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的部位、程度、对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恢复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损伤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损伤:根据伤情轻重,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和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例如,对于颅骨凹陷性骨折、脑挫裂伤等损伤,根据其损伤程度和后遗症影响,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
级、轻伤二级。
2.面部损伤:对于面部软组织损伤,如面部软组织挫伤、撕裂等,根据其
损伤程度和愈合情况,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肢体损伤:对于肢体骨折、关节脱位等损伤,根据其损伤部位、程度、
后遗症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4.身体其他部位损伤:对于身体其他部位的损伤,如内脏器官损伤、皮肤
损伤等,根据其损伤程度和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可分别评定为重伤一
级、重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人身损伤鉴定时,应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
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
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
1鉴定原则4。
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
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6页(P126-130,134)【关键词】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标准【作者】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5.1 颅脑、脊髓损伤5.1.1a 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
【理解与适用】本条植物生存状态是指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功能严重障碍,临床表现:(1)自身无意识,对外界无反应;(2)对视、听、触及有害刺激无精神行为反应;(3)无交流、表达能力;(4)睡眠-睁眼周期存在;(5)下丘脑、脑干机能尚保留(呼吸、心搏、脉搏及血压等);(6)大、小便失禁;(7)颅神经及脊髓反射存在,但易变动,同时脑电图活动、脑干诱发电位存在。
临床上把“植物生存状态”分为三型:即时间在1个月之内者称为“暂时性植物生存状态”;持续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者称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超过3个月者则称为“永久性植物生存状态”。
【鉴定要点】(1)重度颅脑损伤后临床表现为植物生存状态;(2)影像学检查显示大面积脑组织坏死改变;(3)持续植物状态应与昏迷、闭锁综合征、功能性不反应状态及脑死亡等鉴别。
5.1.1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伤一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5.1颅脑、脊髓损伤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
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
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
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
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
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
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
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
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
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扩散。
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
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不安全区”。
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停止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
(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含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含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
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暴露。
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
依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
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摘要:颅脑损伤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工作,借助该鉴定结论可辅助案件性质判定。
颅脑损伤的类型丰富多样,致伤原因众多,因此需采取科学鉴定方法以获得准确结果。
在文章先对颅脑损伤内涵及类型进行简要分析,然后探讨颅脑了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损伤程度鉴定方法,以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标准近年来,随着因颅脑损伤造成伤害及死亡的案例越来越多,对颅脑损伤进行法医学鉴定也逐渐成为案件处理中一项比较关键的工作。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以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是比较专业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颅脑损伤及其鉴定做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进一步使鉴定颅脑损伤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颅脑损伤概述主要是指受外力冲击所致颅骨、脑组织及头皮等受破坏因此功能性障碍情况。
在多种形刑事案件中,颅脑损伤的发生率比较高,且该损伤引发的死亡率居首位。
引起颅脑损伤的常见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高空坠落及利器致伤等,且创伤因素的不同也会导致损伤性质及程度存在差异。
针对颅脑损伤情况,法医学工作人员在进行损伤的鉴定中,应对诊断病理及检查资料进行复核,借助仔细的分析以最终得出科学的法医鉴定结果。
二、颅脑损伤的具体分类就颅脑损伤的分类而言,其方式有多种。
一般较多的是将其分成颅脑损伤、头皮损伤和脑损伤三类,尤其脑损伤是比较关键的,并且在具体的损伤情况中,这三者可能相伴随而发生,也可能只有一种损伤情况存在。
除去这种划分方式之外,颅脑损伤依据其方式和机体的差异还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的几种类别。
首先,根据损伤发生的时间可以将其分为继发性损伤和原发性损伤。
前者指的是脑部受的伤在经历了一个时间段以后发生病变,而后者指的是像脑震荡这样的脑部在受到外力的作用后造成的直接性损伤。
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损伤,其在医学上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般地,前者需要及时处理和正确的护理,开颅手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而后者则大可不必进行该项手术,其当时直接造成的伤势对之后治疗的效果会造成较大影响。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人类的脑部是全身最重要的中枢器官,他控制着人体的各种高级指令和反射活动,脑部结构的复杂性使其成为了刑事案件中最易遭受打击的部位,同时也是其他非刑事案件中最易受损伤的部位。
所以导致了颅脑损伤是全世界中损伤致死的最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案件的发展,颅脑创伤的发生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只增不减,所以颅脑损伤鉴定成为了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情形之一。
标签:颅脑;损伤;法医1损伤的概念、性质和类型从法医学角度,颅脑损伤是颅损伤和脑损伤的头部外伤的总称。
颅损伤包括头皮损伤和颅骨骨折,脑损伤包括闭合性和开放性脑损伤。
由于脑部结构的复杂性,导致了颅脑等各个部位的生理功能及解剖结构都不尽相同,同时也导致了颅脑损伤的类型种类很多。
在颅脑损伤的同时,可能伴随着其他并发症的发生,所以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与医生的临床诊断在有些情况下不一致如果法医人员对医生临床诊断不细致的分析,则会导致法医鉴定错误的情形发生,致使案件的真相被掩盖。
2鉴定颅脑损伤所必备的条件2.1意识障碍是脑损伤的重要症状之一意识障碍可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两种。
原发性意识障碍是指由于头部遭到撞击而引起的脑部机能出现障碍,这种障碍是立即显现的,原发性的意识障碍与外力作用之间没有间隔期,而外力作用停止后的数小时或数日出现的意识障碍是典型继发性脑损伤的症候,这说明继发性障碍于外力作用之间具有一定的潜伏期。
2.2有神经系统局灶性的症状和体征大脑皮层的不同部位统称为脑功能区,大脑皮层的各部分相互协作,如果某一部分受到损伤,则会出现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局限灶的,症状和体征,例如单瘫、偏瘫、失语,因而法医鉴定过程中,这不是困难的步骤。
2.3生命体征有改变体温、脉博、呼吸速度、血压等的变化是判别脑损伤程度和伤情变化的重要指标,大多数脑损伤体温有上升现象,严重脑损伤者的体温,脉搏,血压等会随着损伤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2.4脑脊液的改变脑脊液不同程度血性改变可证实有脑挫伤或颅内出血,血液流人蛛网膜下腔的结果,作腰穿时只要能排除腰穿操作时造成的血染脑脊液、脑损伤即可认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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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 5.10.2.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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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颅骨缺损
5.9.2.2
颅骨缺损25.0cm2外伤或者外伤后因治疗需要,造成 的颅骨局限性缺损。本标准5.9.2.2所称“颅骨缺损”相对 于5.10.1.8“开颅术后”而言,是指不但存在颅骨缺损面 积达25cm2,且无论在手术当时还是在二期治疗阶段,均难 以或无法采用骨瓣原位覆盖、肢体骨移植以及异体骨移植 ,以及各种人工代用品修复治疗,将永久遗留颅骨缺损的 情形。
头面部损伤常导致面颅骨单发或者多发性骨折,也称为面颅骨 复合性骨折,可借助CT薄层扫描进行全面诊断。对于复杂的面 颅骨骨折,多需采取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或者依靠颌间牵引复 位固定等治疗方法,但均可能导致无法达到完全的精确复位, 而遗留不同程度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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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 条款说明
②颧骨(包括颧弓)骨折,经手术治疗或者非手术治疗,遗留骨 质缺损或者畸形愈合,影响面容。
上述规定中的骨质缺损应是指相应面颅骨骨折愈合后医学影像学 检查可以确证存在的骨质部分缺失,并因该骨质缺失使一侧骨的 形态结构失去完整性,两侧失去对称性。“畸形”是指相应面颅 骨骨折端呈现明显错位、分离,虽经治疗已达愈合程度,但未达 良好的解剖复位,骨折处与健侧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对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神经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脑神经损伤一、引言1. 脑神经损伤是指大脑及其周围神经组织、脑血管和颅骨的损伤,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种损伤类型。
2. 脑神经损伤的鉴定对于人体健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客观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脑神经损伤的分类1. 脑神经损伤根据损伤部位和程度可分为三类:轻度、中度、重度。
2. 轻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头晕、头痛、视觉模糊等症状,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3. 中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部分神经损伤引起的言语困难、面部表情不对称等症状,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 重度脑神经损伤表现为严重的言语障碍、面部肌肉瘫痪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三、脑神经损伤的鉴定标准1. 鉴定标准应该包括临床症状、体征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因素。
2. 临床症状包括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言语困难、眼球运动异常等。
3. 体征检查包括神经系统检查、面部表情、眼球运动、听力检查等。
4. 影像学检查包括CT、MRI等检查,可以明确损伤程度和损伤范围。
四、鉴定过程和注意事项1. 鉴定过程应该由专业医生和法医专家共同进行,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鉴定。
2. 鉴定应该注重损伤后的功能障碍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而不是仅仅关注损伤部位和程度。
3. 鉴定结果应该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和主观因素的影响。
五、脑神经损伤的赔偿和司法意义1. 脑神经损伤鉴定结果对于伤者的赔偿和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合理的赔偿将有助于伤者的康复和生活重建,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 正确认定损伤程度有助于对加害人的法律追究和社会责任的强化。
六、结论1. 建立科学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 脑神经损伤作为常见的损伤类型,需要建立明确的鉴定标准,促进其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脑神经损伤鉴定标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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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颅脑、脊髓损伤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重伤二级)。
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
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
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
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的纤维束构成,是结合成头皮的关键组织,并富含血管、神经。
帽状腱膜层:帽状腱膜层为覆盖于颅顶上部的大片腱膜结构,前连于额肌,后连于枕肌,且坚韧有张力。
腱膜下层:由纤细而疏松的结缔组织构成。
腱膜下间隙:是位于帽状腱膜与颅骨外膜之间的薄层疏松结缔组织。
此间隙范围较广,前置眶上缘,后达上项线。
头皮借此层与颅骨外膜疏松连接,故移动性大,头皮撕裂多沿此层。
腱膜下间隙出血或化脓时,血液可沿此间隙蔓延。
此间隙内的静脉可经若干导静脉与颅骨的板障静脉及颅内的硬脑膜窦相通,因此,此间隙内的感染可经上述途径继发颅骨骨髓炎或向颅内扩散。
所以该间隙被称为颅顶部的“危险区”。
骨膜层:紧贴颅骨外板,可自颅骨表面剥离。
【鉴定要点】(1)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皮层、皮下层和帽状腱膜层连续性中断并伴有部分缺损,须手术治疗或者永久性缺损。
(2)条文中所指的头皮缺损,既包括外界致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性缺损,也包括损伤后因缺血坏死或者感染坏死所形成的头皮缺损。
5.1.3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轻伤一级)。
5.1.4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头皮撕脱伤多指毛发在强力的牵扯下,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有时连同部分骨膜也被撕脱,使颅骨裸露。
当大量的毛发受到暴力撕扯时可将整个头皮甚至连同额肌、颞肌或骨膜一并撕脱。
根据撕脱的程度,又分为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
前者被撕脱的头皮完全离体,而后者撕脱的皮瓣尚有部分蒂部与正常组织连接。
还有一种较为少见的撕脱伤,即毛发受到强力牵拉后造成头皮自帽状腱膜下间隙全层撕脱,但头皮外观并无撕裂伤,此种撕脱伤称之为内撕脱。
内撕脱严重时可致头皮毛囊血供破坏,毛发不能生长。
【鉴定要点】(1)条文中所指的头皮撕脱伤包括完全撕脱和部分撕脱;(2)头皮完全撕脱时可视为头皮缺损并依据头皮缺损面积大小鉴定损伤程度;(3)对于头皮内撕脱,可根据伤后临床表现及伤后毛发是否丧失生存能力来加以确认。
5.1.3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轻伤一级)。
5.1.4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轻伤二级)。
5.1.5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头皮解剖学结构同上所述。
本条头皮创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致头皮大部或全层裂开。
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头皮创可分为钝器创和锐器创两大类。
前者包括挫裂创、裂创和撕脱创,后者包括切创、砍创、刺创、剪创和枪弹创等。
《标准》强调“头皮创”,而不再强调钝器创和锐器创,旨在避免因创口形态特征不明显所带来的困难和争议。
《标准》将头皮创口与瘢痕并列,在同一损伤等级创口长度与瘢痕长度等同,其本意在于鉴定时依据客观检验结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即鉴定人检验所见是创口则以创口长度确定损伤等级,是瘢痕则以瘢痕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头皮与颅骨损伤朱广友,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刘瑞珏,杨小萍,吴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关键词: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中图分类号:DF795.4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3文章编号:1004-5619(2014)02-0131-04作者简介:朱广友(1953—),男,安徽肥东人,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与鉴定工作;E-mail:zhugy@度确定损伤等级。
《标准》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是避免创口愈合后多久仍视为创口,多久应视为瘢痕之争议。
二是避免根据瘢痕的长度和“瘢痕收缩系数”来推断原发性创口可靠性之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将“创口或者瘢痕”并列旨在避免使用“瘢痕收缩系数”来推断原发性创口的长度,但这仍然没有解决这类损伤重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即初次鉴定以创口长度确定了损伤的等级,而重新鉴定时创口已愈合而形成瘢痕。
由于创口愈合后瘢痕形成,原发性创口长度与其所遗留的瘢痕长度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异。
重新鉴定时能否根据检验所见瘢痕长度而更改初次鉴定的意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标准》并无进一步规定,实际鉴定中如何处理,尚有待于专家们进一步研究。
【鉴定要点】(1)头皮创指皮层完全裂开并深达皮下层,一般需手术缝合;(2)在测量创口长度时应测量创口两端创角间的距离,避免将致伤物在皮肤表面所留下的划痕计算为创口长度;(3)不论是以“创口”或者“瘢痕”鉴定损伤程度,都应该在创口或者瘢痕处放置“标尺”并拍照记录,照片应清楚显示“创口”或者“瘢痕”的形态和长度。
注意:对于初次鉴定以创口长度确定了损伤等级,而重新鉴定时创口已愈合并形成瘢痕,如何进行鉴定?应把握下列原则:(1)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已达到标准规定的长度,且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时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2)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一定的差异(≤10%),且未达到规定的长度。
必须认真审查原鉴定时的检验记录,特别是创口部位存档照片等。
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初次鉴定时创口长度确实达到或者超过《标准》规定的数值时,尽管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没有达到规定的数值,也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书。
(3)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一定的差异(≤10%),考虑到瘢痕收缩这一客观事实,只要这个差异是在一个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即使原鉴定时的检验记录不能充分证明损伤当时创口长度确实达到标准条文所规定的数值时,原则上也应维持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或者不出具鉴定文书只进行必要的说明。
(4)当重新鉴定时,检验所见瘢痕长度与原鉴定时检验所见的创口长度存在明显差异(>10%),且未达到规定的长度。
如审查原鉴定检验记录,发现原鉴定时因检验方法不规范、检验过程不详细、检验记录不完整或其他原因等导致原鉴定书认定的创口长度严重存疑时,应更改原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1.4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帽状腱膜下层是一疏松的蜂窝组织层,其间有连接头皮静脉和颅骨板障静脉以及颅内静脉窦的导血管。
当头部遭受斜向暴力时,头皮发生剧烈的滑动,引起层间的导血管撕裂,出血较易扩散,常致巨大血肿。
故其临床特点是:血肿范围宽广,严重时血肿边界与帽状腱膜附着缘一致,前至眉弓,后至枕外粗隆与上项线,两侧达颧弓部,恰似一顶帽子顶在伤者头上。
【鉴定要点】(1)当帽状腱膜下血肿面积是否达到或者超过本条规定数值存在争议时,应通过头颅CT等影像学检查予以测量;(2)婴幼儿发生帽状腱膜下巨大血肿时可引起失血性休克,应予以注意。
5.1.5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轻微伤)。
【理解与适用】头皮擦伤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使头皮表层与真皮层分离的一种状况,是一种典型的钝器伤。
头皮挫伤是指因致伤物的作用,使头皮或(和)头皮下出血或(和)组织挫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闭合性皮肤损伤。
头皮下血肿是指因致伤物作用致皮下组织出血,因皮下组织与皮肤层和帽状腱膜层之间的连接紧密,故在此层内的血肿不易扩散而范围较局限,血肿周围软组织肿胀,触之有凹陷感,压痛明显。
【鉴定要点】(1)头皮擦伤、头皮挫伤和头皮下血肿等应在损伤消失前鉴定;(2)头皮下血肿易与凹陷性骨折混淆,必要时行头颅X线或CT摄片检查。
5.1.2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重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本条开放性颅骨骨折是指开放性颅盖骨折,多发生于锐器直接损伤,少数为火器伤。
受伤局部头皮呈全层裂开,其下可有各种类型的颅骨骨折。
硬脑膜完整则称之为“闭合性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时则称为“开放性颅脑损伤”。
本条所指硬脑膜破裂指硬脑膜全层破裂,颅腔与外界相通。
【鉴定要点】(1)当头部遭受外力作用后致使头皮全层裂开,其下颅骨骨折并伴有硬脑膜破裂,颅腔与外界相通才符合本条规定,应鉴定为重伤二级。
(2)颅底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即所谓的内开放)不符合本条规定,应根据颅底骨折是否伴有脑脊液漏以及脑神经损伤等,并依据相应的标准条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5.1.2c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5.1.4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理解与适用】颅骨粉碎性骨折指局部骨折片数目达到2个以上,多发性骨折线交叉的一类骨折。
粉碎性骨折区可以不凹陷、骨折线纵横交叉似蜘蛛网状,有人称之为蜘蛛网状或嵌花样骨折;有的同时伴有凹陷骨折,则可称之为凹陷、粉碎性骨折。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多见于颞顶部,均由直接暴力打击所致。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时,由于颅骨变形范围大,脑组织的损伤较容易发生。
骨折片可刺伤硬脑膜和脑实质,也可由于下陷的大片骨片对脑组织产生压迫,引起颅内压增高,当压迫静脉窦时,此作用更加明显。
5.1.2c所指脑受压症状包括:意识障碍、头痛、呕吐等。
脑受压体征包括:瞳孔变化(一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出现单侧或双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或者出现脑膜刺激征、肌痉挛、四肢肌张力改变等。
5.1.3c颅骨凹陷骨折整复术指征[1]:(1)骨折凹陷1cm者;(2)凹陷骨折引起神经功能障碍者;(3)凹陷骨折引起癫痫者;(4)骨折片刺破硬脑膜或引起脑挫伤出血者;(5)骨折片压迫静脉窦引起颅内压增高者;(6)颅骨凹陷影响外观者。
5.1.4d所指颅骨骨折,是指除了凹陷或者粉碎性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头颅骨折,主要包括颅盖骨折和颅底骨折,而不包括面颅骨骨折,如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等。
对于颌骨骨折和颧骨骨折等,《标准》有专门性规定。
【鉴定要点】(1)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且具有手术指征的(即使没有接受骨折整复手术治疗),符合5.1.2c之规定,应鉴定为重伤二级;(2)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无手术指征的(即使接受了骨折整复手术治疗),符合5.1.3c 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一级;(3)其他性质的颅骨骨折,包括单纯性颅盖骨折或者颅底骨折,均应依照5.1.4d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或者脑神经损伤的,应依照相应《标准》条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注意:《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凹陷骨折具体的手术指征,主要基于下列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些手术具有相对明确而且统一的手术指征,但有些手术尚缺乏明确而且统一的手术指征;二是对于特定的手术,不同的专家掌握的手术指征并不完全相同;三是手术指征也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即随着临床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手术指征也会随之变化;四是限于特定的医疗条件和病人自身条件,对于手术指征的实际把握也会有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