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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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重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重构
三 、农 村集体 土地 征 收补 偿款分 配 纠纷 产 生的
原 因
四、农 村集体 土 地征 收补 偿款 分 配纠 纷 中存 在
的 问题
1 . 补偿 费用 分 配纠纷 可诉性 规 定 不 明确 。一 种 观 点认 为 适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2 0 0 5年 《 关 于 审理 涉
及 农村 土地承包 纠纷 案件适 用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有 必要 对承 载 着保 民生 、促发 展 、利 和谐 之 期 盼 的 集体 土地 征 收 制度 ,进行 法理 反 思 与制 度 重
构 。本 文强调从 立 法和 司法实践 两个视 角 ,重新 审视农 民集体 的土地补 偿款 分 配机制 ,重构 土地 补 偿 款分 配机 制和 纠纷 的救 济机制 ,切 实维护集 体土地 所有 权人 和 用益物权 人 的征收 利益 。 [ 关键词]集体 土地 ;分 配机 制 ;司法救 济
( 简称 《 土地 承包 纠纷 的解 释》 ) 第一 条第 3款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 费数额
提起 民 事 诉 讼 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 的规 定 驳
1 . 经济利益的冲突。受益主体不 明确 ,补偿金 分 配不 合理 。 目前从 灶 地管理’ 法》 的实施 细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总第 7 9 期)
农t - . j -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款 分 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制 度 重 构
刘 斌
(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 摘要]土地是 农 民的衣食 之 源 、生存之 本 ,农 村征 地补 偿 与被 征地 农 民利 益 息息相 关 。 因此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收工作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经济纠纷也屡见不鲜。

当冲突发生时,受损方通常需要追求法律救济途径,以保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就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途径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最直接的途径便是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解决。

行政救济途径具有程序简便、操作容易的特点,而且在解决部分问题时效果显著。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上访上访是指受损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政府反映问题的行为。

通过上访,受损方可以向政府部门直接反映问题,并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上访的优势在于不需要理会复杂的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引起政府的重视。

但是,上访需要时间和精力,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

2. 信访信访是另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通过书面信访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

相比于上访,信访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政府机构,更加方便。

同时,一封合理且有力的信访信件也可以引起政府的重视,并带来解决问题的可能。

但是,信访途径存在诉求被忽视或者得不到及时回应的风险。

3.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责任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复议,并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行政复议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快捷,而且复议机关对征收决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但是,复议结果仍然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期望。

二、司法救济途径当行政救济途径无法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济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它以法院为主要解决机构,程序相对复杂,但有明确的法律适用和法官裁决。

常见的司法救济途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起诉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一、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解决对于这一类纠纷的解决,即村民委员会和征地政府之间因为征地补偿款标准、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纠纷,目前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各地的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救济。

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该规定确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但是并没有规定必要的裁决程序,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各省在2006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但是,截至2007年5月底,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甘肃、河南、浙江、天津、江苏正式出台了《裁决办法》,其他省份仍然没有可供裁决的程序性规范。

2、司法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该项规定明确了取得相应补偿是承包户的一项民事权利。

承包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法院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征地补偿维权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1。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怎样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争议。

由于土地征收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补偿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保护农民权益,需要合理、公正地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下面将从法律意见、调解协商和诉讼解决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法律意见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首先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判断。

相关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了补偿标准和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如果发现征收方存在补偿不合理或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律机构寻求法律支持。

法律意见的支持将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商除了法律途径外,调解协商也是解决土地征收纠纷的常见方式。

调解协商的核心是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调解协商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的早期开始,相对来说较为灵活,可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

调解协商的过程需要充分倾听双方的意见,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并通过沟通、妥协等方式达成一致。

在调解协商过程中,调解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尤为重要。

调解协商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面子和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诉讼解决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协商解决时,一方或双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是通过法律途径,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诉讼解决的特点是程序繁琐、费用较高、耗时较长。

但它也是解决严重纠纷的有效手段。

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诉讼解决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解决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胜诉方有权利要求败诉方支付一定的赔偿。

综上所述,处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需要结合法律途径、调解协商和诉讼解决三个方面。

法律意见能够提供合法支持和法律依据,调解协商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诉讼解决则是对严重纠纷的有效手段。

当遇到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法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针对土地侵权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 寻求和解,当发生土地侵权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
或调解的方式寻求和解。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
者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和解无法达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
侵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解决纠纷。

3. 寻求专业帮助,在处理土地侵权纠纷时,当事人也可以寻求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供
法律意见,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协商。

4. 咨询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咨
询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行政机关,寻求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这些
部门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和指导意见。

5. 调解仲裁,除了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解决。

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处理土地侵权纠纷需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诉讼解决、寻求专业帮助、咨询相关部门以及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并严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法因情况而异,但以下几种方法对于大部分情况来说是比较有效的:
1. 协商解决:有时候,纠纷可能是因为存在误解或者信息不完全导致的,所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双方可以就土地使用、权益划分等问题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这种解决方法可以减少成本并且能够帮助维护关系。

2.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找到专业的法律团队,能够帮助您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调查证据、代表您在法庭上辩护等等。

3. 仲裁:如果双方都同意,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可以比较快速的解决争议,通常还比较经济。

不管采用哪种方法,我们都需要尽快解决争端,以避免进一步的问题和成本。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对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如何有效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利用法律途径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对涉及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分配纠纷,具有裁决权。

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缓解纠纷和平稳过渡的效果。

二、通过冲突调解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一种相对于诉讼而言的和解方式,相较于诉讼而言劣势是其缺乏法律约束力,但调解有利于减轻诉讼成本,维持当事人关系,对决策效率的提升也是有优异效果的。

三、运用政府部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在一些重要节点上,政府有责任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

政府部门可以促进对话交流,疏导情绪,协调解决纠纷问题,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

在此基础上,协调组织与实施地方政府、部门之间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寻求妥善解决土地补偿各方利益博弈问题,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才是成功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关键。

四、开展宣传教育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对土地征收的政策、补偿标准、程序和规定进行宣传教育,是有效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开展公示等,向广大群众普及土地征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避免由于信息不足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所述,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一个系统化的问题,只有通过政策、法律、宣传、和解等多种途径综合考虑,才能达到有效的解决纠纷的目的。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法律法规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在中国,土地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差异,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到土地权益、补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一,依法明确权益保护。

在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流转等权益主体的地位和权益保护鉴定,进一步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首先,依照国家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民代表行使。

这意味着征收补偿应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

因此,在土地征收时,必须明确村民代表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补偿款项的合法合理分配。

其次,农村个人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政府征收时应依法合理补偿个人土地使用权,并保护个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国家实施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示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第二,建立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合法专门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首先,政府经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程序和实施方式,减少了不合理征收和补偿的可能性。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涉及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

政府设立了独立的仲裁机构或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节和裁决,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

仲裁决定具有约束力,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纠纷处理的时间。

此外,政府还支持建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争议。

调解机构由政府组织村民代表、专业人员和律师等组成,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形成共识,避免了农民对政府的长期不满和不信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权利救济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权利救济路径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权利救济路径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并在征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在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流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但是,由于征收涉及的利益面广,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出现矛盾,就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权利救济。

一、权利救济的基本流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可以通过以下权利救济路径进行维权:1. 协商谈判集体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开展前期的调查和摸底,邀请农民代表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启动征地程序。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与征地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发生的问题。

2. 立案申诉如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争议,征地对象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向行政复议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申诉。

在立案申诉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依法履行复议和起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信访投诉征地对象也可以通过向发起征地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书面信访和口头投诉,反映出土地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政府部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得到公正的裁决。

4. 调解和仲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各种矛盾纠纷,征地对象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请求调解、仲裁,尽量协调解决纠纷。

通过调解和仲裁,可以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互利共赢。

二、维权的几个关键问题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对象维权的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及依法途径申请权利救济。

以下几个问题在维权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1. 合法性证明征地对象必须要凭借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自己的土地合法使用权,否则将无法申请权利救济。

2. 维权方式选择权利救济的方式有多种,征地对象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才能达到最优的维权效果。

土地纠纷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解决方法

土地纠纷解决方法土地纠纷是指涉及土地权益的纠纷,包括土地承包、征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

由于土地资源有限且利益复杂,土地纠纷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

解决土地纠纷需要依法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土地纠纷的方法:一、法律途径1. 诉讼解决:当土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土地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有效解决纠纷。

3.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渠道,协商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纠纷。

二、行政途径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土地处理决定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判决。

三、协商解决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以和解的态度解决纠纷,通过双方互相迁就和妥协,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当事人可以寻求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帮助和协调,通过协助调解、组织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

政府部门可以发挥咨询、调解、协调、监督等职能,推动土地纠纷的解决。

四、依法保护1. 政府部门应依法保护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2. 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地权益的认知和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减少和预防土地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合法维权。

六、改善土地管理机制1. 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征收、使用权转让等流程规范,提高管理效能,减少纠纷发生。

2.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合力,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当事人解决土地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预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

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以民事主体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又作为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对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管理权、处罚权等。

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

当前在我国,行政合同的概念仅限于理论探讨,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自行摸索,各自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由于判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此类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来审查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更使土地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行政合同对兼有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同,其属性应以居于主导、核心地位的那一种法律关系来认定。

如果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导,则是民事合同。

毋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然具有契约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质。

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循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适当、全面、及时的原则。

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为签约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门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体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以及单方对合同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

无论是在合同的签订中还是履行中,作为出让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主导核心地位。

土地征收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土地征收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土地征收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征收过程中也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

针对这些纠纷,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救济途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土地征收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展开探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当公民或法人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时,可以向征收决定的作出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简单、便捷,可以对征收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帮助解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行政判决、裁决、决定等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当征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救济。

行政诉讼程序会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通过司法审查解决土地征收中产生的纠纷。

三、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各方由仲裁机关依法处理争议的一种民事解决方式。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争议方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程序等有分歧时,可以选择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促使各方达成争议解决的共识。

四、诉讼和解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终止诉讼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争议各方愿意通过协商达成妥协时,可以选择进行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强调各方的平等地位,注重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了诉讼成本,对于促进土地征收纠纷的妥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五、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争议各方对土地征收涉及的具体问题需要明确裁决时,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

行政裁决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总结起来,土地征收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诉讼和解和行政裁决等。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

在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分配给村民的不到5%。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从此,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时确立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成为今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主要来源。

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一、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1)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2)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3)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4)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5)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1)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2)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三、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农村耕地占用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耕地占用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耕地占用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农村耕地占用问题一直是中国农村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被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给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影响。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农民可以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寻求行政救济。

农民在遭受耕地占用后,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土地管理部门对占用土地的界定和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责令违法行为停止,并进行相关处理。

此外,农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救济途径相对较为便捷,可以尽快解决纠纷。

二、司法救济途径农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如果农民与占用者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农民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占用者退还耕地或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此外,农民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争议。

仲裁和调解都是一种非诉讼的方式,可以更加快捷地解决问题。

三、律师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我国设立了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

如果农民自身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或者不了解法律程序和细节,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会帮助农民分析纠纷案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等服务。

四、行业协会组织在农村地区,也有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例如农民合作社、农民工会等,可以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这些组织会积极协助农民维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使农民得到更加全面的法律救济。

在农村耕地占用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中,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最常见的途径。

农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救济方式。

同时,政府应加强对耕地占用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耕地资源的保护,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和救济途径的确切执行,才能有效解决农村耕地占用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作者:方军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745 更新时间:2011-6-23【摘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当前多发的一类典型行政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行政争议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得十分明确。

实践当中,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性质存在不同理解,相对人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为了保障被征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法律关系全面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协调一致的解释,明确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相对人同时有权就该类行政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法律救济【全文】一、导言:四个案例背后显现的法律难题案例之一:安徽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的袁家芝和胡起东是“老信访”,他们从1999年10月以来一直为增加被征用的800多亩土地补偿款到各个政府部门上访。

2005年,他们得知了一个新渠道:让省政府“裁决”。

虽然他们并不知道“裁决”到底是什么,但问题还真解决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22日裁定:每亩6000元标准,发放到户,芜湖市政府收到裁决之日60天内,查清支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据了解,截止2004年底,安徽省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区之一,已经建起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而另外两个地区湖南和重庆则于2001年就开始“试水”。

目前,三省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都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而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也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国土资源部门来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免给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感觉。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龙舟告诉记者:在裁决制度草创之初,湖南省曾提出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裁决工作,但最终还是由国土部门负责。

土地权属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土地权属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土地权属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今天修改了一份当事人自己写的民事起诉状。

案子看似很简单,当事人也可能把案子想简单了。

原、被告的山林地接壤,被告乘原告不在家之际,在原告山林地上搭建了茅房,并砍伐了原告两棵树并将其变卖。

之后,被告一直占据原告部分山林地。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忍无可忍之下,原告才准备起诉被告。

原告主要诉求是:一是,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其侵占的山林地;二是,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两棵树木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山林地上所建的茅房。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处理起来却是十分复杂的。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案是属于土地侵权类案件,还是属于土地权属类纠纷?表面上看,被告侵占原告山林地,属于侵权类的纠纷。

但事实上,被告之所以侵占原告部分山林地的原因在于,被告认为其自己系该土地的使用权人。

而原告目前确实没有其系该山林地使用权人的权属凭证。

所以,本案实质上属于土地权属类纠纷,而不是土地侵权类纠纷。

之所以要区分案件是属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还是土地权属类纠纷,原因在于,两类案件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

土地侵权类案件,原告可以侵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但是,土地权属类纠纷,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11.30)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调解(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如果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

所以说,在土地权属类案件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步,而且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很多时候,不得不说,看似简单的案件,实际上有可能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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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

在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直接分配给村民的不到5%。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从此,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的原则被解禁,同时确立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分配成为今后村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补偿费是村民获得土地补偿的主要来源。

由于村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土地补偿费大量流失,引发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村民、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大量纠纷发生,主要三大类:
一、村民不平等待遇侵权类纠纷
(1) 侵犯“男到女家”落户及其所生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2) 侵犯未迁出户口“外嫁妇女”及其子女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3) 侵犯离婚后没迁出户口或再婚子女入户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4) 侵犯由外村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5) 侵犯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平等分配权纠纷;
上述集体组织成员在村委会制定《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时往往被少分配甚至不分配,他们的平等分配权被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土地补偿费被有关单位截留侵权类纠纷
(1) 村委会截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2) 乡镇政府截留村委会或村民小小组土地补偿费纠纷;
三、是否分配土地补偿费纠纷
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纠纷往往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的明确决定不分配土地补偿;有的决定分配比例;有的全部分配。

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纳入法院受理范围,结束了长达20余年的理论、司法的争议。

上诉纠纷案件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农村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救济途径体组织成员,因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除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

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

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

如果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必须贯彻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做出处理。

3、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

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

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

要依法坚决纠正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

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定。

村民在依法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如何把握“当事人适格”是一个疑难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

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

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
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

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是“诉的利益”的体现。

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这是由法院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政治体制理论所决定;(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这是由审判机关现阶段的力量所决定。

第2、第3款条件虽然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甚相符,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司法条件下,也是实践中的不得已的做法。

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制定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这里规定三个权利主体,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大多数村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在生产大队撤消后没有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由于村委会的成立代替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行使土地管理权,代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土地补偿费,是目前土地补偿费纠纷的主要诉讼主体;三是村民小组,某些地方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土地界限,由村民小组管理土地或行使土地发包权,土地补偿费由村民小组领取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分配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主体和诉讼主体。

三、“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是制定土地分配方案的前提条件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时,必须是已经收到了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否则《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效力。

四、《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村民起诉的前提条件
村民权利被侵犯的标志是《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如果《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没有制定、未通过或未实施则不构成侵权,村民就没有起诉的条件。

五、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是确定分配资格的时间界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土部门公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权参加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村民资格确定的时间界定,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六、当地政府对《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处理。

因此,各地村民在争取土地补偿分配权时注意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目前,山西省已经出台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其他省市正在制定中。

土地征收法律维权中心主任律师阎凤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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