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特惠住院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 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特惠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不 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特惠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如果个别项目单 独设定了给付限制,该项目的给付亦应服从此限制。
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承担与手术治疗相关的 医疗费用,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设备和器械使用费以及卫生材料 费用等。
急救车费用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承担医院或专业的急 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转送到医院或在医院之 间进行转送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用于抢救的 医疗费用。
中医治疗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由专业医生提供的针灸、正骨、推拿、 脊柱指压等费用。
1.2.3 境内紧急救援
责任延续 如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在保险期间结束时仍未出院,本公司按 以上规定承担本次住院自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0 天内的住院医疗费 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以下简称旅行期间)遭 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 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 项责任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承诺; 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替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了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 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 偿还代付款。
住院前后的门急诊费用 如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一段时间 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治疗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费用。住院前门急诊 费用限 30 天以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其住院前门急诊费用亦 应服从“意外事故门急诊费用”限制),住院后门急诊费用限 60 天以 内。
守护专家终身医疗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终身医疗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10000元,若该金额因本合同的约定而增加,则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投保份数确定。
本合同的基本日额津贴为每份人民币10元,该金额不变。
日额津贴由基本日额津贴和投保份数确定。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住院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约定的日额津贴×实际入住指定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
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
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1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限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延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事项;2)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4)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其他事项2.1被保险人变动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2020]医疗保险032号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周岁)投保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元。
丈夫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上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日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以180日为限,意外伤害全残住院津贴特别保险金的给付日数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以90日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1000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条款目录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
1 附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这部分讲的是本附加合同如何订立,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注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1 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1.1 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期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责任条款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以责任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1.3 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根据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医疗保险分为费用型医疗保险和定额型医疗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给付的,属于费用型医疗保险。
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
对于定额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均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40
48
急性肺脓肿
25
49
慢性肺脓肿
33
50
肺念珠菌病
45
51
肺曲菌病
60
52
肺隐球菌病
100
53
肺放线菌病
100
54
肺吸虫病
25
55
肺阿米巴病
25
56
肺血吸虫病
25
57
原发型肺结核
50
58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60
59
浸润型肺结核
60
60
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100
61
原发性支气管癌
75
62
肺血栓栓塞
45
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日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过敏性(变应性)肺泡炎
25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37
医疗保险责任书
医疗保险责任书医疗保险责任书一、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投保人缴纳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以下医疗保险责任: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3. 特殊门诊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门诊治疗的费用进行赔付,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免赔额及赔付比例1. 免赔额: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享受医疗保险责任赔付前需先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即免赔额。
免赔额的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合同续期时选择确定。
2. 赔付比例: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赔付比例一般为百分比形式,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或合同续期时选择确定。
三、保险责任限额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
2. 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或一次疾病的治疗中的全部医疗费用承担的最大金额。
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保险责任排除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医疗保险责任:1. 未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费用;2. 被保险人在健康告知中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情况;3. 被保险人故意自毁、自伤或自杀;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医疗费用;5. 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未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导致的医疗费用;6. 战争、恐怖袭击、核爆炸等人类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理赔流程1. 出险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前,应迅速以书面或方式等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包括医疗费用发生的相关发票、诊断证明、住院医院的入院证明等。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且由患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3.由于医疗事故而赋予患者的残疾生活津贴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 1、2、3 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者重大过失;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5.直接或者间接因计算机 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意外住院定额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意外住院定额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和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和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均为每份每日人民币10元。
本合同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和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份数确定,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为意外住院保险金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住院保险金(基本部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给付意外住院保险金。
意外住院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意外住院保险金=约定的意外住院日额津贴×(实际住院天数-约定的每次住院的免赔天数)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住院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住院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可选部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约定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日额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
责任延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病; 4) 精神和行为障碍; 5)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
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对于费用型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补偿,保险人仅
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与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
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额度进行给付的,属于定额型医疗保险。对于定额
型医疗保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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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医疗保险的保障
1.1 医疗保险的保障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医学上合理且必须的治疗时,医疗
范围
保险将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
除为准。
1.2 医疗保险的等待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 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天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 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 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2010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费用(2010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2009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障档次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设置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按下述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入住非本公司推荐医院治疗的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2)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
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推荐医院治疗的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14守护专家(DE)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社保规定范围内:22105× 19895元 1. 社保规定范围内:22105×90% = 19895元 超出社保规定范围:14880× 8928元 2. 超出社保规定范围:14880×60% = 8928元
总计28823元
下一年度可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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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责 任Leabharlann 住院 费用 保险 金 (元)
10,000
20,000
30,000
50,000 200,000
100,000 400,000
150,000 600,000
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 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元)
保险期间内, 保险期间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上表中相应档次规定 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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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障一览表
一档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 金 (元/日) 保 险 责 任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 保险金 (元/日) 手术定额保险金 (元/次) 额外保障保险金 (元) 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 (元)
50
二档
100
三档
150 免责期3 免责期3天 不限给付天 数 无免责期 不限给付天 数 可多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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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示例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a)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100元 100元/天×(37天-3天免责期)=3400元 37天 天免责期)=3400元 )=3400 b)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200元/天×7天=1400元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200元 1400元 手术定额保险金:1000元 三类手术) c) 手术定额保险金:1000元(三类手术) 额外保障保险金: d) 额外保障保险金: (3400元+1400+1000元)×5%=290元 3400元 1400+1000元 5%=290元 总计6090元 总计6090元 6090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2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批单等文件。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作为补充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内承担为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负有医疗责任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将依法全权处理。
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人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产生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金额的确定。
第三章责任免除和限制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人身伤亡、健康损害等;(二)被保险人为非法、不合理、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三)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和合同不符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责任;(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出现预先已存在的疾病或健康问题;(二)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生的建议或要求;(三)被保险人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四)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的其他限制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依法享有赔偿后追偿的权利。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医疗保险责任书
医疗保险责任书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医疗保险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本责任书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
二、医疗机构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不得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4、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不得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收住院治疗。
5、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费用清单制度,如实记录医疗服务信息,为参保患者提供清晰、准确的医疗费用清单。
6、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7、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三、零售药店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销售。
4、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5、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如实记录药品销售信息,为参保患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购药清单。
6、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参保单位责任1、认真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工资收入,不得瞒报、漏报。
3、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管理,督促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守护专家DE.ppt
•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因心脏病在我公司推荐医院内 住院,并作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用 36985元(其中符合社保范围的22105元,超出社保 规定范围的14880元)。
张先生可获得以下给付:
1. 社保规定范围内:22105×90% = 19895元 2. 超出社保规定范围:14880×60% = 8928元
• 本险种仅对手术等级分类表中的手术进行给付,每次 住院期间只能赔付较高标准的一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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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示例
• 张先生,30岁,投保第二档,年交保险费256 元;
• 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因心脏病在我公司推荐 医院内住院37天(重症监护病房7天),并作 了心脏瓣膜成形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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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一览表
一档 二档 三档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
金
50
(元/日)
保 险 责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 保险金
(元/日)
100
任 手术定额保险金
200-
(元/次)
1,000
100
200
4002,000
150
300
6003,000
免责期3天 不限给付天
数
无免责期 不限给付天
数
可多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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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费用仅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 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 术费用;
• 被保险人入住非推荐医院时,仅对社保范围内 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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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9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障档次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手术定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施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手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三)及手术等级分类表(见附表四)的规定给付手术定额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手术不在附表四所列范围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手术定额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额外保障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推荐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手术定额保险金的基础上,再另外给付5%的额外保障保险金。
即:额外保障保险金=(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手术定额保险金)×5%。
责任延续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告知的既往症;
2)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
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
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
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其他事项
3.1 保证续保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即享有对本险种的保证续保权。
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3.2 保证续保权终止
自被保险人获得本险种保证续保权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应当获赔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见附表一),或者被保险人的续保年龄达到本险种约定的最大续保年龄(见保险费表),保证续保权自动终止。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或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欺诈行为,本公司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保证续保权。
3.3 保证续保的处理
保证续保期间,投保人应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首次投保时的风险状况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续保时增加保障的,增加部分视为首次投保。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按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第4.1条“保险事故通知”的要求及时通知本公司,足以影响本公司作出续保决定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重新决定是否续保。
3.4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申请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病历;
5)申请手术定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5 适用范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名词释义
1 意外伤害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35%)×(1-保单经过天数/365)。
3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4 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5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详见列表。
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医疗机构的权利。
6 推荐医院本公司推荐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详见列表。
本公司保留变更推荐医疗机
构的权利。
7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
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8既往症指投保前已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表一《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保障表
附表二特定疾病列表
附表三手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
注:1. 本公司仅对《手术等级分类表》所列的手术项目进行给付,对于该表未列出的手术项目不予给付;
2. 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发生《手术等级分类表》中所列的多个手术项目时,仅按各手术项
目中最高等级的标准给付一次手术定额保险金,不可累计给付。
附表四手术等级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