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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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发布时间:2008-07-17 浏览次数:3460 信息来源:发布机构: 劳动局办公室
设立依据:《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申报要求:申报范围: 1、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6个月以上;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结算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经办人和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殖健康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生育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药用清单等原始资料的原件;5、《生育保险待遇结算表》(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或网上下载);6、用人单位公章和收款凭证。
注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注2、《暂行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产假结束,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定额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注3、生育女职工可根据要求就近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地生育的女职工限当地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就医。
承诺时限:即时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 86784077(窗口)、86780000(语音查询)、86783499(投诉)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