查方法1. 采访调查法:通过访谈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逐一了解案件的过程、细节和相关情况。
这种方法能够获取直接而详实的证词和指导性信息,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
2. 搜索调查法:以搜索、搜捕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关场所进行侦查,获取可能存在的证据材料和案件线索。
在执行搜索任务时,必须依法取得搜查证,并对搜查过程进行全面记录。
3. 鉴定调查法:通过法医、技术鉴定等专业人员对案件相关物证、病理标本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和犯罪手段。
这种方法能够为案件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为刑事定性和定罪提供客观的证据依据。
4. 跟踪调查法:通过对嫌疑人、证人等行踪的跟踪、监视和追踪,获取他们的活动轨迹和与案件相关的线索。
这种方法需要高度的隐蔽性和专业技巧,可为案件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和信息。
5. 数据调查法:通过获取和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数据信息,如通信记录、银行流水等,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
这种方法能够从大量数据中发现案件的隐藏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二、调查技巧1. 信息收集:调查人员应灵活应用各种手段,如走访、调阅档案、查阅相关资料等获取案件相关的必要信息。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需要与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并注意完整地记录掌握的信息。
2. 重点分析:通过对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关键因素和关联点,并重点关注相关人员的重要行为举动。
重点分析能够帮助调查人员聚焦于案件的核心问题,快速获取关键证据。
3. 协作配合:调查人员应与其他执法机构、专业鉴定人员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及时、准确地共享信息和情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将调查的效果最大化。
4. 应变处置: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情况和困难。
刑讯逼供探析
法 商论 坛
第 一 卷
刑讯逼供探 析
唐 明晋
( 州大学法学院 ,贵 州贵 阳,5 02 ) 贵 5 05
摘 要 :刑讯逼 供不仅我国存在 ,世 界各国普遍都存在 ,都在寻求适合本 国的遏制刑讯逼供 的方法 。遏制刑讯逼供 ,需要 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 ,在不具 有激 烈变革的情况下 ,司法 改革注 定是渐 进的和不彻底的 。我们要正视它 的存在 ,采用预 防 为主 ,惩治为辅的综合治理手段 ,逐 步减少它的发生 ,直至将其最终 消灭 。本文 通过 对刑讯逼供在我国的现状 、危害 以及产 生原因的分析 ,从而提 出制度上 、资金投 入力度上 、教育上 、打击力度上 的建议措施来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希望 能对 司法 改 革提供 参考 !上述所提出 的方法只是针对 目前我国的现状 ,至于将来条件具备 了,会有 更好 的方法防治刑讯逼供 。但必须要 明 白一点,消灭刑讯逼供是要我们共 同努力的 目标 。 关键词 :刑讯逼供:侦查人员 ;责任 :惩罚
一
、
5 多集 中于基层办案单位 。 . 这一 方面是 因为基 层办案单位承 担着绝大部分刑 事案件 的侦查工 作;另一方 面也说 明基层侦 查队伍的依法办案 意识 还有待提 高。但是在 法律意识较 强、办案制度相对完 善的直 辖市 ,如北京 、上海 、重庆则发案较少 。
为 。 ’。 ’
实 交待者肯定会被 定罪 处罚 , 而奸猾狡诈者 , 别是累犯、惯 特 犯 拒 不 交 待 却 有 可 能 被 宣 告 无 罪 。 因 此 , 卡 利 亚 讽刺 贝 道 :“ 一位数学家大概会 比一位法官把这个 问题解 决得 更好 。 ( )刑讯逼供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三 现 代意义 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 过结果 实现 ,更要通过诉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措施剖析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长期以来,禁而不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泛滥成灾。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主体是从事侦察、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且具有审讯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刑讯逼供违法而故意为之;侵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在于制度本身的缺陷。
本文拟从刑讯逼供的原因入手阐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历史原因。
我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许多封建思想、封建意识的糟粕至今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第一,“罪从供定”的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罪从供定”的产生是由于在封建时代科学极不发达,司法官吏没有可靠的手段去获取能够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
每当被告人拒不认罪之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刑讯逼供,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使被告人自认有罪。
只要被告人做了招供,便不问其真假,一概作为定案和处罚的证据。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确认了“罪从供定”的原则。
第二,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
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进行审讯的方法。
我国封建社会专制时期的刑讯制度不仅可以用于讯问当事人,而且还可以用于讯问证人。
作为封建社会的合法审讯制度—刑讯,是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使用的根本原因。
第三,封建社会时期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产生的“有罪推定”观念,司法机关依其职权,对怀疑可能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的人,就可以主动追究,主动进行搜查、审讯。
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人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诉讼权利可言,唯一能享受的到的“权利”就是接受拷问,既刑讯逼供。
拷问使得“疑罪”常常作有罪处理,无罪也常常被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制度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这使该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况下。
最新-检察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精品
检察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
为严厉打击和全面预防此类犯罪,鹤岗市检察院就近几年来鹤岗市检察院查处的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为预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从触犯的罪名来看,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徇私舞弊居多。
近年来,该市共查处起各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件、徇私舞弊案件、刑讯逼供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这与司法机关第1文秘版权所有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
特别是公安机关掌握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一些干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滥用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最终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二从职业分类上看,以公安警察居多。
在名犯罪嫌疑人中,公安警察人,占总人数的%。
公安机关所接触的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往往不予配合,用常规的办法一般不会奏效,办案人员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清除掉,往往出现留置被调查对象时间过长,用刑讯逼取口供的情况,因而构成犯罪。
三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
在涉案的人中,有党员人,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其中县、区公安局副局长人。
许多人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
但是这些人普遍不重视加强自身修养,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
由于他们工作在第一线且工作比较勤奋,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机会多,因而犯罪的机会也比较多。
四从文化程度上看,学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高。
在涉案的人中,文化程度初中人,高中人,大专人,大学人,但实际的学历水平却不高,很多人对自己所犯罪名不知道,因无知而犯罪。
第1文秘版权所有某林业公安派出所所长,因非法拘禁罪于年月被立案侦查,当检察官问其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多长的时间,李居然回答不上来。
五从思想动机上看,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是出于徇私徇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1.02•【文号】高检发诉字[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高检发诉字〔2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了严重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案件。
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错误地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加以使用,最终酿成冤案,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特别是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案,尤为典型。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而受到昆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所谓的杀人事实。
昆明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杜培武的申诉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便将其批捕、起诉。
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
同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后因抓获真凶,杜培武才被无罪释放。
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定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彻底排除刑讯取得的证据,确保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认清刑讯逼供的本质和危害,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少数办案人员缺乏现代法制精神,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观念仍根深蒂固,盲目推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作用,将获取其供述作为侦查破案不可替代的有效途径,从而不惜采取刑讯的手段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及监督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监督对策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对保证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好职责,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廉洁、规范,预防和减少违纪案件发生,树立新时期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本文就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及防范监督对策提出浅见。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环节和人员(一)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其工作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承担。
由于这些一线办案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接触,直接行使检察权,因而是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
(二)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环节:1、收集证据环节。
极少数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诱供、指供、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赣榆事件”是我们应当汲取的深刻教训。
2、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每种强制措施,都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应按照法律规定实施。
实践中,有些检察办案人员在此环节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如对一些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隐匿罪证、逃跑、自杀,从而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
此外,强制措施超时限也是一大问题。
受传统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办案中工作拖拉,造成在法定时限内不能审结案件,有的由于案情复杂,取证困难,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对案件有分歧,导致久押不决,从而造成违法违纪。
3、初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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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刑检部门新上岗人员加强风险防范培训 由院里统一安排对刑检部门新上岗人员进行办案风险防范 培训。各刑检部门也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国家赔偿风险 防范方面的基本规范供新上岗人员学习和掌握。为了强化培训 效果,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新 上岗人员接受培训并工作半年以后,进行抽查摸底,了解他们对 风险防范规范的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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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 侦查
作者简介:许志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4-121-02
在我国法治进程的建设中,刑讯逼供一直没有脱离社会公众 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直接损害司法机关
的视野,还记得“躲猫猫”一词曾一度盛行于各大网络,今年海南 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司法机关的威信受到损害,法律的
安全感,必然导致他们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对社会正义失去信心, 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外,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还会影响
题;刑讯逼供不仅存在于现代中国,更大兴起在古代中国。对于 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形象。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是众所周知,但同时在司法实践,传统的侦查
三、查办刑讯逼供案件的难度及对策
习惯也认为,适当的刑讯逼供却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 供,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口供甚至有“证据之王”之称。因此,司法
前一段时间,《东方早报》2011 年 10 月 27 日的一篇名为《派 出所长遭检察院刑讯逼供 50 天要求做假证》的报道引起了社会 的热议。事件的情况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我们当然希望在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发 现这样的情况。但是这也在给全国检察机关留下了一个感叹号, 在衡量公平正义,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渎职犯罪时,切不可 再以暴制暴。
1.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刑讯逼供行 为通常较为隐蔽,在多数情况下,被讯问者被刑讯后不会留下疤
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痕,或是小的伤痕几天就会消失。同时,我国对侦查活动监督的
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查办刑讯逼供 案的法律规定,立案标准
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76 条、136 条和 137 条虽然对侦查监督介入的时间和方式作了规定,即检察机关介入
2.“证据之王”的传统办案思维,防止对嫌犯口供过度依赖, 鼓励“零口供”办案。“零口供”规则一旦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长期
刑讯逼供案往往是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伤、死亡。对于 以来在司法界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等执法违法行为。
其他情形,由于刑讯逼供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监管 也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所以很少有立案查处的。此外,对于在实
二是加强对近年来捕后存疑不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完善今后 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一是从中查找和总结导致个案存疑都 欠缺了哪些关键证据,二是对类案进行归纳,从中发现类案存疑 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而就批捕环节审查此类案件形成更加细致 的证据审查规定,并对侦查机关提出综合性建议,促使侦查机关 进一步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证据搜集工作,形成提高案件质量的合 力。
(上接第 121 页)
大。 两个证据规则的出台,是对对传统“证据之王”的办案思维的
有力遏制。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办案案件质量是第一要义,在案 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上绝对不能有任何的差错,必须规范 办案,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3.“排他性”的侦查模式。对于刑讯逼供案件,首当重要的是 要加强对伤情、死亡结果的法医鉴定报告,由第三方的具有鉴定 资格的鉴定部门做出鉴定报告。固定好书证、物证、人证,,讲究 侦查方略,取证做到“精、细、巧”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条。例如广州某区检察院,在 1997 年查办陈某刑讯逼供致 人死亡一案时,由于除了有法医鉴定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陈某 本人一直否认实施过刑讯逼供的事实,某区公安分局也没有人出 来指证,使得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便确立了铁证战胜“零口 供”侦查思路,针对案情仔细研究、详尽地分析,大胆的确定了“排 他法”的侦查方案。通过法医鉴定、值班记录、被害人家属的笔录 等直接和间接证据的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排除 了被害人其他原因死亡的可能性,认定了陈某刑讯逼供致人死 亡。
案例分析:2005 年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办了一起黄某、 李某刑讯逼供、玩忽职守案,该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其做法又具
际工作由于业务素质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用一些 轻微的刑讯逼供的手段,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 犯罪的论处。
二、刑讯逼供罪的危害
有一定的普遍性:(1) 事发数年前,被害人家属多年控告未果,检 察机关介入调查时,已事隔 3 年之后,案发现场遭受严重破坏,受 害人尸体早已火化,取证较为困难。(2) 公安机关部分领导和民 警徇私枉法,组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自杀”现场,要求知
2012 · 04(下)
◆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查办刑讯逼供案之侦查手段分析
许志斌
摘 要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长期以来的客观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
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具有侦查权。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时,怎样形成科学的侦查方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除“口供是证据之王”
的传统侦查思维,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案件查办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
检察院更是爆出了派出所所长遭检察院刑讯逼供的事件,拷问着 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也必然遭到破坏。对于广大公民而言,刑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状。根据数据统计,广东省近五年 逼供不断造成冤假错案,容易激起民愤,让老百姓普遍没有法律
来,查办的刑讯逼供案共 34 人。 刑讯逼供不仅中国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难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 侦查的时间是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介入的方式是审查逮捕和
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 审查起诉,但公安机关在报捕前就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因
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年 7 月 26 日)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以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 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 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车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 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3 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 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 逼供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立案标准对于刑讯逼供入罪 的情形作了比较科学、全面的罗列,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查处的
4.完善办案的信息技术化。检察信息技术是检察工作的第 一战斗力,技术含量在办案中的提升,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和效率 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办案的信息技术化上取得了
◆司法天地
刑诉法的规定,逮捕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对证据证明力风险以及 逮捕必要性风险的评估。而从防范国家赔偿的角度来看,逮捕风 险的评估应着重在于防范捕后案件被存疑不诉的风险,换言之, 要进一步提高对案件证据证明力的审查标准。而且由于目前公 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一种不良的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即把检察 机关的批捕决定视同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嫌疑人后,公 安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对证据做进一步的搜集和巩固。所以批捕 环节在审查案件证据的有罪证明力时,必须越来越接近起诉和审 判标准。
一定的成效,但是其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因而需要加大资本投 入,形成更系统的技术规模,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配置更精良的 技术装备,培养更专业的技术人才。用动态办案来辅助办案,不 仅能记录每一办案程序中的内容和时间,还能详细的记录办案的 全过程,能更有效的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办案监督,同时还需要增 强各业务数据的共享性,实现公安、检察、法院的数据链接,使整 个行业条理更为清晰。
刑讯逼供严重损害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违背国家尊重和保 情人作伪造以及威逼利诱重要证人歪曲事实,审讯较为难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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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 12 条,办案部门有权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并向原案件承 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应当协助配合。
4.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是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上级检察院反映下级检察院该赔不 赔或者打击报复的,上级检察院必须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同时细 化了复议工作流程;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 关的案件时,如果要改变原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而且这种改变 可能导致不予赔偿或者重新起诉的,必须先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 准。三是规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方面的决 定违法的,有权直接撤销或者变更。 二、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赔偿风险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责任隐患 受传统办案思维的影响,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以及 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在实际办案中仍然存在。这种办案观念在 片面重视打击犯罪的时代是有效的,但是在当今时代,随着权力 的责任追究机制日益严厉,这种观念将会给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 带来越来越大的舆论风险和责任风险,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 在办案过程中的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进一步强化拘留、逮捕以 及财产强制措施决定的风险评估意识,进一步强化传唤、讯问等 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完善赔偿风险防范和评估机制 1.强化逮捕风险评估,完善对高风险案件的审查标准 一是进一步提高批捕环节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标准。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