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建办市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滁政[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滁政〔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30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超5亿元以上企业5家。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进入全省建筑业第一方阵;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0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60%以上;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1-3家,10亿以上企业达10-15家;各县(市)创成1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一)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一批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滁州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
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项专业类别、扩大承包范围。
鼓励低资质企业整合和重组,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
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
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
引导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将专业承包的主业做精做专。
XXXX年 外地建筑业企业 进入惠州 办理年度登记备案 所需材料集合 年度
附件1 :注:2-15项为备案附件,1、7项单独装订,其余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2:注:2-12项为备案附件,1、6项单独装订,其余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3:进惠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注:2-11项为备案附件,1、6项单独装订,其余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4:授权委托书企业:地址: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行政职务: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行政职务:本委托人以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名义,任命被委托人为,授权被委托人领导本公司派驻惠州市区域内的所有员工,全面负责本公司在惠行政、经营和工程管理事务。
本委托有限期限至年月日终止。
被委托人在惠州市区内一切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机构名义实施的行为,均被本公司成认,其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被委托人应在惠州市区居住,在改变通讯地址、联系时及时报惠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企业公章〕年月日附件5:〔建筑业企业〕关于遵守与维护惠州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为了维护惠州建筑市场秩序,标准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活动,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惠州市的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惠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施工、质量、平安等方面发生以下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在惠州市的登记备案资格,退出惠州建筑市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确定为正式投标人无故放弃的,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者中标后没有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现场工程管理班子的;二、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一起工程建设质量平安较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平安一般事故的;七、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因施工工地不文明施工,影响惠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的;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和平安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二、在惠州承担的工程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十三、假报或瞒报信息,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非诚信行为;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大批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地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与企业本部脱节、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资质企业名称、伪造资质证书;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隐患。
为此,依据《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进郑建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含六县、上街区)以外的及中央、省驻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
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质量、安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
二、外地建筑企业初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动,应在郑州建设信息网()“外地建筑企业进郑信息登记”栏目中,按要求正确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外地建筑企业在郑经营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登记证),然后携相应资料原件和据实填写《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登记核实。
经核实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市建委在《信用登记证》盖章认定,名单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甬建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5-0013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详见附件1)和《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市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招标代理等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甬登记、备案等手续。
各县(市)区、管委会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市外建筑业类企业再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要求本市建筑业类企业办理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
二、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承揽业务时,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一平台”)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我市承揽相关业务。
其中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佛山诚信管理平台常见问题答疑
佛山诚信管理平台常见问题答疑1.诚信管理平台常见问题答疑一、登记1.资质证书上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怎么办?答: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
2.是否有纸质版诚信手册?答:无纸质诚信手册,以电子版为准。
3.审核不通过,补充材料是否需要全部重新上传?答:是的。
4.企业上传新的扫描件,没有超过文件大小,但为什么总显示旧的扫描件?答:(1)除了材料提交或申请资料附件的扫描件是每个5MB以内,其他的都是500KB以内。
(2)重新上传,保存成功后,在网页空白地方鼠标右击,刷新下页面即可。
若未显示,则点击IE浏览器的工具菜单里的Internet选项,在常规标签下的浏览历史记录中点击删除,删除后重新登录系统查看。
二、场所面积5.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有无面积大小要求?是否需要设立分公司?租赁合同是否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其租赁合同去哪里备案?答: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租赁办公场所无面积大小要求,可以不设立分公司,租赁合同应以总公司名义签署。
其合同备案到租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街道房管所或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办理。
三、人员6.上传附件资料,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填写,以职称证还是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答:注册人员以注册证书专业为准,非注册人员以职称证专业为准。
7.企业新聘人员在诚信平台原就职单位已登记,可否由现就职单位直接录入?答:不可以,需由原就职单位在系统平台中对其予以删除。
如原就职单位与现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将新增人员申请书、注册证书复印件、社保证明提交到市住建管理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理。
8.同一企业具有多项资质办理诚信手册登记,人员可否相同?答:可以相同。
9.由于目前已取消了招标代理资格证,所以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持招标代理资格证的上岗人员吗?答:不需要,由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师替代。
10.企业派驻佛山负责人职称证上注明是原来的公司,与现在公司名称不同是否可以使用?答:可以。
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指南
四川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6〕473号)。
二、报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三、报送程序(一)信息录入企业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过“电子身份认证(信息卡)”进入“省外入川企业信息报送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以下信息:1、企业资质证书(副本);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4、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购买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企业名称签订的租房合同(均应附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5、以企业名称办理的在川固定座机电话凭证(安装或缴费的机打票据);6、在川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在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施工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任命文件。
在川负责人:无职称证的需录入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
在川技术负责人:(1)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住建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2)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新资质标准中的母公司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3)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4)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造价工程师;(5)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在川安全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在川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质量(检)员岗位证书。
7、企业在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职称)证书、证件及近三个月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共人,其中工程师人,助工,技术员
驻长负责人
驻长技术负责人
驻长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企业施工简历(包括近二年施工工程质量情况)
企业负责人印章(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县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地(市)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本表只供外地来长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之用.
(2)本表一式五份,企业主管单位、所在县、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各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3)本表至年月日内有效.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长建登第号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盖章)
企业所在地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有制性质
企业编制人数
技术资质等级
资审发证部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管理手册编号
承接工程建筑面积
(万元)
承接工程造价
(万元)
来长情况
申请来长人数
共人,其中技术工人人,平均等级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建筑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扬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发放、管理及市区建筑工程的项目登记、备案和市场行为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和承建工程,应当经市建管处对其资质(资格)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市建管处核验资格。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扬州负责人书面委托书;驻扬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合同及其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近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八)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外出施工介绍信;(2)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3)拟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4)企业注册所在地领取的《信用手册》;(5)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证明;(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承诺书;(十)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
附件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填表说明一、填表须知1、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填写本申请表;2、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备案登记号:台登字第号”按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四类分别编号。
如:台设登字第001 号、台施登字第002 号。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二、需提交资料(一)勘察、设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4、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6、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7、《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安全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5、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7、欠薪保障金付款凭证。
(三)中介服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5、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
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
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建筑工程驻外办事处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
XXXXXX公司驻外办事处(分公司)工作范围及职责一、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实现企业持续发展,规范公司驻外办事处(分公司)的管理,促进集团公司在各地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管理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职责。
二、办事处(分公司)的设立第二条申请办事处(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派,懂工程建设管理,善于沟通协调各方关系,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第三条办事处(分公司)的审批1、办事处(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集团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2、办事处(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3、办事处(分公司)自行负责办事处(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持。
三、分公司的管理第四条办事处(分公司)要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正常业务。
第五条办事处(分公司)主管会计,行使财务管理、掌管办事处(分公司)印章及证件,严格按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使用印章和证件,印章和证件需经办事处(分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登记记录详细清楚,办事处(分公司)有权对所属的项目工程的财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办事处(分公司)协助所属的项目工程办理开工前的手续审核(人力资源、机械设备、主要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及时收取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交公司财务部和市场部备案。
第七条办事处(分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时,项目经理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项目经理由集团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集团公司人员,必须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按集团公司规定向项目经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项目经理不能私自和集团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集团公司可随时撤消办事处(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集团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办事处(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
佛山《诚信手册》办理指南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 <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佛建 [2006]143 号)《关于修改 <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佛建 [2007]152 号)二、受理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市内建筑工程检测机构。
三、适用范围: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办理诚信手册1 、市内企业:申请(网上填报,打印申请表盖章)——区建设局受理——颁发《诚信手册》。
2 、市外企业:申请(网上填报,打印申请表盖章)——市建设局受理——现场核查驻佛山办公场所和人员到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内容和标准)——颁发《诚信手册》。
(二)企业基本资料和人员变更:1 、市内企业:网上系统登录——提出资料变更申请——提交申请书和变更资料——区建设局受理、变更。
2 、市外企业:网上系统登录——提出资料变更申请——提交申请书和变更资料——市建设局受理、变更。
(三)遗失补办《诚信手册》:1 、市内企业:在《佛山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提交申请书——区建设局受理、变更。
2 、市外企业:在《佛山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提交申请书——市建设局受理、变更。
(四)业绩登记:企业网上登记——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合同签定后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或承接的业务完成后,由企业持有关资料和《诚信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
(五)年度综合考评:1 、市内企业:企业申请——区建设局受理——区建设局考评——报市建设局备案、公布。
2 、市外企业:企业申请——市建设局受理——市建设局考评——统一公布考评结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渝建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第四条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办公场所驻地介绍
办公场所驻地介绍
建筑一直是现代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办公场所是不可忽视的一项
建筑。
近年来,办公场所在新开发和品质改善中占有重要地位。
办公场所驻地位于中央城区,是一个紧凑的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距市中心很近,既拥有市外街道的环境,也能把握内部的经商机遇。
当地拥有宽阔的道路系统,包括轨道交通、地面公共汽车服务和不定期到达的公共汽车服务,和众多在百货、服装、餐饮等服务行业中策划,改善城市社区住宅、安全良好等方面可以及时满足企业的日常运营需求,从而为企业提供flexible、comfortable和convenient的
上班环境和办公场所驻地。
除此之外,办公场所驻地实施全面服务,大量建筑采取低矮、横亘形象的构造
方式,大大缩短了办公距离,企业可以提供高效的办公模式,从而实现足够的耗时,节约人员成本,最大化经营效率。
此外,办公场所驻地实施绿色建筑及智能技术,整个建筑环境都包含各种环保
与节能设备,不但实现建筑节能减排,而且使员工在办公时能享受到舒适的环境,以及健康的活动空间,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
总的来说,办公场所驻地是一个把握城市发展机遇的优质投资环境,享受智能
节能的空间,并于此环境中得到充分振奋,实现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是企业良性活动的有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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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
设备及管理制度要求
序
号
项目标准要求证明材料
1办公场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套
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
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
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50平
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
位、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分包企业
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00平方
米;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
或商铺(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
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住宅),
一处办公场所只能由一家企业使
用。
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
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
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房屋
租赁合同,现场核查时确认。
2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必须有企业标志牌和部
门标志牌,办公桌椅不少于6套、
固定电话不少于1部,传真机不少
于1台且独立于固定电话外,台式
电脑不少于3台。
其中,固定电话
应能够通话,传真机能够传真,电
脑能够上网。
现场核查确认。
3管理制度驻佛山分公司管理人员架构、照
片、姓名;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财务制
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并裱装上墙。
现场核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