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几点法律思考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
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解决方法探讨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常常成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必要手段。
然而,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并提出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1.赔偿标准纠纷:土地征收后,对于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问题是最常见并引发争议的一类经济纠纷。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容易引发被征收人不满。
2.土地价格评估纠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价格的评估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评估方式不统一、价格偏低,都会引发被征收人对赔偿金额的不满,甚至提起诉讼。
3.安置补偿纠纷:土地征收后需要对被征收农民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然而不同地区在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安置补偿纠纷时有发生。
二、解决土地征收引发的经济纠纷的方法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规范体系,有效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
2.强化政府监管: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赔偿实施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有效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3.实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信息公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加强对政府政策的信息公开,提高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的了解程度。
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产生纠纷。
5.培养征收人员素质:加强对土地征收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
征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效果。
三、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1.设立专门的机构:建立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土地征收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通过妥善处理纠纷,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土地纠纷处理要点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要点解析
土地纠纷处理要点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要点解析土地纠纷处理要点: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要点解析引言:土地纠纷是指涉及土地利益或权益的争议或矛盾,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解决土地纠纷,涉及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和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旨在分析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要点,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纠纷处理的关键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权归属是土地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城镇土地。
在纠纷解决中,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来说,国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城镇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二、土地产权确认在处理土地纠纷时,需要确认土地的产权归属。
土地产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具有土地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支配、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产权的确认依据包括土地证明、土地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调查等。
确权登记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应当依法认定并保护法律权益。
三、补偿机制土地纠纷处理中,补偿机制是保障受损利益的重要手段。
当土地被征用或者侵占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合理补偿。
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些补偿政策,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占用补偿和违法侵占土地的赔偿等。
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四、争议解决机制在土地纠纷处理中,合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协商解决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解决争议,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确保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结论:处理土地纠纷的法律要点包括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产权确认、补偿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等。
这些要点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处理的法律要点,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保障。
对农村集体林地征地补偿分配问题的思考——以本溪市为例
。
8 个 乡镇 、2 6 7 个村的主体 改革任务 ,产权 落 资 源 比较丰 富 。截 止到 2 0 1 2年底 ,本 溪 市林 地面 积 9 6 O万 的效 果 ,全市 3 实到户 的集体林地 面积 8 3 3 9 万亩 ;有 l 5 万农户 、5 2 5 万农村 亩 ,以人工林 、天然林 、薪碳林为主 ,森林覆 盖率达到 7 6 %
辽 宁省人 民政府 关于深乏 的国家之一 ,森林 面积仅 占世 更快发 展 ,根据 《 辽政 发【 2 O D 5 】 3 9 号 )文件要求 ,本溪 市作 为全 界的4 %左 右 ,人均森林 面积仅 相当世 界人均 水平 的五分之 改革的意见》 ( 相 比之 下 ,本溪 市地处辽宁东南部, 境 内山脉连绵 ,森林 省集体 林权改革 的试 点单位 ,先试先行 ,并取得了 比较 明显
以上 。林 地 占本溪市土地 面积的比重可用 一句 话形容 :八 山 人 口获得了林权 。林 改工作给林农 吃下了定心丸 ,林农 作为 水半分道 路半分 田。可见 ,林地对于生 活在 此地的农 民有 林 业投入的主体地位 得到了巩 固 ,从 而极大地促进 了全 市林
一
多么重要 。 本溪市 8 0  ̄ / 8 以上的山林属 村 、组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 。改
能培训系统 ,为农地 流转后的失地农 民提 供实用型职业技 能 政的常规程序来保障 自身合法权益 。 培训服务 ,根据受训 人员的文化基础 、性 别及年龄特征制 定 差异化 的职 业技能培训 方案 。地方政府通 过提升农 民的技 术
参 考 文献 :
…刘卫柏, 陈柳钦, 李中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新思索【 J l
产力的发展 。为进一步 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调 动林农造林护 注 。
民依靠农村 土地流转市场 制度所获取 的农村 土地流转收入缺 着 法制 与行 政 的常 规程 序来 解决 其土 地权 益纠 纷 问题 的能 乏支撑农村社 会保障制度 的持续运行 的能 力。为此 ,地方政 力。再者 ,当前我 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成本较 高 ,即 府应当结合 本地经济发展 水平和农 民群体对社 保的基本需 求 便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成功后 的所 得亦较少 。收入较 为低廉 内容来制定 适合本地特色 的基础社保制度体 系 ,为失地农 民 的失地农 民群体 难以承 担司法 或行政 解决土地 纠纷 的能力 。 提供基础性 社会保障 ,为推进农地流转制 度的稳健运行 奠定 为此 ,地方政府 和司法系统应 当为失地农 民提供免 费司法援 制度基础 。其二 ,地 方政府应当建立面 向失地农 民的职业技 助和提供无 偿行 政申诉服务 ,以引导失地农 民循着 司法和行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如何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土地征用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土地使用权、财产权以及民众的利益,因此有效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首先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依靠的是法律的支撑,只有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熟悉土地法、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
2.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面对复杂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单靠个人力量难以胜任。
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明智之举。
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代表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团队,能够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
3. 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在应对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时,建立合理的要求和诉求是必不可少的。
要通过合法途径,明确自身权益,并将其具象化为合理的诉求,为争取合理的补偿提供依据。
主张合理、公正、公平的要求,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易接受,并提高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4. 寻求和解与调解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采取和解与调解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成本,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寻求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进行平等、诚信的协商,争取达成妥善解决的结果,避免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
同时,调解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中立化纠纷解决过程,使纠纷双方更易达成妥协。
5. 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准备当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是解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另一种方式。
在提起诉讼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收集好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准备充分的案情陈述和法律观点,以提高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法院,以及有经验的律师代理,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6. 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在土地征用补偿纠纷中,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舆论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 : 郑鹏程 (9 6一) 男 , 16 , 湖南隆回人 , 湖南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法学博 士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经 济
法研究。
9 2
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1 00年第 l 6卷第 3期
第 二 , 小 孩 就 学 、 商 等 方 便 在 缴 纳 一 笔 费 用 为 经
地 ”、 减 人 不 减 地 ” 原 则 , 出 嫁 妇 女 不 再 发 包 土 地 。 “ 赘 男 ” 于 来 女 方 家 庭 “ 的 对 入 由 生 活 , 惯 上 女 方 所 在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也 不 分 给 他 承 包 地 。 由于 “ 嫁 女 ” “ 赘 习 出 和 入 男 ” 有 承包 地 , 体 经 济 组 织 大 多 不 分 配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益 。 ( “ 城 女 ” 农 没 集 2) 嫁 与
在 城 镇 化 过 程 中 , 村 土 地 征 收 引 发 的 纠 纷 主要 有 两 类 : 征 地 农 民 与 政 府 农 被
之 间 的 纠 纷 ;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部 成 员 之 间 就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益 分 配 产 生 的 农
纠 纷 。 第 一 类 纠 纷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征 收 的 合 法 性 , 征 收 是 否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及 征 即 收程 序是 否合法 的问题 。这类 纠纷 主要通 过行 政诉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式 来解 决 。而对第 二类 纠 纷 的 解 决 , 实 践 中 遇 到 了很 多 困 难 。 在
关 机 关 申请 解 决 。 2 ” 1纪 初 , 各 地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收 因
后 将 户 籍 挂 靠 在 离 就 学 地 或 经 营 地 较 近 的农 村 集 体 益 分 配 纠 纷 愈 来 愈 多 , 求 突 出 , 高 人 民 法 院 始 建 诉 最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开发商在开发新的土地项目时,需要征收原有村庄或者农田的土地,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和补偿。
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常常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赔偿不公、安置不当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1. 赔偿不公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很多农民常常遭受赔偿不公的问题。
有的农民明明是同一种类型的土地,但是在征地补偿中赔偿的金额却有很大的差距。
这主要是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执行,导致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在赔偿时存在任意性,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2. 安置不当在征地后,农民需要进行安置。
目前许多的安置地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离医疗点和教育机构远,在农民工转移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也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3. 缺乏参与度目前,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
在征地补偿方案制定、赔偿金额确定等过程中,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导致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权益受损,缺乏公平和公正。
1. 规范赔偿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统一的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因素制定明确的赔偿金额,杜绝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在赔偿过程中的任意性。
应该加强对于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公正。
2. 加强安置地建设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应该考虑农民的生活需求,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应该加强规划和建设,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应该建立健全的安置地保障系统,提供就业机会和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应该加强农民的参与度,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将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应该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协商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被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补偿费的合理确定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后,政府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费的合理确定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以及土地的社会效益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以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来确定补偿费的数额,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补偿费的使用管理1. 公开透明的使用管理补偿费的使用应该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审计制度,明确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政府专户管理政府应该将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专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农民补偿费监管机构,由相关部门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3. 合理使用补偿费政府应该将补偿费用于农民的生活保障、职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等方面,以帮助农民顺利融入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政府还应该将一部分补偿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
三、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偿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使用补偿费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补偿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涉及政府、农民、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
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之思考
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来解 决的, 从而使得此类纠纷在 法律层面上缺 少衡量的根本标准。随着法治化的进程 , 司法救 济已经成为解决涉农土 地 纠纷 的 重要 手段 。
【 关键词】 农村 ; 土地纠纷; 法律救 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 , 已引起社会各界 的普遍 关注 , 然
政权的介入来解决 , 从而使得此类纠 纷在法律层 面上缺少 衡量的根 本 标准。而农村土地纠纷的当事人 , 由于涉及利益重大 , 往表现 的情绪 往 激烈 , 非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 求 , 易引起集体 上访 而激化矛 盾 , 极 直接
一
口直接迁入村中 , 现按村 委会决定 , 女婿杨成 在童保 元家中 生活 , 赡养
父母 , 只将户口迁入童保 元家 , 不享受 待遇。望村 委会给予 办理 , 解决 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 , 因此纠纷 表现形态 多样。在 司法实践当 杨成户口问题。20 06年 6月 2 7日, 自强村 村委会 主任 及村 民小组组
纠纷固然可 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 , 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 , 但 态 势 。 2 相 关 立法 不 断 完 善 、 被征地的当 事人利益受到来 自不 同方面的干扰 和侵害之 后 , 所选择 的 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 律、 法规 、 司法解释 不断完善 , 为 集体上访、 群体诉讼 , 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 的一段时间之 内总处 于一种
维普资讯
政 治 与法 律
农村土地纠纷 法律救济之思考
农村 土地 纠 纷 法律 救 济 之 思考
王海 鹏
( 安 财 经 学 院文 法 学院 陕 西 西安 西
706 ) 10 1
【 摘
要】 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发生和存在 , 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 遍关注 , 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 完善和统 一, 多纠纷是 然 许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风险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补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土地征用补偿涉及到政府权力行使、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风险的存在1.法律不明确性土地征用补偿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如《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条例》等。
这些法规在界定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此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2.权益保护不充分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政府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而个人土地权益的保护相对薄弱。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滥用权力,导致补偿不公平,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
3.补偿方案争议多土地征用补偿的具体方案直接关系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而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存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需求的博弈,容易产生争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
二、应对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风险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不明确性问题,应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和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预测性。
2.加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个人土地权益,政府应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补偿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推动参与决策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互动,使其参与决策过程,减少补偿方案争议的产生。
4.加强争议解决机制针对土地征用补偿争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公正、便捷、高效的权益保护途径。
总结:土地征用补偿涉及到政府权力行使、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因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风险,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权益保护、推动参与决策以及加强争议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用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个人土地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处理农村征地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
处理农村征地款纠纷的调查与思考【关键词】农村征地款;纠纷;调查;思考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不断过大,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也越来越多地被国家所征用。
于是,关于征地款如何分配的问题便成为近郊农村一个极具普遍性的问题,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笔者通过对27起农村征地款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试图找出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对农村征地款纠纷案件的相关数据统计(一)2009年共受理6件,审结6件,结案率100%,其中调解2件,判决4件,涉案原告71户396人。
(二)2010年共受理9件,审结8件,结案率88.89%,其中调解1件,判决8件,涉案原告94户493人。
(三)2011年共受理17件,审结14件,结案率82.4%,其中调解0件,判决14件,涉案原告103户637人。
(四)案件受理数逐年上升,其中2010年比2009年上升50%,2011年比2010年上升88.9%。
结案率逐年下降,其中2010比2009年降低11.11%,2011年比2010年降低7.85%。
涉案人数逐年增加,其中2010年比2009年多97人,2011年比2010年多144人。
二、农村征地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一)村委会在选择征地补偿方式上未征求民意,“暗箱操作”,损害村民利益而产生纠纷,占征地款纠纷案件的9.12%。
如2009年为修扩建城市道路,需征用农用土地,贴出公告,要求30日内交付被征用土地,并称“各项补偿已按协议全部落实”。
即对所征用土地不再以货币补偿而采取留地补偿方式,重新给被征地农民安置一块土地。
结果,由于该补偿方式村委会事先未召开村民会议征求村民同意,后因置换土地数量太少,村民不同意,认为村委会侵害了其利益而发生纠纷,与2009年5月诉讼到法院。
(二)村委会在分配征地款时按本地村民和“外来户”两个标准执行而发生纠纷,占征地款纠纷案件的23.68%。
如某村李某等17户村民在2007经政府批准相继从淮河行洪区迁移至该村,并与其他村民一样在村建设中付出了辛勤汗水,然而,2009年在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村委会研究决定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将其村民分成两种,一种是本地户,按金额分配;另一种是“外来户”既李某等17户村民,只部分发放补偿款。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关注的焦点。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承包土地的实际损失、投资成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声誉损失等。
但是,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为违约方。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如果村委会或者其他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农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程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解决: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赔偿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在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地确定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主体,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收回或利用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以土地级别为依据,而忽视了具体征收对象的人情需求。
过于注重土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农户在征收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2. 补偿方式单一当前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
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征地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3. 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非法征收以及农民维权难等问题。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进设想1. 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人情需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可以采取差额补偿,通过考察农户的生活情况,将征地农户的情况与周边地区平均收入进行比对,使得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可行的非货币补偿方式,比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以及转移支付等,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
3.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以上 三种 纠纷 都 涉 及 到 一个 共 同 问题 , 土地 征用 补偿 即 费 用 的 内容 包 括 哪些 , 它们 各 自的受 益 主 体 的 法 定 资格 条 件
是 什 么 。 只要 明 确 了这 个 问 题 , 这些 纠纷 将 迎 刃 而解 。 二、 土地 征 用 补 偿 费 用 的 内 容及 其 受 益 主 体 的 法定 资 格
《 地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2 规 定 :土 地 补 偿 费归 农 土 第 6条 “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所 有 ; 上 附 着物 及 青 苗 补偿 费 归 地 上 附着 地
物 及 青 苗 的所 有 者 所有 。 用 土地 的安 置 补 助 费必 须 专 款专 征
用 , 得 挪 作他 用 。需 要 安 置 的人 员 由农 村 集 体经 济组 织 安 不 置 的 , 置 补 助 费 支 付 给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 安 由农 村 集 体 经
是 否 享有 分配 权 的 一 种纠 纷 。 当前 , 配 权 纠 纷 集 中 表 现 在 分
以 下方 面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一 户籍与承包地相分离 的情况。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三 十条 规 定 , 包 期 内 , 女 因 结婚 、 婚 、 偶 而迁 移 户 承 妇 离 丧
( ) 三 本集 体 以 外 的成 员 合 法 取 得 本 集 体 土 地 承包 权 , 在 其 承包 期 内承包 地 又 被 征用 的情 况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包者 承 虽 不是 本 集体 成员 。 往 往 因损 失 过 大 而 与 集体 经 济 组织 发 但
一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发包 方 交 回 承 包 地 . 在 承 包 期 内不 得 再 要 但 求 承包 土地 。 前些 年 , 多 青 壮 农 民进 城 务 工 , 种 地 收益 不 许 在
关于土地补偿款村级留存问题的法律思考
问题 。实践 中, 多地方的村 民利 用“ 许 一事一议 ” 的优 势制度安排 , 以村民( 代表 ) 大会 决议 的 法律 形式否定村 集
体对 土地补偿款 的留存权 , 将土地补偿款“ 分光花净” 导致集体经济 实力不 断弱化 , 务村 民的职能 日益 衰弱 , , 服
以至于在 严重的旱 灾面前 , 了组织 乡 丧失 村抗 旱的基 本功 能。文章针对 问题 的成 因分析 , 出 了解 决土地补偿 提
款村 级留存问题的法律 对策。
关键 词 : 土地补偿 款 ; 村级 留存 ; 博弈
中图分 类号 :9 2 3 D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0— 09(0 9 0 0 9 10 5 9 2 0 ) 4— 0 3—0 4
一
、
问题 的引出与沉重
2 世纪 9 0 O年代以来 , 随着我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规模的不断扩张, 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根据我国《 土地管理法》 第4 7条的规定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
于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的主体十分明确 , 实践中的问题并不 十分突出, 而土地补偿 费在分配管理方面则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和纠纷。 在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前 , 村级组织有权根据本村实际情况 , 留存一定 比例的土地补偿款 , 有些地方留
存 的比例 曾达到近 3 %。由于当时基层 民主不够深入 , 5 村务不够公开 , 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 挪用、 私分 村级提留的现象时有发生 , 引发了诸多上访事件甚至村民状告村委会侵权的诉讼案件 , 导致 了村民与村干
关 于土地补偿款村级 留存 问题 的法律思考
崔 艺 红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等进行合理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实际的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人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
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是缺乏对农民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和调查。
2. 安置安居条件差。
农民被征地后的安置地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健全、公共服务配套不足,影响到了农民的正常生活。
有的甚至出现了安置点建设不合理、居住条件差等情况。
3. 补偿款发放不及时。
在实际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或企业迟迟未能按时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影响。
4. 参与决策权不足。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很多时候农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甚至在安置地选址、补偿标准、安居环境等问题上,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
1. 合理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深入农村地区,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制定出能够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应该体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 加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和企业在选择安置地和规划建设的时候,要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对安置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3. 严格督促补偿款及时发放。
政府应当对补偿款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能够按时收到相应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避免因为迟迟未能得到补偿款而影响到农民的正常生活。
4. 加强农民参与决策。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当充分倾听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作为征地安置政策的主要参与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民意满意度。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共5篇)第一篇: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背后的法律思考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国家对其所征土地给予相应补偿,随之产生的纠纷与争议因法律的缺位而大量存在。
首先,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北京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村民阻止京承高速联络线——西统路(简称西统路工程)道路施工,县法院人员强制执行。
强执过程中,村民与执法人员均受伤,10余名村民被拘。
部分村民们称,西统路工程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未确定。
密云法院及密云政府有关部门则表示,该工程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是依据法院裁定。
从此案例我们可得知,由于部分村民阻拦施工,在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后,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村民的强烈反对,可是他们没能够按正常程序反映和提出其不同意见和诉求,最后导致纠纷矛盾加深。
在新农村建设中,类似的纠纷事件呈越来越频繁的趋势发展,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这种农村土地征用纠纷问题的存在,最主要的因素还在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对安置补偿费法院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何执行。
当前的执行现状是,在执行实践中,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法院扣留、提取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往往遇到许多阻力。
法院执行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不得力。
总的来说,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法律规定本身的缺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款的规定,虽然合乎集体所有制,却忽视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对土地的征用而成为虚置,征用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二、协助执行困难。
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不赞成法院扣留、提取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消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协助有局限性;在以村民小组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款普遍采用组有村管的方式。
其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导致的执行困难。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着弊端。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初探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在行使征用权力时,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被征用的农村集体,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土地集体所有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为安置好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补助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也与日俱增,日显突出。
在当前农村,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不存争议,而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出现了部分村民,尤其是农村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大中专学生、外出打工以及“两劳”人员等因权利被限制或剥夺,便接二连三地集体起诉或上访。
2002年以来,我市法院对该类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解决了多起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但自2003年2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之后,我市中院根据会议精神,对该类纠纷不予受理,接着先后就有多起案件当事人手持法研[2001]51号答复,以法院曾经审理过此类案件为由来法院上访、缠访,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也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受理”的讲话材料为据,重申“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该类纠纷法院不应受理”。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无所适从,面临尴尬局面。
那么,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到底该不该受理?应怎样认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主体资格?怎样进行合理分配等?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以初探,以抛砖引玉。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焦点问题及处理原则分析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焦点问题及处理原则分析自从200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为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我院民一庭已审理此类纠纷上百件,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大河西建设的深入开展,此类纠纷案件更是呈上升趋势,并且已有由单个诉讼向群体性诉讼发展的趋势。
由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此类案件存在这矛盾易激化、难调和的特点,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在此,我们想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处理原则的归纳、总结和阐述,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同时希望能够对涉及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分析。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性质。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需要安置的人员丧失具体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
(二)人民法院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处理原则的历史沿革。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直争论较大,而主要争议的焦点均指向了土地补偿费。
因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个人,以及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个人,土地法已有明确的规定,自不待言。
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无论是修正前后的土地法还是最高院的相关答复都有不同的规定。
原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正案)中有土地补偿费不得私分的规定,所以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意见为: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
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探究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下,若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一、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在土地被征用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对于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补偿款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则支付给实际使用人。
这种差异导致了争议的产生,亟待明确法律规定。
二、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之间的约定:若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且双方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2. 土地使用权证: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使用人为承包方,则补偿款应支付给承包方。
若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或遗失,则需根据其他证据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3. 实际使用人:在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若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土地,实际使用人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则应将补偿款支付给实际使用人。
4. 集体经济组织:若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收回土地,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则补偿款应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合理分配给成员。
三、解决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的建议为解决未签订承包合同土地补偿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对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几点法律思考
--------------------------------------------------------------------------------
2006-09-06 08:36:11
土地补偿费的性质
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同,它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土地补偿费也与土地被征收后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同,它只能被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物的所有人和青苗的实际投入人的补偿,被补偿人可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比例较大,而且往往成为土地征收纠纷的焦点。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的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补偿费用分配的问题,因此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同。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一事一议”。
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对村民利益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依法应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可否交由村民自治决定
村民自治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农村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
但由于我国民主制度和民主观念在广大农村地区还不发达,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即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社会,村规民约通常是村民自治的主要途径。
我们在承认村规民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
如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交给村民自治决定,那么对外嫁女等特定人群很可能出现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后果。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前,应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力。
分配土地补偿费能否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
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始终存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基本生活的功能。
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贡献大小没有关系。
既然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则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当然就没有体现所谓“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性。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
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
而对这种“平等性”的保障,也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而进行差别待遇的做法,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均等,而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