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5月14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解读【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业务主题】税款征收【来 源】为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规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特别是进一步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业务流程,特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SPAN>规程>)。
二、制定《规程》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一系列文件为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内,结合今年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践成果制定本规程。
三、制定《规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规程》的指导思想是: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强调纳税人应对清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周到细致的纳税服务,特别是更加注重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四、《规程》适用的范围是什么?《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五、《规程》突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规程》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特点,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的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1990年10月12日)
广东省国土厅:
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
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
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结束——。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所需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所需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地方税务系统
所需经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垂直管理条件尚未成熟,省人民政府意见,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所需经费暂维持现状,继续由各级财政拨款为主,税务部门按规定提取部分为补充的办法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结束——。
【广东】土地增值税22个争议专题集锦
【⼴东】⼟地增值税22个争议专题集锦⽬录01.⼟地增值税预征率02.⼟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03.⼟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04.⼟地增值税成本对象分类的规定05.⼟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法的规定06.⼟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07.车位、储藏室⼟地增值税处理的规定08.暂不预征⼟地增值税的规定09.⼟地增值税开发费⽤扣除10.⼟地增值税扣除项⽬⾦额的确定11.⼟地增值税建安造价扣除的规定12.⼟地增值税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的规定13.红线外⽀出⼟地增值税扣除的规定14.代收费⽤⼟地增值税扣除的规定15.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地增值税的规定16.成本分摊⽅法“层⾼系数法”的规定17.转让旧房、在建⼯程⼟增加计扣除的规定18.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19.“价格明显偏低且⽆合理正当理由”界定的规定20.“企业以⼟地投资⼊股”⼟增处理的规定21.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条件的规定22.保障性住房预征⼟地增值税的规定01⼟地增值税预征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除保障性住房项⽬外,其他房地产项⽬⼟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10年8⽉1⽇(征收期)开始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业及经济适⽤住房⼟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1.房地产⾏业⼟地增值税预征率2.经济适⽤住房⼟地增值税预征率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中配套建造经济适⽤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房地产开发项⽬分类及预征率(⼀)市区(清远⾼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县、连南瑶族⾃治县、连⼭壮族瑶族⾃治县):普通住宅2%,⾮普通住宅2.5%。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2006-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83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凭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83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2010年12月31日前我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职能须划转地税部门。
为确保“两税”征收需要,现对“两税”征收、退库凭证及票证专用章戳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暂沿用财政征收系统征收“两税”使用的凭证种类及管理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见附件1、2),完税证各联次用途不变。
《契税完税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视同税收票证,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使用管理;暂不纳入大集中征管系统,采取手工方式核算。
二、依托大集中征管系统征收“两税”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一)对采取POS机划卡及银行查询缴款方式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四联)。
(二)对采取现金方式缴纳“两税”的纳税人,需由纳税人自行将现金税款缴入银行,地税部门依据银行收款回执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
(三)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两税”,由代征单位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征收“两税”填开的税收票证各联次用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的报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收据联由纳税人收执;存根联留存地税机关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税收管理附列资料联定期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备查。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6]4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5.08
【实施日期】2006.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5月8日粤财法[2006]4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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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分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作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可聘请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第六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3-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政策集锦(截至2021.12)
⼴东省⼟地增值税政策集锦(截⾄2021.12)1、关于确定⼟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996]9号)2、关于⼴东省云浮⽔泥⼚转让股权涉及房地产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65号)3、关于认真做好⼟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501号)4、关于进⼀步加强城镇⼟地使⽤税和⼟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69号)5、关于我市开征⼟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6、关于⼟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7、关于对我市⼟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标准进⾏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8、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59号)9、转发关于⼟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6]125号)10、关于⼟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66号)11、关于⼟地增值税扣除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4号)12、关于对我市⼟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标准进⾏调整的批复(深地税发[2006]555号)1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39号)14、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0号)1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16、关于印发《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地税发[2007]187号)17、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地税发[2007]222号)18、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30号)19、关于规范我省⼆⼿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粤财法[2008]93号)20、关于⼴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21、关于应⽤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22、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2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常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22号)24、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25、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26、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的公告(珠海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27、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28、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汕尾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29、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30、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云浮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31、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32、关于⼟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33、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34、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清远市地⽅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35、关于重新明确我市房地产作价投资⼊股涉税事项审核⼯作的通知(中⼭地税发[2010]111号)36、关于调整我市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交易价格标准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66号)37、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汕头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38、关于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办法(试⾏)(汕头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39、关于印发⼟地增值税清算⼯作若⼲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40、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41、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地使⽤权转让⼟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市地⽅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42、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43、关于明确⼟地增值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13]152号)44、关于印发2013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45、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46、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告[2013]7号)47、关于调整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汕头市地⽅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48、关于调整江门市⼆⼿转让房地产⼟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49、关于集资房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函[2013]183号)50、关于印发2014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51、关于发布《⼴东省地⽅税务局⼟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的公告(⼴东省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52、关于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53、关于制定⼟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程造价标准的公告(⼴东省梅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54、关于规范纳税⼈转让房产⼟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河源市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55、关于调整我市⼟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56、关于⼟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积与已售建筑⾯积确定⽅式的批复(穗地税函[2014]109号)57、关于发布⼟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试⾏]的公告(深圳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58、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59、关于发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江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60、关于部分废⽌《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江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61、关于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地增值税计税扣除的公告(汕头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62、关于修订《⼟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试⾏)》的公告(深圳市地⽅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63、关于印发2016年⼟地增值税清算⼯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64、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4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肇庆市地⽅税务局、肇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告2016年第3号)65、关于发布茂名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茂名市地⽅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7年第3号)66、关于进⼀步规范⼟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67、关于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68、关于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69、关于发布中⼭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70、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71、关于发布云浮市2008-2015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浮市地⽅税务局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号)72、关于启⽤珠海市⼟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0号)73、关于执⾏珠海市⼟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74、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75、关于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76、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税发[2018]69号)77、关于个⼈⼆⼿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江税发[2019]52号)78、关于发布河源市2008-2015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79、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80、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81、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号)82、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总局湛江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号)83、关于发布东莞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84、关于发布佛⼭市2008—2017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市税务局2019年第1号)85、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第3号)86、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7、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建局2019年第1号)88、关于发布肇庆市2008-2017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4号)89、关于发布阳江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90、关于发布揭阳市2008-2016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91、关于启⽤汕头市⼟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5号)92、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3、⼟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94、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95、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地⼟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96、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97、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98、关于发布《⼟地增值税征管⼯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99、关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代征企业之间存量⾮住宅转让⼟地增值税的函(深税函[2019]394号)100、关于调整房地产⾏业及经济适⽤住房⼟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101、关于转让农村集体留⽤地⼟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102、关于深化改⾰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103、关于印发《⼴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104、关于发布揭阳市2017-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105、关于印发进⼀步⿎励城市更新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若⼲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9]61号)106、关于发布河源市2016-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1号)107、关于发布中⼭市2008-2017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108、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109、关于发布佛⼭市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110、关于发布汕尾市⼟增扣除项⽬⾦额标准(2008-2018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4号)111、关于印发⼴州市旧村庄全⾯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112、关于统⼀全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113、关于印发《顺德区村镇⼯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东省税务局⼴东省⾃然资源厅)114、关于公布东莞市2017-2018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5、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116、关于公布中⼭市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市税务局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7、关于实⾏税种综合申报的通告(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第17号)118、关于进⼀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119、关于市区2021年上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0、关于公布2021年上半年禅城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佛⼭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利局)121、关于公布南海区2021年上半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佛⼭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利局)122、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惠市住建[2021]11号)123、⼴东省旧城镇旧⼚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124、关于发布佛⼭市2019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125、关于调整佛⼭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126、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127、关于印发《⼴州市城市更新税收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穗税发[2021]93号)128、关于对政协肇庆市第⼗⼀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94号政协提案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129、关于发布汕头市1999-2018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0、关于印发《⼴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库和⽤地报批⼯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然资函[2021]935号)131、关于市政协七届⼀次会议第20210039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32、关于我市⼟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133、关于发布阳江市2017-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第7号)134、关于实⾏财产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35、关于调整河源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136、关于调整阳江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137、关于调整汕尾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138、关于调整中⼭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139、关于调整清远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140、关于调整云浮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141、关于调整韶关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142、关于调整潮州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143、关于调整惠州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144、关于明确江门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3号)145、关于茂名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146、关于调整揭阳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147、关于调整肇庆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148、关于调整汕头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149、关于调整东莞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150、关于发布茂名布2017-2020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1年第3号)151、关于发布江门市2008-2019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1]2号)152、关于印发《揭阳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然资源局)153、关于调整珠海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154、关于调整我市个⼈⼆⼿房转让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征求意见稿1、关于调整中⼭市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中⼭市税务局)2、关于发布湛江市2008-2018年⼟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关于调整梅州市个⼈所得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4、关于发布<珠海市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5、关于发布茂名市2017-2020年⼟地增值税⼯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6]21号发文日期:2006-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8月14日粤府[1995]74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在本省境内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源零散的,也可委托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
第六条凡转让房地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已开发土地基准价格批表、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财务资料等),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可按季度办理纳税申报,在季度后10日内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发生数申报,同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出售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商品房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二)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季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
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奖补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奖补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粤财资环〔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奖补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29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三旧”改造土地增值税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0〕68号)有关要求,经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审核,现核定并下达2019年“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奖补资金(金额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列入2021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统筹资金支持“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25号)精神,“三旧”改造土地增值税补助资金实施项目制管理,聚焦支持“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范围内“工改工”及公益性改造项目的发展,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小、散、杂”,不得作为市县统筹财力用于平衡预算。
请你局将资金对应安排的项目按规范格式(附件2、3)填列,并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奖补资金应确保对照细化项目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将加强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县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附件:1.2019年“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奖补资金明细表2.项目备案表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1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2005年10月25日)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你们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为市级财政专享收入。
三、免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的免税项目外,对开发销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安居房是指原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直接发售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
对购买的房地产再转让的,除依法给予减免税的外,按实际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已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是对销售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二是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对销售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房地产开发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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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标 签】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办函﹝1995﹞218号
【发文日期】1995-05-09
【实施时间】1995-05-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995]061号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由于我省各地情况差别较大,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审定权下放到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宜下放到县。
各市在审定时,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地方税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