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穿越铁路被撞死 铁路局无错担责吗
行人横穿铁路被撞火车未停承担半责
⾏⼈横穿铁路被撞⽕车未停承担半责2006年1⽉17⽇,⽯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邢*荣、邢四以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井陉车务段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北京铁路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1⽉17⽇10时27分,邢*荣、邢四⼆⼈在⽯太铁路上⾏线12公⾥处从南侧向北侧穿越时,被正以每⼩时28公⾥速度由西向东运⾏⾄此的D31044次重载列车撞伤。
邢*荣被撞伤倒在道⼼,位于⽯太铁路12公⾥+120⽶;邢四被撞伤倒在铁路北侧,位于⽯太铁路12公⾥+127⽶。
列车司机在发现机车前50⽶处有⼆⼈抢过铁路线路时,⽴即采取了鸣笛、减速措施,并在事故发⽣后,⽴即向⽯家庄西站⼆场值班员进⾏了报告,但却没有停车。
当⽇10时40邢*荣、邢四被救出。
经鉴定,邢*荣左前臂截肢属6级伤残,肋⾻⾻折属10级伤残,左髋关节脱位、髋⾅⾻折属10级伤残。
邢四左⽿聋属9级伤残,颅脑外伤属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荣、邢四是成年⼈,对横穿铁路所引起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的严重后果应当有⾜够的认知能⼒。
⼆⼈横穿铁路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条“禁⽌在铁路线路上⾏⾛、坐卧”的规定。
对于横穿铁路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的后果,邢*荣、邢四采取放任的态度,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被告⽅司机在事故发⽣时采取了鸣笛、减速等措施,但并没有停车,显属处理不当,存在着⼀定过错,被告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井陉车务段是北京铁路局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资格,应北京铁路局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路外伤亡系指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扎行人,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通常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审理这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铁路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免责条件,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又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其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法律、裁判尺度不统一,当事人上访、缠诉不断,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本文就审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与大家商榷。
一、路外伤亡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审理路外伤亡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什么原则颇有争议,在学术和司法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当受害人的过错无法证明或因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推定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从而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铁路运输企业即便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形成历史来看,该原则首创于1838年普鲁士《铁路企业法》,该法律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这个法律几经修订,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而且广泛适用于电车运输、采矿等各种存在风险的工业部门。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精选5篇)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精选5篇)第一篇: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铁路交通引起的伤亡事故可分为:铁路行车事故、旅客意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
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首先应成立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在处理时,对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丧葬费由伤者本人或单位承担,因伤者致残、经济确有因难的,可根据伤残等级程序,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死亡者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丧葬费,还可给予一次性救济。
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事故伤亡者,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铁路部门承担,并根据情况,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补助金,增加额由处理委员会议定。
具体处理方法和内容程序应遵循以下几点:一、判断伤者自身因素造成伤亡,有下列情况: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过和捡拾煤渣杂物;3、钻车、扒车、跳车、无票乘车;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二、伤亡者的家属负责任的伤亡情况: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
三、铁路动输企业责任致人伤亡事故。
有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等下列情况:1、铁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不认真瞭望,鸣笛示警。
2、道口看守工脱岗,不认真瞭望,未及时放下拦杆。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护桩、警告标志不全,模糊不清。
四、第三人责任事故。
1、因人为破坏铁路安全设施致人伤亡。
2、因第三人出于伤害或杀害他人的目的致人伤亡。
五、不可抗力致人伤亡。
如洪水、泥石流。
六、路外事故发生的特点:1、发生地点往往在区间,铁路道口,和铁路线上,特别多发在无人看守道口。
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罚款
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罚款铁路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和安全的交通工具,经常承载着大量的旅客和货运。
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的事件频繁发生,给铁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对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的罚款措施。
本文将探讨这一措施的必要性、适用性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
一、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的危害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的行为给铁路运行安全带来了重大的危害。
首先,行人横穿铁路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铁路列车以高速行驶,行人如果在没有设施的地方横穿,很容易被列车撞击,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
其次,行人横穿铁路会对列车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
当行人在铁路上来回穿行时,列车可能不得不紧急刹车,不仅影响了列车的时刻表,还会给乘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行人的横穿行为也会给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铁路沿线通常是开放的区域,如果行人随意横穿,会破坏围栏和树木,破坏生态环境。
二、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罚款的必要性为了减少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罚款是一种必要的措施。
首先,罚款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罚款金额相对较高,这就迫使行人不敢擅自横穿铁路,以免遭到罚款。
其次,罚款也起到警示的作用。
对于那些观念不强的行人来说,罚款可以让他们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最后,罚款也有助于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效率。
罚款收入可以用于提升设施建设和安全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从而进一步提高铁路安全的水平。
三、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罚款的适用性尽管行人违规横穿铁路罚款的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也不能盲目地应用于每一个行人。
在考虑罚款的适用性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罚款应该具有合理性。
行人违规横穿铁路行为应该存在明显的危害,且罚款金额应该与违规程度相匹配。
其次,罚款的适用应该具有公正性。
罚款措施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行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年龄和性别。
最后,罚款的执行应该具有可行性。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性质、危害后果、责任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三)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责任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程序(一)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
(二)责任认定1.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 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三)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处理。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对行人“闯铁路”事故的司法解释增添人性色彩
对行人“闯铁路”事故的司法解释增添人性色彩自2021年3月1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统称《司法解释》)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行人“闯铁路”事故的责任、赔偿数额的规定发生巨大变化,可谓“乾坤大挪移”。
“闯铁路”的悲剧“农村养儿子是为了养老送终,我们现在不要求什么,最起码给我们一个说法。
”说这话的,是小马的三姨。
2021年12月6日的晚上,19岁的安徽来京务工青年小马在穿行京包铁路沙河段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动车组撞飞,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小马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小马之所以能够穿行铁路,是因为铁路两边有3~5米没有设立防护栏,铁路局也没有明显警示的标志,更没有派人值守。
因此,他们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铁路局也很委屈,他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明文规定,禁止行人穿越铁路线路、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小马违法穿行铁路,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小马穿行的线路,不属于高速运行的铁路,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时速不到120公里的路段不用安装护栏,更何况小马是自己翻越护栏过去的。
这个解释遭到了小马家人的驳斥。
小马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马翻越防护栏,因为防护栏有缺口,根本不需要翻越,行人通过是常事。
庭审一结束,坐在旁听席上的小马的四姨便失控地大哭起来。
她说,姐姐把儿子托付给自己,自己却没照顾好,铁路局不及时修护破损的防护栏是不负责任的。
“铁路对面是村庄,外地打工的人大都住在那个村庄,他们上下班需要穿过车站。
因为有个缺口,成了人们穿行的自然通道。
”近几年,行人“闯铁路”被撞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都发生在铁路两侧没有防护栏,或者防护栏破损没有修补的路段,一方面是行人麻痹大意、违章违法造成的,另一方面铁路部门也难辞其咎。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和运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看来,这是城市发展的结果,“铁路建设初期选址时,原则上是远离城市的。
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
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1. 引言铁路交通是我国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其运营对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铁路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包括不幸的人员伤亡事故。
在这些悲剧中,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理赔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我国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2. 相关法律法规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在我国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
3. 铁路撞死人赔偿的原则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当获得合理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公正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民事责任原则:铁路公司或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赔偿标准铁路撞死人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4.1 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铁路撞死人一般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受害者的损失、被扶养人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4.2 经济损失赔偿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铁路公司还需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丧葬费、抚恤金等。
4.3 精神损失赔偿在铁路撞死人事件中,受害者的家属通常会遭受到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
5. 赔偿程序受害者或其家属在铁路撞死人事件发生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赔偿申请:1.登记准备:受害者或其家属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报案并咨询律师等,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赔偿申请。
2.提交赔偿申请:将赔偿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提交给铁路公司或相关责任方,要求其处理赔偿事宜。
3.协商解决:铁路公司或相关责任方会与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协商解决赔偿金额及其他事宜。
4.赔偿协议签订: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进行赔偿支付。
铁路交通事故案例评析
铁路交通事故案例评析铁路交通事故案例评析分类:案例点评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法律适用:《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难看出,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致害责任,《铁路法》与《民法通则》对法定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铁路交通事故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第二款对“受害人自身原因”的解释,即“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规定的自身原因,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就是说,《铁路法》规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民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考虑受害人过失因素。
在无过错责任中,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假如承认受害人的过失可以作为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的抗辩,则完全体现了过错责任的要求,以过错作为规责要件,同时由铁路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也是很公平的,因为铁路方明显属于强势方,而且是高危作业,所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的发展),是现实的选择。
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
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是指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对于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的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意外事件,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赔偿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
在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规定的,下面将对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铁路公司应当对因其经营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铁路撞死人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死亡的被害人家属的一种经济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家庭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扶养费等内容。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因铁路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的家属,铁路公司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是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三、其他赔偿,除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外,铁路公司还应当承担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其他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对于受害人家属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赔偿。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和行人的人身安全。
总的来说,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确定的,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赔偿内容。
铁路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赔偿标准,全面履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铁路公司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乘客和行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铁路撞死人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铁路公司能够严格执行赔偿标准,做好赔偿工作,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失。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6.28•【字号】•【施行日期】1984.06.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由铁路部门按《暂行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
第三条铁路火车司机、乘务员、巡道工、道口看守员和车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坚守岗位,认真维护好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因铁路职工失职造成的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四条铁路无人看守的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造成的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五条未经铁路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在铁路沿线铺设道口。
凡未经批准而铺设的道口,铁路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拆除。
到期不拆除的,铁路部门应予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铺设单位承担。
拆除前在本道口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擅自铺设道口的单位负责。
第六条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并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
严禁钻杆、跳栏或与火车抢道。
通过车站、货场内的平过道,要认真执行站、场有关规定。
遇危险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
严禁在站台上骑自行车。
行人穿越铁路被撞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区别对待
行人穿越铁路被撞赔偿根据过错程度区别对待
陈凯
【期刊名称】《安全与健康(上半月版)》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而成.【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陈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行政赔偿中的过错问题研究——以违法原则和过错原则的关系为视角 [J], 施蕾
2.区别对待保险受益人的过错责任 [J], 徐颖
3.公证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围的思考——由北京方圆公证处赔偿120万元谈起 [J], 姜晓凤;
4.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
——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 [J], 王小荣
5.过错程度、责任程度、损害程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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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1)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3)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6)违反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人身伤亡事故反思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旅客们选择自己的出行方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安全。
对于铁路行业来说,安全就是一种荣誉!以下是为你整理的铁路人身伤亡事故反思,希望能帮到你。
铁路人身伤亡事故反思篇一据《xx报》8月4日报道,顺义一男子坐卧一铁路桥上乘凉,被一列货运列车撞飞身亡,同时导致列车停驶半小时处理事故。
这是一件典型的铁路路外伤亡事故。
关于铁路事故的处理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是有规定的,这就是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
列车是高速运输工具,确定铁路方面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无论铁路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由于受害人故意所引起的损害,铁路方面才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则都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适用于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放射性等对周围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侵权责任确定。
究竟应当怎样确定受害人的故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般理解,如果受害人故意在铁路上寻短见、自杀,应当属于受害人故意,除此之外,其他的方面好像不应当认定为受害人故意。
但是,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作出了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按照这样的规定,本案的受害男子就是由于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按照《铁路法》的这一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铁路法》的这一规定曾经引起批评,原因就在于通过这一条规定,修改了《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原则性规定,这就是将“受害人故意修改为“受害人原因,特别是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等,都作为受害人故意,显然不够合适。
这样就大大地减轻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使更多的受害人面对损害而无法得到赔偿。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
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但与此同时,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
由于事故的严重性及对公众安全的影响,铁路部门在处理这些事故时必须非常慎重。
本文将探讨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并提出改善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1.立即报警并通知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立即拨打紧急电话报警,并通知铁路相关部门、警方及医疗救援机构。
确保事故处理人员、救援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展开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
2.确保现场安全事故现场往往存在安全隐患,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例如,设立警戒线,疏导周围交通,避免围观人群干扰救援工作的进行。
3.进行伤员救助和疏散对于伤者,应立即进行现场救助,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伤者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治疗。
同时,对于未受伤的人员,应组织有序的疏散工作,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
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事故调查针对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并收集证据。
调查报告能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信息,有助于制定相应措施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结果确定后,对于相关责任人必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这包括铁路部门、相关部门以及个人责任的判定。
对那些违反规章制度、管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事故预防水平1.加强安全培训铁路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事故应急处理和安全意识的加强。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变能力和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改善设施和设备铁路部门应加强对线路、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检查隧道、桥梁、信号装置等,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或破损的部件。
同时,应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提高事故预警和防范能力。
3.加强监管和执法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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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铁路被撞死铁路局无错担责吗律法网[]原告窦某夫妇起诉称,2014年9月23日19时20
分左右,二人之子小丰(化名)途经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时,不知正有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驶来,由于当时没有任何铁路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未及时躲避,被火车撞击身亡。
该铁路线事发地点无防护网设施,又无任何警告提示,且每天有很多行人穿越该铁路线路出行,铁路部门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被告存在过错。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0余万元。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小丰违反《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区间,此次事故属于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身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事发时小丰在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侵入铁路界限,列车司机在鸣笛示警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小丰相撞。
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标题:火车撞死穿越铁路行人铁路局无责被判赔16万)
李华阳律师:《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
小丰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虽然事发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式线路,被告也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全部损失20%至10%之间的赔偿责任。
故而被告北京铁路局应承担全部损失20%至10%之间的赔偿责任。
来源(华阳专栏):/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50126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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