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与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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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法律数据库的侵权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数据库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开发了一套包含大量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文书等信息的法律数据库(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库”)。

原告对涉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并在数据库中添加了版权声明。

2019年,原告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法律文书等。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涉案数据库包含大量法律法规、案例和法律文书等,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原告对涉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属于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被告在使用法律法规时,未经原告许可,直接复制了涉案数据库中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汇编权。

(2)被告使用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书。

案例和法律文书属于原告的独创性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涉案数据库中的案例和法律文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日常的社交沟通到重要的商业交易,从便捷的在线服务到复杂的政务处理,网络无处不在。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伦理与法律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网络安全中的伦理问题,首先体现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

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变得极为容易。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联系方式、浏览记录等。

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精准营销、广告推送,甚至被出售给第三方,给个人带来骚扰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数据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活动。

这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原则,也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感到不安和恐惧。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与责任的平衡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界。

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恶意言论、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造成伤害。

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传播,不仅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应当认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每个人在享受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者,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鸿沟问题。

一部分人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获取信息、提升自己,而另一部分人由于缺乏技术知识、设备或经济条件,无法享受到网络带来的便利。

这种差距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加剧,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我们有责任努力缩小数字鸿沟,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安全中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从网络诈骗、网络盗窃到网络攻击、网络间谍活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的漏洞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数据库安全概述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

数据库安全概述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

数据库安全概述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数据库成为了企业、组织乃至个人存储和管理重要信息的核心工具。

然而,伴随着数据库的广泛应用,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也日益猖獗,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多种多样,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是未经授权的访问。

这可能是黑客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数据库的防护壁垒,获取其中的敏感信息,比如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财务数据、医疗记录等。

他们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另外,数据窃取也是非法使用数据库的常见方式之一。

一些不法分子会有针对性地窃取特定类型的数据,例如企业的商业机密、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等。

这些数据一旦落入竞争对手或其他不良分子手中,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被非法利用,严重损害了合法所有者的利益。

除了外部的非法入侵和窃取,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也是数据库安全的一大隐患。

内部员工可能因为利益诱惑、疏忽大意或者恶意报复等原因,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数据库中的信息。

比如,有的员工可能将客户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取私利,或者因为工作失误导致数据库的防护措施失效,从而让外部攻击者有机可乘。

数据库滥用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非法使用情况。

某些机构或个人在获取合法的数据库访问权限后,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据。

例如,将数据用于未经许可的商业目的,或者在数据分析中违反隐私法规和道德准则。

非法使用数据库还可能涉及到数据篡改。

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如篡改财务报表数据以掩盖欺诈行为,或者修改考试成绩等。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非法使用数据库的情况呢?一方面,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黑客的攻击手段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一些数据库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跟上技术的进步。

另一方面,利益的驱动是导致非法使用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通过窃取数据获取经济利益,还是利用数据谋取竞争优势,巨大的利益诱惑让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数据泄露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数据泄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据泄露事件频发,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数据泄露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电商平台在2019年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等敏感数据。

事件发生后,部分用户收到诈骗短信,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电商平台的数据泄露是由于内部员工泄露所致。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案例分析1. 数据泄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在本案例中,该电商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内部员工泄露数据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内部员工泄露数据,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用户损失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例中,用户遭受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该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2)向公安机关报案;(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鋈鍪蓬萋i竺旦坠!f苎垒!查塾金电子数摇库仍占之锋保杪檬式才罘析熊君玉摘要本文从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电子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模式,提出了对电子数据库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并提出适时引进“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2—02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载体,要求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大量的非版权数据库的出现,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对电子数据库整体的保护,从而为探索新的法律保护模式提供可能。

一、电子数据库(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电子数据库是数据库的一利,,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规定,数据库是指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其各部分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数据库公约》第二条规定,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JJ|I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栩料的集合。

我国并没有电子数据库的明确定义,但是规定了其作为汇编作品形式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电予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集合体,它是一定量电子数据的集合,通过电予信息技术将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利料按照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可以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二)电子数据库侵权的行为表现对于电子数据库涉及的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行为是整体窃取。

即原封不动地复制电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对其集合形式也未作改变的行为;另一种是改变形式。

即实质上是复制了电子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但对其集合形式做了相应改变,构成一个新的电子数据库:还有一种形式是复制包括隐私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权利数据的侵权行为。

这几种侵权行为无一例外侵犯了电子数据库制造商的相关权利。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网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网页抄袭和信息库资料引用行为幻灯片PPT

网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网页抄袭和信息库资料引用行为幻灯片PPT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 被 诉侵权行为的网络 服务器、计算机终端 等设备所在地。对难 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 被告住所地的,原告 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 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可以视为侵权行地。
2021/5/14
网页抄袭和信息库资料引用行为
25
12.2.2 网络作品的传播权保护
1、网络作品
P262
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因特网络上出现的作品。
3、网络作品的来源
(1)作者直接在网络中创作出来的,并通过网络发表和传播。 (2)传统形式的作品通过数字化置换后上载到网络上进行传播。
4、相关法律
(1)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 了明确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200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网络作品和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及相关法律问题。
2021/5/14
网页抄袭和信息库资料引用行为
23
案例再现
263首都在线(被告),是一家综合性网站,它为普通网民设立 了可以免费上载个性化信息的“个人主页空间”。 1998年9 月,《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考研胜经》一书公开发行, 其中汇编了179篇文章。1999年8月,李翔未经《大学生》杂 志社的许可,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向相关作者的报酬, 即将《考研胜经》中的137篇文章上载于263首都在线开开设 的个人主页“复习指导”专栏中。2000年2月,《大学生》 杂志社以首都在线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承担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的责任。 ③法院判决: 1)《大学生》对《教研胜经》有著作权 2)李翔构成侵权,在“首都在线”个人主页发道歉声明 3)赔偿损失5000元

数字经济视野下网络数据流动的法律隐患及应对

数字经济视野下网络数据流动的法律隐患及应对

数字经济视野下网络数据流动的法律隐患及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成为市场主要的交流平台。

网络的使用和数据流动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然而,网络数据流动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本文将从数字经济视野下,探讨网络数据流动的法律隐患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数据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数字经济的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安全漏洞,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个人信息泄露。

在网络上,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轻松地被收集、交换或者出售。

这些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银行卡号、社交媒体账号等。

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问题,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如果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了严重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费用。

解决此类问题,国家应当加强在立法和执行上的力度,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用户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随便将个人信息交给不信任的第三方平台或者应用,同时也应当推进信息安全领域的发展,打造更加安全的数据流动环境。

二、在线消费纠纷数字经济时代的网络购物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消费场所。

网络购物虽然方便,但也存在着商品质量、售后服务、退货维权等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无疑有着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平台上的消费纠纷也时有所发生。

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心理价值,从而影响网络商品的销售。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强化电商平台的消费保障机制,在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给予销售商足够的保护。

同时,加强网络消费监管,建立更为严格的网络消费法律法规,确保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数字经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网络数据流动还带来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但同样也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有望推动整个经济的向好发展,但随着投机者和欺诈者的涌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险也在逐渐累积。

电子书籍的隐私与安全问题

电子书籍的隐私与安全问题

电子书籍的隐私与安全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电子设备的普及,电子书籍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然而,与此同时,人们对于电子书籍的隐私与安全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担忧。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电子书籍所面临的隐私和安全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和阅读信息的安全。

一、电子书籍的隐私问题1.1 个人信息泄露使用电子书籍服务时,我们通常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

这些个人信息可能因为系统漏洞或第三方攻击而被泄露。

一旦个人信息落入错误的手中,我们的隐私就可能面临威胁,例如身份盗窃、诈骗等。

1.2 阅读偏好暴露电子书籍平台可能会收集并分析用户的阅读数据,以了解用户的偏好和兴趣。

然而,这也意味着我们的阅读记录和喜好可能会被泄露给广告商和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电子书籍的安全问题2.1 数字版权保护电子书籍的数字版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

盗版电子书籍的出现严重损害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动力。

因此,建立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对保障电子书籍的安全至关重要。

2.2 恶意软件和病毒攻击与电子书籍相关的应用程序和平台也容易成为恶意软件和病毒攻击的目标。

通过下载和使用不安全的电子书籍应用程序,我们可能会感染恶意软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设备损坏。

三、保护电子书籍隐私与安全的建议3.1 选择可信赖的电子书籍平台在选择使用电子书籍平台时,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信誉良好且已被广泛认可的平台。

这些平台通常有较为严格的隐私和安全措施,并会定期进行安全更新和修复漏洞。

3.2 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在不信任的平台上提供过多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才应该提供有限的个人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受到适当的加密和保护。

3.3 定期备份重要信息对于重要的电子书籍和阅读数据,我们应该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不可预测的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可以使用云存储或外部设备来存储备份数据,并确保这些备份存储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数据库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探讨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数据库侵权纠纷甲公司(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城市”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地理信息、人口数据、经济数据等。

乙公司(被告)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智慧城市”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智慧城市”字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数据库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1.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数据库属于作品,其独创性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本案中,甲公司开发的“智慧城市”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2. 数据库侵权行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网站和产品宣传中使用“智慧城市”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使用相关字样,侵犯了甲公司的数据库著作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二:数据库不正当竞争纠纷丙公司(原告)开发了一款名为“健康宝”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医疗健康数据。

丁公司(被告)在未经丙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健康宝”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这些数据。

丙公司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数据库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1. 数据库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健康宝”数据库中的医疗健康数据属于商业秘密。

2. 数据库侵权行为丁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健康宝”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并在其产品中使用这些数据,侵犯了丙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三:数据库许可使用纠纷戊公司(原告)拥有一款名为“金融数据”的数据库,其与己公司(被告)签订了数据库许可使用合同。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刘志贤
【期刊名称】《情报杂志》
【年(卷),期】2001(020)010
【摘要】阐述了在法律上数据库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并从数据库的形式与内容和数据库的独创性两方面论述了数据库应属于版权法调控范围之内,指出建立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及模式.
【总页数】2页(P17-18)
【作者】刘志贤
【作者单位】彭城大学,徐州,221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质疑及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设想 [J], 张雅琴
2.从国际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看我国数据库立法之取向 [J], 孙洁
3.《欧盟数据库指令》研究及对我国图书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影响 [J], 刘赪娜
4.数据库的"困扰"--浅谈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 [J], 张海英
5.数据库法律保护及其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影响 [J], 阮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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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3篇)

法律数据库侵权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在法律、教育、科研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法律数据库领域。

本文将以“XX数据库”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数据库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我国法律数据库版权保护提出建议。

一、案例背景“XX数据库”是我国一家知名的法律数据库,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案例、法律文书等资源。

该数据库自成立以来,凭借其丰富的内容和便捷的检索功能,受到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青睐。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XX数据库也面临着侵权纠纷的困扰。

2018年,某公司发现其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被XX数据库收录,且未经其许可。

某公司认为,XX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了其数据库版权,遂将XX数据库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著作权法》关于数据库作品的规定,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XX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构成对某公司数据库版权的侵犯。

法院最终判决XX数据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数据库版权的认定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1. 数据库版权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数据库作品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作品、资料的系统性整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本案中,某公司开发的“XX法律资源库”符合数据库作品的定义,且具有独创性,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XX 数据库未经某公司许可,擅自将其作品收录至其数据库中,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数据库版权保护意识数据库制作者应充分认识数据库版权的重要性,加强对数据库作品版权的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本 身 , 不 损 害 汇 编 中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已 存 在 的 任 何 亦 版 权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1 第 2 ”与 第 0条 款 规 定 :数 据 或 其 它 材 料 的 汇 编 , 论 采 用 机 器 可 “ 无 读 形 式 还 是 其 它 形 式 , 要 其 内 容 的选 择 或 安 排 构 只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最 新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 至 20 年 1 截 07 2月 3 1日 , 国拥 有 网 站 1 0万 我 5 个 , 庭 上 网计 算 机 7 0 家 8 0万 台 , 民 2 2 网 . 1亿 , 民 网
数 量 超 过 美 国 , 世 界 第 一 位 。我 国互 联 网 的 迅 速 居

或 编 排 上 要 具 有 最 低 的 独 创 性 , 不 但 排 除 了无 独 这 创 性 数 据 库 的版 权 保 护 , 且 偏 离 数 据 库 的 设 立 目 而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分 析
的, 制作数据库 的 最终 目的是 为用 户 提供 真 实 、 准
确 、 面 、 整 、 时 的 信 息 服 务 , 不 是 在 内 容 的 全 完 即 而
各 国对 数 据 库 规 定 了不 同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也 见 解 各 异 , 析 论 证 各 种 分 保 护 模 式 利 弊 , 益 于 我 国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的 有
选 择 或 编 排 上 力 求 新 颖 , 低 独 创 性 法 律 标 准 不 利 最 于 数 据 库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 数 据 库 作 为 汇 编 作 将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赋 予电子 数据库 制造 者转让 、 许可 使用等具 体 的权利 , 因此 , 对权 利人 的保 护是被 动的 , 有当权 利受 到侵害 时才 可以得 到有效 的 只
构成 一个新 的 电子数据 库 ; 还有 一种 形式 是复 制包括 隐私 数据 、
商业秘 密 在 内的权利 数据 的侵 权 行为 。这几 种侵 权 行为无 一例 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0l-6.2 10.5 22 l)1 20 2
在 网络时代 , 电子数 据库作 为信息 社会人 类赖 以生存不 可或 志 强J 于用户 身上 , 而使 得 电子 数据库 用户 的权利 受到 了不 同 J u 从 缺 的载 体 , 要求 法律 对其 进行专 门的保护 。 着大 量的非 版权 数 程 度 的侵害 。 因此 , 可 能完全违 背 意思 自治 的原 则 。 随 很
单 独J 以访 问的集 合体 。 J u
当竞 争法 来保 护 电子数据库 , 需要 满足 以下 条件 :1原告花 费了 ()

定 费用 来产 生或 收集信 息; ) ( 信息 具有 时效 性; ) 告对 信息 2 (被 3
的使用 是窃取 原告 劳动成 果的搭 便车 行为; ) ( 被告提 供的商 品或 4 服务 同原 告构 成 了直 接竞 争; ) 他用户 窃取原 告劳动 成果 搭便 (其 5 车 行 为的可 能性, 响到制 造商对 该产 品投入 的积 极性, 使该 将影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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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大数据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大数据隐私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大数据隐私保护是必要的。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

因此,保护大数据隐私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说过,“我们不能让隐私权成为过去时。

”这说明保护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大数据的滥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个人信息泄露、身份盗用等。

例如,2018年Facebook公司因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被曝光,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大数据隐私,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大数据隐私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任,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方观点,大数据隐私保护并非必要。

大数据隐私保护虽然重要,但并非必要。

首先,大数据的应用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

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推动经济发展。

如果过分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会限制大数据的应用,影响社会发展。

其次,隐私保护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和负担,限制了它们的创新能力。

正如马克·扎克伯格曾说过,“隐私已死,社交时代来临。

”这说明隐私保护已经不再是当务之急。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也需要权衡其他权益,比如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来换取更大的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大数据隐私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

正方强调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而反方则强调大数据应用的利益。

我们需要在保护隐私的同时,促进大数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实现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电子游戏玩法专利保护路径探析

电子游戏玩法专利保护路径探析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1年7月 第34卷第4期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doi:10.3969/j. issn. 1674-6341.2021.04.022
Jul. 2021 Vol. 34 No. 4
与著作权的自作品形成即自动取得相比,专利权需经过 "专利申请一受理一初审一公布一实质审查请求一实质审 查一授权”这一系列法定流程才能够取得。可能有人会对此 抱有疑惑,为何要通过更为复杂的程序来对游戏作品进行保 护呢?虽然著作权自形成即获权且有长达50年的保护期, 但在这"美好”的背后,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游戏公司而言, 一旦自己的某一款游戏产品“大获成功”,便将面临来自各个 竞争公司所生产的诸如各种换皮游戏的同质化游戏产品的 竞争。这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一方面意味着市场可能被侵 占,另一方面意味着可能被拖入漫长的诉讼之中©;而对于整 个游戏市场而言,亦是百害而无一益,当只需要简单换皮抄 袭便可轻松获取收益且并不需要承担多么大的处罚的时候, 无数的游戏公司又如何能放下眼前的利益而去追逐毫无安 全感可言的创新呢?当整个游戏市场都陷入同质化竞争中 时,这个市场又如何能够进步呢?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 护期长达50年。一旦一些学者认为,将电子游戏作为《著作 权法》明文保护的客体,50年的保护期对于一个从第一款电 子游戏诞生至今不足70年的产业,未免太过于长了。一款
正如有学者所言,《著作权法》更多地只能阻挡“低级抄 袭”。游戏产业面临最大的风险来自专利,而专利则是各游 戏公司掌握的致命武器。本文接下来将探讨电子游戏何以 落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中,游戏公司需要如何通过《专利 法》保护自己的游戏产品。 2游戏玩法的专利保护可行性

构建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一种有限的专有权保护

构建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一种有限的专有权保护

Research on Constructing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Mode of Data --A Limited Protection of Exclusive
Right
作者: 楚风华;李涛
作者机构: 华北科技学院文法系,北京101601
出版物刊名: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28-31页
主题词: 数据库;法律保护;有限的专有权
摘要:由于我国在数据库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缺失,导致了法官在解决数据库纠纷方面出现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而传统的解决数据库纠纷援引的民法原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
能适应日益凸显的数据库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有限数据库保护制度的确立无疑将是一种理性
的选择。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

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在数字化时代,网络隐私保护面临着新的法律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学专业的角度,为毕业论文选题提供一些参考。

网络隐私保护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因此在选题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研究角度,探讨不同法律挑战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影响。

1. 引言在介绍选题之前,简要阐述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现状。

网络隐私泄露的风险加剧,法律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2. 数据采集与隐私权保护随着技术的进步,数据采集变得异常普遍。

然而,这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威胁。

通过探讨数据采集的法律监管和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可以揭示法律在数字化时代的作用与挑战。

3. 社交媒体与隐私权冲突社交媒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社交媒体平台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泄露给第三方。

研究社交媒体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分析法律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选题。

4. 人工智能与隐私权保护人工智能在数字化时代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权的担忧。

研究法律在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应用和限制,探讨人工智能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方向。

5. 跨境数据传输与隐私保护在全球化时代,跨境数据传输不可避免,但不同国家对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研究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挑战,探讨如何构建跨国合作机制以保护网络隐私,是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选题。

6. 数据泄露与隐私损害赔偿数据泄露事件不断发生,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了巨大的隐私损害。

研究法律对于数据泄露事件中的隐私损害赔偿,探讨如何构建合理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受害者权益,是一个具有社会价值的选题。

7. 结论总结全文的探讨,强调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与重要性。

鼓励毕业论文选题从多个角度深入研究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有价值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希望为法律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数字化时代下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挑战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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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与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合集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绿之幻。

南方的绿,浓浓的绿,深深的绿,软软的绿,湿湿的绿。

满眼的绿浓得好像会流下来,浓得好像这世界只有它一种颜色。

看着这绿,任谁也抵不住它的诱惑,仿佛整个身体、整颗心都被它吸进去了,想逃也逃不开。

其实,是根本不想逃,只想就这样沉浸在它所带来的无尽享受中。

我愿用身体去碰触它,我愿用心去靠近它,我愿用自己的一切与这绿融合在一起。

但是,我虽然离它那么近,却又好像离得很远,我终究是要离开它的,这令我感到异常的伤感,它在用尽自己的力量向外涌动,不放过任何缝隙,而我却在身不由已地向后退,我想将它一同带走,可是就在最后的一瞬,这绿成了残留在我脑中的幻象……水之幻。

湖水、河水、泉水、瀑布之水,它们都是甜甜的、凉凉的、清清的,乌江水静静地从林边流过,人们在江中嬉戏,在江边洗衣,竹筏轻轻地在江上划过,留下淡淡的痕迹。

每天进村都要穿过龙湖,长长的,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它是河。

湖面上铺满了嫩绿的藻类植物。

傍晚时分它们都被村民打捞上来作为猪的饲料,而到了第二天清晨,湖面又总会被新的藻类铺满。

这是如此的神奇,又是如此的自然。

每天,将清清凉凉的水从井中压出来,那种打从心底涌出的愉悦是拧动水龙头所无法比拟的。

那一天,瀑布从天而降,无数洁白的水滴喷洒下来,它们相互撞击着,奏成了撼动心弦的乐章。

成群的蜻蜓在瀑下盘旋,与细小的水沫游玩,阳光也不遗余力地洒下它的金黄,一切都是那么的灿烂与耀眼,仿佛梦境中永不消失的幻象……第1 页共8 页石之幻。

村中的石子路,圆圆的,滑滑的。

经过百年的洗礼,仍旧默默地引领着村人归家之路。

它们密密麻麻地穿梭于各家各户。

孩子们光着脚丫在其上奔跑,老人们拄着拐杖顺着石与砂的组合前行。

只有这样的路历经百年而不毁,只有这样的路历经风雨而不灭。

走在这样的路上,你很容易失去方向,迷失在它所带来的幻象中……屋之幻。

村中的房屋紧紧靠在一起,一栋接着一栋,出了这家的门,就进了另一家的院,灰灰的砖石给人深沉稳重之感,高高的天花板永远都是那么黑,只有从天井射进的白光显得如此的神圣,我真的至身于这古朴的村落中吗?还是只是海市蜃楼般的幻象……人之幻。

在耳边环绕着无数不知何意的童声,虽然如此,却并不觉厌烦。

因为这些声音来自那些有着天真眼神的孩子们。

村中的孩子很多,他们成天在村中奔跑玩闹,帮家中干些活,似乎没有什么烦恼。

村中除了孩子多,剩下的就是老人,以及很少的中年妇女以及更少的中年男子。

我们正赶上莲子收获的季节。

每个人脸上都带着笑意,他们似乎已习惯了游人的穿梭与停留,亦或是,其实我们才是他们眼中的幻象?流之幻。

千古第一村的流坑村,仿佛桃花源般,千百年来一直过着自己一成不变的生活。

虽然他们的民风仍是那么自然淳朴,虽然他们还说自己会怕鬼,但是小孩子却在喝着“浪花一朵朵”,昏暗的屋内也贴着有些泛黄的“小燕子”,所以它是真实的,还是只是一种幻象,我已分辨不清……于XX年9月8日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

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

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

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

”“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

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

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

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

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

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

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品,并且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数据、材料。

但是,这些汇编的数据库内容是不受数据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

另外,如果某种数据库没有达到版权保护标准,那么法律给其以特殊保护。

(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症结所在—对“原创性”标准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资料和数据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客体,两者都必须具备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不及于数据库中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有独立的著作权,也可以没有著作权。

具有著作权的资料,其著作权并不涵盖数据库;没有著作权的资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组成不同著作权的数据库。

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资料和数据库是否应予保护,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具备著作权要件的资料和数据库,也有人主张不应给予保护。

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是一种编辑,即将现有的资料加以搜集、整理。

当初认为编辑著作应受保护是基于编辑人的劳力和投资,这种说法,即所谓“血汗论”。

任何人可以因为这些“血汗”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

20世纪以后,这种观念渐渐改变,原创性和创造力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y一案中,明确指出白页电话薄资料虽然丰富,也使许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有任何创意,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就成为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

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被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版权法)所采纳。

虽然有些国家仍然强调“原则性”标准,但此种标准已经大为宽松,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指出数据库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著作,该类素材和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标准。

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项也指出:“一数据库欲得著作权之保护,仍然必须在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表现出精神创作性始可”,并在第七条提出“对于需要为重大投资,然而在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之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 而在我国,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创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就使得我国在选择著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

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

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

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

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

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

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

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

(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

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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