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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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标 签】税收减免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9﹞19号【发文日期】2009-02-04【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部分条款失效。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中的“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部分作相应调整,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9﹞35号【发文日期】1989-06-02【实施时间】1989-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经四月份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免租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劳改、劳教单位及所属企业用地,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以及与地方合办的联营企业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出台的背 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 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 2010年 4 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 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 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 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从 2010年开始,以 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 (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 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无变化。 四、对于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 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 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 住房的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 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 行清算。 五、房地产类型分类和政策有效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 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 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 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 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 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 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何变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实行分级审批办法:广州、珠海、佛山、江门、惠州、肇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50万元--100万元的幅度内,划分本地区市、县(区、市)审批权限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河源、汕尾、湛江、茂名、阳江、韶关、清远、云浮市,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东莞市、中山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

三、凡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报省地税局备案。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18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17
•【字号】粤地税函[2004]719号
•【施行日期】2004.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粤地税函[2004]7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

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穗地税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2009年6月1日穗地税发[2009]143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的,由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从化、增城两市纳税人申请减免房产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19号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税务机关按年集中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受理期是当年的6月份,市属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请示,须在7月30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适用上述规定。

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34号)第一、二点和《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90号)第一、二、三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具体政策【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9﹞66号【发文日期】1989-10-12【实施时间】1989-10-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将经在汕头市召开的地方税会议讨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工矿区的采矿场、矿井、荒山、公园、公共绿化带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企业的采矿场、矿井、未利用的荒山、安全防护区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专门用于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的场地(如蓝球场、足球场、游泳场、文化室、图书馆等);工矿区的共公绿化带、公共道路(不包括企业范围内建筑物之间的便道)、向社会开放的公园、集贸市场用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偏远郊区的行政村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城市、县城偏远郊区行政村内的村办企业、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等所占用的土地,目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私人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其租金不超过房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其房屋用地是否缓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由各市税务局研究确定。

四、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是否包括房屋的院落用地问题 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包括房屋院落用地,给予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食品公司等单位的鱼塘,临时饲养场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食品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的鱼塘、饲养场,专门用于储备饲养鱼、三鸟、牧畜等商品,以备销售,对这类鱼塘、饲养场用地,不能视作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号)要求,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一)工业用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拟将东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保持原来每平方米元不变;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南区、五桂山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调整为元。

(二)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拟将东区、西区、石岐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开发区、小榄、南朗、坦洲、三乡、沙溪、古镇、港口、东升、东凤、黄圃、南头、南区、五桂山共个镇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民众、三角、板芙、大涌、横栏、阜沙、神湾共个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非工业用地年税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元、元、元三级分别调整为元、元、元。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号)精神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地税局起草了《关于降低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年月日起,非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元平方米下调至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年单位税额由元平方米下调至元平方米。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穗府规〔2017〕2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分级范围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分档及税额标准。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

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珠江新城中央商务区(西至广州大道、东至华南快速干线、北至黄埔大道、南至临江大道)、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

(二)二级土地。

越秀区:华乐街、东山街、梅花村街、农林街、黄花岗街、建设街、大东街、大塘街、珠光街、白云街、登峰街、六榕街、人民街、流花街、光塔街、北京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洪桥街。

荔湾区:金花街、西村街、南源街、逢源街、多宝街、龙津街、昌华街、岭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华林街(划定为一级土地的除外)、沙面街、站前街、彩虹街。

海珠区:素社街、南华西街、凤阳街、滨江街、南石头街、昌岗街、龙凤街、海幢街、沙园街、瑞宝街、江海街、南洲街、琶洲街、赤岗街、新港街、江南中街。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东省⼟地使⽤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地税局只征收⼟地使⽤税地⽅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地使⽤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地增值税、资源税、个⼈所得税、所得税(2002年1⽉1⽇以前设⽴的内资)。

农、林、牧、渔等各个⾏业都是需要借助于⼟地来⽣存,只有合理的利⽤⼟地才能让这些产业发展起来。

在对⼟地进⾏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来详细了解⼀下省⼟地使⽤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吧。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征收地区范围:(⼀)城市为市⾏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政区的区域范围;(四)⼯矿区为⼯商业⽐较发达,尚未设⽴镇建制的⼯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地使⽤税的纳税⼈,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四条 ⼟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按照省⼈民政府确定的适⽤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市为1.5元⾄30元;、、、、市为1.2元⾄24元;、、、、、、、、、、、、、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矿区为0.6元⾄12元。

第六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税务局根据⼟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地划分为若⼲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税额标准,报市、县⼈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府批准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深地税发[2009]71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7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至 10 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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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7﹞63号
【发文日期】2007-02-05
【实施时间】2007-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各地反映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可少的配套设施。

根据《》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

(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每年,下调至2-10元/平方米每年。

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

为使税额幅度能客观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我市依照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

东莞市的每一个居民无一例外的肯定要为了自己使用的土地而向国家上交税费,但是土地使用税的收费并不是由当地的政府主观制定标准的,因为国家也是为了尽量能够在保证足额税费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公民的压力。

那么,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一、东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多少?具体的标准参见如下方案:东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依据(一)税额调整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税额标准调整要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

(三)执行标准统一。

使用税额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不再分行业、工业园等。

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为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各镇街(园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土地价格水平,依照全市各镇街(园区)经济综合实力排名,通过重新划分各镇街(园区)土地等级方式,将全市土地划分为五个等级,将土地划分为工业土地和非工业土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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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主题】房产税
【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为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基础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进行了修订。

一、第一条所称的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生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

申请时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

原则上,纳税人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当年度内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自发生重大损失的本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提出申请。

二、第二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列明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二是严重亏损。

三、第三条所称的破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所称的停产(业),是指停产(业)一年以上。

申请时凭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

四、第四条的情形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亏损;二是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其中“当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

五、第二条、第四条所称的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这里的亏损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上年度利润表中的亏损总额;收入总额是指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

六、第五条所称的省政府重点扶持是指省政府确定的对我省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纳税人,除省政府外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对象不在此条规定的范围内。

七、本公告所称的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审批,当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当年度办理,不得一次审批、长年免税。

九、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指审批时间,不是税款所属期,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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