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第二节 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
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商业混淆行为的法理分析和法律规制
利用他人 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推销 自己的商 品或服务 . 造成 同他人 的 商品、 名称等相混淆 , 致使消费者产 生误解 , 进而扰 乱市场秩序 、 害 损 同业竞争者 的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 的行为 。 商业混淆行为从构成要件 上看有 四个方 面: 第一 ,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 的经 营者 : 33 恶意 ” .“ 第二 , 主观方面须 出于故意 ; 第三 , 该行为 的客体是正 常的市 场经济 秩 在 讨论 商业混淆行为 的构成 要件时 . 涉及 到主观“ 恶意 ” 的概 念 序; 四, 第 客观方 面在于经营者 实施 了混淆 行为 . 使得 消费者 发生误 “ 恶意” 属于内心活动 , 一般不会直接通过外在行 为表 现出来 。我们 只 认, 侵害 了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 , 扰乱 了市场经济秩序 。 有根据具体行为 的客观情形 , 反推实施混淆行 为者的主观恶 意。判 断 3对几个模糊概念的辨析 . 主观恶 意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 . 是根据 “ 使用在先 ” 原则 . 一个品牌 31知名商品” .“ 他人再 以自己的品牌 与之相混淆 . 就有可能是恶意 这里需 由于商业混淆的对象往往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 因而对其范 已经使用 , 一个普通 的品牌 即便使用在先 . 于之后出现 的与之相 对 围的界定至关重要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第五条列举 了四种不正 当竞争 要注 意的是 , 行为 , 二种 的描 述中有“ 自 对第 擅 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 、 包装 、 装 仿 的品牌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恶意 ,因为前者不具有商业混淆 的价值 是根据混淆对象的知名度。 混淆对象 的知名度越高 . 混淆行为的 潢 ……” 的内容。其中 ,知名商 品” “ 究竟作何理解 , 理论和实践均有争 其二 , 不过 . 恶意混淆毕竟是主观活动 . 这其中没有 议。 一种观点认为 ,知名商品” “ 通常是对某一享有较高声誉 . 在较大范 主观恶意 的概率就越大。 实践 中对恶 意的判断 . 终究还是要 回归到对混淆对象 的 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的商 品。具体执法实践对“ 知名商品” 的认定 . 不 必然 和绝对 , 知名商 品” 互为村托 、 相 宜局限于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只要有一定 经营业 绩 . 具有一定的市场 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认知。因而这一概念 同“ 从对恶 意的判断角度看 , 间接地论证 了“ 也 知名 商品” 的概念 知名度的牌 子都可视为“ 知名商品”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商业混淆针对 互 印证 ,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的变化
1. 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将“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作为禁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假冒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 据商标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鉴于商标法已明确予以规范,因此,在此 次反法修订中将其删除也是情理之中,且并未造成 保护水平上的降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 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 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 声和要求十分强烈。
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 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 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 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直接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指生产经营相同、类似抑或可替代商品
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争夺市场 份额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间接竞争关系: 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互不相同、不具替代关系的经营
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争取了本来争取不到的有限 顾客,从而减少了这些顾客对其他不一定存在竞争关 系的经营者的购买力和购买机会,这就可能排挤没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 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 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 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 1、采用的手段不同 2、两者的效果不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刘国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将结合本人承办过的几件“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案例,从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新法与旧法在“混淆”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与变化、新反法“混淆”行为的主体、客体及所侵害的客体、“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在认定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这五个方面对“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作一个分析总结。
一、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1、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什么是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故意采取措施,以模糊或掩盖真相、意图或目的,从而使他人难以了解、理解或追踪的行为。
混淆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欺骗、掩盖或误导他人,或为了逃避责任或追责。
二、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和道德上,要认定某种行为是混淆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 意图混淆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欺骗、掩盖或误导他人的意图。
意图是确定混淆行为存在的关键因素之一。
2. 欺骗性混淆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措施、使用手段或传播信息等方式,使得他人难以分辨真相,并误导他人产生错误的判断、决策或行为。
欺骗性是混淆行为不可或缺的要素。
3. 掩盖特征混淆行为通常会掩盖特定的特征,以使得他人无法准确判断或识别某个行为的真实意图或目的。
行为人通过改变行为的外表或形式、遮蔽行为的相关特征等手段来实现混淆的目的。
掩盖特征是混淆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4. 混淆手段混淆行为通常会采用各种手段来达到其欺骗或掩盖的目的。
这些手段可以是行为人的言辞、行为、图像、文件、电子数据等任何形式的表达或展示。
混淆手段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混淆行为的特点之一。
5. 影响他人混淆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即混淆行为必须能够对他人的认知、判断、决策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混淆行为没有影响到他人,或者影响力非常有限,那么很难认定其构成混淆行为。
三、混淆行为的应对方法针对混淆行为,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应对:1. 增强警惕性关注周围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混淆行为迹象,提高对混淆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意识,警惕潜在的欺骗或误导行为。
2. 收集证据对于怀疑他人存在混淆行为的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可疑行为的具体细节、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便后续的分析和核实。
3. 分析真相通过比对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等手段,分析真相并识别混淆行为中的欺骗成分,辨析出混淆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或目的。
4. 提高信息获取能力加强对信息的获取和分析能力,从多个渠道收集信息,确保获取到的信息准确、完整,并能够分辨信息中的混淆成分。
第二节 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一、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P303)二、混淆行为的认定1、主观的故意性;2、混淆的特定性;3、后果的误导性。
三、混淆行为的类型(《反法》第5条)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6、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上述标识的。
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你听说过混淆行为吗?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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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以下行为都属于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
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
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
2023年中级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
2023年中级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2023年中级知识产权师考试大纲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知识产权概述:包括知识产权的定义、特征、类型和法律保护等基础内容。
2. 专利法:涉及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维持、终止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等。
3. 商标法:包括商标的注册、审查、异议、复审、撤销以及商标权的保护等。
4. 著作权法:涉及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等。
5.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秘密等。
6. 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等交易方式以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
7.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
8.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内容。
具体来说,大纲中各章节可能会细化如下:1.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关系;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第二章:专利法(掌握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了解专利法的适用范围;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掌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掌握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熟悉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程序;了解专利权的管理和行使)。
3. 第三章:商标法(掌握商标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了解商标法的适用范围;掌握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掌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掌握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熟悉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了解商标权的管理和行使)。
4. 第四章:著作权法(掌握著作权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了解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熟悉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掌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熟悉著作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程序;了解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混淆理论
在先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出自不同生产者的不同商品之间的混淆,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
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区别功能,使商品和侵权人的商品产生了混淆。
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
在传统商标法中,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
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
作为产品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体现。
尽管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但是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虽然混淆的概念已经发展得越来越灵活,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可能发生混淆。
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就没有保护的理由了。
但是,是不是不产生混淆就不会产生危害呢?如商标淡化的现象。
此种现象主要表现为:(1)弱化: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模糊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唯一特定的联系;(2)丑化:指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3)退化: 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
这些对商品以及背后的经营者乃至竞争秩序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资产。
而商标正是企业信誉的集中体现。
一方面,一旦消费者在心目中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建立独特的联系,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商标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美国《金融时代》对2000 年商标价值评估的报告显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逾600 亿美元。
以商誉作为保护对象,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先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系列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为了解决商标淡化问题,在混淆之外建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保护体系。
市场混淆名词解释
市场混淆(一)市场混淆的概念市场混淆又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识,致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
经营者在市场上采取假冒或模仿的手段,其目的就是要搭他人商业标识或商品信誉的便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不仅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二)市场混淆的构成1.主观方面市场混淆的目的是破坏竞争,实施者通常具有主观过错。
市场混淆者为了扩大自己的销售量,获得竞争优势,常常以一些知名度高、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市场经营者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为仿冒对象,从而引起交易对方的混淆或误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如果不具有竞争目的或与市场竞争无关的混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2.对象方面商业标识是市场混淆的客体或者对象。
WIPO把商业标识界定为:“标识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
因此,标识可以包括两维的或者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者色调,但不限于此。
”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
这些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名字、字母、数字、图形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这些标记的组合,应有资格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混淆行为的规定及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正式生效,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隔24年的首次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现出了法律在新的经济和技术背景下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整。
笔者仅选取新反法第六条的前两款进行分析。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第五条:“(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新反法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对比原来的条款,可以看出,新修条款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明确通过该法保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限于“有一定影响”;第二,明确保护并不限于“直接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间接混淆”(“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以下将分别论述这两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众所周知,商标可以通过注册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很多商品上的装潢性标识、标贴、名称、包装等,在投入市场时即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市场中长期营销之后,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和包装累积了商品的商誉,消费者会逐渐将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包装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
这些未注册的识别性标识,本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必须加以保护,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的法理依据。
(一)从“知名”到“一定影响”,认定标准未变新反法将旧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以“一定影响”取代了“知名”,扩张了商业标识涵盖的范围。
经济法学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济法学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市场混淆行为犹如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为了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市场混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误认,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混淆行为。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搭上知名品牌的“顺风车”,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伪装成知名品牌的产品,以误导消费者购买。
其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比如,某款饮料因其独特的包装设计而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其他厂家可能会模仿其包装,试图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款产品。
其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有些不良企业直接冒用其他知名企业的名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那家知名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
其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市场混淆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会因为误认而购买到不符合期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浪费了金钱,还可能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因为市场混淆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遭受经济损失,创新和发展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市场混淆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制市场混淆行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对于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等。
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类型市场混淆行为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市场上采取种种手段,让消费者难以分辨产品的真实情况或者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市场混淆行为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上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这种行为通常会夸大产品的优点或者隐瞒其缺点,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例如,在广告中使用过于夸张的语言来描述产品的功效,或者使用模糊不清的图片来掩盖产品质量问题等。
2.伪劣商品伪劣商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上销售质量低劣、仿冒品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货、山寨产品等。
3.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上通过设置虚高价格、虚假打折等手段来欺骗消费者。
这种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到了物美价廉的产品,实际上却是被骗了。
例如,在电商平台上设置虚高原价,然后打折销售。
4.不当比较不当比较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上通过与其他品牌进行比较,来夸大自己的产品优势,从而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通常会选择与相似但质量差异大的品牌进行比较,以此来掩盖自身产品的缺陷。
例如,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低端品牌进行比较。
5.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其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或知识产权等权利,以此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市场垄断、价格垄断等问题。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某企业滥用其拥有的专利权来限制其他企业进入该领域。
总之,市场混淆行为对于消费者和整个市场都是有害的。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维护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具备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案例
具备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案例一、引言市场混淆行为指的是企业利用迷惑性的手段,制造混淆和不确定性,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利用相似的商品名称、类似的包装设计、虚假的广告宣传等手段。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实际运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个地区出现了两家提供相同服务的公司,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
他们经营相同的业务,在同一市场竞争。
然而,A公司采取了市场混淆行为,以此来获得竞争优势。
2. 公司名称的设定A公司的创建者刻意选择与B公司相似的名称,并在名称中加入一些变体。
A公司的名称为”ABC Solutions”,而B公司的名称为”AB Solutions”。
这种相似而又稍有不同的名称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听到公司名称时,他们可能会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
3. 包装设计的相似性除了公司名称相似之外,A公司还设计了与B公司非常相似的产品包装。
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外观几乎一模一样,仅仅添加了一些微小的变化,比如颜色、标识以及字体。
这种设计是故意混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以便将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混为一谈。
4. 广告宣传的虚假性为了进一步混淆市场,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他们声称自己的产品具有B公司没有的独特特点,比如更高的质量、更低的价格等。
这些虚假宣传旨在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感到困惑和不确定。
三、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分析市场混淆行为要件包括相似的商号、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混淆的可能性。
在以上所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满足了这些要件。
1. 相似的商号A公司的名称”ABC Solutions”和B公司的名称”AB Solutions”在发音和书写上非常相似,这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公司的混淆。
名称的相似性是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2. 类似的商品和服务A公司和B公司提供相同的服务,面向同一市场,竞争的是同一类消费者。
因此,他们的商品和服务也是相似的,这进一步增加了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法律中的混淆概念
法律中的混淆概念在法律中,混淆概念是指使用了不完全正确或者不准确的术语或者含义,往往会导致对具体法律事项的理解误解或者产生误解。
这种混淆概念的问题在法律中非常普遍,并且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混淆概念的问题主要出现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
因为法律术语往往是比较严谨、专业和精确的,对于不理解法律术语含义的人来说,如果出现了混淆概念的情况,就很容易产生误解。
下面列举一些在法律中常见的混淆概念以及对应的解释。
1. 法人与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自然人指的是个体,也就是人,是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而法人是指一个组织,例如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拥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实体。
混淆这两者之间的概念,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方向出现偏差。
例如,在与企业签署合同时,如果将法人和自然人混淆,可能会产生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等问题。
2. 法律与法规法律和法规都是关于社会规范的条文,但是其适用范围和权威性是不同的。
法律是一种更加普遍、基础的规范性文件,代表国家的意志,是所有法律依据的根源,由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权威性很高。
而法规则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者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相对窄一些,且其权威性相对较低。
混淆这两者之间的概念,在法律上可能会导致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有误,存在较高的风险。
3. 判决与裁决判决和裁决都是指法官或者仲裁员对于某个案件所做的决定。
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判决是指法院对于制定国家法律所做的决定,一般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而裁决一般是指仲裁员对于争议的解决所做的决定,因此,其适用范围一般是商业纠纷等民事案件。
混淆这两者之间的概念,在判定法律责任、对案件进行处理等方面,可能会产生误解。
4. 诉讼与仲裁诉讼和仲裁都是指对于争议的解决所采取的方式。
而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其依据的法律不同。
诉讼是指在依据国家法律之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刘国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将结合本人承办过的几件“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案例,从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新法与旧法在“混淆”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与变化、新反法“混淆”行为的主体、客体及所侵害的客体、“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在认定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这五个方面对“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作一个分析总结。
一、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1、1993 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 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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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
一、混淆行为的定义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P303)
二、混淆行为的认定
1、主观的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3、后果的误导性。
三、混淆行为的类型(《反法》第5条)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反向假冒;
6、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上述标识的。
8、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问题讨论:
●如果经营者将与他人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作自己的商业标识,造成或
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