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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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商法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第二十三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证券发行的意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 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 券的活动。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一)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与政府发行 (二)公募与私募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易管理暂行条例 》
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 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三)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 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 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发行与承销精讲班第6讲讲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精讲班第6讲讲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精讲班第6讲讲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是高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经理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监事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1、监事的特别义务:(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监事会的特别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证券发行与承销》串讲

证券发行与承销》串讲

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购35%以上的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含5人)以上的发起人,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股票上市的,股本总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

公司章程草案应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发起人应于股款缴足后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创立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和法律地位。

作为发起人的公司法人,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章程的表决、内容。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注意:不是全部股份)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个,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须履行的程序。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一、资本、注册资本、股份资本以及股本在概念上是等价的。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含义,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应修改公司章程,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

二、股份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

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三、公司债券的含义,债券和一般债务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组织机构一、股东的概念、权利和义务,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事项。

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解析培训资料

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解析培训资料

发行与承销章节要点解析培训资料摘要本文档旨在对发行与承销章节的要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章节内容。

发行与承销是新股或债券等证券产品上市交易前的重要环节,了解和掌握好这一环节对于投资者和发行人都非常关键。

本文将从发行与承销的定义、流程、角色和职责等方面进行解析,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培训资料。

1. 发行与承销的定义发行与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商来推动证券上市交易的过程。

发行和承销是资本市场运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互相交流的桥梁。

在发行与承销过程中,发行人将自己的证券产品交由承销商进行销售,从而获得资金或增加知名度。

2. 发行与承销的流程发行与承销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发行计划的确定在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发行计划。

这包括确定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2.2 承销商的选择发行人需要选择合适的证券承销商来帮助自己进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承销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承销商的信誉度、专业能力、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2.3 渠道建设和营销承销商将通过自身的渠道和网络来推动发行与承销的过程。

这包括宣传推广、培训投资者、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等活动。

2.4 筹集资金发行与承销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筹集资金。

承销商将通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来实现发行人的资金筹集需求。

2.5 上市交易准备在完成发行与承销后,发行人需要进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和申报、编制上市文件等。

2.6 上市交易最后,发行人的证券将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这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的最终目标,也是证券交易的起点。

3. 发行与承销的角色和职责在发行与承销的过程中,涉及到几个不同的角色和各自的职责:3.1 发行人发行人是指有需要发行证券的实体,可以是公司、政府或其他机构。

发行人需要制定发行计划、选择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并负责履行法律和监管要求。

3.2 承销商承销商是协助发行人进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专业机构。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十章第六节,重点知识.doc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十章第六节,重点知识.doc

2015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十章第六节,重点知识第十章第六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重点)定义: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为发起机构,信贷资产受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兼债券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条件:(1)具有较高的同质性;(2)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发起机构应当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二)受托机构(是承担信托资产发售过程的中介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管理信托财产;(3)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4)仍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三)信用增级机构1.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

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

2.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现金抵押账户、利差账户、超额抵押、ABS 分层结构。

3.外部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

(四)贷款的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五)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发行与承销》讲义汇总

《发行与承销》讲义汇总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辅导讲义(1) 【内容介绍】这门课程主要介绍的是关于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的发行和承销的相关知识。

研究对象是发行者基本的资格和条件,以及发行和承销的具体操作方式,还有对于发行和承销的监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课程特点】1.实用性强。

2.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大部分来源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内容庞杂。

3.识记难度大。

【学习建议】全面把握重点知识点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拓展自己的记忆范围。

1.理顺要点,以点带线,以线带面。

2.采取一些技巧提高记忆效能。

3.课后配以全面的试题加以训练,巩固记忆。

4.克服畏难情绪,全身心投入。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考试要求】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

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考试重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基本要点】看到投资银行这个概念,大家很容易想到我们平时说的银行,商业银行,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机构。

事实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投资,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对立的一个概念,我们的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特别是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储蓄和房贷,货币的流动。

但是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在资本市场上,比如证券市场的服务活动,比如发行和承销及融资顾问等等,之所以称为银行,是源自早期国外比如美国的私人银行。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称谓,在国外成为投资银行,在国内,比如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这样的机构都是从事投行业务的主体。

一、投资银行的含义:(1)狭义的就是指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

(2)广义的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证券发行与承销培训讲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培训讲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讲义本讲座主要目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上述内容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

本讲座主要方法:紧扣考纲,以章节的重要知识点为线索,梳理章节相关知识背景,并辅导习题加深印象。

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采用看章节名称,回忆知识要点,强记背景知识与概念的方法,并通过一定量的习题练习,可以很快的掌握考试的基本知识。

本讲座的特点:以考试为主,结合当前证券实践,使同学们既能顺利通过考试,又能清楚的明白这些知识在将来的从业过程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达到真正超越考试,提升自我的目的。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要求: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

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

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掌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掌握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人制度。

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了解企业债券的上市F推荐业务资格。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了解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熟悉核准制的特点。

掌握主承销商的发行保荐办法和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概述一、投资银行的含义(狭义、广义)狭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

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历史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有两种类型:核准制和注册制。

证券发行与承销基础知识:第六章(5)

证券发行与承销基础知识:第六章(5)

第三节 发⾏准备、费⽤和后期⼯作⼀、发⾏准备 发⾏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承销商及发⾏⼈应做好相关发⾏准备。

(⼀)承销准备 1.承销商承销证券,应当采⽤包销或代销⽅式。

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未采⽤⾃⾏销售⽅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代销⽅式。

2.证券发⾏由2家以上承销商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商应当共同承担承销责任,履⾏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承销活动,不得进⾏虚假承销。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价格确定后签订。

3.主承销商应当设⽴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相关有关部门完成⼯作。

(⼆)询价(略,见第⼆节) (三)公开推介 1.发⾏⼈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次公开发⾏股票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进⾏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向公众投资者进⾏推介。

⾃招股意向书⼯⽇⾄开始推介活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天。

2.⾸次公开发⾏公司在发⾏前,必须通过因特以上直播(⾄少包括图像直播和⽂字直播)的⽅式,向投资者进⾏公司推介。

⾸次公开发⾏公司关于进⾏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摘要(或招股意向书)同⽇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站同天发布。

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少应包括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4个⼩时)等。

(四)⾸次公开发⾏招股⽂件的披露 1.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次签署之⽇起计算。

3.申请⽂件受理后、发⾏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站预先披露。

发⾏⼈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有关备查⽂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站的披露时间。

⼆、发⾏费⽤ 发⾏费⽤是指发⾏⼈在股票发⾏申请和实际发⾏过程中发⽣的费⽤。

6第六章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文档资料

6第六章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文档资料
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 5.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
银行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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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股的条件
配股是增资发行的一种,是指上市公司 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 出配股建议,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所持股份 的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它是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的一种方式。
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 人员至少各1名; • 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只以 上股票的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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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拟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 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除应具备上述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 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 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
• 公司章程;
• 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2年的财务报告;
• 最近3年承销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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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销资格的维持
(1)股票承销资格的维持
• 境内证券公司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的有效 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年,1年后自动失效。
• 已经取得股票承销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要保持其 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3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核通 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2.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同价;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4. 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 得高于20%;
5.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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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2.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单选),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4.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3.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4.为信息披露出具文件的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违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甚至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P1945.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1·单选题】上市公司应当设立(),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A.董事B.董事长C.董事会秘书D.证券事务代表[答疑编号2910060101]『正确答案』C第二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知识点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均应按照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1.第1号准则的说明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P194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原则: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2.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若经证监会核准后,发生的,应向证监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修改;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申请要重新经核准。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IPO程序: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1.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五)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P196,共5点)3.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5.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判断题)(六)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七)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1.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P197(八)其他备查文件【例题2·单选题】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起计算。

A.6,最后一次签署之日B.3,第一次签署之日C.6,最后一次签署次日D.3,第一次签署次日[答疑编号2910060102]『正确答案』A知识点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18项内容)(一)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1.封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载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2.书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3.扉页:内容自己看,注意: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4.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二)董事会的声明与发行人提示“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判断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多选题),投资者面临较大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三)招股说明书概览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四)本次发行概况1.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P199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和有关的中介机构。

P2003.本次发行于上市前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询价推介时间;定价公告刊登日期;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股票上市日期。

(多选题)(五)风险因素1.披露风险因素的要求。

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带来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2.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的内容7点:P200(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共8个方面,P201)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8个方面)2.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8个方面)发起人应当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多选题或判断题)3.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多选题)(7个方面,P201~202)(1)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东;(3)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5)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有及其简况(6)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记住这7个方面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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