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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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的部位、程度、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伤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损伤:根据伤情轻重,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和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例如,对于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等损伤,根据其损伤程度和后遗症影响,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2.面部损伤:对于面部软组织损伤,如面部软组织挫伤、撕裂等,根据其
损伤程度和愈合情况,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肢体损伤:对于肢体骨折、关节脱位等损伤,根据其损伤部位、程度、
后遗症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4.身体其他部位损伤:对于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如内脏器官损伤、皮肤
损伤等,根据其损伤程度和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
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人身损伤鉴定时,应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

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

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

1鉴定原则4。

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

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6页(P126-130,134)【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标准【作者】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5.1 颅脑、脊髓损伤5.1.1a 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

【理解与适用】本条植物生存状态是指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功能严重障碍,临床表现:(1)自身无意识,对外界无反应;(2)对视、听、触及有害刺激无精神行为反应;(3)无交流、表达能力;(4)睡眠-睁眼周期存在;(5)下丘脑、脑干机能尚保留(呼吸、心搏、脉搏及血压等);(6)大、小便失禁;(7)颅神经及脊髓反射存在,但易变动,同时脑电图活动、脑干诱发电位存在。

临床上把“植物生存状态”分为三型:即时间在1个月之内者称为“暂时性植物生存状态”;持续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者称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超过3个月者则称为“永久性植物生存状态”。

【鉴定要点】(1)重度颅脑损伤后临床表现为植物生存状态;(2)影像学检查显示大面积脑组织坏死改变;(3)持续植物状态应与昏迷、闭锁综合征、功能性不反应状态及脑死亡等鉴别。

5.1.1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伤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5.1颅脑、脊髓损伤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

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

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

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

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

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

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

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

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

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扩散。

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

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不安全区”。

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停止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

(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含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含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暴露。

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

依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

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摘要:颅脑损伤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工作,借助该鉴定结论可辅助案件性质判定。

颅脑损伤的类型丰富多样,致伤原因众多,因此需采取科学鉴定方法以获得准确结果。

在文章先对颅脑损伤内涵及类型进行简要分析,然后探讨颅脑了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损伤程度鉴定方法,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标准近年来,随着因颅脑损伤造成伤害及死亡的案例越来越多,对颅脑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也逐渐成为案件处理中一项比较关键的工作。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以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是比较专业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颅脑损伤及其鉴定做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进一步使鉴定颅脑损伤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颅脑损伤概述主要是指受外力冲击所致颅骨、脑组织及头皮等受破坏因此功能性障碍情况。

在多种形刑事案件中,颅脑损伤的发生率比较高,且该损伤引发的死亡率居首位。

引起颅脑损伤的常见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高空坠落及利器致伤等,且创伤因素的不同也会导致损伤性质及程度存在差异。

针对颅脑损伤情况,法医学工作人员在进行损伤的鉴定中,应对诊断病理及检查资料进行复核,借助仔细的分析以最终得出科学的法医鉴定结果。

二、颅脑损伤的具体分类就颅脑损伤的分类而言,其方式有多种。

一般较多的是将其分成颅脑损伤、头皮损伤和脑损伤三类,尤其脑损伤是比较关键的,并且在具体的损伤情况中,这三者可能相伴随而发生,也可能只有一种损伤情况存在。

除去这种划分方式之外,颅脑损伤依据其方式和机体的差异还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的几种类别。

首先,根据损伤发生的时间可以将其分为继发性损伤和原发性损伤。

前者指的是脑部受的伤在经历了一个时间段以后发生病变,而后者指的是像脑震荡这样的脑部在受到外力的作用后造成的直接性损伤。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损伤,其在医学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般地,前者需要及时处理和正确的护理,开颅手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而后者则大可不必进行该项手术,其当时直接造成的伤势对之后治疗的效果会造成较大影响。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人类的脑部是全身最重要的中枢器官,他控制着人体的各种高级指令和反射活动,脑部结构的复杂性使其成为了刑事案件中最易遭受打击的部位,同时也是其他非刑事案件中最易受损伤的部位。

所以导致了颅脑损伤是全世界中损伤致死的最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案件的发展,颅脑创伤的发生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只增不减,所以颅脑损伤鉴定成为了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情形之一。

标签:颅脑;损伤;法医1损伤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从法医学角度,颅脑损伤是颅损伤和脑损伤的头部外伤的总称。

颅损伤包括头皮损伤和颅骨骨折,脑损伤包括闭合性和开放性脑损伤。

由于脑部结构的复杂性,导致了颅脑等各个部位的生理功能及解剖结构都不尽相同,同时也导致了颅脑损伤的类型种类很多。

在颅脑损伤的同时,可能伴随着其他并发症的发生,所以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与医生的临床诊断在有些情况下不一致如果法医人员对医生临床诊断不细致的分析,则会导致法医鉴定错误的情形发生,致使案件的真相被掩盖。

2鉴定颅脑损伤所必备的条件2.1意识障碍是脑损伤的重要症状之一意识障碍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

原发性意识障碍是指由于头部遭到撞击而引起的脑部机能出现障碍,这种障碍是立即显现的,原发性的意识障碍与外力作用之间没有间隔期,而外力作用停止后的数小时或数日出现的意识障碍是典型继发性脑损伤的症候,这说明继发性障碍于外力作用之间具有一定的潜伏期。

2.2有神经系统局灶性的症状和体征大脑皮层的不同部位统称为脑功能区,大脑皮层的各部分相互协作,如果某一部分受到损伤,则会出现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局限灶的,症状和体征,例如单瘫、偏瘫、失语,因而法医鉴定过程中,这不是困难的步骤。

2.3生命体征有改变体温、脉博、呼吸速度、血压等的变化是判别脑损伤程度和伤情变化的重要指标,大多数脑损伤体温有上升现象,严重脑损伤者的体温,脉搏,血压等会随着损伤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2.4脑脊液的改变脑脊液不同程度血性改变可证实有脑挫伤或颅内出血,血液流人蛛网膜下腔的结果,作腰穿时只要能排除腰穿操作时造成的血染脑脊液、脑损伤即可认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本标准中有关面颅骨损伤后遗症的致残程度分级具体条 款较多,包括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眼眶骨折致眼球 突出下降、鼻尖或者鼻翼缺损、张口受限、咬合紊乱或 者咀嚼困难等条款规定,均应参照相应具体条款规定进 行。本节所列的5.10.2.1属于面颅骨骨折后遗症的“兜 底”条款,是指上述以外致残情形的补充规定,主要针 对面颅骨骨折后遗影响面容而言,并不针对其他面部器 官的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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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 5.10.2.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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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颅骨缺损
5.9.2.2
颅骨缺损25.0cm2外伤或者外伤后因治疗需要,造成 的颅骨局限性缺损。本标准5.9.2.2所称“颅骨缺损”相对 于5.10.1.8“开颅术后”而言,是指不但存在颅骨缺损面 积达25cm2,且无论在手术当时还是在二期治疗阶段,均难 以或无法采用骨瓣原位覆盖、肢体骨移植以及异体骨移植 ,以及各种人工代用品修复治疗,将永久遗留颅骨缺损的 情形。
头面部损伤常导致面颅骨单发或者多发性骨折,也称为面颅骨 复合性骨折,可借助CT薄层扫描进行全面诊断。对于复杂的面 颅骨骨折,多需采取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或者依靠颌间牵引复 位固定等治疗方法,但均可能导致无法达到完全的精确复位, 而遗留不同程度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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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 条款说明
②颧骨(包括颧弓)骨折,经手术治疗或者非手术治疗,遗留骨 质缺损或者畸形愈合,影响面容。
上述规定中的骨质缺损应是指相应面颅骨骨折愈合后医学影像学 检查可以确证存在的骨质部分缺失,并因该骨质缺失使一侧骨的 形态结构失去完整性,两侧失去对称性。“畸形”是指相应面颅 骨骨折端呈现明显错位、分离,虽经治疗已达愈合程度,但未达 良好的解剖复位,骨折处与健侧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对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神经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神经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神经损伤一、引言1. 脑神经损伤是指大脑及其周围神经组织、脑血管和颅骨的损伤,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种损伤类型。

2. 脑神经损伤的鉴定对于人体健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脑神经损伤的分类1. 脑神经损伤根据损伤部位和程度可分为三类:轻度、中度、重度。

2. 轻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头晕、头痛、视觉模糊等症状,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中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部分神经损伤引起的言语困难、面部表情不对称等症状,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 重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严重的言语障碍、面部肌肉瘫痪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三、脑神经损伤的鉴定标准1. 鉴定标准应该包括临床症状、体征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因素。

2. 临床症状包括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言语困难、眼球运动异常等。

3. 体征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面部表情、眼球运动、听力检查等。

4. 影像学检查包括CT、MRI等检查,可以明确损伤程度和损伤范围。

四、鉴定过程和注意事项1. 鉴定过程应该由专业医生和法医专家共同进行,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鉴定。

2. 鉴定应该注重损伤后的功能障碍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而不是仅仅关注损伤部位和程度。

3. 鉴定结果应该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五、脑神经损伤的赔偿和司法意义1. 脑神经损伤鉴定结果对于伤者的赔偿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合理的赔偿将有助于伤者的康复和生活重建,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 正确认定损伤程度有助于对加害人的法律追究和社会责任的强化。

六、结论1. 建立科学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 脑神经损伤作为常见的损伤类型,需要建立明确的鉴定标准,促进其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脑神经损伤鉴定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颅脑损伤评残标准

颅脑损伤评残标准

颅脑损伤评残标准颅脑损伤评残标准是根据颅脑损伤的不同程度制定的,用于评定颅脑损伤后残疾者的残疾程度及相应的抚恤金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的颅脑损伤评残标准。

一、评残指南1、评残目的由于颅脑损伤是造成人体重要器官受损的一种情况,其损伤程度较大,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评残标准,以便评定残疾程度及相应的抚恤金等。

2、评残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颅脑损伤后,在医学上已经达到稳定状态的残疾者进行评残。

评残应根据残疾者的身体功能状态、智力能力状态、心理状态等各方面进行评定。

评残过程应由一组包括普通医生、康复医生、精神医生等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在评定前,应对残疾者进行评估并制定评残方案。

评估结果应以残疾程度评分表的方式呈现。

二、评残标准颅脑损伤残疾评分表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颅脑损伤程度评估,按损伤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具体评估参数如下:轻度:Glasgow昏迷评分(GCS)13-15分,头颅CT/MRI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或者未达到严重程度。

中度:GCS9-12分,头颅CT/MRI等检查出现一定程度变化,或者部分受损区域尚可恢复功能。

重度:GCS≤8分,头颅CT/MRI等检查明显异常或功能难以恢复。

第二个部分是残疾程度评估,分为1-10级。

具体评分如下:一级:残疾程度极轻微,如轻度头痛、轻度耳鸣等。

二级:残疾程度较轻,如轻度记忆力下降、轻度语言障碍等。

三级:残疾程度轻度,如轻度行动不便、轻度感知障碍等。

四级:残疾程度中度,如中度运动不便、中度感知障碍等。

五级:残疾程度偏重,如严重运动不便、极度感知障碍等。

六级:残疾程度严重,如植物人状态、严重感知障碍等。

七级:残疾程度偏重且智力下降,如智商较低、严重情绪障碍等。

八级:残疾程度重且智力严重下降,如痴呆、言语不能等。

九级:残疾程度极重,如四肢瘫痪、感官丧失等。

十级:残疾程度极严重,如全面瘫痪、昏迷不醒等。

三、评残结果及抚恤处理评定结果得出后,根据评分表中对应的分数,测算出残疾辅助金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款适用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款适用意见

• 适用意见:按照附则规定进行。
• 标准的规定相当于法律条文,释义是解释 说明性文字,最终的认定还是不能与标准 相冲突。
2、肢体贯通创 、盲管创 的鉴定
• 附则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 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 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 释义P209,分别测量创道长度,以及入、 出创口长度,将入、出口累计长度与创道 长度相比较,较长者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盲管创无法确定创道长度的,以创口长度 或创面面积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 适用意见:原则上不单纯以“一眼矫正视 力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或双眼较伤前 视力下降0.2以上”进行评定,主要是考虑 到伤前视力的客观性。
19、关于项部损伤的鉴定
• 标准中无项部相关条款(制定标准的缺 陷)。适用意见:项部(亦称颈后部)皮 肤创口疤痕参照躯干部轻伤以上相关条文 鉴定;未达轻伤的,依据5.5.5鉴定。
• 适用意见:唇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照皮肤评定
21、一因多果的伤情鉴定问题
• 一次损伤造成多个结果的伤情鉴定应该怎 么 写鉴定书?
• 比如,胸部一个刀刺伤,造成肋骨骨折, 血气胸,肺萎缩 ,膈肌穿孔,腹腔积血。
• 是依照最重的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还是只要有标准明确规定的都要单独评定?
• 意见:应遵照本地习惯实施
会商 借鉴 个人
适用意见、统一认识
• 各地公安机关法医人员对某些条款“纠 结”;
• 前期通过论坛收集问题及建议; • 召集人员座谈,与检察机关会商; • 目标:服务办案,减少信访事项(厅机关
本级层面信访事项中,对法医鉴定不服引 发的信访案件占整个刑侦的30%,其中对 损伤程度鉴定不服的占2/3。)
9、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 (无功能障碍)的 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伤残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至十级及附则)(2017年1月1日施行)

伤残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至十级及附则)(2017年1月1日施行)

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级及附则)(2017年1⽉1⽇施⾏)《⼈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1⽇施⾏)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及⼀⾄六级)(2017年1⽉1⽇施⾏)5.7 七级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极重度受限;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 双侧⼤部分⾯瘫;4) 偏瘫(肌⼒4级以下);5) 截瘫(肌⼒4级以下);6) 单肢瘫(肌⼒3级以下);7) ⼀⼿⼤部分肌瘫(肌⼒2级以下);8) ⼀⾜全肌瘫(肌⼒2级以下);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部损伤1) ⾯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2) ⾯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部⾯积的50%;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 ⼀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 双眼中度视⼒损害;6) ⼀眼盲⽬3级,另⼀眼视⼒≤0.5;7) 双眼偏盲;8) ⼀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3级以上;9) ⼀⽿听⼒障碍≥81dB HL,另⼀⽿听⼒障碍≥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物;11)上颌⾻或者下颌⾻缺损达1/4;12)上颌⾻或者下颌⾻部分缺损伴⽛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 ⾷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物;⾷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管炎;4) 颏颈粘连(中度);5) ⼥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 未成年或者育龄⼥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1) 肝切除1/3以上;2) ⼀侧肾切除术后;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性胆道感染;4) 未成年⼈脾切除术后;5) ⼩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 永久性结肠造⼝;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e一、颅脑、脊髓损伤1. 头皮损伤:头皮裂伤长度超过8cm,或者头皮撕脱伤面积超过20cm2,或者头皮严重撕脱伤累计缝合创口长度超过10cm。

2. 颅骨损伤:颅骨骨折,凹陷深度超过1cm,或者粉碎性骨折。

3. 脑损伤:脑挫裂伤,伴有昏迷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4. 脊髓损伤:脊髓挫裂伤,伴有感觉或者运动功能障碍。

二、面部损伤1. 眼部损伤:眼睑缺失、外翻或者畸形,影响容貌。

2. 耳部损伤:耳廓缺失、畸形或者部分缺失,影响容貌。

3. 鼻部损伤: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或者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

4. 口部损伤:牙齿脱落或者折断(颗),牙齿松动(2枚以上)。

5. 腮腺损伤:腮腺破裂,伴有出血、肿胀。

三、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损伤:颈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颈部肌肉、韧带损伤:颈部肌肉、韧带撕裂、断裂,伴有明显疼痛、肿胀或者功能受限。

3. 颈椎损伤:颈椎骨折、脱位,伴有明显移位或者神经系统症状。

四、胸部损伤1. 胸部皮肤损伤:胸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肋骨骨折:肋骨骨折2处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3. 胸骨骨折:胸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 肺损伤:肺挫裂伤,伴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者出血。

五、腹部损伤1. 腹部皮肤损伤:腹部皮肤裂伤,瘢痕长度累计超过10cm。

2. 肝脏损伤:肝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胆汁泄漏。

3. 脾脏损伤: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肿胀。

4. 胰腺损伤:胰腺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腹痛。

5. 肾脏损伤:肾脏破裂,伴有明显出血或者排尿困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解析版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解析版

第一章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原文】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体受到损伤后其损伤程度的评定原则、方法和损伤程度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致伤原因形成的人体损伤,对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保险机构理赔的各个阶段。

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司发[1990] 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 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GA/T146(注:原文错为145) -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中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整合及补充,作为新的整体替代上述三个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更科学统一的依据。

【原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注:原文错加-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注:原文错加-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释义】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原文】 3术语和定义【释义】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所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具体定义。

共定义了3个术语。

【原文】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释义】是指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

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所致肢体缺失或者股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 年1月1 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 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 —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 —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

《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

《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

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规定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发布文号:为了统一法医技术人员的认识,提高法医鉴定质量,现对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上或幕下10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

第三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 以上的疤痕。

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

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是指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下或幕下10毫升以上。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

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是指牙齿折断1/2以上。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对人体损伤的程度和性质进行客观评估的过程。

在司法领域以及医学科研等领域中,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对于判定责任、确定赔偿以及研究治疗效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头皮与颅骨损伤是人体损伤中较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其损伤程度的鉴定对于判断事故或犯罪中的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以及造成的后果,尤为重要。

因此,理解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法医学专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极大的意义。

本文将以头皮与颅骨损伤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知识与标准。

首先,我们将对头皮损伤进行分类,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头皮损伤的特征与鉴定标准进行描述;其次,我们将介绍颅骨损伤的鉴定方法,包括颅骨骨折、颅骨裂伤以及颅骨骨折合并脑损伤的相关特征和判定标准。

在正文部分的介绍之后,我们将论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通过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学专业人员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损伤的严重性,从而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对于科学研究、医学治疗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未来的研究和应用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讨论,希望能够提高广大法医学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能力,为司法实践和科学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设计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内容和应用。

以下是本文文章结构的详细介绍:2. 正文部分:2.1 头皮损伤:2.1.1 轻度头皮损伤: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头皮受到轻微损伤的特点、症状和判断标准。

同时,还将列举一些常见的轻度头皮损伤案例并加以分析,旨在帮助读者对轻度头皮损伤有更深入的了解。

2.1.2 中度头皮损伤: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中度头皮损伤的特征和可能引起的生理、功能性改变。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1 关于损伤与伤残的概念及其应用 1.1 损伤不同的鉴定技术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决定了其条款制定时势必各有侧重。

《道标》因为重点关注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伤残情形,当然尽量涵盖各种机械性损伤,兼顾交通事故中可能发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损伤,而对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中相对少见、罕见致伤因素引起的伤情则较少甚至不予涉及,如对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等均未作残级规定。

《工标》重点在于处理劳动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受伤人员的致残等级鉴定,故更加关注工伤事故中受伤机会较多的损伤(如手损伤等)以及较常见的职业病类型。

本次制定《新标准》的大背景与《侵权责任法》密切相关,根本目的在于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故《新标准》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其具体适用领域,其确切的适用领域将由相关权力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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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颅脑、脊髓损伤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

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

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

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

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

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

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

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

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

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蔓延。

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

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危险区”。

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鉴定要点】(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中断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

(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括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裸露。

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

根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

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称之为内撕脱。

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鉴定要点】(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括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根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丧失生存能力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轻伤二级)。

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头皮解剖学结构同上所述。

本条头皮创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致头皮大部或全层裂开。

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头皮创可分为钝器创和锐器创两大类。

前者包括挫裂创、裂创和撕脱创,后者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和枪弹创等。

《标准》强调“头皮创”,而不再强调钝器创和锐器创,旨在避免因创口形态特征不明显所带来的困难和争议。

《标准》将头皮创口与瘢痕并列,在同一损伤等级创口长度与瘢痕长度等同,其本意在于鉴定时依据客观检验结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即鉴定人检验所见是创口则以创口长度确定损伤等级,是瘢痕则以瘢痕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3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2-0131-04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度确定损伤等级。

《标准》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是避免创口愈合后多久仍视为创口,多久应视为瘢痕之争议。

二是避免根据瘢痕的长度和“瘢痕收缩系数”来推断原发性创口可靠性之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将“创口或者瘢痕”并列旨在避免使用“瘢痕收缩系数”来推断原发性创口的长度,但这仍然没有解决这类损伤重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即初次鉴定以创口长度确定了损伤的等级,而重新鉴定时创口已愈合而形成瘢痕。

由于创口愈合后瘢痕形成,原发性创口长度与其所遗留的瘢痕长度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

重新鉴定时能否根据检验所见瘢痕长度而更改初次鉴定的意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标准》并无进一步规定,实际鉴定中如何处理,尚有待于专家们进一步研究。

【鉴定要点】(1)头皮创指皮层完全裂开并深达皮下层,一般需手术缝合;(2)在测量创口长度时应测量创口两端创角间的距离,避免将致伤物在皮肤表面所留下的划痕计算为创口长度;(3)不论是以“创口”或者“瘢痕”鉴定损伤程度,都应该在创口或者瘢痕处放置“标尺”并拍照记录,照片应清楚显示“创口”或者“瘢痕”的形态和长度。

注意:对于初次鉴定以创口长度确定了损伤等级,而重新鉴定时创口已愈合并形成瘢痕,如何进行鉴定?应把握下列原则:(1)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已达到标准规定的长度,且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时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2)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一定的差异(≤10%),且未达到规定的长度。

必须认真审查原鉴定时的检验记录,特别是创口部位存档照片等。

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初次鉴定时创口长度确实达到或者超过《标准》规定的数值时,尽管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没有达到规定的数值,也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书。

(3)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一定的差异(≤10%),考虑到瘢痕收缩这一客观事实,只要这个差异是在一个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即使原鉴定时的检验记录不能充分证明损伤当时创口长度确实达到标准条文所规定的数值时,原则上也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或者不出具鉴定文书只进行必要的说明。

(4)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明显差异(>10%),且未达到规定的长度。

如审查原鉴定检验记录,发现原鉴定时因检验方法不规范、检验过程不详细、检验记录不完整或其他原因等导致原鉴定书认定的创口长度严重存疑时,应更改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1.4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帽状腱膜下层是一疏松的蜂窝组织层,其间有连接头皮静脉和颅骨板障静脉以及颅内静脉窦的导血管。

当头部遭受斜向暴力时,头皮发生剧烈的滑动,引起层间的导血管撕裂,出血较易扩散,常致巨大血肿。

故其临床特点是:血肿范围宽广,严重时血肿边界与帽状腱膜附着缘一致,前至眉弓,后至枕外粗隆与上项线,两侧达颧弓部,恰似一顶帽子顶在伤者头上。

【鉴定要点】(1)当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本条规定数值存在争议时,应通过头颅CT等影像学检查予以测量;(2)婴幼儿发生帽状腱膜下巨大血肿时可引起失血性休克,应予以注意。

5.1.5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头皮擦伤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使头皮表层与真皮层分离的一种状况,是一种典型的钝器伤。

头皮挫伤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使头皮或(和)头皮下出血或(和)组织挫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闭合性皮肤损伤。

头皮下血肿是指因致伤物作用致皮下组织出血,因皮下组织与皮肤层和帽状腱膜层之间的连接紧密,故在此层内的血肿不易扩散而范围较局限,血肿周围软组织肿胀,触之有凹陷感,压痛明显。

【鉴定要点】(1)头皮擦伤、头皮挫伤和头皮下血肿等应在损伤消失前鉴定;(2)头皮下血肿易与凹陷性骨折混淆,必要时行头颅X线或CT摄片检查。

5.1.2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重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本条开放性颅骨骨折是指开放性颅盖骨折,多发生于锐器直接损伤,少数为火器伤。

受伤局部头皮呈全层裂开,其下可有各种类型的颅骨骨折。

硬脑膜完整则称之为“闭合性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时则称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本条所指硬脑膜破裂指硬脑膜全层破裂,颅腔与外界相通。

【鉴定要点】(1)当头部遭受外力作用后致使头皮全层裂开,其下颅骨骨折并伴有硬脑膜破裂,颅腔与外界相通才符合本条规定,应鉴定为重伤二级。

(2)颅底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即所谓的内开放)不符合本条规定,应根据颅底骨折是否伴有脑脊液漏以及脑神经损伤等,并依据相应的标准条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5.1.2c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5.1.4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颅骨粉碎性骨折指局部骨折片数目达到2个以上,多发性骨折线交叉的一类骨折。

粉碎性骨折区可以不凹陷、骨折线纵横交叉似蜘蛛网状,有人称之为蜘蛛网状或嵌花样骨折;有的同时伴有凹陷骨折,则可称之为凹陷、粉碎性骨折。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多见于颞顶部,均由直接暴力打击所致。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时,由于颅骨变形范围大,脑组织的损伤较容易发生。

骨折片可刺伤硬脑膜和脑实质,也可由于下陷的大片骨片对脑组织产生压迫,引起颅内压增高,当压迫静脉窦时,此作用更加明显。

5.1.2c所指脑受压症状包括:意识障碍、头痛、呕吐等。

脑受压体征包括:瞳孔变化(一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出现单侧或双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或者出现脑膜刺激征、肌痉挛、四肢肌张力改变等。

5.1.3c颅骨凹陷骨折整复术指征[1]:(1)骨折凹陷1cm者;(2)凹陷骨折引起神经功能障碍者;(3)凹陷骨折引起癫痫者;(4)骨折片刺破硬脑膜或引起脑挫伤出血者;(5)骨折片压迫静脉窦引起颅内压增高者;(6)颅骨凹陷影响外观者。

5.1.4d所指颅骨骨折,是指除了凹陷或者粉碎性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头颅骨折,主要包括颅盖骨折和颅底骨折,而不包括面颅骨骨折,如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等。

对于颌骨骨折和颧骨骨折等,《标准》有专门性规定。

【鉴定要点】(1)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且具有手术指征的(即使没有接受骨折整复手术治疗),符合5.1.2c之规定,应鉴定为重伤二级;(2)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无手术指征的(即使接受了骨折整复手术治疗),符合5.1.3c 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一级;(3)其他性质的颅骨骨折,包括单纯性颅盖骨折或者颅底骨折,均应依照5.1.4d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或者脑神经损伤的,应依照相应《标准》条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注意:《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凹陷骨折具体的手术指征,主要基于下列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些手术具有相对明确而且统一的手术指征,但有些手术尚缺乏明确而且统一的手术指征;二是对于特定的手术,不同的专家掌握的手术指征并不完全相同;三是手术指征也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即随着临床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手术指征也会随之变化;四是限于特定的医疗条件和病人自身条件,对于手术指征的实际把握也会有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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