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令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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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8.02.20•【文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法制工作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现将《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中国地震局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推进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地震局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如下:一、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修订。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陈建民局长、刘玉辰副局长的亲自指导下,《防震减灾法》修订的各项工作得到顺利推进。

国务院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审议列为力争2008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

组织由相关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

针对相关部门对法律修订案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部门协调。

由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沟通,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展《防震减灾法》修订案的审议工作,力争上半年通过国务院审议,报全国人大。

下半年,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做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

二、部门规章(1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暂定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行业的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之能够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地震科学数据的汇交、应用、共享等予以规范。

由监测预报司负责起草,于上半年完成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震害防御司(法规司)负责审核,年底前报局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

中国地震局8号令

中国地震局8号令

中国地震局8号令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善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国家地震局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84]震发科字第255号【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发布日期】1984.07.09【实施日期】198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地震局文件((84)震发科字第255号)发送《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各直属单位:自《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1978)公布执行后,经过几年实践,该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现发送你们,请照此执行。

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向国家地震局反映。

国家地震局(章)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件: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七月)第一条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减轻地震灾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结合地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管理的地震科技成果范围是: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地震观测成果;地震预测预报成果;地震科技管理成果等。

(一)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是指科技工作者通过实际观测、现场考察、实验和理论研究、解决了地震科学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结果。

地震科技研究成果按其性质分为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和发展研究成果(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等)。

(二)地震观测成果是指在一定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某一观测项目或特定研究对象进行科学观测、记录,经过核实、整理而编辑的准确、完整、系统的地震观测报告或资料汇编(其形式可以是文字、磁盘、磁带、照片、录相、电视和电影等);准确、及时并收到了社会效益的大震速报等。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

地震信息通报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及时、准确、高效地传递地震信息,提高地震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地震事件,地震信息通报工作涉及各级地震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

三、通报原则1. 及时性:地震发生后,应尽快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进行通报。

2. 准确性:确保地震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虚假、错误信息的传播。

3. 完整性:通报地震信息时,应包括地震基本参数、地震影响、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4. 规范性: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震信息通报规范,确保通报内容的规范性。

四、通报流程1. 地震发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预案,开展地震监测、灾情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接到地震监测数据后,应尽快确定地震基本参数,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内部通报。

3. 地震发生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在接到地震信息后第一时间内进行对外通报。

4.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密切关注地震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5.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根据地震发展态势和灾情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地震预警级别,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通报。

6. 地震结束后,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地震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五、通报渠道1. 地震信息通报渠道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地震部门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等。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信息通报网络,确保地震信息传输的畅通。

3.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关注地震信息通报渠道,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地震信息。

六、责任追究1.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地震信息通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传播虚假地震信息。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震防灾减灾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的地震防灾减灾工作是指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和活动。

第二章地震危害评估和预警第四条地震危害评估地震危害评估是依据地震活动、地质构造、人口密度等因素,对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

第五条地震预警地震预警是指通过科学手段,提前发现地震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和人群发布预警信息,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条地震危害评估和预警的实施国家建立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和综合评估预警系统,加强地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三章地震防灾减灾体制和机制第七条地震防灾减灾机制地震防灾减灾机制由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组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权责明确的工作体系。

第八条地震防灾减灾组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地震防灾减灾机构,负责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震防灾减灾教育推广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加强公众地震防灾减灾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章地震防灾减灾计划和措施第十条地震防灾减灾规划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地震防灾减灾规划,明确地震防灾减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一条暴露区域规划严禁在地震暴露区域建设高危险性建筑物,加强暴露区域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控制。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救援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和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加强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的储备和更新。

第十三条地震监测预警加强地震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地震防灾减灾技术支持加强地震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和支持,推动科学技术在地震防灾减灾中的应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惩处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刑事追究。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
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震发财[2000]285号
【失效依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0.08.30
【实施日期】2000.08.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

(中震发财[2000]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有关问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民政部
二○○○年八月三十日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委托,我和大家一起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求在今后的
工作中,有所裨益。
2
湘潭市土木建筑学会
§1.1 2015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颁布
2015年5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中国地震动参数 区划图》等357项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 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将替代《中国地震动参数 区划图》(GB 18306-2001),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适用范围有如下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以及社 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般建设工程: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 的建设工程。
11
湘潭市土木建筑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 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 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 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 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 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 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 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令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令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地震局令第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7年12月29日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中国地震局对涉及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2002年2月25日公布)。

二、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中震发防〔2006〕86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震发防〔2007〕112号,2007年10月17日公布);(三)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3号,2008年9月28日公布);(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2008年9月29日公布);(五)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公布);(六)关于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10〕38号,2010年8月13日公布);(七)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申请上一级资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震防发〔2011〕14号,2011年2月15日公布);(八)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6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九)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57号,2012年9月11日公布);(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中震防发〔2013〕79号,2013年12月24日公布)。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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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

防震减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地震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高灾害防护能力。

第三条国家支持开展防震减灾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地震监测预警、震害评估和防震减灾装备的技术水平。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制定本地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法,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震害评估与防震减灾规划第六条地震监测和预警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地震信息,提供地震预警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震害评估机构,及时进行震害评估,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防震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危险性评估、震害风险评估、防震减灾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恢复重建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防震减灾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第三章防震减灾设施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震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传输。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应当能够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安全行动。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研究、开发和应用防震减灾装备的支持和管理,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政府、社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防震减灾设施,提高抗震能力和灾后应对能力。

第四章震后救援和恢复重建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地震应急救援机构和工作队伍应当具备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综合能力强的特点,能够有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防震减灾的内容

防震减灾的内容

防震减灾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点:1、什么是防震减灾活动?防震减灾活动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简称,防震减灾活动是涉及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按其工作内容和时序特征,可分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与重建四个环节。

2、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是什么?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3、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我国防震减灾工作主要任务可概括为建立健全“预、防、救”三大工作体系,即进一步健全以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立执法严格、常备不懈的震灾预防工作体系,建立反应迅速、突击力强的地震紧急救援体系。

4、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有哪些重要措施?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途径有哪些?地震灾害主要是工程结构物的破坏,这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因此,加强工程结构抗震设防,提高工程结构抗震能力等工程性措施是减灾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广泛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属于重要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

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途径有三:一是加强地震监测,开展不同时间尺度的地震预测预报研究,争取在震前做出预警;二是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三是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救灾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准备工作,提高灾后抢险救灾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5、我国是否有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专门法律?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第94号主席令发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6、《防震减灾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防震减灾法》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原则、依靠科学进步原则、加强政府的领导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原则、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2、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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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土木建筑学会
§1.2 新规范实施对湘潭地区的影响
在第五代地震动区划图中,关 于湘潭地区划分为:30街道、53乡 镇。 其中 雨湖区:12街道、6乡镇 岳塘区:14街道、3乡镇 湘潭县:19乡镇 湘乡市:4街道、18乡镇 韶山市:7乡镇
图1.1 第五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局部
(比例尺:1:400万)
8
湘潭市土木建筑学会
新区划图 的修订,消除了不设防区域,我市全范围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在 抗震设防参数上有了整体的提高,特别是湘潭市城区(含九华、昭山)和湘 潭县均划为六度设防区。从6月1日起, 一般建设工程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和 施工验收,以提升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新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究竟对我市的城乡建设有哪些影响 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充分考虑抗震防灾的需要,并逐步 解决由非抗震设防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2.对建筑设计、市政设计、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提出了更高安全标准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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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土木建筑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 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 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 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 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 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 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 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阎良区地震应急预案

阎良区地震应急预案

阎良区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阎良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如下:一、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分级(一)阎良区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三个等级。

1.地震应急响应Ⅰ级: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局部地震造成重大伤亡,影响特大地震灾害。

2.地震应急响应Ⅱ级: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造成一般地震灾害。

3.地震应急响应Ⅲ级: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造成轻微地震灾害。

二、地震应急响应流程(一)地震应急响应Ⅰ级1.启动应急响应Ⅰ级,立即组织全力抢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2.调动社会力量,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救援。

3.做好伤员救治和疏散转移工作。

4.加强灾情信息发布,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安全。

(二)地震应急响应Ⅱ级1.启动应急响应Ⅱ级,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2.做好地震灾后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3.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4.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三)地震应急响应Ⅲ级1.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开展灾后评估工作。

2.做好灾后物资供应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一)加强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自救互救能力。

(二)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组织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二)将修订后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于相关部门。

以上为阎良区地震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要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确保地震灾害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地开展救援和抢险工作。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精)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精)
颁发许可证
承办
人员
联系
方式
(0871)5747086
5747076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三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许可
名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许可
许可
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名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许可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十四条.
许可
范围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位于烈度分界线附近的一般工程,跨越复杂地质构造单元的大城市、大型厂矿、新建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中国地震局委托的项目的初步审查。
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表;
(二)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变更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法人、名称等事项的,应向省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延期程序: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颁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颁证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5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地震应急预案出台文件通知

地震应急预案出台文件通知

地震应急预案出台文件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地震应急预案》。

现将该文件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严格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

二、各级地震局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地震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提高地震应急响应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地震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震演练和模拟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实战化水平。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震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地震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贯彻落实地震应急预案,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5)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5)

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国家地震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6•【文号】•【施行日期】2005.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地震前兆观测系统建成以来,产出了丰富的观测数据,在地震监测预报和地球科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前兆台网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前兆观测数据的使用效益,监测预报司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学科技术协调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前兆观测数据的工作,并自2005年9月26日起正式按规定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数据。

同时,请各单位按照此规定制定细则,并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监测预报司备案。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要尽快扩充完善其数据汇集平台,分阶段逐步实现数字化前兆观测数据、模拟观测数据及流动观测数据的汇集。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确保地震前兆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转,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前兆台网数据的汇集、入库、管理;向学科前兆台网中心分发数据;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条学科前兆台网中心从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获得该学科前兆台网的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质量控制、入库、管理;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学科特色数据服务。

第四条省(市、自治区)及直属单位地震前兆台网中心(以下简称省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所属前兆台站地震前兆数据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入库及管理;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邻省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或交换观测数据;协助本省监测管理部门做好前兆台网运行状态监控维护及维修。

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11.23•【文号】•【施行日期】1977.1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改进。

我国是个多地震的国家,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很有必要。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搞好地震预测预防工作。

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所必须的人员、器材和装备,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党中央最近发出了向科学技术进军的伟大号召,地震预测预报战线的广大职工,要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树雄心,立壮志,大力开展地震科研工作,认真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尽快攻破临震预报这一关,把我国的地震科学技术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我国的社会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侧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地震预测预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我们讨论研究了加强地震预测预防工作的几项措施,并征得了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同意,现报告如下:一、加速地震预测预报系统的建设建立巩固的群测群防网。

全国现有群众测报组(点)十几万个,其中有三种以上观测手段的骨干测报组(点)五千多个。

对群测点,要整顿提高。

一、二年内,重点地震监视地区和多震区,要做到每个县有三至五个骨群测点。

整顿和发展地震观测台站。

全国现有地震观测台站四百三十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要抓紧台站的整顿工作,在一、二年内分期把台站整顿好。

地震观测台站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以地方党委为主;业务工作、事业经费、专用器材、人员编制及调配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为主。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自日起施行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建民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第九条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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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8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
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有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

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

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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