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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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贸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论商贸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予 以著作权保 护这一点 , 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新《 著作权法》 第 到交 流 而难 以快 速发 展 。
享有 的权 利 , 打 击作 者 创 作 热情 , 阻碍 数 据 库 产业 的发 展 ; 另一 方
而如果把独创性标准定的过低 ,就有可能使数据库处于过保护状 态, 信息的正常获取将受到巨大的阻碍 , 同样会使数据库产业得不 3 . 数据库的保护期 限过长 我国《 著作权法》 对作 品保护期 限的规定 : “ 第二 十一条 公 民的作品 , 其发表权 、 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 ( 五) 项至第( 十七 ) 项 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五十年 ,截止 于作 护 的期限为五十年 。 但是数据库具有动态性 , 需要经常 的更新和 补充新 的数据 ,有别于那些一旦成作就不需要进一步创作的传
形式 , 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 , 还是 其它形式存在 , 都应视为“ 数据 远不止于汇编作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但又有着各 自的特 陛,
库” 。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权利人投入巨大的人力 、 物力与财力 , 然而 就汇编作 品来说 ,偏重于在选择和编排中有着智力创作的成分 , 但 现如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式各样的网络数据采集技术使得 数据库的价值体现在选择 、 编排上有很强集合性 、 有序性 、 可访问 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和难以防范 , 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 性 , 对智力创作要求不高。在《 著作法》 的保护范围之外仍存在大量 建立者和侵权者之 间的成本巨大差异使得这类事件层出不穷 , 但 境下 , 权利人 的举证和维权举步维艰, 著作者 的权益难以保障。
的数据库 归人 汇编作 品 予以著作权保 护 ,已完全符合 T R I P S协 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具备独创性?” 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所谓 的标准答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库已成为信息存储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商业、科研、政府管理等。

随着数据库的价值不断凸显,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保护力度、适用范围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数据库是经过系统收集、整理和组织的数据集合,其制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

如果数据库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他人可以轻易地复制、传播和使用,这将严重损害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削弱其创新和投资的积极性。

此外,缺乏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数据库质量下降,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而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利用。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一)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著作权法是保护数据库的一种常见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如果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被视为作品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点在于,它为数据库制作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整个数据库。

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数据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中的数据内容。

而且,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著作权法无法提供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数据库。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数据库,从而损害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数据库提供保护。

但缺点是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保护范围相对较窄。

(三)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这种模式可以为数据库提供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明确规定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法律责任。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能够弥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但立法成本较高,且需要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之间寻求平衡。

法律数据库(1)

法律数据库(1)

法律数据库导言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法律数据库是一种涵盖法律文本的在线数据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数据库被创建出来,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学者和公众提供了无尽的法律知识。

本文将介绍法律数据库的概念、作用、类型以及使用的优势。

什么是法律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是指收集、整理和存储法律文本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它们通常由专业的法律机构、研究机构或专门的法律技术团队维护。

法律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便用户在需要时能够快速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法律数据库的作用法律数据库的作用不仅仅是存储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检索功能,以帮助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相关的法律信息。

通过法律数据库,用户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文档标签、具体法律条款等多种方式来查找相关法律文本。

此外,法律数据库还能提供与法律相关的解释、评论、案例分析等辅助信息,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法律数据库的类型1. 国家立法数据库国家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国家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国家的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各种法律文本。

国家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全面的国家法律信息,以促进法治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地方立法数据库地方立法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地方法律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机构维护。

它包含地方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文本,如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令等。

地方立法数据库的目的是提供地方法律信息,以促进地方自治和法治建设。

3. 法院判例数据库法院判例数据库是一个包含法院判决文书信息的在线数据库。

这种类型的法律数据库由法院或相关的法律机构维护。

它包含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包括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各级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例数据库的目的是为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和公众提供案例分析和法律借鉴。

4. 学术研究数据库学术研究数据库是一个包含学术研究成果的在线数据库。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数据库法律保护之初探

数据库法律保护之初探
不可在一定条件下调取 、利用 。




数 据库的定 义和 特点
数据库 (a bs)原为 计算机 行业 的专业 用语 ,意 指 d t ae a
在计算 机当中以一定 的特定格式储存在一起 、相互有关联 的
电子数 据集合 ,在 传统条 件下 ,电话号码 簿 、节 目预告表 、 交通 时刻表直 至百科 全书均 可以是数据库 的具体表 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 ,数据库更多地 表现为大 型的信息 数据库 ,如 :
有形物的集合 ,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 的集合 ,即数据库 的内
容是信息 。
权法律体 系 的新 热 点、新问题 。数据 库的法 律保 护 即是其

3 、数据库的信息可在一 定条件下 被调取 利用 ,如将一 堆信息以一定 的方式形成一个 系统 ,该系统 内各信息并不能 被调取 、利用 ,该 系统则不是数据库 。如计算机程序 ,它也 是一个信息构成的集合 ,但其 中信息却是整体发生功效 ,而
Ab ta t B l s r t g t e d f i o ,fa u e n e a sa u fd t a e o eh rwi h e a p o e sr c : y i u t i h e i t n e tr sa d l l t t so a a b s ,tg t e t t e l l r tc l a n n i g h g
YE i xa g Gu — in
(i i gV w t n & T h i l ol e J jn i , i g i rv c, 3 07 J j n cal a ua _ ol c e nc l , i i gCt J n x Poi e 3 2 0 ) aC e g ua y a n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下称原告)自1994年起,将各交易所的信息按照自己规定的格式分类整理,并汇总为一股综合数据流,再将其加密后通过卫星发给其客户。

原告同被告曾于且1995年订立使用”sic实时金融”⑴数据分析格式的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以数据格式为基础开发有关分析软件,但不得对外转发原告的数据。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曾一度从原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萃取了行情信息,并将其汇进被告的综合数据流中转发给自己的客户。

第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sic实时金融”数据分析格式。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sic实时金融”本身是对金融数据的汇编,但此种汇编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此数据流不是汇编作品。

但阳光公司作为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者,其正当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⑵案件引起笔者以下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

一、我国法律关于”数据库”的相关规定(一)数据库的概念以上是我国第一例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有关电子数据库的案件。

数据库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仅指电子数据库;在版权法视野中与汇编作品等同;作为一种信息集合体。

⑶数据库是指将若干信息按照一定次序的编排而构成的整体。

”在传统条件下,电话号码簿、节目预告表均是数据库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网络时代,数据库更多地表现为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如法律信息库等。

”⑷它应当具有三大特征:1、数据库具有系统性,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的组合构成系统,而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

2、数据库所编排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有可利用性。

⑸可见,在数据库的定义中,并没有将”独创性”列为其特征之一。

(二)我国关于数据库”独创性”的认定2001年10月,《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择 或 编排 上具有 了原创性 。
数 据 库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概 念 。 狭 义 的 数 据 库 是 指 在 计 算 机 存 储 设 备 中 按 一 定 组 织 方 式 存 储 在 一
起 的 , 互 关联 的 , 用 户关 心 的 全 部数 据 集 合 。 相 为 广
对 于 数 据 库 是 否 具 有 原 创 性 的 标 准 ,法 学 界 存
在 两 种不 同 的看 法 :一 种 是 “ 勤 收 集 (n u til 辛 i d sra
义 的 数 据 库 则 突 破 了 计 算 机 行 业 的 狭 窄 范 围 和 电 子 载 体 的 限 制 , 它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满 足 一 定 功 用 的 信 息 集 合 。如 今 广 义 的 数 据 库 概 念 已 为 国 际 立 法 所 接 受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 指 令 ( 6 9EC) ( 下 简 称 欧 盟 指 令 ) 定 : 数 据 库 9 // 》以 规 “
2 30 ) 3 0 0
【 要 】 数 据 库 的 有 效 法 律 保 护 是 信 息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前 国 际 社 会 实 行 的 几 种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摘 对 当
在 保 护 数 据 库 制 作 者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方 面 各 具 特 色。 合 我 国的 实 际 , 文 认 为 我 国 应 建 立 以 反 不 正 结 本
№ 2 (. O, .O .
G 色宅 . 的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评 析
陈 辉 , 莉 莉 梁
( 国农 业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 徽 合 肥 中 安 2 06 ; 3 0 1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彭霞【摘要】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8)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作者】彭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

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

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数据库存在以下特征:(1)集合性。

数据库是由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一个集合体。

它的组成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等。

(2)有序性。

数据库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定的顺序、结构将其组成材料有序地加以安排,以方便用户访问。

(3)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这是电子数据库的独有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以如下分类:根据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两种。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们可从以下方面衡量保护权利人是否意味着造成垄断。 ( 1 )从受害人的身份看 。受害人发布 的数据库资料应 当 是 自己从各个合法 渠道采集的, 其编制、 销售数据库的行为系 企业行 为, 而 非行政行为 。受害人应具备相应 的资料采集、 录 入、 项 目跟踪人 员及经营条件 。 ( 2 ) 从保护知识产权的 目的看, 应允许适度垄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数据库的保 护己具备条件: ( 1 ) 电子通讯业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 法律保护成为必要; ( 2 ) 我们面临加入 WT O, 相对于国外发达 的数据库产业, 我们的民族产业较弱, 不保护数据库产业短期 看来有利, 实际上, 不保护所面临的压力和对本民族产业的发 展所 带 来 的 潜 在 风 险 不可 忽 视 : ( 3 ) 如 果 不保 护 , 从 短 期和 表 面看 , 有利于信息 的传播和使用, 但是源 头将会缺水 , 当没有 人再投放资金去开发的时候, 也正是加害人库 中无水的时候, 社会上将不会再享 有这些信息 。我们认为保护应 当及时并适 当提前 , 因为技术和信 息产业的发展超过我们想象, 一旦明确 需要保护的时候, 也许为时己晚。 综上所述 , 数据库在 当今社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 强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国应该加强这 方面的进程。
中图分类号: D F 5 2 3
数 据 库 是 指 为 了满 足 某 个 部 门 中 多个 用 户 应 用 的 需要 , 按照一定的数据模 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 的相 互联 系 的 数 据集 合 。严 格 地 讲 ,数据 库 是长 期 储 存 在计 算 机 内、 有组织的、 可共 享 的大 量 数 据 的 集合 。数 据 库 的 普遍 出现 和运用是计算机 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 是计 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 , 是对信息进行收集 、 整理、 储 存与高速传递处理 的- -f - j 技术 。数据库具有集合性、 有序 性、 可访 问性和信息容量 的庞大性等特征。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 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 作品属性看应属 于编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结 果 不 确 定 的 问题 。针 对 这 些 问题 , 文 对 国 际上 普 遍 采 用 的 两 种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进 行 了介 绍 、 析 和 比 较 , 望 能 对 未 本 分 希 来 数 据 库 保 护 的 立 法及 司 法 实践 有 所 帮 助 。
关 键 词 : 据 库 ; 权 法 保 护 ; 殊 权 利 保 护 数 版 特
数据库保 护制度 。
( ) 多 数 据 库 无 法 达 到 “ 创 性 ” 准 。 首 先 , 据 库 1很 独 标 数 制 作 人 所 选 择 、 排 的 对 象 并 不 是 其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 或 编 数据 , 往 往是别人 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和 作 品片断 , 样就 而 这 不能令 数据库 具 有独 创 性 。其 次 , 据库 的制作 人 对 内容 数 的选 择 可 以 是 任 意 的 , 对 内 容 的 编 排 却 不 能 是 任 意 的 。 但 数 据 库 的 编 排 方 式 随 着 市 场 上 主 流 技 术 的 确 定 及 使 用 者 习 惯 的 养 成 , 们 往 往 只 使 用 基 于 几 种 有 限 技 术 所 构 建 的 数 人 据 库 , 而 使 数 据 库 逐 渐 丧 失 了在 编 排 方 面 的独 创 性 。 从 ( ) 独 创 性 ”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对 “ 创 性 ” 理 解 分 2“ 缺 独 的 为两 大类 , 是普通 法系所遵循 的“ 头 上 的汗水 ” 则 , 一 额 原 即 制作者 只要在制 作 数据 库 的过 程 中付 出 了劳 动 , 入 了资 投 金 、 术 就 能 对 作 品 享 有 版 权 。另 一 类 理 解 则 是 大 陆 法 系 技 所 遵 循 的 “ 点 点 的创 造 性 ” 则 , 为 “ 创 性 ” 含 了 “ 一 原 认 独 包 独 立 ” “ 作 ” 层 含 义 , 据 库 获 得 版 权 法 保 护 要 以 其 具 有 和 创 两 数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本 身 , 不 损 害 汇 编 中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已 存 在 的 任 何 亦 版 权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1 第 2 ”与 第 0条 款 规 定 :数 据 或 其 它 材 料 的 汇 编 , 论 采 用 机 器 可 “ 无 读 形 式 还 是 其 它 形 式 , 要 其 内 容 的选 择 或 安 排 构 只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最 新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 至 20 年 1 截 07 2月 3 1日 , 国拥 有 网 站 1 0万 我 5 个 , 庭 上 网计 算 机 7 0 家 8 0万 台 , 民 2 2 网 . 1亿 , 民 网
数 量 超 过 美 国 , 世 界 第 一 位 。我 国互 联 网 的 迅 速 居

或 编 排 上 要 具 有 最 低 的 独 创 性 , 不 但 排 除 了无 独 这 创 性 数 据 库 的版 权 保 护 , 且 偏 离 数 据 库 的 设 立 目 而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分 析
的, 制作数据库 的 最终 目的是 为用 户 提供 真 实 、 准
确 、 面 、 整 、 时 的 信 息 服 务 , 不 是 在 内 容 的 全 完 即 而
各 国对 数 据 库 规 定 了不 同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也 见 解 各 异 , 析 论 证 各 种 分 保 护 模 式 利 弊 , 益 于 我 国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的 有
选 择 或 编 排 上 力 求 新 颖 , 低 独 创 性 法 律 标 准 不 利 最 于 数 据 库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 数 据 库 作 为 汇 编 作 将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库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存储和管理数据的重要工具。

然而,数据库的价值和安全性也受到了侵权和滥用的威胁。

为了保护数据库所有者的权益和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并探讨其中的难点和前景。

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数据库是通过一定方式和顺序组织的数据集合,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和经济价值。

为了明确其法律地位,国际上普遍认可数据库的三个基本要素:原创性、固定性和独立性。

1. 原创性:数据库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作工作,即独创性。

这一要素与著作权保护的原则相一致,只有独立创作的数据库才能享受法律保护。

2. 固定性:数据库需要以某种形式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上,例如磁盘、光盘或云存储等。

这样才能保证数据库内容的不变性和稳定性,为其合法保护提供基础。

3. 独立性:数据库相比独立的个别信息单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独立性。

它是一个集合体,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独享法律保护。

二、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数据库所有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制条约》(WPPT)。

这两个条约于1996年生效,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法律框架。

此外,许多国家还单独制定了数据库法或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数据库的保护,如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著作权保护:数据库作为一种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数据库的作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企业名义享有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2. 民事责任: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复制和传播他人数据库的行为,数据库所有者可以向侵权人进行民事起诉。

侵权行为者可能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权和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侵犯数据库著作权行为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刑事罚款、刑事拘留甚至坐牢等刑事责任。

论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DNA数据库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犯罪侦查、个体健康管理等领域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效益。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基因隐私权的关注和担忧。

本文将探讨我国DNA数据库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情况,重点从法律框架、数据安全、知情同意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目前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这为个人的基因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刑法》第253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未经许可获取他人基因信息进行打击。

此外,我国也正在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基因隐私权。

二、数据安全的保护基因信息是一种极其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果不加以妥善保管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因此,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将基因信息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保护范围,要求各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同时,个人也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对其基因信息予以保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知情同意的保护在我国,进行DNA数据库建设和应用时,知情同意是保护基因隐私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在提供DNA样本时,应事先被告知样本的使用目的、范围、期限等,并明确知情同意。

只有在个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保存和使用其基因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确保基因信息的合法使用。

四、完善法律保护的建议尽管我国对基因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快出台专门性的基因隐私权法律,对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其次,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地进行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同时,对违反基因隐私权的行为,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来讲, 是指 “ 为满足某一 部门 中多个用 户多
种应 用 的需 要 , 照 一 定 的数 据 模 型在 计 算 机 系 统 中组 织 、 按 存 储 和使 用 的相 互关 联 的数 据 集 合 ”3; 法 律 的 角 度 来讲 , 指 - 从 是
库作 为原 创 作 品 , 部 省 著 作 权 审 议 会 在 其 18 文 9 4年 提 出 的 报
l 第 2款 规 定 :数 据 或 其他 材 料 的 汇编 , 论 以机 器 可 读 形 0条 “ 不 式 或 其 他形 式 表 现 出来 , 只要 其 内容 的选 择或 安 排 构 成 智 力 创 作。 即应 予 以 同 等 保 护 。 此 种 保 护 不 延 及 数 据 或 者 材 料 本 身 , 并 不 得 减损 对 数 据 或 者 材 料 本 身 业 已存 在 的 版 权 J” 9 6年 。19 1 2月 形 成 的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 I )C pr h W I E oyi t g
编” …。数据库“ 是开发全球信息基础设施 的关键 因素, 是促进
经 济 发展 、 文化 发 展 和技 术 进 步 的 重 要 工具 ” ; 于 数 据 库 , 关
1 8 修改 著 作 权法 规定 计算 机 软 件可 以获 得 著 作 权 , 据 库 9 5年 数
则 归人 软 件 范 畴 。 日本 在 18 96年 修 改 著 作 权 法 时 直 接 把 数 据
出专 门规定 , 约第 2 第 5款 规定 :文 学 和艺 术 作 品 的汇 编 , 公 条 “
“ 以系 统或 有序 的方 法 编 排 的 , 可 以通 过 电 子 或 其 他方 式 单 并
独访 问的 独立 作 品 、 据或 其 他 数据 资 料 的集 合 - ] 数 4 。

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

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

法律知识问题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库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数据库的法律定义、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保护数据库的法律措施等问题。

数据库的法律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据库是指存储在电子、数字或其他形式的设备中,呈电子表格、文字、图形、图片、录音、影像等形式记录、处理和管理的数据、信息的集合。

数据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数据库是由一定数量的数据组成,而这些数据可按一定规律加以利用。

该规律可以以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人工操作的形式呈现出来。

2.数据库是由计算机存储设备管理的。

3.数据库是为了特定目的筛选所需数据而设的。

数据库的保护范围数据库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一旦泄露或被侵害,则可能引起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应予以足够关注。

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库结构的保护。

数据库结构是指数据库的各种元素、属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数据库结构的保护包括了对于数据表的名称、数据表中字段的名称和类型、视图的定义、存储过程等各种数据库结构的定义进行保护。

2.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数据库的内容是指数据库中的实际数据、信息等等。

数据库内容的保护包括了对于数据的存储安全、验证机制、加密措施、备份措施等等。

3.数据库的使用权的保护。

数据库的使用权是指能够合法使用数据库的权利。

数据库的使用权的保护包括了如何分配、管理、授权、收益等等。

如何保护数据库的法律措施为了保证数据库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采取一些措施确保自身的数据库受到保护。

具体来说,数据库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明确的保护计划。

企业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护计划,明确每个人对于数据库的权限和责任,确保管理员对数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2.加强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企业需要采用一些技术措施对数据库进行加密、备份、验证等措施,同时也需要对于防火墙、访问控制、安全软件等进行加固以防止黑客的攻击。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更是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了解这些新进展,并探讨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对于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进展(一)国际层面在国际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讨论和实践不断推进。

一些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中逐渐纳入了与数据库保护相关的条款。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框架和原则。

(二)欧美国家的实践欧美国家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处于前沿。

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强调了对数据库制作者在投资方面的回报。

美国则主要依据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但对于数据库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

近年来,美国也在探索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版权法在数据库保护上的不足。

(三)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数据库的类型和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化。

例如,云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形式不断涌现,这对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数据库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如数据抓取、数据挖掘等行为的法律界定成为了新的难题。

二、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作品保护,但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据库,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数据库提供了一定的间接保护。

然而,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争议和不一致的判决。

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数据以及⼤数据的法律保护⼤数据是指将含有意义的数据进⾏专业化处理。

相当于中⼀个数据库中提取⼀些有⽤的信息。

这对从事⾯⼯作的⼈专业性是有关系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什么是⼤数据以及⼤数据的法律保护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数据以及⼤数据的法律保护什么是⼤数据“⼤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洞察发现⼒和流程优化能⼒来适应海量、⾼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数据法律保护现状(⼀)版权外的数据保护⼤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

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

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该项规定,满⾜秘密性、保密性、实⽤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2.《民法典合同编》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9)鉴于数据库是欧共体信息市场发展极其重要的工具;鉴于这一工具还将应用于其他许多领域;(10)鉴于在欧盟及全世界范围内,贸易和工业领域各部门每年产生和处理的信息量呈指数增长,这需要所有成员国投资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11)鉴于目前无论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还是在欧盟与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的第三方国家之间,在对数据库建设的投资数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平衡;(12)鉴于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就不可能在欧盟内对这种现代化信息存储与处理系统进行投资;(13)鉴于本指令对那些采用电子、电磁、光电方法或者类似方法进行编排、存储和存取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即所谓的汇编作品,给予保护;(14)鉴于依据本指令的保护应包括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15)鉴于用以确定数据库是否可以取得版权保护的标准应规定为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的实际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鉴于这种保护应包括数据库的结构;(16)鉴于作者智力上的独创性是用以确定数据库能否适用版权保护的唯一标准,此外没有其他标准,尤其是不能使用美学标准或质量标准;(17)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其他形式作品的汇集,或者是其他资料,诸如文体、录音资料、图象、数字、事实和数据的汇集;鉴于数据库应包括经系统或有序地编排并能分别存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集;鉴于这意味着单独的录音或视听作品、电影、文学或音乐作品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18)鉴于本指令不损害作者决定是否准许把他们的作品纳入数据库,或以何种方式纳入数据库的自由,尤其不会损害其给予独占或非独占授权的自由;鉴于对数据库保护的特殊权利不会损害有关数据库内容的现有权利,尤其是在作者或相关权利的持有者按照非独占许可协议允许把他们的作品或主要内容纳入数据库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从数据库中撷取那些作品或内容,也不是在此基础上对他们加以反复利用,第三方就可以经作者或相关权力持有者的同意,使用那些作品或主要内容,而数据库的制作者不能就行使该特殊权利加以阻止;(19)鉴于CD上的音乐演奏录音的汇集通常不属于本指令保护的范围,因为,它不符合作为汇编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条件,同时由于它没有作出足够的投资以符合获得特殊权利的条件;(20)鉴于本指令所保护的范围适用于操作或查询某些数据库所必需的资料,例如主题词和索引系统;(21)鉴于本指令所规定的保护适用于其中的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已经系统地或有序地予以编排的数据库;鉴于这些资料是否实际已按某个组织方式存储并非是必须的;(22)鉴于本指令所指的电子数据库还可以包括像CD-ROM和CD-I这样的设备;(23)鉴于数据库一词的含义不包括制作或操作数据库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他们由欧共体理事会1991年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EEC91/250指令给予保护;(24)鉴于在版权及相关权利领域内数据库的出租和出借则专门由欧共体理事会1992年1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出版权、出借权及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版权有关的某些权利的92/100/EEC指令加以管理;(25)鉴于版权保护的期限已由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协调版权与某些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93/98/EEC予以规定;(26)鉴于纳入数据库中的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及享有相关权利保护的内容仍分别由版权和相关权利给予保护,并且未经权利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的许可,不得将它们纳入数据库或从数据库中撷出;(27)鉴于纳入数据库的作品及内容的版权与相关权利丝毫不会受到数据库中对这些作品与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所取得的单独权利的损害;(28)鉴于按照各成员国的法律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创作数据库的自然人的精神权利由作者享有和行使;鉴于这种精神权利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29)鉴于对适用于雇员所创作的数据库的规定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鉴于上述考虑,本指令不作任何规定对此加以干涉,各成员国可在各自的法律中规定,当数据库是由履行其本身的职责或遵照雇主指示的雇员所创作的,则按此种方式所创作的数据库的全部经济权利由雇主行使,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0)鉴于作者的专有权应包括决定其作品以什么方式使用和由谁使用的权利,特别包括控制向未被许可的人发行其作品的权利;(31)鉴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除发行拷贝以外,还包括使公众获得数据库的其他方式;(32)鉴于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在其本国的法律规定中,至少对本指令所规定的限制性行为作出类似规定;(33)鉴于从属于提供服务领域的联网数据库不会产生发行权利穷竭的问题;鉴于这一点也适用于经权利人许可的服务的用户对该数据库进行实际拷贝方面,鉴于与只读光盘存储(CD-ROM)或交互式光盘(CD-I)等载有知识产权的实际载体,即某种实际物品的形式不同,各种联网服务实际上都是版权法规定的须取得许可的行为;(34)鉴于权利人一旦决定通过联网服务或其他发行方法向用户提供数据的拷贝,那么数据库合法用户应能够按照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目的和方式访问和使用该数据库,尽管这种访问和使用中需要进行其他方面受限制的行为;(35)鉴于考虑到本指令所涉及的版权仅适用于数据库内容的选择与编排,对限制行为的例外应逐一加以规定;鉴于在一定情况下,各成员国有规定这种例外的选择权;鉴于选择权的行使应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并且只限于对涉及数据库的结构的例外选择;鉴于应划清私人使用和为个人使用目的进行复制这两种例外的界限,这涉及到一些成员国国内法对空白媒体或录音设备的征税规定;(36)鉴于“科学研究”一词在本指令中的含义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人文科学;(37)鉴于本指令并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第10条(1)款的规定;(38)鉴于数字记录技术日益普遍的使用使数据库的制作者面临这样一种风险,即他人可能会未经本人许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库内容或将数据库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却不会侵犯其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39)鉴于除了旨在保护数据库内容的原创性选择与编排的版权之外,本指令明确禁止数据库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对数据库整个或实质部分给予保护,希望通过这种方法防止盗用数据库制作者在获取和收集数据库内容的过程中资金和专业投入的成果,保障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地位;(40)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保证在限定的权利期间,保护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任何投入;鉴于这种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或时间、精力和能力的花费;(41)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给予数据库的制作者可以防止未经许可地对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权利;鉴于数据库的制作者是发起并承担投资风险的人;鉴于各承包者不能作为数据库的制作者;(42)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和反复利用的特殊权利涉及数据库用户超出合法授权范围,并由此给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造成损害的行为;鉴于禁止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内容的权利不仅涉及衍生的竞争产品的制造商,而且涉及任何一个用户,如果经过定性的定量的判断,其行为已导致对上述投入造成了重大损失;(43)鉴于在联网传输的情况下,无论对数据库,还是接收者经权利人同意所作的数据库或其部分内容的有形拷贝而言,禁止反复利用的权利不会穷竭;(44)鉴于当要把数据库内容的屏幕显示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经常或暂时传输到另一个媒体上时,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45)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决非等于版权保护的范围以扩展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4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中作品、数据活资料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的权利的存在不应导致这些作品、数据或资料本身产生新的权利;(47)鉴于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竞争利益的目的,这种特殊权利所给予的保护不得以助长滥用垄断地位的方式来行使;鉴于因此本指令各项条款不会对欧盟或各成员国竞争法规实施造成的损害;(48)鉴于本指令的目的实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个合适的统一标准,以作为保障数据库制作者获得报酬的一个手段,本指令的目的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个人的保护和关于这种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95/46/EC)有所不同,后者的目的是在统一的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8条所确认的隐私权的规则的基础上保障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鉴于本指令的各项条款并不影响数据保护法;(49)鉴于尽管有防止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全部和实质部分的权利,但应规定,数据库的制作者或权利人不能阻止数据库的合法用户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部分;鉴于另一方面,用户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特殊权利持有人或数据库中的作品或内容的版权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0)鉴于对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是为了私人使用,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中的示例说明,或是为了公共安全,或出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所要求的情况,成员国可对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实质内容的权利作出例外规定;鉴于上述例外规定的实施不得损害数据库制作者利用该数据库的专有权利,并且不得是商业性的;(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1)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可以将能工巧匠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52)鉴于就这项新的权利来说,那些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条例,规这了与本指令中所确定的特殊权利相类似的权利的成员国.应可以保留以往由这些条例所规定的例外;(53)鉴于数据库制作完成日期的举证责任在于数据库的制作者;(54)鉴于判定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实质性改变应视为新的实质投入的标准是存在的,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应是这和投入所形成的数据库的制作都;(55)鉴于与新的保护期有半的新的实质性投入可以包括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检验核实;(5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适用于其制作者是第三国的国民或长住居民的数据库,或者不是在欧共体成立条约规定的某一成员国国内建立的法人所生产的数据库,只要该第三国能为共同休国民或长住居民所生产的数据库提供类似的保护;(57)鉴于各成员国除了根据法律对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所提供的救济之外,还应规定适当的救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58)鉴于除了本指令规定对于数据结构的版权保护以及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特殊权利保护之外,各成员国有关提供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继续适用;(59)鉴于本指令不会影响由各成员国视听节目广播法所承认的任何条例对由视听作品组成的数据的应用;(60)鉴于一些成员国现行依据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标准;鉴于即使有关的数据库符合本指令规定的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其内容的权利,可获得保护,但该权利所给予的保护期要比它们按照目前国内实行的规定所享有的保护期短得多;鉴于对确定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可能不会取得缩短有关权利人目前所享有保护的结果;鉴于这和减损将基于这样的结果;鉴于这种减损的结果只限制在有关成员国的范围内;通过本指令.第一章范围第一条范围1、本指令涉及任何形式的数据的法律保护。

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量的数据被数字化并储存在各种数据库中。

这些数据库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数据库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针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一、数据库的定义在解读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数据库的概念。

数据库是指根据某种特定方式组织、存储、管理并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的有关特定领域的数据集合。

它涵盖了多种形式的数据储存,例如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等。

数据库的形态有多种,可以是单个或多个文件,也可以是物理存储设备或网络。

二、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将数据库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根据该法,数据库的制作者享有与著作权同等的权利,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享有数据库的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等。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在未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分发、传播或公开使用。

三、数据库的内容保护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内容也有相关的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数据库的内容构成了作品的表达形式,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并且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标准,那么该内容也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独创的数据库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一方面保护数据库的整体结构和组织方式,另一方面保护其中包含的具有创作性的内容。

四、数据库的合法使用尽管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增强了,但它也允许一定的合法使用。

为了平衡权益关系,该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合理的使用,包括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以及法定许可的使用等。

合法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损害数据库的合法权益。

五、数据库的技术保护措施除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新著作权法还对数据库的技术保护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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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

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

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

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

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

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

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

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

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

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

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

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

其英文原为database。

在传入后,我国
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

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

对于数
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
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
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
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
手段单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

(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丛P311董炳和着、郑成是
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我国新著作权法: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
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

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

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
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

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
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
情况的描述。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做一回顾。

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
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如电话号码本)。

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

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
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

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
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

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预数据的排列,在互联
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

诸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
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


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即具有系统性。

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

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而是杂乱堆砌在一
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

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的书分类汇编)。

、数据库内容为信息
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

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始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
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

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

其外延包括事实、资料、作品等等,
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人的资料。

数据库
包含的信息,既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

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的
集合,即数据库的内容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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