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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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课题由统计局牵头,参加单位有:计委、财政、税务局、银行、经贸委、体改委等。课题组负责人:
一、基本情况
收入分配的内涵十分丰富,本报告主要讨论国民生产总值(gnp)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并根据收入分配的实现过程,分别讨论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不包括直接税和三者之间的转移支付)和最终分配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集中表现为:
1、政府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企业收入比重基本稳定。在初次分配中,1995年政府收入占gnp的比重为13.2%,比1978年下降了20.3个百分点;个人收入的比重为68.5%,上升了18.1个百分点;而企业收入的比重为18.3%,上升了2.2个百分点(详见表一)。
表一:在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个人收入占gnp的比重单位:%
政府企业个人
1978年33.516.150.4
1995年13.218.368.5
在最终分配中,1995年政府收入占gnp的比重为14.1%,比1978年下降了18.6个百分点;个人收入的比重为69.1%,上升了17.9个百分点;而企业收入的比重为16.8%,仅上升了0.7个百分点(详见表二)。
表二:在最终分配中,政府、企业、个人收入占gnp的比重单位:%
政府企业个人
1978年32.716.151.2
1995年14.116.869.1
由表一和表二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和个人收入占gnp的比重在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中的变化趋势大致相同。而且,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分配过程中,转移收入(支出)的总量也比较小,仅相当于gnp的2%左右。因此,除特别说明外,下面所讲到的收入分配都是指gnp的最终分配。
2、在政府收入中,财政预算内收入占gnp比重下降,而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却在上升。1995年财政预算内收入占gnp比重仅为10.7%,比1978年降低了19.4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占全部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到1993年下降为22.0%。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在名义上开始明显提高。1995年达到52.4%(这里的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均未包括债务收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必须返还给地方的。中央财政的实际收入所占比重只有28%左右。与此同时,财政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却在不断上升。1978年财政预算外收入占gnp比重仅为2.6%,1995年已达到4.2%(注:这里是调整后的口径,不包括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如果将其中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那部分预算外收入包括进来,则该比重可达6%左右)。
3、随着个人收入比重上升,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财产性收入比重明显提高,工资外收入越来越多,贫困问题仍比较严重。按国际上通用的综合反映个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衡量,1980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6和0.24,1995年分别上升为0.31和0.33。目前我国个人财产收入的形式主要有利息、红利、租金等。据统计,1978年个人储蓄利息收入仅为6亿元,1995年达3000亿元,由整个个人收入比重由0.3%上升到7.9%。工资外收入比重越来越大。以城镇为例,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城镇职工工资外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已由1985年的8.9%上升到1995年的31%。而且,由于漏统情况比较普遍,实际上,这个比重
可能更高。贫困问题仍较严重。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1995年底城镇贫困人口近1300万人,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人。
二、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变化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这一变化没有得到有效调节,已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特别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令人担扰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是:
1、政府收入,特别是预算内收入比重下降过快,中央收入比重过低,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影响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一定规模的财政收入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保证。近年来,政府收入,特别是预算内收入以及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使政府支配社会财富的能力下降,削弱了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直接调控的能力,难以集中办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有些时候,有些地方,甚至连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都很困难。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稳、失业、农业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是与宏观调控主要依靠金融(货币)政策而无法同时依靠财政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等无法顺利进行,也与国家财力不济直接相关。
2、再分配功能太弱,不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矛盾。目前,我国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极低。1995年通过再分配所涉及的转移收入(支出)仅有1000多亿元,占gnp的2%。一方面是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太低。长期以来,在税制设计上,我国主要偏重于生产环节的税收,而对分配环节的税收重视不够。在税收征管上,对已开征的所得税征管不力。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个有效地征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所得税的偷漏情况极为严重。美日等发达国家分配环节的所得税,大都相当于生产环节税收的一倍多。菲律宾、韩国等分配环节的所得税也相当于生产环节税收的50%多,而我国所得税收入仅相当于生产环节税收的18%左右。所得税收入比重过低,难以对高收入者通过税收进行调节。另一方面,失业、贫困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虽然我国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仍有许多地区尚未实施最低生活费标准等社会保障,一些收入极低或没有收入者还无法通过社会救济来
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这对于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保护社会稳定是十分不利的。
3、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成为各方面对收入分配关系不满的关键所在。目前人们对收入分配关系的不满,一方面是对收入分配结果的不满,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对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不满,人们常说:“别人挣多少钱都没关系,关键是挣钱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透明公开”。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为了实现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放权让利”调整分配关系来实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在打破旧的分配关系,建立新的分配关系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分配秩序的混乱,突出表现在:
(1)在政府层次上,一是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收支处于弱监管或无监管的失控状态;二是税收征管乏力,流失较为严重。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是世界上通用的比较规范且便于监管的收入分配形式。但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作为税收主体的工商税收占gnp的比重不断下降,1978年为12.8%,1995年则降至8.1%。与此同时,以各种“费”的形式出现的税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所占比重却由2.6%,上升到4.2%(如果加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预算外收入则比重已达6%左右)。此外,政府部门还有许多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所谓“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据估算,目前各种非预算收费总额可达5000亿元以上。预算外收入和“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在改革之初虽具有其合理性,但目前已经成为政府部门收入分配中的最大问题。行业不正之风,贪污腐败,“三乱”屡禁不止等都源于此。近年来,尽管税务部门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税收征管乏力,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的问题仍未解决。根据1995年全国财税物价大检查的结果分析,查出的违纪金额中,属偷漏税款的占73%。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屡查屡犯面近50%。
(2)在企业层次上,一是部分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二是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少数人甚至是个别人控制了企业的人、财、物大权,使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三是企业改革滞后,企业“负盈不负亏”等问题仍未解决。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各行业之间的利润率应趋于均等。与此相对应,各行业职工(或职员)的平均收入也应大体相当。但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