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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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民航法律法规概述1.1 民航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1.2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和体系1.3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4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第二章:民航运输合同法规2.1 民航运输合同的定义和特点2.2 民航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2.3 民航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2.4 民航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三章:民航运输安全管理法规3.1 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的定义和任务3.2 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3.3 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制度3.4 民航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处罚第四章: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法规4.1 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定义和作用4.2 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法规体系4.3 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4.4 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五章:民航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5.1 民航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和意义5.2 民航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5.3 民航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5.4 民航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和处理第六章:民航运输市场管理法规6.1 民航运输市场管理的定义和目标6.2 民航运输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6.3 民航运输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6.4 民航运输市场管理的监管和违规处理第七章:民航运输基础设施管理法规7.1 民航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的定义和作用7.2 民航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的法规体系7.3 民航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7.4 民航运输基础设施管理的建设和维护第八章:民航运输安全保卫法规8.1 民航运输安全保卫的定义和任务8.2 民航运输安全保卫的法规体系8.3 民航运输安全保卫的主要内容8.4 民航运输安全保卫的责任和处罚第九章:民航运输人员管理法规9.1 民航运输人员管理的定义和意义9.2 民航运输人员管理的法规体系9.3 民航运输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9.4 民航运输人员管理的培训和考核第十章:民航运输与国际法律法规的衔接10.1 民航运输与国际法律法规的关系10.2 民航运输国际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0.3 民航运输国际法律法规的签订和实施10.4 民航运输国际法律法规的履行和争议解决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1:民航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解析:该环节需要重点关注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民航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地位。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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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院校教案首页课题:第一章绪论民航概论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了解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熟悉民用航空法特征。

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法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法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民用航空法的概念,熟悉民用航空法特征教学难点:民用航空法概念的重要性以及应用范围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

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民用航空法相关配套教材练习册多媒体图片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江苏省技工院校教案首页课题:第二章第一节航空人员的定义和地位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了解航空人员的定义2.过程与方法:由合适的例子引发学生探求民用航空法知识的欲望,突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进一步研究其性质的意识及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合作与交流,让学生感受探索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体会感悟航空法的必要性、分类讨论的航空法的核心思想,激发学生对航空法知识的热爱。

教学重点:航空人员的地位教学难点:航空人员的定义授课方法:教学中遵循“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知识为主线,发展思维为主旨”的“四主”原则。

以恰当的问题为纽带,给学生创设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让学生在参与中获取知识。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航空特色系列教材《民用航空法概论》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教学内容备注导入新课在2005年,这几位飞行员就曾向东航提出过辞职申请,为了辞职几名飞行员与东航交涉了一年多时间,但东航就是不批准,以至于飞行员要采取在门口静坐的方式来谋求解决,为什么东航就是不让飞行员辞职呢?新课讲授航空人员的定义航空人员,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1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1

第一章导论一、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一)民航法的含义1、对于民用航空法的含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1)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法国学者2)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3)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收益的一套规则。

——荷兰专家迪德里克斯·弗斯霍尔2、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二)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第一,纵向关系。

民航主管机构与民航经营部门;上下级主管机构之间第二,横向关系。

民航企业之间;民航企业与消费者第三,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

第四,具有涉外因素的关系。

如:国家民航主管机构对外国民航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所形成的关系、国内民航公司与外国民航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内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乘坐国际航班和国内航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等等二、民航法的特征(一)民航法的国际性航空法的国际性特点直接源于航空活动的国际性。

1、民航法国际性的影响因素航空活动的国际性主要是由于航空技术自身的特性、航空运输的特点和航空活动自身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

第一,航空运输中介——空气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

第二,从人类开展航空活动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航空活动所使用的工具——飞机具有速度快的特性和优势,决定了航空活动具有国际性。

2、民航法国际性的具体体现第一、国际航空活动对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的需要,要求民航法具有国际性,并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第二,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民航法律法规概述1.1 民航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2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及层级1.3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4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第二章:民航运输合同法律制度2.1 民航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2 民航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2.3 民航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2.4 民航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三章:民航安全管理制度3.1 民航安全的定义与重要性3.2 民航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3.3 民航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4 民航安全管理的相关处罚措施第四章:民航服务质量管理制度4.1 民航服务质量的定义与重要性4.2 民航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3 民航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措施4.4 民航服务质量和水平的监督与评价第五章:民航运输代理业务法律制度5.1 民航运输代理的定义与作用5.2 民航运输代理的业务范围与分类5.3 民航运输代理的法律责任与义务5.4 民航运输代理业务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民航运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6.1 民航运输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6.2 民航运输侵权行为的责任归责原则6.3 民航运输侵权责任的主要类型6.4 民航运输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与方式第七章: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7.1 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义与重要性7.2 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7.3 民航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与途径7.4 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第八章:民航税收与优惠政策8.1 民航税收的定义与分类8.2 民航税收的主要法律法规8.3 民航税收的征收与管理8.4 民航税收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第九章:民航争议解决法律制度9.1 民航争议解决的方式与选择9.2 民航争议解决的协商与调解9.3 民航争议解决的仲裁与诉讼9.4 民航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适用第十章:民航法律法规的遵守与监督10.1 民航法律法规遵守的基本要求10.2 民航法律法规的监督机构与职责10.3 民航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0.4 民航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民航法律法规概述难点解析:理解不同类别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到具体情境中。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民用机场和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教育课件

中国十大机场,分别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香港国际机场、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 运输服务设施; ♣ 场区; ♣ 供油系统; ♣ 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 ♣ 气象保障系统; ♣ 供电供水系统; ♣ 助航灯光; ♣ 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
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标准。 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 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使用性能良 好,能够保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各种指示标志符合有关标 准的要求。
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电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电业部门 颁发的有关规程;机场供电具有两路独立的外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性能完 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 例》的规定。
♣ 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分为: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 ♣ 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分为:商业机场和私人机场。 ♣ 按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分为:国际机场、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 ♣ 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为:轴心机场和轴条机 场。
♣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的航线,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 ♣ 按照机场服务的航线和规模,分为:大型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 按照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 航空机场等类型。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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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三种航权: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

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

(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民航法规

民航法规

第一章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 平时法(独特特征)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国家主席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

(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

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间点权或以远权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2009年8月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2009年8月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 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 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 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 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 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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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航空法》所称航空人员,是 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 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民航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 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 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 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 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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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 政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航法的特征:1、民航法的国际性;2、独立性和综合性;3、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4、民航法是平时法。

民航法的国际性:1、民用航空所具有的国际性决定了民航法具有的国际性;2、航空活动的国际性主要是由于航空技术自身的特征、航空运输的特点和航空活动自身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

民航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4、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民航法的形式渊源:它主要是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巴黎公约》-------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20世纪的产物”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PICAO--------作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前身1995、10、30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海:领土基线外12海里属于国家主权部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受不同法律调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五种自由(权利):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防空识别区ADIZ(或称空防识别区):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国家航空器:1、军用航空器2、专用于国家部门的,如邮政、海关、警察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再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以及检疫规章等。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民航法律法规概述教学目标:1. 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 理解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教学内容:1. 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 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教学活动:1. 导入: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讲解:讲解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 案例分析:分析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教学资源:1. 教材:民航法律法规教材。

2. 案例:相关民航法律法规案例。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的理解。

2. 小组讨论:检查学生对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的掌握。

3.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行业的影响和意义的理解。

第二章:民航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教学目标:1. 了解民航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职能。

2. 掌握民航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式。

3. 理解民航组织机构对民航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教学内容:1. 民航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职能。

2. 民航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式。

3. 民航组织机构对民航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教学活动:1. 导入:介绍民航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职能。

2. 讲解:讲解民航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式。

3. 案例分析:分析民航组织机构对民航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

教学资源:1. 教材:民航组织机构及其职能教材。

2. 案例:相关民航组织机构的案例。

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民航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职能的理解。

2. 小组讨论:检查学生对民航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方式的掌握。

3.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民航组织机构对民航行业的重要性和作用的理解。

第三章:民航飞行员和航空乘务员的法律法规教学目标:1. 了解民航飞行员和航空乘务员的法律法规要求。

2. 掌握民航飞行员和航空乘务员的法律法规规定。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一、教案背景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中的各类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在民航行业中,遵循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本教案将重点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实施办法,帮助学员全面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教学目标1. 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 了解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3. 熟悉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4. 能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内容1. 民航法律法规的概念与分类1.1 民航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解释民航法律法规的含义和目的- 分析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安全、运输服务和市场竞争的影响1.2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 民用航空行业管理法规- 民用航空行业运营法规- 民用航空行业监管法规2. 民航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规- 空中交通管理法规2.2 运输服务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法规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管理法规 2.3 市场竞争法律法规- 民用航空市场竞争监管法规- 民航价格管理法规3. 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 3.1 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 民航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相关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2 民航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 制定和修订程序- 实施和监督手段四、教学方法1. 理论授课: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向学员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员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3. 小组讨论: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探讨民航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和实施方式。

五、教学评估1. 课堂练习:通过课堂练习,检验学员对民航法律法规概念和主要内容的掌握情况;2. 案例分析报告:要求学员提交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其运用民航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资源1. 录制的教学视频,包括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2.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实施细则。

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资料

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资料

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资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民航法律法规成为了行业从业者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

民航法律法规涉及到航空安全、乘客权益保护、航空运输合同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国内外民航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开展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是提高从业者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培训内容1. 民航法律法规概述•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中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和框架•国际民航法律法规的重要组织和文件2. 航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及法律法规框架•飞行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法律法规3. 乘客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乘客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乘客赔偿和退订机票的相关规定4. 航空运输合同法律法规•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约束力•运输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约定•运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5. 地面服务法律法规•民航地面服务的法律法规•航空服务市场的监管机制•地面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6. 民航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民航行业管理体制•民航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处罚和监管措施三、培训方式本次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将采用多种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理论授课:专业法律人员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原理、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

2.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从业者对民航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角色扮演:模拟实际工作场景,让学员在实践中熟悉法律法规的应用。

4.互动讨论:学员与讲师进行互动交流,共同探讨民航法律法规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培训目标通过本次民航法律法规专业培训,学员应达到以下目标:1.全面掌握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体系和框架。

2.理解和遵守航空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熟悉乘客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服务态度和应对乘客投诉的能力。

4.理解和遵守航空运输合同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的能力。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1. 引言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是为了提高民航从业人员对民航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保障民航运营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民航法律法规是指涉及民航运输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航空法、民航法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条约等。

本文将介绍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的内容、目的和方法。

2. 内容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民航法律法规知识民航法律法规知识是民航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

其中,航空法是民航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航的组织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此外,民航法规是由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通用要求,用于指导民航运输活动的执行。

通过学习民航法律法规知识,民航从业人员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是民航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民航从业人员需要了解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安全事件报告和分析、安全培训等内容。

此外,应急管理也是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民航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以便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出恰当的应对和处理。

2.3 民航人员资质和许可民航从业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培训内容包括民航人员许可的种类、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对于少数特定岗位,还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才能获得许可。

民航从业人员需要了解这些知识,以便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2.4 民航合同管理民航运输活动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

民航从业人员需要了解民航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程序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了解国际民航运输中的特殊合同,如国际租赁合同和国际机票销售合同等。

3. 目的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3.1 提高安全意识民航法律法规和实务培训可以帮助民航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了解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培训,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减少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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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培训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 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 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 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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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 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 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必须 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 登记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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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 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 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 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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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 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批准,涉及的重要 部件、附件必须经民航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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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七)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 申报单;
(八)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民用航空器未带前款所列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 空器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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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87.05.04 【实施日期】1987.06.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共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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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 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 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 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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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 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 处以罚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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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
总则有四条,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主权 原则、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国家对民 用航空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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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 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 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 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 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任何维 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必 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经民航局对 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 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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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负责维修并放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技术人员, 必须向民航局提出申请,经民航局或者其 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 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 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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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航空法》所称航空人员,是 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 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 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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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 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 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 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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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一)民用航空器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
(三)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四)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五)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起 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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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



民航法律 行政法规 民航规章 咨询通告 管理程序 公司运行管理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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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
民用航空法

行政法规

民航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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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 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如:《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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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 政法规。
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 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二章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章
第五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航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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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民用机场
空中航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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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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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 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位于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共十六 章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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