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
证人作证

证人经济补偿
修改意见(增)第62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 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 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 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 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证人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 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三、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不可替代规则
证人优先规则
如实作证规则 证人出庭规则 出庭作证义务 证人不出庭问题
证人作证前,应当朗读并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不能阅读或者朗读者,应当由书记员或者翻译人员代为 朗读,并使其理解保证书的含义;
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证人可不签署该保证书,但审判人
员应当使其理解如实作证的义务; 14岁以下儿童,可直接作证。 对聋、哑证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询问
证人不出庭原因
检察官和法官不愿意 单位、家人不支持
李文娟事件 李文娟,原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就鞍山 市国税局存在人为的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 进行实名举报。此后李文娟的命运发生了一连串变化,被 两次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劳动 教养一年。至今没有工作,其老母亲差点被吓死,儿子遭 遇了儿童不能承受之痛,性格变得孤僻。(据2006年3月 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证人意见排除的理由
允许意见证言将僭越事实裁判者的职能。 有使立证混乱、引发偏见之虞。
证人意见排除的例外 尝和闻的问题,如“闻起来像火药味”; 车辆的速度,如“那辆吉利牌汽车开得非常快”; 声音、笔迹的辨认,如“听起来是黄教授的声音”; 证人自己的意图,如“我正打算过马路”; 另一个人的情感或状态,如“威廉姆斯喝得醉 庭外证言的采信(传闻规则)
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击案件发生过程的人,一般称之为证人,而证人作出的证供则属于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击案件发生过程的人,一般称之为证人,而证人作出的证供则属于证人证言。
对此,我国进行了形式的要求。
那么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形式具体有哪些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
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
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
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有哪些?▲(一)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主体性因素1.证人自身特点的影响:(1)年龄。
(2)证人的认知、知识结构。
(3)证人作证时的态度。
2.辨认过程中的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辨认过程中的错误辨认可能源于潜意识的偏见或自我构想的多种假设,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警方的判断。
3.证人作证过程中主体性因素的影响:证人未必能看到被告人全貌或犯罪事实的全部,中间常可能有漏洞,证人可能根据过去的经验或自己的逻辑,对情节猜想推演,将漏疑填满,所以漏掉的部分常常是证人自己认为可能发生的事。
如何制作证人证言证据

如何制作证人证言证据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受事实调查对象知晓或了解有利于案件真相的所见、所闻、所思的事实,经法庭讯问后作出的陈述。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形式,有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和证实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下面是关于如何制作证人证言证据的一些建议。
一、事前准备:1.确定证人:首先,需要确定谁将成为你的证人。
证人应当是对案件具有直接经历或了解的人,并能提供有利于你的主张的事实证据。
2.证人调查:在选定证人之后,进行证人调查,了解证人的背景、做好沟通和互动的准备,明确证人有关事件及细节。
同时,帮助证人理清思路,让其对案件展开回忆和复述。
3.证人准备:对于证人来说,理解其作证的目的和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证人应准备好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了解法庭程序和作证的规则。
二、作证要点:1.真实陈述: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应遵循真实陈述的原则。
证人需按照回忆的顺序,尽量详细地陈述案件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情况。
在作证过程中,应坚持真实,不改变、不隐瞒事实。
2.按庭审进程作证:在法庭作证时,证人应根据庭审进程和双方当事人的提问,有条理地作证。
不要随意发表观点,只需要客观陈述自己所知所见即可。
3.注意言辞和态度: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应注意措辞和态度。
语言应简洁明了,不使用错误表达或模糊术语。
同时,证人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或冲动的言行。
4.回答问题:证人需正确理解问题并简明扼要地回答。
需要明确回答争议的问题,而不是只回避或回答与问题无关的事实。
三、书面证言:在一些司法制度中,可以申请书面证言。
书面证言是指证人根据陈述要点和目的,将证言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
书面证言有以下优点:1.精确性:书面证言可以精确地呈现证人的陈述,避免了口头作证时遗漏或错误的可能。
2.效率:书面证言不需要证人在法庭上长时间作证,节省时间和成本,并减少庭审期间的混乱。
3.可追溯性:书面证言可以作为案件记录的一部分,有利于日后的案件查证和复查。
证人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证⼈如何在法庭上进⾏质证在法庭上⾯可以出⽰相关的证据来进⾏质证,⽽且还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内容。
法官会根据相关的证据来询问当事⼈,必要的时候还会允许双⽅进⾏互相的询问,来完成对证据的质疑、反驳的活动。
证⼈如何在法庭上进⾏质证?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如何在法庭上进⾏质证对于证据的出⽰和质证,规定的顺序是:1、原告出⽰证据,被告进⾏质证;被告出⽰证据,原告进⾏质证。
2、原、被告对第三⼈出⽰的证据进⾏质证;第三⼈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的证据进⾏质证。
3、审判⼈员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进⾏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可以向证⼈发问,当事⼈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长也可以询问当事⼈。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证据并分别进⾏调查和质证。
对当事⼈⽆争议的事实,⽆需举证、质证。
当事⼈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或者其诉讼代理⼈宣读。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员代为宣读。
⼈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员宣读。
案件的同⼀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先举证,然后由另⼀⽅当事⼈举证。
另⼀⽅当事⼈不能提出⾜以推翻前⼀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事实可以认定;提出⾜以推翻前⼀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鉴定、勘验等⼯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程序(民事诉讼)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程序(民事诉讼)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之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经过法庭批准,证人
才能出庭作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庭审前向法庭提出证人出
庭作证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说明证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说明该证人可以提供什么证言。
法院审查申请
法庭收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法庭会查验证
人的证件和工作单位等信息,并核实证人提供的证言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如果法庭认为证人作证确实具有必要性,而且不会妨碍案件的
公正、及时审理,就会批准该申请。
确认证人出庭
法庭批准证人出庭作证后,会通知证人出庭。
证人应当按照传
票的要求准时到达指定的法庭并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未经授权私自离开现场。
如果证人在出庭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要事先向法
庭申请,并得到法庭的允许。
总结
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
申请人
需要在法庭审查时充分说明证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遵守法庭的
相关规定。
证人一旦接到法庭传票,就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
作证,并在出庭过程中保持合法合规的行为。
证人应该怎么样出庭作证

证⼈应该怎么样出庭作证
我们常听说证⼈出庭作证,事实上证⼈出庭作证有其想象不到的重⼤意义。
证⼈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段。
证⼈证⾔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活动等⽅⾯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证⼈应该怎么样出庭作证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证⼈应该怎么样出庭作证
⒈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
⒉⼈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⒊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⒋证⼈接受当事⼈的质询以及审判⼈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相互进⾏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上述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却因有关规定的粗略、不完善,不但在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且使证⼈出庭作证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出现了随意、省略甚⾄是失控现象。
⼩编觉得,证⼈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且有利于控辩双⽅对证⼈证⾔的质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当然,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键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作证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法庭和律师们妥善处理。
首先,证人的出庭作证需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了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法庭往往会要求证人宣誓并告知其作证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证人在作证时会更加慎重和谨慎,不敢随意说谎。
此外,法庭还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盘问和质询,以便查明证人的真实意图和立场。
律师们也会通过提问来揭示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例如,通过追问证人的记忆力、对事件的描述、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方面来判断证人的可信度。
其次,证人的出庭作证需要注意其权益的保护。
证人作证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因此需要对证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法庭会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以防止证人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压力。
同时,律师们也需要尊重证人的权益,不得通过过激的质询方式或者恶意的提问来侵犯证人的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还可以采取闭门审理的方式,以保护证人的隐私和权益。
此外,证人的出庭作证还需要考虑证人的能力和信任度。
有些证人可能是年老或者身体不好,他们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和律师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以确保证人能够充分、准确地作证。
例如,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词、播放录音、采用专家鉴定等方式来辅助证人作证。
此外,法庭还可以委任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以帮助证人更好地作证。
最后,证人的出庭作证还需要考虑证人的安全和保护。
有些证人可能会涉及到敏感案件或者涉及到有组织犯罪的案件,他们的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和律师们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可以采取匿名作证、提供保护措施、安排证人的居住和工作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同时,法庭还可以对证人作证的场所进行保密,以防止证人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威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
证人证言如何进行公证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证人证言如何进行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属于证据分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比较重要的证据。
很多时候会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那么大家知道证人证言公证是如何进行的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1、选择受理机构。
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
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
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式均各有千秋,采取第一种方式,公证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式的操作难而且容易使公证员陷入诱导性的发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方式应限于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第2种方式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只是保全了律师询问的过程,对于律师在询问过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发问,公证员应予以制止,如果律师拒绝接受,公证员应中止办理该项公证;采取第3种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证人如何出庭作证

证⼈如何出庭作证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规定期限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
那么证⼈如何出庭作证,是不是需要找律师帮助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如何出庭作证⾸先申请证⼈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的证⼈出庭作证申请书,证⼈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的具体⾝份信息。
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的话,证⼈需要在庭外等候。
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
⼀般如果⼀⽅当事⼈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在庭外等候。
当然,如果你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需要退出法庭也⽆妨。
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
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信息量很⼤的。
如果证⼈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便不能作证,其证⼈证⾔也不具有客观性。
在出庭时,证⼈需要携带⾝份证原件到庭。
然后就是宣读⾃⼰的⾝份信息(叫啥、住哪,啥时候出⽣,⾝份证号码等)。
等宣读完⾃⼰的⾝份信息后,法庭就会告知你你的如实陈述你说知道的事实,如果做假证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就是直奔主题,由证⼈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
由于证⼈多半是⼀般的⽼百姓也是第⼀次到法庭来,在陈述时未免会有些紧张,东说西说都说不到重点上。
这样很难达到作证的效果。
作为证⼈得明⽩你要说明啥问题,围绕⾃⼰要说明的问题展开,不相⼲的不要说。
如果实在害怕开庭时不知道说啥,可以提前书写⼀份证⼈证⾔。
证⼈陈述之后就是法官以及原被告双⽅对证⼈进⾏提问。
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店铺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限度的保护。
证人证言证明办理方法步骤

引言概述: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证据地位,可以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发挥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的办理方法步骤是对于律师和法庭人员来说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证人证言的办理方法步骤,包括证人的邀请和传唤、证人资格的审查、证人的宣誓、证人的询问和质证以及证人证言的固定和保全等内容,以增加诉讼中的证据力和可信度。
正文内容:一、证人的邀请和传唤1.诉讼方应及时发出邀请书或传票给证人,明确指明需要证人出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邀请书或传票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证人,以确保证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邀请书或传票应清楚地阐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席证言的义务和义务真实陈述。
4.证人在收到邀请书或传票后应及时回复是否能够出席,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和法庭有关时间冲突等情况。
二、证人资格的审查1.法庭或律师应对证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证人具备提供证言的能力和合法性。
2.法庭或律师可以向证人提供调查问卷或向证人亲自进行面谈,以了解证人的背景、了解情况和了解可能的偏见。
3.在证人资格审查中,应重点考察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和影响力。
4.如果发现证人具有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或明显偏见,可以通过申请排除证人或在审判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适当限制。
三、证人的宣誓1.在出庭作证前,证人应接受法庭的宣誓或誓言,在法庭上郑重承诺作证实事求是,不撒谎或隐瞒真相。
2.法庭可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不同的宣誓方式,如宗教誓言、非宗教宣誓或声明等,以满足证人的宗教信仰和法律要求。
3.宣誓程序应由法庭主持,并记录在法庭庭记或其他相关文件中。
4.证人一旦宣誓,必须遵守宣誓的承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上的处罚。
四、证人的询问和质证1.在证人作证时,律师应遵循询问和质证的基本规则,包括尊重证人、提问清楚、不引导证人、不对证人进行追问等。
2.律师的询问应围绕案件关键问题展开,有针对性地引导证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
法医在法庭上的证人作证

法医在法庭上的证人作证法庭上,法医作为一个专业的证人,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和进行相关科学分析,为法院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
本文将探讨法医在法庭上作证的过程和相关问题。
一、法医的资格和背景法医是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的医学专家,他们具有医学知识和科学技术,专门从事法医学工作。
法医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包括法医学原理、尸体解剖、病理学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法医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实践经验积累,获得相应的资格。
二、法医的证人作证过程法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1. 举证法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需要提出书面证据清单,并在庭审过程中逐一介绍相关证据。
法医作为一种专门的证人,当特定案件需要其作证时,由法庭或相关当事人提出。
2. 宣誓法医在出庭作证前,需要在法庭上宣誓,保证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进行证词的陈述。
3. 证词内容法医在作证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调查的结果,对案件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
他们需要回答法庭的问题并提供支持证据。
4. 鉴定准确性法医在法庭上作证的证言应该准确,不能虚假或夸大。
法医应在法庭上亲口表述,不能仅凭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进行陈述。
5. 相互交流法医作为证人时,可能会受到当事人律师的质询。
在这个过程中,法医应该积极回答问题,并尽量解答律师的疑问。
三、法医证人作证的意义法医在法庭上的证人作证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客观判断法医作为专业的证人,基于科学的调查和分析,能够提供客观的判断和意见。
他们的证词为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有助于法官进行公正的裁决。
2. 专业技术法医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提供有力的证据。
他们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病理学分析等手段,解答案件关键问题,帮助法庭了解案情。
3. 法医鉴定法医作为证人的作证,对于一些发生在尸体或受害者身上的犯罪案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通过法医的鉴定,法庭可以了解到更多关于案件的信息。
法庭证人的作证流程与规范要求

法庭证人的作证流程与规范要求在司法体系中,法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作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因此,对于法庭证人的作证流程与规范要求的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庭证人的作证流程1. 召唤证人法庭证人的召唤通常由法官或检察官发出,可以是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
传唤通知会明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和案件的相关信息。
证人在收到传唤通知后,应按照要求准时出庭。
2. 证人宣誓在作证之前,证人需要接受宣誓。
宣誓的目的是让证人明白其作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激发其对事实的真实陈述。
证人可以选择宣誓或宣誓书,通常是根据其宗教信仰或个人意愿来决定。
3. 作证过程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应按照法庭的要求回答问题。
证人应如实陈述所知的事实,并避免加入个人观点或推测。
证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书面材料来作证,但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作证过程中,法庭会有专门的人员记录证人的陈述,例如法庭书记员或记录员。
这些记录将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之一。
4. 盘问与交叉询问在作证过程中,当事人的律师有权对证人进行盘问和交叉询问。
盘问是指律师对自己方证人的提问,旨在进一步澄清事实和支持自己方的观点。
交叉询问是指律师对对方证人的提问,旨在挑战证人的证词和揭示可能存在的矛盾或不可靠之处。
盘问和交叉询问的目的是确保证人的陈述真实可信,并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全貌。
律师在盘问和交叉询问时应遵守法庭规则和道德准则,不得进行辱骂、恐吓或歧视性的言辞。
5. 证人回答问题的权利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有一些权利需要得到保障。
首先,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会使其自己或亲属陷入刑事责任的问题。
其次,证人有权要求法庭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安全。
如果证人感到受到威胁或恐吓,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法庭证人的规范要求1. 诚实守信作为法庭证人,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要求。
证人应如实陈述所知的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证人传唤与出庭作证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证人传唤与出庭作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证人传唤与出庭作证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该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增进对相关法律规定与程序的理解与认识。
一、证人传唤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可以依法被传唤到法庭作证。
证人传唤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传唤通知:法庭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传唤证人,通知应包含传唤时间、地点、目的等相关信息。
证人收到通知后,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作证。
2. 出庭作证:证人依法出庭后,将接受法庭的询问。
证人在作证过程中需要诚实回答问题,并提供对案件真相有利的证言。
如果证人有悖于事实作伪证或者拒不回答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人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
法庭在传唤证人时应尽量避免对证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不必要的侵犯,同时可以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处理,以确保证人的安全。
二、出庭作证的意义与职责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旨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证据,协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法律正义。
出庭作证的意义和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尽职:作为证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不得掩盖事实真相。
他们应该基于真实与公正的原则,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协助法庭查明案件的真相。
2. 法律教育:在作证的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也可以向法庭、辩护人及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与解释。
他们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给予法庭意见,并参与讨论对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3. 专业见解:由于对司法工作有丰富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司法部工作人员在作证的过程中,可以对案件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相关解释和表达,并从专业角度分析,为法庭提供参考,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司法部工作人员证人传唤与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在证人传唤与出庭作证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保持中立客观:作为证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回答问题时不得有偏袒或歧视的言行,以维护证人的公信力和法庭的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取证与质证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词取证与质证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词的取证和质证是关键的程序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以下将从取证与质证两个方面详细探讨。
一、证人证词的取证1. 取证目的取证的目的是确保证人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证词,以便法庭判断案件事实、找出真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取证方式(1)出庭作证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会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到庭作证。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根据法庭提问逐一回答,不能隐瞒或篡改事实。
(2)书面证词部分证人可能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对案件过于敏感,不敢当众作证。
此时,法庭会要求证人提供书面证词,确保其证词的真实性。
(3)录像证词有些证人可能无法来到法庭作证,或者因年老或身体状况不佳而不能出庭。
为此,可以通过录像方式取证,将证人的证词录制下来,供法庭审理使用。
3. 取证程序(1)传票发放法庭会根据案件需要,发放传票给需要作证的证人,要求其到庭作证。
传票一般提前发放,以便证人做好准备。
(2)宣誓证人在作证前,需要先进行宣誓。
宣誓是一种庄重的方式,要求证人对作证行为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清晰的认识。
(3)取证开始取证开始后,法庭会首先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相关的背景等。
随后,法庭会逐一提问证人,证人需要如实、准确地回答问题。
(4)审问与询问法庭审问和询问证人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审问应当尊重证人的权益,不能使用任何强迫、恐吓或侮辱等非法手段。
二、证人证词的质证1. 质证目的质证的目的是对证人的证词进行核查和验证,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质证时,往往会涉及交叉质证,即由辩护方或控辩双方互相对证人证词进行追问。
2. 质证方式(1)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当事人对证人提问,以获得更详细、全面的证词。
在直接质证时,当事人需要针对证人的证词做出有力的反驳或补充。
(2)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是验证对方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找出矛盾之处并加以利用。
证明书的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

证明书的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证明书的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在法律相关事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或否定某种主张或声明的真实性。
本文将探讨证明书的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证明书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明书中的某一事实或声明,由具有相关知识、经验或亲身经历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的目的是向法庭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特定事件或情况的证据。
在提供证人证言时,证人需要以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方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证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直接知悉原则:证人只能提供自己直接知悉的事实或情况,而不能凭借推测或听说提供证词。
2. 不得引用第三人证词:证人应提供自己听到、看到或知道的事实或情况,而不能引用他人的证词作为自己的证词。
3. 诚实原则:证人应以真实诚实的态度提供证词,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4. 无记忆辅助物:证人在提供证词时,不得使用笔记、文件或其他辅助物来辅助记忆或提供证词。
二、证明书的见证程序见证程序是指在证明书的签署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以确保证明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见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证明书的制作:见证程序开始前,相关当事人或签署见证人应制作证明书,确保所描述的事实和声明真实、合法和具体。
2. 见证人的选择:见证程序需要有一名或多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证明书的签署过程以及证人的证言。
3. 见证人的确认和宣誓:见证人在开始见证程序前,通常需要确认自己的身份,宣誓将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证言。
4. 证明书的签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签署证明书。
5. 见证人的证言:在签署完成后,见证人将提供关于证明书真实性的证言,包括证明书制作的过程和签署的事实。
6. 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见证人在证明书上签字,并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见证的日期和地点。
三、一些注意事项在证明书的证人证言和见证程序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证人的选择:见证人应选择具有相关知识、经验或与证明书内容有直接关联的人员。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主要涉及证人的资格、证人证言的提交和审查、证人作证的方式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国际商事仲裁证人规则及其运用:
1.证人资格:证人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仲裁庭有权拒绝不具备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证人。
通常,证人应当与案件无关,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2.证人证言的提交和审查:证人证言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证人的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仲裁庭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包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进行交叉审问等。
3.证人作证的方式:证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作证。
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双方的交叉审问。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视频会议、远程作证等方式。
4.证人证言的采信:仲裁庭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公正性、客观性、专业知识等因素。
若仲裁庭认为证人证言可靠,可以将其作为裁决的依据。
否则,仲裁庭有权不予采信。
5.证人费用:证人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提交证人证言时,应事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证人费用的分担比例。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规则的运用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的
查明,从而为仲裁庭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提供依据。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遵守证人规则,合理提交和审查证人证言,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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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民事诉讼中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做的证明应该与自己的身体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客观的陈述事实。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证据是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各种证据中有一项比较特殊,那就是人证。
人证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
2024年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之一。
它通常是由被告人或原告利用证人作证来证明其案件中提出的事实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陈述或由其他方式记录。
口头陈述证人证言口头陈述证人证言是指证人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
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必须符合事实,且必须遵守法庭要求的程序和规定。
证人的陈述具有很高的说服力,因为证人是直接参与事件并有目击事件发生的实际经历。
在证人口头陈述证言时,律师需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证据,在问题的提问和引导下,利用清晰明了的语言陈述证人掌握的相关事实。
律师还需确保证人陈述的内容清晰、具体、可靠、准确,并与已知证据相符合。
书面陈述证人证言书面陈述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形式陈述他们所知道的事实。
书面证言通常由证人提供并分发给法庭。
书面证言可能是第一手证词(即证人直接参与事件并记忆犀利的条款)或者是第二手证词(即证人听到或看到的具体信息,但他并未亲自参与事件)。
书面证言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性时也具有相对高的说服力。
律师可以通过适当引用书面证言来支持他们的案件主张。
书面证言的缺点是其不具有直接参与事件的证人观察和掌握事实的独特性。
记录证人证言在一些情况下,证人不得不离开法庭但仍需要对案件提供证言。
记录证人证言被用来保存证人的证言,以便在以后的时间点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记录证言包括视频、音频、图像、笔录、逐字记录或质证。
需要注意的是,记录证言需要法庭和律师的批准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合适的管理和存储记录证言也十分重要。
总结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应该熟悉它的类型和其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最佳惯例。
无论是口头证言、书面证言还是记录证言,律师应该以恰当的方式作为证据进行妥善利用。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引言在司法程序中,往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事实证明。
本文将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进行说明。
二、证人的基本概念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或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可以包括当事人、他人、专家以及公证人等等。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中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利于了解案件事实,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四、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程序4.1 申请的主体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公安机关或法院人员等。
4.2 申请的内容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人提供的证言内容;•证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3 申请的途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常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在线申请等形式进行。
4.4 申请的期限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该在受到传票或者案件审理通知之后,尽快向有关机关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五、证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5.1 证人出庭的义务证人收到传票或者案件审理通知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作证。
5.2 证人出庭的权利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享有申诉、拒绝回答某些问题、保护个人隐私等权利。
5.3 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辞和行为,避免言行不当导致不良后果。
六、总结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程序相对繁琐,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利也需要认真对待,以确保证人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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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兼与胡夏冰先生商榷吴丹红黄士元【摘要】证人作证问题是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对有学者提出的质疑强制证人作证的观点,本文从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角度进行了澄清,再次论证了强制作证对于解决证人拒证问题的可行性。
当然,强制证人出庭只是证人作证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关键证人出庭制度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
对于提供书面证言的情形(不出庭的例外)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出庭有困难的证人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作证。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立证人服务制度、完善社会控制以及保障证人权利等,都将对证人作证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强制出庭作证关键证人实现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庭审理过程越来越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在新的庭审制度下,法官更多地凭借法庭上的调查、质证结果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更多地关注证据的运用。
证人作证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保证程序公正与透明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将成为法庭审理最重要的一环,因而无论从实现实体公正还是程序正义来说,证人证言的都有着不可取代的现实意义,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不出庭作证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日渐成为制约诉讼制度改革深入的一个“瓶颈”。
如何促进证人作证,这是一个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共同问题。
对于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目前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方认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强制证人作证,另一方则反对强制作证,至于反对的理由却不尽一致。
胡夏冰先生最近《法学评论》上的文章《为什么强制证人到庭作证》(以下简称胡文),对后者的理由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该文认为,强制证人作证(包括强制到庭)制度没有理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确关系,缺乏社会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也没有准确把握证人证言发生的内在机理。
为此,作者指出,证人作证应当由法院强制型向当事人引导型转变。
读罢胡文,思索良久,笔者心中疑虑仍不能消,遂撰本文以示商榷,并提出关于证人作证实现方式的一己之见。
一、立论基础:强制证人作证的现实必要性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对策略的选择应当源于实践中问题的特点。
探讨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必须先考察现实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其成因。
在胡文中,作者详细地列举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事实,得出了证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的结论(109页)。
遗憾的是,对于证人拒证的原因,胡文没有深入阐释。
而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其内心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从经济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缺少经济利益驱动的直接后果;从社会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有深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原因;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则是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果。
——这就预示着解决策略的多样性。
强制作证方法虽然不是解决证人拒证的唯一方式,却是在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
强制作证的关键在于证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到庭,法庭判处监禁、罚金。
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排除传闻规则的内在要求;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
纵观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基本上都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的可强迫性(compellability)和违反义务的惩罚措施。
在英美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受到高度的重视。
英国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可以逮捕,必要时可以处以藐视法庭罪。
美国法律几乎作了同样的规定: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可以逮捕,必要时可以处以藐视法庭罪。
对此,澳大利亚学者Peter Gillies解释说,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同时将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种作证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监禁。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同样有强制作证的规定。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规定,如果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警察强制其到庭,以传唤通知书进行主处第5级违警罪的罚款;如果证人出庭但拒绝宣誓作证,预审法官也可以对其处以同样的处罚。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1款规定: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而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
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对再一次应传不到的情况,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罚款。
日本刑事诉讼法在第151条第1款规定:作为证人受到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的,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
犯此款罪的,还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
这些国家的强制作证制度大致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将法律明确将强制性规定与相应的惩罚措施并举;二是对违反作证义务的程度规定不同等级的惩罚措施。
第一点说明证人作证义务要落实,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责任相伴随;第二点表明了法当其罪,惩罚不能一刀切,应该体现相应的层次性。
这对构建我国的强制证人制度不无启迪。
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其一,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证人证言的特殊性,它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只有证人亲身体验和感知的案件事实才能成为法官认可的证据,而其他人代替陈述可能被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所排除。
强制证人作证可以保证证言的获得率。
其二,强制证人作证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
由于证人证言是诉讼中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据调查,刑事案件中有80%的案件存在证人),而且也是发现其他证据的重要线索。
因而,证人不出庭,可能导致某些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的成本过大,将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强制证人作证,可以防止诉讼不因证人的缺席而拖延。
其三,强制证人作证,是贯彻当庭质证和交叉询问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法庭对证据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都不能实现,这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利于保证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其四,强制证人作证,对于拒绝作证者和潜在的拒证者有一种威慑作用,可以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效。
特别在证人作证被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的时候,强制作证更是可以起到维护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作用。
设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的主张在我国并非新观点。
早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立法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拒不履行证人义务的证人处以罚款。
但是反对者认为,在实践中很难查明证人的拒证行为是主观上不愿作证还是客观上无法作证,因此,“即使在立法上规定了强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因难以操作而形同虚设,所以解决证人拒证问题主要通过思想教育为主。
”最终建议未被采纳。
在随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证人拒证问题再度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提出了许多解决的措施。
以陈光中教授为组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在其《修改建议稿》第70条第一款就指出:“证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场。
证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拘传,人民法院可以拘留、罚款。
”这个设想虽然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成和支持,但不幸的是再次被立法机关予以否决。
至于反对的理由,或许胡文的论证(110-113页)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参考。
对此,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予以阐述。
需要说明的是,胡文以“证人到庭作证义务没有有效执行”为由质疑义务设定的必要性,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执行上的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最重要的原因应当是制度缺乏刚性。
在笔者看来,正是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义务执行不力的现状,向我们昭示了问题解决的策略:没有现实的可预见性的法律后果为支撑,任何义务都可能虚置。
——错的不是义务,而是义务的软化。
我们不能以义务履行的非常态来否定义务设定之本身,正如我们不能以新刑诉法的许多规定没有完全执行来否定新刑诉法本身一样。
强制作证不一定能解决证人拒证的所有问题,但我们至少可以将之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之一。
对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手段,这本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一个共同态度,法律为何对证人拒证行为束手无策?义务没有明确的后果为凭借,大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吞噬法律的正常秩序。
笔者还注意到,胡文在批评强制作证制度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将强制作证方式等同于“暴力式”(110页),似乎偷换了概念,事实上,强制作证的方式包括了对不出庭证人的一些强制性、惩罚性和制裁性措施,诸如罚款、拘传、刑事处罚等,显然与“暴力”不是一个概念,因而也不符合“暴力取证”的情形。
二、理论基础:强制证人作证的理论合理性在胡文质疑强制证人作证理论基础部分,作者似乎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
文章认为,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强制证人到庭作证这一制度本身的非合理性”(110页)。
孰知,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只是立法上的构想,尚未付诸实践,何来阻碍现实中的证人“迈向法庭的脚步”?基于作者对强制作证制度和证人拒绝作证之间虚构的因果联系,笔者不能不对其“质疑”的逻辑产生合理的怀疑。
在下文中,笔者试图对胡文提出的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并未颠倒证人作证义务中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立法上是否规定强制证人作证,涉及公民权利(Right)和国家权力(Power)关系的不同考量,但更多地涉及对权利(Right)和义务(Obligation)的界定。
胡文否定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制度合理性的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该制度颠倒了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110页)。
作者认为,公民个体权利至上的政治理念是西方法治国家文明的支柱,而我国“大统一”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高度集中的计划观念则使公民权利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强制证人到庭作证是这一观念在诉讼证据上的反映(110页)。
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证人作证到底是一种义务还是权利?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是义务,是对国家的义务还是对当事人的义务?从根本上说,前一个问题的回答较为明显,证人作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义务,因为它不能由证人自愿“放弃”。
如果说证人作证还有一点权利成分的话,也是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的保障,并非表明作证本身是一种权利。
笔者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与胡文截然相左,认为证人义务应当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而非对当事人的义务,强制作证制度是证人义务性质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形成并非立法者设计的产物,一项规范往往源于社会成员长期博弈的一种均衡。
因此,法律强制的效力总是以社会共同体的默认为条件,否则任何的强制都不可能奏效。
例如,国家规定纳税、服兵役等公民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系社会的长远发展,因而可以得到市民社会的道德支持。
诉讼的进行,以解决社会纠纷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旨,其裁决的权威性须以国家力量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