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200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发改法[2007]29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渝发改法〔2007〕293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的要求,我委对《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07〕1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发改工[2011]13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2【实施日期】2011.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工〔2011〕135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特制定《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产业振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物流业项目。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国家YYY、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渝府发〔2004〕1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第六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渝发改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现发布《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并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核备”)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审核备统一实行网上办理。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
二、请项目法人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登录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审核备网上办理、网上查询。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企业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材料或办理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非特殊情况,企业应尽量避免到实体窗口办理、咨询投资项目相关事宜。
四、倡导投资项目在线咨询和线上互动。
在线咨询以属地为主,对于属地确难解决的项目,原则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后回复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亦可以在网上或通过电话咨询市发展改革委。
鼓励通过微信等多种咨询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及时响应企业要求,做好答疑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在线值守、在线咨询,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咨询电话无人接听、严禁咨询人员对咨询事项推诿,切实为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备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六、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结合实际做好投资项目审核备工作。
对需要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决策事项,应尽量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七、对投资项目审核备5个QQ工作群反映的问题,信息技术人员和支撑公司人员需在第一时间响应、及时解答。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在线服务办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办理“云服务”,方便企业群众居家办、在线办、快捷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一)统一线上办理。
项目单位登录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进入“特色服务”,点击“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即可在线申请或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立项、可研、概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优化线上接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事项,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先行受理、提高效率。
相关材料需以纸质方式补正提交的,后续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
(三)做好线上咨询。
项目单位可在线查询项目办理进度情况,原则上以属地为主,对于属地确难解决事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后尽快回复项目单位。
二、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在线申报各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互联网端,抓紧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此前《关于申报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通知》要求,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将项目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的申请文件和相关纸质资料可暂不提供,后续补充报送。
三、加快基金项目前期手续在线办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用好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加强与部门手续办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共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渝规审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发改投[2007]1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渝发改投〔2007〕157号)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
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
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一)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渝府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2017年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渝府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审批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入市等基本环节,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
建立健全由各环节牵头部门首家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合力协办、涉及事项并联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前台后台无缝衔接,实现事项自动流转、办理全程公开、信息共享互通,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涉密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参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增加办理环节、手续以及提供材料等要求,不得增加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
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与注意事项
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与注意事项以下是 7 条关于“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与注意事项”的内容:1. 嘿,你知道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到底是咋样的吗?就好比搭积木,一块一块按顺序来。
比如你得先明确你的项目像啥样,这就像盖房子得先有个设计图一样重要啊!然后准备各种资料,这可不能马虎,别到时候缺东少西的。
注意哦,这可关系到能不能顺利推进呢!2. 哇塞,重庆发改委立项,这里面的门道可不少呢!就像爬山,一步一步都得踩稳咯。
你得按照规定的步骤走,可别乱来呀。
像填写申请表,那得认真仔细,就像给自己心爱的宝贝打扮一样,不能有一点瑕疵呀,你说是不是?3. 哎呀呀,要搞清楚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呀,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呢!这就好像走迷宫一样,得找到正确的路径。
从项目的构思到实际操作,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
比如说选择合适的项目类型,就跟选衣服一样,得合适自己才行呀,不然多别扭呀!4. 嘿呀,重庆发改委立项,这里面的注意事项可多得很咧!就像在路上开车,到处都是交通规则要遵守呢。
你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好比转向灯不打也不行呀。
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就得特别认真,这可是关键呀,能马虎吗?5. 哇哦,重庆发改委立项可复杂啦!就如同解一道超级难的数学题一样。
从最开始的准备工作到后续的跟进,那都要面面俱到。
像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呀,就好像爱护自己家一样要重视呀!6. 哟呵,了解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和注意事项很重要哇!这就和打仗一样,战略战术都得想好。
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呀,不然不就前功尽弃啦?对资金的安排也要合理,总不能乱花钱呀,你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7. 嘿嘿,重庆发改委立项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一场比赛,要想赢就得把规则搞清楚。
注意各个方面的细节,就如同下棋要考虑每一步一样。
项目的社会效益也不能忘呀,这可是关乎大家的事儿呢!总之,认真对待,肯定没错!结论:重庆发改委立项流程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认真去了解和遵循,只有这样才能让项目顺利推进,不然可能会遇到各种麻烦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向区县下放了7项投资核准权限。
按照我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作风和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委决定在市级权限内再取消和下放一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级权限内取消和下放区县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主要包括:(一)取消对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在依据国家下达我市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下,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企业投资我市境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除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嘉陵江、乌江的堤防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跨长江(通航段)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通航段)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除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主题公园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投资核准程序,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试行) 附表二:招标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名称:注:情况说明在表内填写不下,可附另页。
附件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示范文本1、总论1.1项目基本情况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来源1.3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1.4研究结论。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点、注册资金,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股东构成,企业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企业现有主要产品及副产品,生产规模,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等。
3、拟建项目建设方案3.1 产品市场前景展望3.2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标准3.3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3.4项目建设地点。
包括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
3.5项目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选型。
包括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技术来源、技术成熟程度,主要工艺设备选择、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
3.6项目主要建、构筑物及公辅设施建设方案3.7劳动生产安全与消防4、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1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包括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等。
4.2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包括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
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4.3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项目建设和地区发展、建设规划的符合性要求。
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5、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1资源和原材料耗用情况。
包括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成分、质量以及需用量,当地资源和原材料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调整承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调整承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调整承接工作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在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事项。
为做好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取消核准事项6项,包括: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生产项目;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制盐项目;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外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以上项目均由核准改为备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新增下放核准事项8项,其中:(1)明确由省级政府核准6项,包括: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除国家铁路网和跨省(区、市)项目外的其他铁路项目;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公路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在内河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房地产项目。
(2)明确由地方政府核准2项,包括: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渝发改投资〔2020〕1618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我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平台”)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现将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有关功能和流程优化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项目法人信息自动校验功能增设项目单位在“渝快办”注册企业信息时,与重庆“法人库”数据自动校验功能。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托“投资平台”在线校验项目法人信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复核,不另行要求项目单位填报或提供企业基本情况。
同时,对国家和我市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提供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已在项目填报过程中,内置于系统“行政区域+行业准入”的甄别流程,不需项目单位另行提供。
二、减少备案变更的人工审核范围涉及项目重大信息变更的,如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名称等,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平台”提请变更申请,经原备案机关复核同意后生效。
对于项目一般信息变更,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涉及行业变化)、建设周期、投资金额等,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平台”修改相应信息后立即生效,并根据自身要求,自行在线打印备案证明。
备案机关收到系统提示后,在线查阅有关修改内容。
三、推广实施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去纸质化服务经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同意,“投资平台”已获取全市企业投资备案专用电子印章使用权限。
此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可全流程线上操作,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平台”或扫描二维码在线查阅电子备案证,如需纸质件可自行打印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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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试行)发布时间: 2005-06-22 来源:点击率:311一、核准项目和承办处室根据核准目录,农林水利项目由农经处主办;能源项目除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场处主办外,其余由能源处主办;交通运输项目由交通处主办;信息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邮电通讯项目由高技术处主办;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项目由工业处主办;市政环保类项目和政权建设项目、党政群团建设项目由投资处主办;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由社会处主办;金融项目由资金处主办;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统一由外经处主办。
二、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内资核准项目原则上须提供由具备甲级资质(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5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二)及申请单位请示文件(一式2份)。
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勿需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只填报项目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项目核准请示文件标题为:《XXX关于核准XXX项目的请示》,并在文件附注栏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不同核准项目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
(一)农林水利类项目1.开荒农业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2.水利项目(水库、堤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城镇供水特许经营的水库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防洪工程的防洪治导线及水库工程的水资源论证等行业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对移民征地及拆迁安置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二)交通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水运项目还应具备以下资料:港航管理部门的岸线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行洪能力的影响论证研究报告批准书》、《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标准批复》、《项目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与国铁接轨的铁路项目应具备铁道管理部门对接轨的审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21号令,];民航项目应具备民航管理部门对改扩建项目的意见[依据: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建设管理规定];——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三)能源类项目1.电力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电源项目需由市电网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接入系统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电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对移民征地及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同意意见[依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中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
——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2.煤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区规划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3.输气管网(非跨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市商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置批准文件;——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四)工业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矿产资源转化项目,需提供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源贮量审查意见;林纸一体化项目需提供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基地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五)市政环保和政权建设、党政群团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六)社会事业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七)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1.外商投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表(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意见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2.境外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以及工作时间计划表在内的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四、核准受理程序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一:招标方案报送说明1.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核准报告中对招标方案进行专章说明、填报相关表格。
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填报附表一。
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填报附表二。
2.项目申请单位提出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一同报送下列材料:——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内设的招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3.拟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说明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定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一:招标方案表项目名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委接收、受理、审查项目核准申请,发送项目核准意见文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项目核准申请方式]我委受理公文、信函方式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
第四条[申请收受机构]申请人按照我委核准事项公示内容提交规定格式、规定内容、规定数量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必要附件,直接邮寄或专人送达我委,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和统一登记。
未经办公室收文登记处理,其他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
第五条[收文登记]办公室在签收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查点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移交主办处室,做好文件移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