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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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Legal Sys t emA nd So c;et y堡垒!圭垒金三!!!堡型!!.!:箧薹霞翟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范丹杰摘要本文比较了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特*q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其问题和可能的改进.关键词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1-01一、比较:数据库的保护原则归纳不同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其保护原则主要有两种,版权保护和特别保护两种方式。

(一)版权保护传统版权法上数据库被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而版权保护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

这种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选择和编排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数据库本身,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只针对对数据库内容的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的表达,而不延及数据库收录的内容(那些构成数据库的资料或数据)。

TR I P S第l O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汇编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

欧盟指令也同样规定,“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影响这些内容本身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二)特别保护1996年3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 C)》,《指令》中特别单设了一项特别权利对未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加以保护。

欧盟指令第7条第l款规定,数据库享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条件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投入”。

所谓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投入。

欧盟指令对特别权力的客体突破了版权客体要求而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欧盟认为,“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用远低于独立制作该数据库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同时,由于数字记录技术的日益普及,其他人可能未经数据库制作者的认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的内容或将数据库的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不会侵犯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等特点,为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资金、时间、精力等投入,应该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

浅议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浅议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集 , 由于对 材料的选择和 编排 而构成智力 创作 的 , 到 凡 应得 相应的 , 但不损害汇编 内每一件作品的版权 保护。” 19 年形成的世界 贸易组织的 与贸易有 关的知 识产 94
权 问题协议》(r p T i s协议)对数据库 问题 进行 了专门规定 。 该协议第 1 O条第 2款规 定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 ,不论 “ 以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 形式表现 出来 , 只要其 内容 的选择 或
曩黼库著权保 的作法护
Di S U S O n P o e t O o a a a e t o y i h a C S i n O r t c i n f D t b s s wi h C p r 9 t L w
张 曦 邓扬麒
Z an Xi D ng Ya qi h g e ng
版权 公约) 的第 5条规定 :数 据库或其他 资料 的汇 编 , 论 “ 无
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的范畴 , 已经成为各国较为 普遍的认识 。据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统计 , 大约有 10 3 多个 国
家 的版权法 以某种方式规 定了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对于数
采取何种形式 ,只要其内容 的选择 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 , 其 本身 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 据或者资料本身, 不 也
摘 要: 随着 网络技术的不 断发展 , 数据库存形式变化多样 , 与其有关的侵权 问题也逐渐增 多。本文简要介绍各 国和地 区 有关著作权法保 护数据库 的规定 , 分析并 总结著作权法保 护的标准 、 特征 以及存在 的不足。
关键词 : 数据库: 独创性: 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 :2 0 G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6 1 4 9一 20 ) 1 0 7- 3 1 7 — 72 (08 1 - 0 9 0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本款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

当本条在《第92/100/EEC 号指令》和《第96/9/EC号指令》背景下适用时,本款应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第七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成员国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制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故意从事任何以下行为:(a) 去除或改变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b) 发行、为发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受本指令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保护的,但未经授权被去除或改变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条件是此人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在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版权或任何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的行为。

2. 在本指令中,“权利管理信息”一词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被用来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 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或其他客体使用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当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与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复制件有关,或看起来与向公众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时,第1款应当适用。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八条制裁和救济1.成员国应对侵权和违反本指令义务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和救济,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这些制裁和救济的实施。

上述制裁应当是有效的、与损害相当和劝阻性的。

2. 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因在该国领域上从事侵权活动使其利益受到影响的权利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或申请禁令,以及在适当条件下,申请没收侵权材料以及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装置、产品或组件。

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探析

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探析
( )适 用 不 当得 利 理 论 保 护 三
权。 这一规定表 明目前我 国也是 将数 据库 ” 作为汇编作 品来加 以保护的 。不过 ,版权
只 限 于 对 内容 的选 择 或 编 排 有 独 创 性 的数 据 库 才 能 提 供 保 护 ,而 表 现 形 式 上 缺 乏个 性 , 同一 数 据 内容 即使 由不 同 的编 者 来 进 行 数 据 库 处 理 ,其 结 果 也 不 会 有 实 质 性 不
( )特 殊 权 利 保 护 二
19 9 数 库 独 性 据
法 保护方 探析 律 式
■ 吴晓明 ( 尔滨商业 大学法学 院 哈 哈 尔滨 1 0 2 5 0 8)
护指令 》( 下文简称 《 指令 》)中充分考虑
到 对 非 独 创 性数 据 库 保 护 的 问 题 。 采 取 赋 予 其 制 作 者 两项 权 利 即 “ 提取 权 ” 与 “ 再 利 用 权 ”来 规 定 数据 库 制 作 者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撷 取 和 反 复 利 用其 数据 库 内 容 的 全部 或 实 质 部 分 的权 利 。但 《 令 》对 于 非独 创 指
网络类活益使 建以据广 和为的 库而 网 基对重用 链 生数 , 络立。 的 在的中 要 接 的础 人是日 泛
应 用 、迅 猛 发展 所 带 来 的 问题 是 法 律 不 能 对 其 提 供 合 理 适 当 的 保 护 机 制 , 已经 影 响
确 ,是否便于用户使 用 ,这些因素的考虑
使 得 大 量 存 在 的恰 恰 是 这种 非 独 创 性 的 数
到对数据库 的使 用进而对整个 网络经济 都
将 产 生 巨大 的影 响 。
围 ,并不能真正作 为对非独创 性数据库 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下称原告)自1994年起,将各交易所的信息按照自己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并汇总为一股综合数据流,再将其加密后通过卫星发给其客户。

原告同被告曾于且1995年订立使用”sic实时金融”⑴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以数据格式为基础开发有关分析软件,但不得对外转发原告的数据。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曾一度从原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萃取了行情信息,并将其汇进被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转发给自己的客户。

第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sic实时金融”本身是对金融数据的汇编,但此种汇编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数据流不是汇编作品。

但阳光公司作为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者,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⑵案件引起笔者以下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

一、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一)数据库的概念以上是我国第一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有关电子数据库的案件。

数据库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仅指电子数据库;在版权法视野中与汇编作品等同;作为一种信息集合体。

⑶数据库是指将若干信息按照一定次序的编排而构成的整体。

”在传统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均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信息库等。

”⑷它应当具有三大特征:1、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的组合构成系统,而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

2、数据库所编排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有可利用性。

⑸可见,在数据库的定义中,并没有将”独创性”列为其特征之一。

(二)我国关于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择 或 编排 上具有 了原创性 。
数 据 库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概 念 。 狭 义 的 数 据 库 是 指 在 计 算 机 存 储 设 备 中 按 一 定 组 织 方 式 存 储 在 一
起 的 , 互 关联 的 , 用 户关 心 的 全 部数 据 集 合 。 相 为 广
对 于 数 据 库 是 否 具 有 原 创 性 的 标 准 ,法 学 界 存
在 两 种不 同 的看 法 :一 种 是 “ 勤 收 集 (n u til 辛 i d sra
义 的 数 据 库 则 突 破 了 计 算 机 行 业 的 狭 窄 范 围 和 电 子 载 体 的 限 制 , 它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满 足 一 定 功 用 的 信 息 集 合 。如 今 广 义 的 数 据 库 概 念 已 为 国 际 立 法 所 接 受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 指 令 ( 6 9EC) ( 下 简 称 欧 盟 指 令 ) 定 : 数 据 库 9 // 》以 规 “
2 30 ) 3 0 0
【 要 】 数 据 库 的 有 效 法 律 保 护 是 信 息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前 国 际 社 会 实 行 的 几 种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摘 对 当
在 保 护 数 据 库 制 作 者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方 面 各 具 特 色。 合 我 国的 实 际 , 文 认 为 我 国 应 建 立 以 反 不 正 结 本
№ 2 (. O, .O .
G 色宅 . 的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评 析
陈 辉 , 莉 莉 梁
( 国农 业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 徽 合 肥 中 安 2 06 ; 3 0 1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继续教育2023知识产权考试2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每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共30分)1.创新理论在()中被初次提出。

(1分) 对的A.《经济发展理论》B.《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C.《商业周期》D.《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2.由单个垄断公司或公司联盟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公司标准属于()。

(1分) 对的A.事实标准B.法定标准C.生产标准D.公认标准3.职务作品完毕____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分) 对的A.6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4.依照____规定,对于由可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AA.《伯尔尼公约》B.《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5.下列不是1997年出台的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的机构是_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国际网络协会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世界贸易组织D.国际商标协会6.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规定书的实质内容拟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规定书的文字,这属于()。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中心限定原则B.周边限定原则C.折衷原则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8.发明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在于有目的地、发明性地运用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劳动工具B.物质帮助C.自然规律D.智力活动规则 9.以下内容,不能在我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

浅谈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马涛03秋法学〔本科〕论文摘要21世纪是信息时代,电脑的广泛普及和技术水平日益成熟的结果是数据库得到普遍应用,由于数据库的巨大价值和本身的固有弱点,使得数据库容易被侵权和遭到破坏,数据库的保护也成为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依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分什么是数据库、为什么要保护数据库、保护的措施及方法三个层次对数据库保护问题深入讨论。

认为数据库的本质是汇编作品,形式上的独创性是认定标准,分析了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利弊,认为当今数据库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我国数据库产业较兴旺国家落后,其法律保护也相对滞后,我们应当借鉴别国经验,依据现有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实施对数据库的有效保护,以求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找到一条现实可行的解决之路。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 引言就一般而言,我们无疑已进入了一个信息社会。

作为信息社会重要的根底设施,数据库扮演了重要角色。

它使人能够主动快捷有效地获取信息,使信息的流动更为有效、有序。

从而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开展和技术的进步。

数据库“是开发全球信息根底设施的关键因素,是促进经济开展、文化开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工具。

〞[1]可以说,数据库蕴涵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且由于数据库本身固有的易于可复制性,数据库面临着时刻被侵权的厄运,为维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产业的开展。

各国纷纷对数据库予以法律保护。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大约有130多个国家的著作权法[2]规定了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许多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也对此作了规定[3]但坦率地说,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数据库保护,真正健全的保护机制还未建立,特别在中国,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进行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总结世界各国在保护数据库方面的得与失,进而探讨中国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健全自己的数据库保护体系。

2 数据库及其法律属性在讨论如何保护数据库之前,了解什么是数据库以及其法律属性显然是必要的。

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

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

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是指对于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系统汇编,而且使用者可以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使用其中的数据。

数据库与汇编作品的关系十分密切。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和数据库都是对于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不同的是数据库强调“通过电子手段”,而对于汇编作品,使用者既可以通过电子手段,也可以通过传统印刷媒介和其他的方法使用其中的数据。

汇编作品分为集合作品和事实汇编两类。

集合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而形成的作品;事实汇编,又称数据汇编,是指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或数据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

数据库是一种事实汇编,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以汇编作品的方式保护数据库。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此处的“汇集本”应作广义的解释,依据是该条第一款“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的规定。

即《伯尔尼公约》确立了数据库作为一种“汇集本”可以得到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同等水平的保护。

依照各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数据库得到保护的条件是对其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

该保护不及于数据或资料本身,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既存著作权。

”可见,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和事实本身。

即,只有当数据的选择和编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时,数据库可以以汇编作品的形式得到保护。

单纯的事实(数据库的内容)或者事实的简单集合(选择和编排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讲, 是指 “ 为满足某一 部门 中多个用 户多
种应 用 的需 要 , 照 一 定 的数 据 模 型在 计 算 机 系 统 中组 织 、 按 存 储 和使 用 的相 互关 联 的数 据 集 合 ”3; 法 律 的 角 度 来讲 , 指 - 从 是
库作 为原 创 作 品 , 部 省 著 作 权 审 议 会 在 其 18 文 9 4年 提 出 的 报
l 第 2款 规 定 :数 据 或 其他 材 料 的 汇编 , 论 以机 器 可 读 形 0条 “ 不 式 或 其 他形 式 表 现 出来 , 只要 其 内容 的选 择或 安 排 构 成 智 力 创 作。 即应 予 以 同 等 保 护 。 此 种 保 护 不 延 及 数 据 或 者 材 料 本 身 , 并 不 得 减损 对 数 据 或 者 材 料 本 身 业 已存 在 的 版 权 J” 9 6年 。19 1 2月 形 成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 I )C pr h W I E oyi t g
编” …。数据库“ 是开发全球信息基础设施 的关键 因素, 是促进
经 济 发展 、 文化 发 展 和技 术 进 步 的 重 要 工具 ” ; 于 数 据 库 , 关
1 8 修改 著 作 权法 规定 计算 机 软 件可 以获 得 著 作 权 , 据 库 9 5年 数
则 归人 软 件 范 畴 。 日本 在 18 96年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时 直 接 把 数 据
出专 门规定 , 约第 2 第 5款 规定 :文 学 和艺 术 作 品 的汇 编 , 公 条 “
“ 以系 统或 有序 的方 法 编 排 的 , 可 以通 过 电 子 或 其 他方 式 单 并
独访 问的 独立 作 品 、 据或 其 他 数据 资 料 的集 合 - ] 数 4 。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标 准使 版 权 法 的保 护 范 围 仅 限 于独 创 性 数 据库 。 大 量 的 数据 库 而
来 的。 是超 大 规 模 的 、 以跨 库 检 索 的 巨大 数字 化信 息 资 源库 . 可 数
据 库 是 数 字 图 书馆 信 息 资 源 组织 的主 要 形 式 。 此 数据 库 的建 设 因 或 引 入 关 系到 数 字 图 书馆 的 良性 经 营 和健 康 运作 。 字 图 书 馆在 数
维普资讯
囫 ・ 据库 数 建设・
江 图 馆 刊T J RAO EI AY CNENI GI 6 第3q o6 o) 西 书 学 ( O NLFH B R I CIJNX 胍 U T LR SE A )第3卷 ( 1 . gv. N3 3
则 因缺 乏 独创 性 而 被 排 除 在版 权 保 护 体 系 之外 。 “ 择 ” 的 独 而 选 上 创性 标 准 已 经 制造 了一 个 版权 保 护 的悖 论 : 权 保 护 的 可 能 性 与 版 数据 库 包 含 信息 的广 泛 性 成反 比 。 即一 个 数 据 库 收 集 的 信 息 越 多 越全 面 , 是 包 罗 万 象 , 么 它 的选 择 性就 越 小 , 越 那 越缺 乏 独 创 性 ,
充 分保 护 , 而 另 寻 出路 。 图 在 现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之 外 建 立 特 殊 转 试
权利 体 系 。 而 为 其提 供 特 殊 的保 护 。 从
络 环 境 也使 其 面 临 巨来自 的 风 险 : 量 简单 、 大 快速 、 价地 使 用 和 复 廉
制 数 据 库 的侵 权 事 件不 断 涌 现 。这 种抄 袭 、 载 、 转 投机 取 巧 的行 为
面丰富 。 息量越大 , 信 就越 有使 用 价 值 和 商业 价 值 。 有 可 能 在 越 市场 上 获 得 成 功 。而 按 照 版权 保 护 的 标 准却 越 不 可 能 获 得 保 护 。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检视与反思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检视与反思
H 33 法 案 (96 5 、 R.62法 案 (97 1 ) R.5 1 19 . ) H 25 19 .0 、
欧盟数 据库 指令 共 四章 七 条 , “ 心 ” 给 予 其 核 是
数据库制作者以特殊权利, 其主要 的内容如下 : 2 I 1 获得特殊权利保护的前提 是数据库在内容 ..
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是数字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必须
解决的首要问题。数字时代和网络环境下 , 品的 作
易复制性和传播的简便快捷使国际社会普遍加强了
其投资常常无法 收 回。如 果任 由这种状况 发展 下
去, 必将影响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作为社
此的麦克风、 声卡传出。 2223 两端 同步播放教师课 件。在上 网速度较 ... 慢的情况下。 授课教师可以在上课之前将 Pw r i oe o t Pn
维普资讯
图书 馆 现 代 技 术
山东图书馆季刊 20 年第 1 06 期
数 据 库 特 殊 权 利 保 护 的检 视 与反 思
郭 建
( 上海 大学知识产权 学院 , 海 2 o3 ) 上 o46
[ 要 】 数字图书馆 的发展与数据库 的建设密切相关 。 摘 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 的重要信 息源和传播 工具需要得 到切实 的法 律保护 。由于数据库传统版权保护模式 的缺陷 . 欧美等 国纷纷转 向特殊权 利保护 , 但历 经几年 之后的实践 并未取 得理想 的
的获得 、 验 、 排等 主要 的方 面 具有 质量 或 数量 上 检 编
H .4 R 3 法案(97 1) 5 1 . 被提交 国会 , H . 4 9 O 其 R 3 法案 5 经过多次修改 日益完善 , 有望通过。在 国际保护层
语音聊天等方式学生可以把问题提出来 , 老师或者

数据库的国际保护制度

数据库的国际保护制度
1、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 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 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但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原有的 著作权。”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5条规定:“数 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 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保护。”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不需咨询意见就能明确对指令的解释,法 院倾向于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但法院还是决定向欧洲法院咨 询,而并未提交上议院处理(因其认为,上议院也会向欧洲法 院咨询),以免拖延争议的解决。法院还决定,解除对被告的 禁令。
该案这充分反映出数据库指令虽然已在欧盟各国实施多年,但 各国并没有真正统一理解和实施数据库指令。或许,这正是该 案例的价值所在。
(三)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特殊权利保护的限制不但范围狭窄,而 且设定了前提条件,只有数据库的“合法用户”才能适用这些 例外规定:
1、为任何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
2、为私人目的,复制非电子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
3、为教学科研目的,复制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但要标明 材料的来源,使用的内容也不能超出实现非商业性目的所需的 程度;
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性投入(Substancial Inves殊权利保护的 规定
二、特殊权利保护的适用 (一)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范围 1、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 排的,由独立的(包括非版权)作品、数据或其他材 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 问的集合体,但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 程序不享受特殊权利保护。 2、上述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只有那些在内容的获 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方 能享有特殊权利保护。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

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探[内容提要]:数据库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管理工具,它对于促进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生活领域的发展,加速社会化的信息进程,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产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然而,数据库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受到各国的重视。

一、数据库的两种法律概念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

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

”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

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

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的数据集合。

”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

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

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一)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条件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而版权是版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库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存储和管理数据的重要工具。

然而,数据库的价值和安全性也受到了侵权和滥用的威胁。

为了保护数据库所有者的权益和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并探讨其中的难点和前景。

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数据库是通过一定方式和顺序组织的数据集合,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经济价值。

为了明确其法律地位,国际上普遍认可数据库的三个基本要素:原创性、固定性和独立性。

1. 原创性:数据库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作工作,即独创性。

这一要素与著作权保护的原则相一致,只有独立创作的数据库才能享受法律保护。

2. 固定性:数据库需要以某种形式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例如磁盘、光盘或云存储等。

这样才能保证数据库内容的不变性和稳定性,为其合法保护提供基础。

3. 独立性:数据库相比独立的个别信息单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独立性。

它是一个集合体,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独享法律保护。

二、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数据库所有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制条约》(WPPT)。

这两个条约于1996年生效,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法律框架。

此外,许多国家还单独制定了数据库法或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数据库的保护,如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著作权保护:数据库作为一种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数据库的作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企业名义享有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2. 民事责任: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复制和传播他人数据库的行为,数据库所有者可以向侵权人进行民事起诉。

侵权行为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侵犯数据库著作权行为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刑事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坐牢等刑事责任。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彭霞【摘要】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8)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作者】彭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

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

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数据库存在以下特征:(1)集合性。

数据库是由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一个集合体。

它的组成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等。

(2)有序性。

数据库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定的顺序、结构将其组成材料有序地加以安排,以方便用户访问。

(3)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这是电子数据库的独有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以如下分类:根据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两种。

【doc】数据库版权保护与欧盟指令(96/9/EC)

【doc】数据库版权保护与欧盟指令(96/9/EC)

数据库版权保护与欧盟指令(96/9/EC)叠鬣露嚣97户锄,/,,|/£数据库版叔保护与欧盟指令(96)华南师范大学型丝//,?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是近几年来国内外版权界讨论得较多的一十热门衍题世界识产权组织【WIPO}和司家版权局组织的儿次有关新技术版权保护的研讨会中,也把这个论题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这个论题,又是广东省列为96年应完成的重点研究项目正当这十项目研究有一初步结果的时候,我们卫从我国(着作权》杂志【季刊J96年幕4期上看到由张广荣,邹忭翻译的《欧洲议会与馥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珐律保护的指令f96/9/EC1》f此指争于l996年3月l】日发出本文U.F简称为欧盟指々J.暖指々明确地表示了欧盟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观点和措施.这将引起我们微大的兴趣现结音我们的研究和"欧盟指々.臻馥有关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看法什么是数据库,,十年f之前.数据库通常是指"在计算机存储没备上台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台"或者更详细,严格一点.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蓦.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招关联的数据集台".总之.这时的定义.基本上都是指在计算机中的数据集台.亦即指的是电子数据库".但是.1992年《关丁=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叠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专门委员会第一次会泌的文件》中刚明确指出"最初使用的狭义的'数据库'的概念仅指'电子库'.口l1系统地排列和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的集台.经过较透彻的研究已经明确了一点.即不应把这一概念与计算机存储成分联系:所有的信息f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j亚是其它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显然,从伯尔尼公约的角度f着作权保护的角度J看.对数据库并不直停留在电子数据库"的认识上:欧盟指々第一章第一条(范围)第二款规定"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拘安排,井可通过电或其手段尊独加以间的怍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集台.过说明欧盟是接受1旧尔尼公约文件的观点的.我国近期的菁与.I1砌支献中的些论进.也持这样的观点如何保护数据库?由此町.数据库有些重要特征.一是匕的集台性它是由作品或材料的集而威;是酉『椅索性.这些经排列而成的材料是供用户选扦而使用韵f当然如果是电子数据库,还有最小死余对程序的共享陛和独立性等等特征I~这世特征便要求数据库的作者对数据库的材丰}在选扦和组台或编排a称SCA1上.硅出其创作的水平.亦即要求在SCA层趺上反耻出原创性这一要求.经过1991年美国着名的Fe;s$诉Rural案而为国际上法学界昕普遍接受酞盟指々也全面接受丁这个观点在其第二章第三条【保护的客体1第一款中规定几在其内客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津现J作者自智力创作的赫据库.均可据此获得版权保护本规定是判定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唯?标准"但这十唯一-.-标准却并末反鹏出在这个标准之上.受但护的范围可以扩充多大.就一般数据库作者而言,受保护的岜计仅限于SCA层丁:随着翁据库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数据库近几年的取得的重大成就.要求对数据库的保护应适当加强所以.欧盟指々60多项前题I鉴于)中对于数据库能接受版权保护作r进一步的解释一其中有几是与保护的范围有关的:一鉴于用确定数据库是否可以取得版捏保护的标准应规定为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这实际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剖造;鉴于选种保护包括数据库的结构{15)_I着重点为本文作者所加.下同)'鉴于本指々所保护的范围适用于操作或查询某些数据库所必须的材料,卿如,主题词和索j系统12DJ;鉴于除了旨在保护数据库内容的原刨性选择与编排之外,本指令晤确禁止数据库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对数据库整个或实质部分给予保护.---(39)所".欧盟指令一方面.一再强调对数据库版权的保护并没有扩大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上;但另一方面,则强调数据库结构及其中许多内容,希望通过车指令提供保护园为在豉盟看来,"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A太量的人力,技术和资盘.而他人却可以用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所要防止数据库制作者的成果被盗用,保护其合法地位为解决这十问题,在指令中.提出数据库的着作权人(或得到授权的他人,下同)有"对数据库进行编译,改编,整理以及其它改动"的专有权(第二章第五条『b)J也就是说,对一个有版权的数据库,要作编译,改动, 整理等都要得到其着作权^的授权.按这样理解,如果照搬他^数据库的全部材料重新进行改编.也是不允许的固为"照搬材料"在选材上便没有体现剖作.息在改编上体现编辑者的剖作性也就无谈起.谈到这里,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与有兴趣的^士进行研讨:根据我国<宴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八条."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戚.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着作权涪第十四条的规定结予保护既然是或者,就是说在材料选取上或者编排上二者中之一有独创性,便可以接受保护,这与欧盟指令中要求"与"的关系便有差异.后者要求一定耍在材料选取上以噩在材料编排上同时有独创性才给予保护.这便不允许在材料上照搬他人现有的数据库内容但是我国这个条傅的英译本,却叉要求按与"的关系:"…theomgina[ityisshswnin these]eetlonandarrangement0fsuchmateria]s"到底应运用或"的关系,还是与"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明确.为了明确对数据库材料上利用加"限制,默盟指令作出特别的规定.第三章(特殊权利J中第七条f保护容体)第一款规定J…防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为实质部分撷取和/或反复利用的权利"而撷取,指令中专指为采取任何方法或任何形式.将数据库由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载到别的载体上反复利用是指通过销售拷贝出租,联阐或其他传输方式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窖的任何一种形式提供给公窳."(第三章第七条第¨I散)对数据库在内容上的撷取和/与反复利用给"限制,这便明白地表明,数据库内容(不仅仅是表达)能得到保护.笔者认为这是"欧盟指夸中颇有特色的地方,也是较以前的有关论述更加明确地规定如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12电于数据库与程序的美系电子数据库和一般的数据库还有一些不同它在计算机系统内,或者在数据库系统内对程序有着重大的影响.许多重要的数据库是程序设计的基础致盟指夸是把数据库的保护和程序分开的.规定"本指母所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在制作与操作可采用电子手段进行访问的数据库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第一章第一条第3款1~但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保护数据库的法律.现时^们的理解是数据库一般可以作为编辑作品受到保护.由于我国把轴件定义为文档与程序.并没有提及数据库,对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电子数据库可以作为软件l程序)中的一十部分.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因为数据库的设计者提出的数据模式.反映出各种原始资料的结均和逻辑关系应用程序所涉1盟的数据库子模式和访问数据库的语句.都与全局性框架结构有直接关系=许多时候.数据库是整十程序设计的基础.数据库确定之后,整个程序的设计便相对地明朗r.有时.数据库设计所体现制作者的智力剖作成分.较程序要多.固此.电子数据库在程序设计与运行中. 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来有专门保护的法令之前,把电子数据库作为软件的一部分按软件保护条例给予保护是恰当的在软件侵权诉诳中,如果原告明确对数据库和程净分别提出指控.当然有法律的依据;即使庞统地提出软件浸担的指控l这是目前较普遍的情况),在处理时,也可"把电子数据库放在程序中一起处理而不必因为来明确电子数据库的适用法律而把问题搁置下来当然.如果在软件的文档中已全面反映了电子数据库的状况,则此数据库卫可据此而置于软件的范畴中处理了注释-【1]l994年和1996年国家版权局和WIPO在1[京举办的着作捏研讨班上对.数据库的保护问埘,中外专家都作了报告晨开了热烈前讨论【2]笔者主持的广东省l994一l996的重点研究课酉之一是(数据库,^机界面.逆向工程的版权保护研究),此课题已于1996年l2月通过鉴定[3]见中国电子学台电子刊算机学会犏(英汉计算机辞韭)1984年3月第,版.datah~条fP244).【4]见(中国大百科垒书?电子学与计算机)1986年版数帮库条.fP680】【5]此文件见赳小华译,<着作较),1992年第4期.P36【6]WIPO文件:]nlernatiomdN0ⅢfortheProtec0n0fDato+base5. 此文件于1994年北京研讨会上宣读MPO/cOMP/BⅡ口/94/3)(着作权)95年第2期有中译文.文中第一点.便提及此【7]许超.面对数字技术挑战的中国着作权法,<着作权)1996 年.第3期,第18页[g]MDGoldbely.Copyrightproleetfon0fComputerSoftwa~inthe UnitedS~ate8America『WIPO/COMP/BE119413文件J【9】王畦海.金惠生.SCA——软件表达的非文字成份的保护. (电脑)199.5年第6期.P3—5[】0]奉段巾,英文引史均见国家版权局版权文献中心犏<中华^民共和国着作权浩)一书P46和Pll4(510631广州石牌韭南师范太学微电干所)皿。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特通过本指令:第一章目的与范围第一条范围1. 本指令涉及在内部市场范围内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特别强调信息社会。

2. 除第十一条所指的情况外,本指令得保持完整性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共同体现有指令:(a) 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b) 出租权、借阅权以及某些在知识产权领域与版权相关的权利;(c) 适用于卫星广播节目和有线转播广播节目的版权和相关权利;(d) 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e)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权利与例外第二条复制权成员国应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直接地或间接地、临时地或永久地通过任何方法和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的专有权:(a) 作者,就其作品;(b) 表演者,就其表演的固定;(c) 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d) 首次固定电影的制作者,就其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e) 广播组织,就其广播的固定,无论这些广播是以有线还是无线方式传输的,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传输。

第三条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向公众提供其他客体的权利1. 成员国应规定作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2. 成员国应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的专有权:(a) 表演者,就其表演的固定;(b) 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c) 首次固定电影的制作者,就其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d) 广播组织,就其广播的固定,无论这些广播是以有线还是无线方式传输的,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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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9)鉴于数据库是欧共体信息市场发展极其重要的工具;鉴于这一工具还将应用于其他许多领域;(10)鉴于在欧盟及全世界范围内,贸易和工业领域各部门每年产生和处理的信息量呈指数增长,这需要所有成员国投资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11)鉴于目前无论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还是在欧盟与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的第三方国家之间,在对数据库建设的投资数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平衡;(12)鉴于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就不可能在欧盟内对这种现代化信息存储与处理系统进行投资;(13)鉴于本指令对那些采用电子、电磁、光电方法或者类似方法进行编排、存储和存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即所谓的汇编作品,给予保护;(14)鉴于依据本指令的保护应包括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15)鉴于用以确定数据库是否可以取得版权保护的标准应规定为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的实际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鉴于这种保护应包括数据库的结构;(16)鉴于作者智力上的独创性是用以确定数据库能否适用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此外没有其他标准,尤其是不能使用美学标准或质量标准;(17)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作品的汇集,或者是其他资料,诸如文体、录音资料、图象、数字、事实和数据的汇集;鉴于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鉴于这意味着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18)鉴于本指令不损害作者决定是否准许把他们的作品纳入数据库,或以何种方式纳入数据库的自由,尤其不会损害其给予独占或非独占授权的自由;鉴于对数据库保护的特殊权利不会损害有关数据库内容的现有权利,尤其是在作者或相关权利的持有者按照非独占许可协议允许把他们的作品或主要内容纳入数据库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从数据库中撷取那些作品或内容,也不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们加以反复利用,第三方就可以经作者或相关权力持有者的同意,使用那些作品或主要内容,而数据库的制作者不能就行使该特殊权利加以阻止;(19)鉴于CD上的音乐演奏录音的汇集通常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因为,它不符合作为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条件,同时由于它没有作出足够的投资以符合获得特殊权利的条件;(20)鉴于本指令所保护的范围适用于操作或查询某些数据库所必需的资料,例如主题词和索引系统;(21)鉴于本指令所规定的保护适用于其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已经系统地或有序地予以编排的数据库;鉴于这些资料是否实际已按某个组织方式存储并非是必须的;(22)鉴于本指令所指的电子数据库还可以包括像CD-ROM和CD-I这样的设备;(23)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不包括制作或操作数据库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他们由欧共体理事会1991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EEC91/250指令给予保护;(24)鉴于在版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内数据库的出租和出借则专门由欧共体理事会1992年1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出版权、出借权及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版权有关的某些权利的92/100/EEC指令加以管理;(25)鉴于版权保护的期限已由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协调版权与某些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93/98/EEC予以规定;(26)鉴于纳入数据库中的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及享有相关权利保护的内容仍分别由版权和相关权利给予保护,并且未经权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许可,不得将它们纳入数据库或从数据库中撷出;(27)鉴于纳入数据库的作品及内容的版权与相关权利丝毫不会受到数据库中对这些作品与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所取得的单独权利的损害;(28)鉴于按照各成员国的法律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创作数据库的自然人的精神权利由作者享有和行使;鉴于这种精神权利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29)鉴于对适用于雇员所创作的数据库的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鉴于上述考虑,本指令不作任何规定对此加以干涉,各成员国可在各自的法律中规定,当数据库是由履行其本身的职责或遵照雇主指示的雇员所创作的,则按此种方式所创作的数据库的全部经济权利由雇主行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0)鉴于作者的专有权应包括决定其作品以什么方式使用和由谁使用的权利,特别包括控制向未被许可的人发行其作品的权利;(31)鉴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除发行拷贝以外,还包括使公众获得数据库的其他方式;(32)鉴于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中,至少对本指令所规定的限制性行为作出类似规定;(33)鉴于从属于提供服务领域的联网数据库不会产生发行权利穷竭的问题;鉴于这一点也适用于经权利人许可的服务的用户对该数据库进行实际拷贝方面,鉴于与只读光盘存储(CD-ROM)或交互式光盘(CD-I)等载有知识产权的实际载体,即某种实际物品的形式不同,各种联网服务实际上都是版权法规定的须取得许可的行为;(34)鉴于权利人一旦决定通过联网服务或其他发行方法向用户提供数据的拷贝,那么数据库合法用户应能够按照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和方式访问和使用该数据库,尽管这种访问和使用中需要进行其他方面受限制的行为;(35)鉴于考虑到本指令所涉及的版权仅适用于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对限制行为的例外应逐一加以规定;鉴于在一定情况下,各成员国有规定这种例外的选择权;鉴于选择权的行使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并且只限于对涉及数据库的结构的例外选择;鉴于应划清私人使用和为个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这两种例外的界限,这涉及到一些成员国国内法对空白媒体或录音设备的征税规定;(36)鉴于“科学研究”一词在本指令中的含义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人文科学;(37)鉴于本指令并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第10条(1)款的规定;(38)鉴于数字记录技术日益普遍的使用使数据库的制作者面临这样一种风险,即他人可能会未经本人许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库内容或将数据库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却不会侵犯其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39)鉴于除了旨在保护数据库内容的原创性选择与编排的版权之外,本指令明确禁止数据库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对数据库整个或实质部分给予保护,希望通过这种方法防止盗用数据库制作者在获取和收集数据库内容的过程中资金和专业投入的成果,保障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地位;(40)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保证在限定的权利期间,保护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任何投入;鉴于这种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或时间、精力和能力的花费;(41)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给予数据库的制作者可以防止未经许可地对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权利;鉴于数据库的制作者是发起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人;鉴于各承包者不能作为数据库的制作者;(42)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和反复利用的特殊权利涉及数据库用户超出合法授权范围,并由此给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造成损害的行为;鉴于禁止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的权利不仅涉及衍生的竞争产品的制造商,而且涉及任何一个用户,如果经过定性的定量的判断,其行为已导致对上述投入造成了重大损失;(43)鉴于在联网传输的情况下,无论对数据库,还是接收者经权利人同意所作的数据库或其部分内容的有形拷贝而言,禁止反复利用的权利不会穷竭;(44)鉴于当要把数据库内容的屏幕显示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经常或暂时传输到另一个媒体上时,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45)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决非等于版权保护的范围以扩展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4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中作品、数据活资料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权利的存在不应导致这些作品、数据或资料本身产生新的权利;(47)鉴于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竞争利益的目的,这种特殊权利所给予的保护不得以助长滥用垄断地位的方式来行使;鉴于因此本指令各项条款不会对欧盟或各成员国竞争法规实施造成的损害;(48)鉴于本指令的目的实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个合适的统一标准,以作为保障数据库制作者获得报酬的一个手段,本指令的目的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个人的保护和关于这种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95/46/EC)有所不同,后者的目的是在统一的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8条所确认的隐私权的规则的基础上保障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鉴于本指令的各项条款并不影响数据保护法;(49)鉴于尽管有防止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全部和实质部分的权利,但应规定,数据库的制作者或权利人不能阻止数据库的合法用户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部分;鉴于另一方面,用户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特殊权利持有人或数据库中的作品或内容的版权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0)鉴于对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是为了私人使用,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中的示例说明,或是为了公共安全,或出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所要求的情况,成员国可对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实质内容的权利作出例外规定;鉴于上述例外规定的实施不得损害数据库制作者利用该数据库的专有权利,并且不得是商业性的;(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工巧匠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2)鉴于就这项新的权利来说,那些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条例,规这了与本指令中所确定的特殊权利相类似的权利的成员国.应可以保留以往由这些条例所规定的例外;(53)鉴于数据库制作完成日期的举证责任在于数据库的制作者;(54)鉴于判定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实质性改变应视为新的实质投入的标准是存在的,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应是这和投入所形成的数据库的制作都;(55)鉴于与新的保护期有半的新的实质性投入可以包括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检验核实;(5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适用于其制作者是第三国的国民或长住居民的数据库,或者不是在欧共体成立条约规定的某一成员国国内建立的法人所生产的数据库,只要该第三国能为共同休国民或长住居民所生产的数据库提供类似的保护;(57)鉴于各成员国除了根据法律对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所提供的救济之外,还应规定适当的救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58)鉴于除了本指令规定对于数据结构的版权保护以及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特殊权利保护之外,各成员国有关提供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继续适用;(59)鉴于本指令不会影响由各成员国视听节目广播法所承认的任何条例对由视听作品组成的数据的应用;(60)鉴于一些成员国现行依据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标准;鉴于即使有关的数据库符合本指令规定的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其内容的权利,可获得保护,但该权利所给予的保护期要比它们按照目前国内实行的规定所享有的保护期短得多;鉴于对确定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可能不会取得缩短有关权利人目前所享有保护的结果;鉴于这和减损将基于这样的结果;鉴于这种减损的结果只限制在有关成员国的范围内;通过本指令.第一章范围第一条范围1、本指令涉及任何形式的数据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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