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
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影响法治的大事件盘点
影响法治的大事件盘点201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记忆的一年,因为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外,诸多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后公然“拼爹”……这一年,新中国的刑法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几多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我们在悲喜之余,或许能够更加懂得如何去获得公平正义,如何去维护法治精神。
“法治”不是靠宣传就能达成的,而是要靠你我每一个人都有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实践,唯此,我们才能一步步更加靠近法治……争议多的几大案——NO1:天价过路费案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峰无期徒刑。
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
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
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
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
如果守法一定亏,违法或许赢,谁会心甘情愿地守法?NO2: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0年10月20日晚,药家鑫驾车与一骑车女子相撞,事后这位学生娃将伤者连刺8刀致其死亡。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此后,药父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药家鑫案受害者家属代理人张显。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1、药家鑫案:全民审判司法狂欢法宝评论:为什么会有“药家鑫不死,法律必亡”的呼声?背后隐藏的是社会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以及法院被权力玩弄和操纵的担心。
说到底,不是公众不够宽容,而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伤不起!同时,民意对药家鑫案“激情杀人”的争辩以及狂欢式的审判,也让我们深深地明白:普法仍然任重而道远!2、李庄案:中国法治进退的猜想法宝评论:李庄一案,前前后后,曲曲折折,一言难尽。
但它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为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
以学者和律师为主体组成的“律师团”,为一名普通的律师审判进行“把脉”,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从江平、贺卫方等学者和律师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他们守卫中国法治的决心。
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
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打捞沉默的声音法宝评论:个税法的修正,创造了单项立法征求意见书之最,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中国今后走向公民社会的前兆,也为中国未来民主转型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做的普法不再是告诉他们单一的法条,而是如何为权利争取的精神!4、夏俊峰案:司法要给民众信心法宝评论: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我们认为: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
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5、李昌奎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法宝评论: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
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这10年影响中国的100个诉讼
这10年影响中国的100个诉讼这是一份对过去十年的特殊总结,是中国公民理性维权的日历。
影响制度变革的个案,以坚忍的力量,推动中国走向法治。
2005年度1 佘祥林案影响性:刑事制度的人权保护2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影响性: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3 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影响性:卖官4 顾雏军案影响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漏洞5 黄静疑案影响性:司法鉴定公信力6 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影响性:行政执法服务和程序意识7 奥拓车撞人影响性: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8 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影响性:环境污染的司法保护9 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影响性:公益诉讼10 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影响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2006年度1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影响性:就业平等2 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影响性:弱势群体保护3 邱兴华杀人案影响性:精神病司法鉴定与死刑政策4 “齐二药”假药案影响性:药品监管5 阜阳法院腐败案影响性:司法腐败6 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影响性:公民行动7 上海社保基金案影响性:公共基金管理8 药监局高官落马案影响性:审批腐败9 “奥美定事件”影响性: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自律缺位10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影响性:金融机构破产应按市场规律的要求2007年度1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影响性:工会之难2 崔英杰案影响性:摊贩的权利与城管的合法性3 程海户口迁移案影响性:流动的人口与不动的户籍4 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交强险争议)影响性:公益性的保险险种与垄断性的商业操作5 纸包子案影响性: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6 南京彭宇案影响性:法官的社会情理7 《色·戒》案影响性: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8 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影响性:劳教制度何日是尽头9 许霆ATM机案影响性: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10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影响性:人情味的判决书和高额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度1 杨佳故意杀人案影响性:对于暴力崇拜的反思2 三鹿奶粉63名受害者民事侵权赔偿案影响性:救救孩子!3 周正龙诈骗案影响性:政府的公信力4 陈水扁涉嫌洗钱案影响性:司法独立5 “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死亡案影响性:举报人保护6 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影响性:就业平等7 十二名学生诉西安教育部门取消高考报名资格案影响性:教育权8 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影响性:以“姓名权”给公权力上了一课9 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影响性:行政垄断最可怕10 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影响性:网络表达自由与网络侵权2009年度1 “躲猫猫”影响性:谁来“看守”看守所2 开胸验肺劳动仲裁影响性:沉重的身体维权3 唐福珍“暴力抗法”影响性:极端悲剧,拆迁“条例”4邓玉娇案影响性:从普通刑案到最大公共事件5 “钓鱼”执法影响性:“钓鱼执法”与黑社会设饵诈骗无异6 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影响性: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7 杭州“飙车”影响性:“富二代”犯罪8 冒名顶替“罗彩霞”影响性:权力与招生制度的媾和9 李庄案影响性:辩护的罪与非罪10 “临时性强奸”改判影响性:随意性审判2010年度1 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影响性:“官二代”、网民集体无意识行动2 赵作海案影响性:刑讯逼供之恶与迟来的正义3 “进京抓作家”案影响性:因言获罪与报复性执法4 “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影响性:维稳开支与截访生意5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影响性:拆迁、自焚、抢尸、截访6 陕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影响性:行政权力公然否定司法判决7 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影响性:维稳大局下的司法权威8 腾讯诉360 不正当竞争案影响性:网络世界大战,消费者沦为人质,反垄断征途漫漫9 “喝开水死亡”案影响性:“躲猫猫”的第二季10 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影响性:小心被“精神病”2011年度1 北海律师维权案影响性:行业自救2 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3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影响性:法庭内外,言论有界4 “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影响性:法治国家,不容私刑5 “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影响性:刑辩率创新低,律师执业权待保障6 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影响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机构须担责7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影响性:“入刑”就是好?谨防“猛药”副作用8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影响性:死刑改革,不能停步9 康菲中国漏油案影响性: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局10.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影响性:法律能对道德做点什么?2012年度1 吴英集资诈骗案影响性:民间融资的困境与出路2 贵阳黎庆洪涉黑案影响性:程序公正与律师的法庭角色3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纠纷案影响性:民营企业原罪与利益博弈背后的商标使用权纠纷4 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曲靖市环保局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影响性: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5 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影响性:法治理念拒绝暴力式计生执法6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影响性:意义特别的杀人案7 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影响性:公民意识与“微博反腐”的兴起8 陈平福发帖被捕案影响性:言者无罪,监督有权9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影响性:国际化时代的中国公民域外权利保护10 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影响性:劳教制度势在必改2013年度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影响性:敏感案件司法公开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影响性:拆除铁道部改革壁垒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影响性:网络反腐、发改委改革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影响性:冤案拷问司法作业流水线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影响性:舆论与司法关系、未成年人保护6 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影响性:新媒体时代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7 光大证券乌龙案影响性:集体诉讼制度缺失成维权“短板”8 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影响性:犯罪嫌疑人权利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影响性: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社会抚养费”10 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影响性:以法治方式解决政治分歧。
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简介北海律师维权案【案情】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2009年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桩命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质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伪证,“全军覆没”。
来自各地的律师组成“北海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组织围攻,全国律协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当地司法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此案还未审理终结。
【影响性】行业自救律师自发的行业自救行动使北海一时热闹非凡,“律师团”的集体行动又出现在常熟、成都、贵阳等地。
莎士比亚借他人之口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想必这正是律师的可爱之处,以为他人维权为职业,却陷自己于危险境地。
从北海案件之后,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罪名的案件要异地审理了,想必人们还需要律师。
金山公司诉周鸿一(同音)微博名誉侵权案【案情】360公司负责人周鸿一(同音)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金山随后将周鸿一(同音)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一(同音)撤回相关微博文章。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周删除20条微博,并公开致歉,赔偿8万元,但法官也指出,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二审判决确认周鸿一(同音)只需删除其中两条微博,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赔偿5万元。
判决书中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言论自由”四字重如千斤。
在一个名誉侵权案件中,尽管判决结果不同,但北京两级法院法官如此珍爱言论自由,并将本案从民法层面提升到宪法层面,令人欣慰。
当微博成为全世界、全中国最新鲜的言论媒介之后,保护微博,就是在保护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就是在拓展公民自由的空间。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案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张显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药案的进展和他掌握的各种信息,网络弥漫着喊杀声。
2011十大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粤 YJA108微型面包车前往南海区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 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 由于边行驶边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 道内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悦,车辆右前方将王悦撞倒,右前轮从 王悦上半身压过。 胡军感觉异常并刹停车,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 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但未下车查看,继续向前开,因此车 右后轮从王悦胯部压过。胡军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 货款。王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 年10月16日,胡军在网上看到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是自首。 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 意见,但认为,案发地段属于道路,胡军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 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将择日宣判。
市民惊讶之余,将其称为官场“双面人”。
三、“地沟油”案
■批捕机关: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1年7月4日,公安部统一指挥山东、浙江等地 警方协同作战,当场抓获格林公司实际主要经营者柳立国等犯 罪嫌疑人14名,扣押利用“地沟油”炼制的成品、半成品食用 油70余吨。根据格林公司成品油的流向,7月14日,浙江、河 南警方在郑州庆丰粮油市场等地抓获销售商袁一等17名犯罪嫌 疑人,当场查获箱装假冒品牌食用“地沟油”100余箱、油罐 散装食用“地沟油”30余吨,查实销售了100余吨,主要在河 南等地。 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地沟油”案中发现,济南格 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名为生产柴油、油酸、硬脂酸的“新能源” 企业,实际为加工“地沟油”销往食用油市场非法牟取暴利的 黑色产业,日产量达五六十吨。8月10日,宁海县检察院以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了柳立国等11名犯 罪嫌疑人。
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① 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
2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
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
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
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
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个案改变中国2011年1月17日,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评选出的“2010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揭晓,“赵作海案”“李刚门案”“进京抓作家案”以及“安元鼎黑监狱案”等10个案例入选。
2010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简介1、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影响力】校园飙车撞人、“官二代”、网民集体无意识行动【案情】201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
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
据目击者称:肇事司机李启铭撞人后,依然若无其事开车至教学楼接女友,后被保安和追赶而来的众多学生拦下。
据说李启铭下车轻声说了句“我爸是李刚”。
不想名扬天下。
后经证实,李启铭父亲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
李刚父子22日亮相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向车祸受害者及其家属甩泪道歉。
此后网络不断爆出“李刚父子名下有五套房产”,河北大学校长“抄袭门”,被撞女生所在宿舍女生全部被保研,李启铭被缓刑,受害人代理律师被打等一系列扑朔迷离的故事,直至今日李刚门仍然未有关上。
李刚门是网络时代个案诱发网民集体无意识行为的经典案例,为研究网络影响司法、政府决策提供标本。
2、赵作海案【影响力】刑讯逼供之恶与迟来的正义【案情】1999年,赵作海与同村村赵振晌发生冲突,警方在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即认定赵作海为杀人者,侦查期间多次对赵进行刑讯逼供。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错案,宣告他无罪。
3、“进京抓作家”案【影响力】因言获罪与报复性执法【案情】2010年8月19日,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因为他今年5月出版的长篇纪实文学《大迁徙》“涉嫌非法经营”。
在该书中,谢朝平记录了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三门峡水库移民的诸多问题,涉及当地官员违背移民政策的贪污、腐败行为。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法办[2012]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拉菲”商标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五)技术合同案件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六)植物新品种案件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8•【分类】其他正文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典型案例目录一、孙小果强奸及其相关犯罪案二、赵某某考试违纪行政处理案三、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四、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五、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六、中国绿发会诉深圳速美公司等“年检神器”公益诉讼案七、高空抛物入刑案八、检察机关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九、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十、互联网大病求助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一孙小果强奸及其相关犯罪案【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其亲属通过伪造病历等非法手段帮助孙小果获得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所判刑期大部分没有实际执行。
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小果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后,孙小果亲属多次通过非法手段,为孙小果获得改判、减刑,致孙小果在2010年被释放。
出狱后,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社会上从事经营活动,并纠集他人实施黑恶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孙小果因涉黑恶罪行被抓获,引发社会关注。
2019年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同案犯顾宏斌等12人定罪处罚。
孙小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孙小果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所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一案公开作出宣判。
再审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十大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本文将梳理中国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行政法律案件的概览。
二、中国十大行政法律案件1. 案件一:李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案件简介:李某某因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办理李某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项时,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案件意义: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项时,应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二:张某诉某县政府行政强制案件案件简介:张某因某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该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
案件意义:该案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行政,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三:李某诉某市规划局行政许可案件案件简介:李某因某市规划局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
案件意义: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件四:陈某诉某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案件简介:陈某因某市政府未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该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
案件意义:该案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应当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5. 案件五:王某诉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案件简介:王某因某市环境保护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大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聂树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再审。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成为司法公正的典范。
二、赵作海案赵作海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2002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2011年,赵作海因癌症去世。
赵作海案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三、陈建州案陈建州案是我国首例网络直播犯罪案件。
2016年,陈建州在直播过程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思考。
2017年,陈建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警示了网络直播行业需加强自律。
四、张氏叔侄案张氏叔侄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2002年,张氏叔侄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
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促使司法改革。
五、李某某案李某某案是我国首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13年,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
六、马航MH370案马航MH370案是一起国际性失踪事件。
2014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踪,引发全球关注。
我国政府积极介入调查,为失踪乘客家属提供帮助。
此案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责任与担当。
七、雷洋案雷洋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
2016年,雷洋因涉嫌醉驾被警方带回警局途中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执法公正的质疑,促使我国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八、王宝泉案王宝泉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1999年,王宝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王宝泉被宣告无罪。
此案警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九、吴英案吴英案是我国首例女性企业家涉嫌非法集资案。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往往令人瞠目结舌。
本文将盘点几个在中国法律史上令人称奇、离谱的案例,揭示法律与现实的碰撞,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思考。
二、案例一:醉驾案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醉驾案。
司机赵某酒后驾车,撞上行人李某,致其死亡。
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3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赵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为由,仅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质疑法律的公正性。
有网友调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就开车,开车还喝酒,喝酒还撞人,撞人还判缓刑。
”这一离谱判决,让人们对法律产生质疑。
三、案例二:男子持刀砍伤警察,被判无罪2013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男子持刀砍伤警察案。
男子李某因纠纷持刀砍伤民警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李某持刀砍人,但主观恶性较小”为由,判决李某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判决让人无法接受,难道法律是为了保护罪犯吗?”这一离谱案例,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四、案例三:女子因遭丈夫家暴,被判刑2016年,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一起女子因遭丈夫家暴,被判刑案。
女子张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长期遭受家暴。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砍伤。
法院审理后,以“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为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这一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的判决让人无法理解,难道法律是为了保护施暴者吗?”这一离谱案例,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五、案例四:男子持刀砍伤无辜路人,被判无罪2017年,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一起男子持刀砍伤无辜路人案。
男子刘某因纠纷持刀砍伤路人赵某,导致赵某受伤。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以“刘某持刀砍人,但主观恶性较小”为由,判决刘某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十大民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本文将针对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十大民事法律案件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知识。
二、十大民事法律案件解析1. 案例一:特斯拉与北京交警纠纷案2019年,北京交警在特斯拉公司停车场查获一辆涉嫌超速行驶的特斯拉Model S。
特斯拉公司认为,车辆搭载的自动驾驶系统不存在超速行驶行为,要求交警撤销处罚。
此案引发了关于自动驾驶车辆责任归属的讨论。
解析:本案涉及自动驾驶车辆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交警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特斯拉车辆进行处罚,特斯拉公司不服,认为自动驾驶系统不存在超速行驶行为。
此案反映出自动驾驶技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案例二:恒大集团与宝能集团股权纠纷案2017年,恒大集团与宝能集团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
宝能集团通过旗下的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恒大集团约29.28%的股份。
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
解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撤销。
此案提醒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效力。
3. 案例三: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妻子马蓉离婚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马蓉被指控出轨,王宝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
解析: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王宝强与马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此案提醒人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案例四:京东诉天天快递案2018年,京东与天天快递因快递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
影响力较大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药家鑫案是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件,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案发地点在西安市。
被害人张妙系药家鑫同学的母亲,两人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纠纷,药家鑫因不满张妙的指责,持刀将其杀害。
此案迅速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案表示愤怒和谴责。
二、案件经过2010年10月20日18时30分左右,药家鑫驾驶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张妙撞伤。
药家鑫在下车查看时,与张妙发生口角。
随后,药家鑫返回车内,持刀将张妙刺伤,并将其杀害。
案发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药家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药家鑫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严惩。
在庭审过程中,药家鑫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害人张妙的家属要求法院依法严惩药家鑫,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药家鑫在犯罪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药家鑫提出上诉。
2011年6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四、案件影响药家鑫案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引发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
药家鑫案使人们意识到,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这促使社会各界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
2. 揭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药家鑫案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加剧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期待。
药家鑫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广泛讨论。
人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
4. 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201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最高人民法院连续第二年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行新闻发布活动。
为了使大家从不同角度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的评选情况,以及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情况。
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0余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1年审结的400余个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两件和刑事案件一件。
这些案件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起评选并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至今已评选出十大案件50件。
自2009年开始在十大案件之外同时公布五十个典型案例,至今已公布2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每年评选和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这一方面展示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力度,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为全国法院正确和统一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影响力越来越大,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
这项活动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又有助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的塑造。
中国法律影响大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宝泉,男,1962年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曾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副区长、石家庄市桥西区区长等职。
2012年7月,王宝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2013年5月,王宝泉被依法双开,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宝泉“贪污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影响,不仅因为其涉及金额巨大,更因为此案暴露出我国基层政府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王宝泉的仕途生涯王宝泉自1990年开始担任桥西区副区长,此后历任区长、区委书记等职。
在担任区长期间,王宝泉大力推动桥西区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权力的增大,王宝泉逐渐迷失自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案件曝光2012年7月,王宝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王宝泉在担任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涉及金额巨大。
3. 公开审理2013年5月,王宝泉被依法双开,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件公开审理期间,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纷纷报道,引发了对基层政府官员腐败问题的热议。
三、案件影响1. 揭示基层腐败问题王宝泉“贪污案”暴露出我国基层政府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基层政府官员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效能和民生福祉。
王宝泉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基层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强化法律震慑作用王宝泉“贪污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和震慑作用。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涉及何种身份,都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一案件对于警示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王宝泉“贪污案”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案件曝光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
这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注入了新的动力。
4. 提高公众法治意识王宝泉“贪污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影响中国法制进程的十大审判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河北三鹿奶粉案 • 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 无期徒刑 • 全国人大2月31日16时30分许,石家 庄三鹿集团被拆除的标识。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郑筱萸 受贿,玩忽职守案 • 药监官员玩忽职守引发药品安全案 • 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于2007年7月10日 被执行死刑。当时有外国媒体指出,这是 自2000年之后被执行死刑的最高级别的中 央政府官员。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1994年,时年20岁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 区分局民警怀疑为某起强奸犯罪嫌疑人而被捕, 1995年被判处死刑,同年被枪决。2005年,河北 广平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 法院不予认同。2013年6月25日上午9点河北省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 故意杀人一案,而检方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 成立。聂树斌的死亡让民众开始探讨死刑在法治 国家存在的合理性,随后或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 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赖昌星远华走私案 • 厦门特大走私案是我们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 起经济犯罪案件。主犯赖昌星,1999年案发后逃 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长达12年,期间多 次申请政治避难被加拿大驳回。2011年7月初被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 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2011年7月23日,在中国政府向加拿大承诺不执 行死刑后,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 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 • 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 让外逃贪官引渡受审成为可能.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薄熙来贪污受贿案
影响中国进程的十大审判
• • • • 唐慧诉永州劳改委赔偿案 获陪1641.15元 引发废除劳教讨论 伴随各地劳教制度的一些新名词例如“骷 髅死”,“躲猫猫死”,“喝水死”, “冲凉死”相继被广大网友发明出来,而 这些名词掩盖下的则是劳教所管理不透明, 进而发展到劳教制度的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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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12-01-19《南方周末》南方周末编辑部编者按:像过去几年一样,我们以2011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的评选结果,作为向2011年的告别。
这是一份过去一年的特殊总结,是中国公民理性维权的日历。
影响制度变革的个案,以坚忍的力量,推动中国走向法治。
从2011年12月开始,我们从100个候选、60个候选中遴选出30个候选案例,又经过网友投票和众多法学专家的评议,最终评出2011年十大影响性诉讼。
●主办: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南方周末报社、腾讯网●协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影响性诉讼工作团队●组长:吴革●副组长:董彦斌博士●成员:张维博士、刘哲玮博士、李纬华博士、冯永强、苏永通、周华蕾、傅剑锋、张翔博士●研究助理:司严严、孙宇菲鸣谢(以姓氏拼音为序):车浩博士、戴伟先生、耿利航教授、龚刃韧教授、何兵教授、贺海仁教授、贺卫方教授、胡健博士、黄海龙先生、季卫东教授、姜朋博士、李轩教授、林维教授、刘桂明先生、刘仁文教授、沈海平博士、孙国瑞教授、王振民教授、汪庆华博士、谢鸿飞教授、徐家力教授、徐昕教授、易延友博士、袁雪石博士、湛中乐教授、张守文教授、周道鸾教授北海律师维权案【案情】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2009年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桩命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质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伪证,“全军覆没”。
来自各地的律师组成“北海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组织围攻,全国律协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当地司法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此案还未审理终结。
【影响性】行业自救律师自发的行业自救行动使北海一时热闹非凡,“律师团”的集体行动又出现在常熟、成都、贵阳等地。
莎士比亚借他人之口说“杀光所有的律师”,想必这正是律师的可爱之处,以为他人维权为职业,却陷自己于危险境地。
从北海案件之后,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罪名的案件要异地审理了,想必人们还需要律师。
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案情】360公司负责人周鸿祎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金山随后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祎撤回相关微博文章。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周删除20条微博,并公开致歉,赔偿8万元,但法官也指出,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二审判决确认周鸿祎只需删除其中两条微博,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赔偿5万元。
判决书中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影响性】言论自由从宪法进入民事判决书“言论自由”四字重如千斤。
在一个名誉侵权案件中,尽管判决结果不同,但北京两级法院法官如此珍爱言论自由,并将本案从民法层面提升到宪法层面,令人欣慰。
当微博成为全世界、全中国最新鲜的言论媒介之后,保护微博,就是在保护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就是在拓展公民自由的空间。
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案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张显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药案的进展和他掌握的各种信息,网络弥漫着喊杀声。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人们发现他并不是什么“富二代”“军二代”,曾经汹涌的“倒药”舆情发生逆转,药的家人也一改过去失声的做法。
药父药庆卫将张显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其名誉侵权。
【影响力】法庭内外,言论有界曾经作为围观者,甚至抱着期待的心态等待药家鑫死刑判决的人们发现,这个结果带来的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
药家鑫被认为是为言论所杀。
张显也被认为尽管在药案前期有正义初衷,但被情绪所绑架,逐步演变成一种失控的正义。
药家鑫父亲的名誉权起诉,既是维权,也促发广大公众进一步反省自我。
“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案情】2011年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动数十名警力,端掉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处“黑监狱”,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
据查,这个“黑监狱”由保安公司辞职员工牵头成立,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一位上访者曾被殴打致死,此案已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公开通报此案,要求严禁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截访”、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在“安元鼎事件”2010年被曝光之后,北京对保安业进行了清理整治。
【影响性】法治国家,不容私刑所谓“黑监狱”,首先“黑”在它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监狱。
这里无制度,无约束,无视人的基本尊严;其次“黑”在它的隐蔽性和神秘性。
假使看到一个大院,大门紧锁,我们无从判断那是不是就是一家黑监狱。
是谁,在无视公民监督权和申诉权的同时,还敢于制造黑监狱?“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案情】被治以伪证罪的刑辩律师李庄即将刑满出狱之时,重庆检方又指控其在2008年上海某案件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具有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首次开庭后,李庄居然拿出了一份2005年的录音,重庆检方撤回公诉。
2011年6月11日,李庄出狱。
【影响性】刑辩率创新低,律师执业权待保障续集居然更精彩。
重庆司法机关对已经身陷囹圄的前律师李庄发生在上海的“漏罪”追究,争议的不仅是管辖权,更寄托人们对若干限制律师条款与司法行为的不满。
检方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主动撤诉,尊重法律,这是一个进步。
此案之后,2011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关于律师执业权的保障成为核心议题,2012年有望上全国“两会”的这部法律案,仍需要继续积极推动。
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案情】多达23人涉案,其中黄伟帆等7人是自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被判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4名买卖者被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影响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机构须担责非法提供、获取、销售通讯信息、考生信息、患者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已形成“新兴产业链”。
本案的数名案犯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必须追问——这些利润丰厚的大型垄断性国企,有多少预算、有多少诚意用来保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而我们更希望看到清晰的方案——如何约束掌握海量公民信息的机构(譬如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大型门户网站),如何督促他们保卫公民信息,如何向他们追究赔偿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案情】广东省惠州市一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杨某在拖欠25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后潜逃,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成为广东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也极有可能是全国的第一例。
【影响力】“入刑”就是好?谨防“猛药”副作用农民工屡被侵权,程度依然很深。
农民工维权能力差,通过司法的维权成本高,“入刑”的实践效果并不乐观,劳动监察和调解部门的职责仍应强调。
此外,还需思考: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做法,是否合理?是我们已经穷尽了民事和社会手段,还没解决问题,还是我们并未试验可能的有效手段?譬如让农民工组成维权组织。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案情】云南农民李昌奎奸杀同村少女并杀害受害人3岁弟弟,一审被判死刑,云南省高院又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引发社会热烈议论: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受害者家属强烈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再次改判死刑。
李昌奎终被依法执行死刑。
【影响力】死刑改革,不能停步云南省高院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标杆”没树成,反陷入舆论漩涡中;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之下强行再改判,又引发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作为制定法国家,在法律尚未废除死刑情况下,创造“标杆性”案件固然不合适,但如何以审判推动死刑改革,又亟需更高的制度设计。
有学者研究表明,李昌奎案之后的死刑判决明显增多,显然,法院不愿意将自己陷于如云南高院般成为众矢之的的境地,遂在死刑判决上对“少杀慎杀”的原则有所偏离。
康菲中国漏油案【案情】由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作业失误,其在渤海的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不仅给中国的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给相关海域的渔民、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依法享有诉权的国家海洋局迟迟未针对康菲公司的环境污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急切寻求司法救济的渔民、养殖户的起诉却迟迟得不到法院受理。
直到2011年12月30日,经过漫长的内部协调和博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29名养殖户的赔偿请求。
【影响性】环境保护的司法困局此案折射出环境保护中的司法“两难”:一方面,环境污染极易造成大规模侵权,原告方人数众多利益却又不尽一致,处理不当即会增加维稳压力;另一方面,污染方往往是招商引资的对象,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如何协调二者关系,颇费思量。
面对困局,人民法院既无足够的司法权威独立解决纠纷,也无足够的技术手段化解案件,似乎只能坚守拖字诀,等待上级指示。
在此背景下,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是否能引入以破解困局,康菲案能否形成示范诉讼,令人期待。
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案情】根据媒体报道,2011年10月13日,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车碾压后,18名路人路过但未出手施救,小悦悦最终因医治无效离开人世。
肇事司机被佛山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却是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他们是否也对小悦悦之死存在“过失”?【影响性】法律能对道德做点什么?媒体报道之后,人们既从道德上谴责18位路人,痛感社会的冷漠化,也琢磨能否立法惩罚冷漠行为。
这里需界定,救人到底是不是高尚的行为?如果路人救人了,公众说这个人是高尚的;如果路人未救人,公众说这个人是失德的。
为什么在高尚和失德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假使救人是高尚的行为,那么人不高尚,并不违法。
我们真正缺乏的,是对高尚举动的真正的肯定、嘉奖和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