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以便为相关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法律机构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人体损伤程度分类和评定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评估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以便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2.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如下:2.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为最严重等级,表现为:- 意识丧失,持续植物状态;- 意识存在,但持续昏迷;- 意识存在,但大脑功能完全丧失,如严重智力障碍;-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持续他人照料。
2.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大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重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器官移植后;- 严重智力障碍,需持续他人照料。
2.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偶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部分丧失;- 中度智力障碍,生活能基本自理。
2.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轻度智力障碍;- 器官缺失或功能轻度丧失,如肢体功能轻度障碍;- 轻度视力、听力、言语障碍。
3. 鉴定程序残疾评级鉴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申请人(伤者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2 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
3.3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受伤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3.4 出具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出具残疾评级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果。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人身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是司法鉴定和医疗赔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在进行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诊断、临床表现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
一、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人体功能障碍等级》的相关标准,将身体功能障碍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其中,轻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基本生活自理的程度;中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对日常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重度功能障碍指的是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合功能障碍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二、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了日常生活自理、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将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独立自理、部分依赖、完全依赖三个等级。
独立自理指的是被害人能够完全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部分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部分帮助或辅助设备;完全依赖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全面帮助或依赖他人照料。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具体表现,进行科学的评定。
三、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是评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又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劳动能力评定标准》,将劳动能力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在原有职业或其他适当职业中仍能从事一定工作,但因残疾程度不同,劳动能力有所减弱;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被害人因受伤或疾病需要暂时休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意外伤害事故时常发生,如何准确评估受伤者的损伤程度以及进行合理的保险赔付,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保险赔付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如何正确运用这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统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共分为九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评定书的制作和附则。
其中,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工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保险产品的伤残评定,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分为八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和附则。
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异同1.相同点:两个标准都旨在规范损伤程度评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同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注重于司法鉴定领域,侧重于对人体损伤程度的专业性、权威性要求;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更注重于保险行业,侧重于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五、如何正确运用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1.损伤程度鉴定流程:首先,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其次,对受伤者进行临床检查、辅助检查和功能评定;然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最后,出具鉴定意见。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的致残程度鉴定。
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当时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所致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鉴定。
1.4鉴定时机:
鉴定应当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伤残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严重残疾,五至七级为中度残疾,八至十级为轻度残疾。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来进行的,主要依据伤者的具体伤情和受伤部位进行评估。
具体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伤一级:如果伤者的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偏瘫、截瘫伴有大便和小便失禁、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重度
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则属于重伤一级。
2.重伤二级:如果伤者有重度视力、听力和视野障碍,或者伴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有严重畸形,或者有四肢
重要神经损伤等,则属于重伤二级。
3.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但是对肢体、容貌或者听觉、视觉等功能有中度障碍,
或者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则属于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4.轻微伤:如果伤者的损伤程度轻微,未达到轻伤标准,则属于轻微伤。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全文英文回答:1. General Provisions.1.1. These standards are applicable to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bodily injuries i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1.2.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Human Body Injury Disability Assessment Standard" and the "Assessment Rules for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of Human Body Injuries" formula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1.3.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conducted by a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designated by the provinci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1.4.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be composedof medical experts in various specialties, including orthopedics, internal medicine, neurology, surgery, rehabilitation, and forensic medicine.2. Assessment Criteria.2.1. The assessment of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riteria:(1) The nature and severity of the injury.(2) The functional impairment caused by the injury.(3) The duration of the injury.(4) The age, occup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factors of the injured person.2.2.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shall be classified into ten grades, with Grade I being the most severe and Grade X being the least severe.3. Assessment Procedure.3.1. The injured person shall apply for a disability assessment to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3.2.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examine the injured person and review the medical records.3.3. The disability assessment agency shall issue an assessment report within 30 days of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3.4. The injured person may appeal the assessmentreport to the provinci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ithin 30 days of receiving the report.4. Legal Liability.4.1. Any person who violates these standards shall be subject to legal liability.中文回答:1. 总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人体受伤程度的不同,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在司法、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在司法领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可以帮助法院确定赔偿金额;在医疗领域,可以为医生提供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在社会保障领域,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
因此,准确、科学地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评定,二是残疾程度的鉴定。
在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考虑损伤的部位、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在鉴定残疾程度时,需要考虑残疾对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下面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受伤部位、损伤程度、持续时间等。
受伤部位是指损伤发生的具体部位,比如头部、胸部、腹部、四肢等。
损伤程度是指损伤的严重程度,可以根据损伤的轻重分为轻伤、中伤、重伤等级别。
持续时间是指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持续的时间长短,可以根据持续时间的长短分为暂时性损伤和永久性损伤。
评定损伤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
其次,鉴定残疾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残疾对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日常生活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等;工作包括工作能力、职业选择范围等;社会参与包括社交能力、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等。
鉴定残疾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应用这些标准时,需要科学、客观地评定损伤程度和鉴定残疾程度,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科学、公正的服务。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残疾程度的鉴定对于受害人的康复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损伤的性质,包括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二是损伤的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三是损伤的范围,包括轻伤、中伤、重伤等;四是功能障碍的程度,包括活动障碍、感觉障碍、语言障碍等。
其次,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不同的损伤情况,有着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例如,对于外伤的鉴定,需要考虑损伤的范围、深度、复杂程度和愈合情况;对于烧伤的鉴定,需要考虑烧伤的面积、深度和部位;对于冻伤的鉴定,需要考虑冻伤的程度、范围和愈合情况;对于中毒的鉴定,需要考虑中毒的原因、程度和影响等。
再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有着准确的判断能力。
同时,鉴定过程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执行需要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司法领域,鉴定结果常常作为判决和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鉴定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公正地评价人体损伤程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文档详细阐述了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标准概述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事故对人体功能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
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至十级依次递减,等级越高,损害程度越严重。
三、鉴定标准内容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要特别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双重全肺切除术;- 心脏瓣膜置换术;- 永久性人工肾(肾移植)术;-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系统治疗后仍残留严重精神障碍,需长期住院治疗。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较大程度依赖他人护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不足0.3);-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 丧失言语能力。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可基本自理。
具体判定标准包括:- 丧失一眼视力(矫正视力0.3-0.6);- 丧失一只手臂或一条腿的功能(如手指或足趾缺失);- 丧失听觉一只耳朵(听力损失大于40分贝);- 丧失言语能力部分。
4. 四级至十级伤残四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工伤事故导致人体不同程度的功能损害。
具体判定标准根据伤情具体情况划分,包括:- 骨折、关节脱位、器官损伤等;- 功能障碍、疼痛、麻木等;- 需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四、鉴定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 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将资料提交给鉴定机构;4.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工伤待遇。
五、结论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伤残鉴定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进行确定的。
具体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度划分为以下级别:
一级伤残:人体的主要器官或者多个器官完全丧失功能的,或者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
二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丧失一项劳动能力的,或者其他综合丧失能力,有满意自理能力或者参与社会生活的。
三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中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级伤残:因病或者损伤造成终身轻度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的评定标准包括了身体功能丧失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社会参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伤残鉴定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阅。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
定是评估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常用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无影响,能
够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2. 二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轻微影响,但不影响正常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三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但仍能够进行部分日常生活和工作。
4. 四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只能进行有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5. 五级伤残:指人体损伤后对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严重影响,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注意事项
- 伤残等级鉴定应由专业医生或鉴定机构进行。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依据详细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数据进行确定。
-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承认和应用。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一、前言为了保障因工致残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本标准旨在客观、公正地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体损伤所导致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以便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提供依据。
二、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所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
2. 残疾等级鉴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3. 残疾等级鉴定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按照本标准进行。
三、残疾等级划分本标准将残疾等级划分为十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残疾1.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导致生命维持困难。
2.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二级残疾1. 器官缺失或功能重度受限,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重度受限。
2. 存在严重并发症,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重度受限。
三级残疾1. 器官缺失或功能中度受限,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中度受限。
2. 存在较严重并发症,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中度受限。
四级残疾1. 器官缺失或功能轻度受限,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轻度受限。
2. 存在较轻并发症,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轻度受限。
五级至十级残疾根据器官缺失或功能受限程度、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程度由高到低进行划分。
四、鉴定程序1. 申请:由用人单位、伤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医疗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 出具鉴定意见:医疗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4. 公示:医疗机构将鉴定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 送达:公示结束后,医疗机构将鉴定意见送达申请方。
五、鉴定依据1. 病历资料:包括受伤人员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2. 影像学资料:包括受伤人员的X光片、CT片、MRI片等。
3. 临床检查:包括受伤人员的体格检查、功能检查等。
4.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受伤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工资标准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是对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下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丧失生命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即无法生存或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呼吸、进食、排泄等。
2. 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极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3. 重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能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他人照料。
4.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辅助设备和他人照料下,能够进行一些自理活动。
5.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轻度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人照料,但仍能基本独立进行大部分
的生活活动。
6. 轻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轻微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照料,但能够基本独立进行大
部分的生活活动。
7. 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未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不需要他人照料。
以上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鉴定时应根据具
体的损伤情况和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等级
划分。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内容基于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具体
的鉴定结果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是指根据人体的损伤程度评估损伤对个体的功能影响,从而确定是否出现残疾以及残疾的程度。
这一标准被广泛用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司法鉴定等领域,以提供补偿、赔偿和评估等服务。
人体损伤包括生理上的伤害、异常和病变,可以是由外部力量引起的,如交通事故、坠落、刀伤等,也可以是由内部原因引起的,如疾病、手术等。
损伤的程度与残疾程度密切相关,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则是评估损伤对个体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
一般来说,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包括身体功能损伤和社会功能损伤两个方面。
身体功能损伤评估个体在身体方面的损伤程度,包括结构和功能缺陷。
结构缺陷指的是身体各器官、系统的异常或缺失,如肢体残缺、视力丧失等;功能缺陷指的是身体功能障碍,如肌肉无力、听力受损等。
社会功能损伤评估个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损害的程度,包括活动与参与的能力。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残疾程度通常分为四级: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和极重度残疾。
轻度残疾指的是损伤对个体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产生某些限制,但不影响日常生活独立;中度残疾表示损伤对个体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明显限制,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重度残疾指的是损伤对个体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限制,完全或部分丧失独立性;而极重度残疾表示损伤对个体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完全丧失,需要持续的全方位护理和支持。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损伤个体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在医疗保险中,这一标准可以用于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在工伤保险中,可以确定工伤赔偿的额度和期限;在司法鉴定中,可以提供评估残疾程度的依据。
然而,人体损伤程度致残标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
其次,标准的制定和更新需要考虑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适应人们对公正和合理的需求。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因伤致残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多见的情形,⼈体损伤程度系⽤于认定涉案⼈员是否构成犯罪及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那么⼤家知道⼈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标准将⼈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级(⼈体致残率100%)到⼗级(⼈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判断依据:依据⼈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鉴定。
受伤⼈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扩展资料《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残疾⼈证不收取⼯本费。
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以及照⽚等费⽤,原则上由申请⼈个⼈⾃理;有条件的地⽅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条残疾⼈证只限持证⼈本⼈使⽤,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
第⼗九条残疾⼈证有效期⼗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证交回。
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销毁。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体损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作⼈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1. 概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是指对人体因外伤或疾病导致的功能障碍进行医学评估,以确定其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医学评估流程和方法,以帮助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2. 鉴定流程2.1 初步评估在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前,首先进行初步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病史采集:了解受伤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 体检:观察患者的一般状况,检查生命体征等。
- 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以了解损伤部位及程度。
2.2 详细评估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神经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意识、感觉、运动功能等。
- 心血管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心率、血压、心脏杂音等。
- 呼吸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呼吸频率、肺部啰音等。
- 消化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腹部包块、压痛等。
- 泌尿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膀胱功能、肾脏损害等。
- 肌肉骨骼系统检查:检查患者的关节活动度、肌肉力量等。
- 心理评估:了解患者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等。
2.3 功能评估功能评估是指对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如进食、穿衣、洗澡等。
- 工作能力:了解患者是否能完成原有工作或需调整工作内容。
- 社会功能:了解患者的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2.4 残疾程度评定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结合相关医学标准,对患者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 伤残等级评定: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 生活能力评定:如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等。
- 工作能力评定:如可重返工作、需调整工作、无法工作等。
3. 鉴定方法3.1 医学检查通过问诊、体检、影像学检查等方法,了解患者的身体状况,为残疾程度评定提供依据。
3.2 功能测试通过特定测试方法,评估患者在不同方面的功能状况。
例如:- 运动功能测试:如Fugl-Meyer量表、Barthel指数等。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程度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程度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致残程度的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医学标准制定。
以下是中国大陆的相关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因疾病、创伤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器官功能缺陷或障碍,需要接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保障和帮助的人员。
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将残疾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度残疾人。
3.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等单位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轻伤、重伤、特重伤和极重伤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包括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运动系统、感觉器官、皮肤等方面的损伤程度。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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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 国际劳工组织(ILO)《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指南》:根据身体功能、活动能力、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将损伤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2. 中国《伤残人员评定标准》(GB/T 16 863-2005):根据身
体功能、外貌、肢体功能和活动、听力、视力、言语等方面,将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3.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伤鉴定办法》(JT/T 929-2004):根据伤残程度、损害范围、损害后遗症等方面,将损伤程度分为轻、中、重三级。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1.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一般原则、定性标准、定责规定等,用于鉴定交通事故责任。
2.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办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形态特点鉴定、车辆碰撞特点鉴定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等方面的具体鉴定要求。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 中国保险协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基本经营规范》:规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伤残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残事由、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等。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行业标准》(T/CIRC05-2017):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用于统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计算公式。
3. 中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标准》:规定了在不同伤残程度下,人身保险公司应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用于相关行业和机构对人体损伤、交通事故和人身保险伤残进行鉴定、认定和评估,以便确定责任、理赔以及给付保险金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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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 中度尿崩症。 2.7.8 面部瘢痕形成 30cm2 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 面部轻度毁容。 2.7.10 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 外鼻部缺损 2/3 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 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 双眼低视力 1 级。 2.7.14 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 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 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 舌体缺失 1/2 以上。 2.7.18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 器质性失音。 2.7.20 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 一肺叶切除。 2.7.22 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 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 肝切除 1/3 以上。 2.7.25 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 胰切除 1/3 以上。 2.7.27 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 1/2 以上。 2.7.28 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 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 一侧肾切除。 2.7.31 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 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 3 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 3 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 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 3 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 6 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 6 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 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 23 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 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 1 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 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 2 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 5 级,伴另一眼低视力 1 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 1 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 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 2.2.2 三肢瘫(肌力 2 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 1 级)。 2.2.4 截瘫(肌力 2 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 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 5 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5 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6.12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 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 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 12 枚以上。 2.6.15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 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 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 肝切除 1/2 以上。 2.6.22 胰切除 1/2 以上。 2.6.23 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 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 1/4。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5 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 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 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 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功能丧失 80%以上。 2.6.29 双手掌缺失 50%以上。 2.6.30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 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 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 50%以上。 2.7 七级残疾 2.7.1 轻度智力障碍。 2.7.2 三肢瘫(肌力 4 级)。 2.7.3 单肢瘫(肌力 3 级)。 2.7.4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 Budd-Chiari 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 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 4 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 5 级,伴另一眼盲目 3 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 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 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 3、4 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 3、4 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 则
1.1 制定依据 1.1.1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 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 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 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 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 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 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