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学案例分析题
国际物流学案例分析题中国铁路集装箱的管理一个专门的机构,但是分布不是很广,因为集装箱具有他的装卸技术和设备局限性,铁路一般为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
要求是该站必须有条件具备5T 10T 20英尺20英尺加重柜40英尺的办理和装载能力。
铁路箱一般情况下在具有办理的货场均可以办理。
实际上还是那种运输方式,不过安全性很高。
还有你如果是出口的货物,可以使用海运公司的集装箱,例如中远。
OOCL。
TEX.中海.鲁风等大型的租箱公司来使用.以自备箱的形式来在铁路发运.铁路箱的名称为TBJU.最远只能出口到日本.而海运公司的就可以到世界各地.建议你使用海运箱结合铁路集装箱一口价的门到门运输业务(1)请简单论述铁路集装箱货物承运日期表的编制原则。
(2)铁路集装箱受理方式有哪几种?1.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程序是怎样的?2002年7月19日,合浦烟花厂与威科公司签订烟花销售合同,约定:合浦烟花厂将货号烟花1, 858箱售与威科公司,每箱单价25.60美元,总价格FOB北海47,564.80美元;2002年9月交货,允许分批装运;目的港汉堡,允许转船;由卖方投保一切险;付款方式:装船后电汇付款。
威科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原告处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
威科公司与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运输上述货物。
委托单记载:托运人为合浦烟花厂,发货人安利达公司,通知人威科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汉堡;合浦清水江基地仓库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包括陆运与海运)。
(1)这种运输方式被称为什么?(2)该运输方式基本条件有哪些?(3)该运输方式的好处在哪里?。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货物描述、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运输费用。
2018年8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送达欧洲。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货物送达欧洲,但实际送达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货物滞期损失:货物滞期期间,原告无法进行货物销售,导致经济损失。
经核算,货物滞期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2)货物贬值损失:由于被告未能按时送达货物,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贬值。
经核算,货物贬值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3)其他损失: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货物保险费、仓储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际物流运输合同属于国际合同,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法院应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相关规定来审理本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CISG第47条的规定,卖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第十二章国际物流案例
奇迹创造者——卡特彼勒(续)
卡特彼勒物流服务公司之所以发展迅速,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因素: 一、全球性。 二、整合性。 三、IT先进性。 四、服务行业多元性。
奇迹创造者——卡特彼勒(续)
全球性卡特彼勒物流服务公司拥有丰富的全球性服务经验, 通晓各地文化;全球性运作和雄厚的财务实力;经验丰富的物流管理队伍;最佳配送和业务程序;切实有效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强大的库存管理技术和专业知识;领先实用的IT方案;以6s为指导的业务操作规程;出色的客户服务表现。
亚马逊的配送中心按商品类别设立,不同的商品由不同的配送中心进行配送。这样做有利于提高配送中心的专业化作业程度,使作业组织简单化、规范化,既能提高配送中心作业的效率,又可降低配送中心的管理和运转费用。
电子商务领袖——亚马逊(续)
正是被许多人称为是电子商务发展“瓶颈”和最大障碍的物流拯救了亚马逊,是物流创造了亚马逊今天的业绩。
物流巨人——联邦快递(续)
进入90年代以后,并购与上市等多种资本方式对物流业进行了很多影响,也诞生出十大物流集团。其中在快递业,基本出现四大巨人垄断的局面。四大巨人:棕色巨人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x)、DPWN德国邮政世界网(DHL的母公司)、TNT Post Group。
物流巨人——联邦快递(续)
家具供应链王国——宜家(续)
宜家把核心的产品设计部门放在瑞典,每年设计1000种不同类别的家居用品。家具制造都采用外包,供应商必须按照图纸来生产,无论是在中国、波兰还是瑞典,制造商都必须保证是遵循宜家的设计和宜家的质量标准。
家具供应链王国——宜家(续)
物流中心的全球布局宜家把全球市场分为8个区域全球有28个配送中心分布在17个国家(其中,欧洲有19个配送中心,美国5个,在亚洲的上海、马来西亚也各设有一个)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从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导致甲公司货物延误,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货物延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仓储费用、滞期费等。
因此,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国际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国际物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
2. 国际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国际物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物流成为了企业跨国贸易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物流环节的复杂性和跨国界的特性,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旨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中国)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出口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位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约定,货物通过丙公司(位于中国)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运输方式为海运。
货物于2019年5月1日从中国港口出发,预计于5月20日抵达美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后,乙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经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历了多次颠簸,导致包装破损,内部产品损坏。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的物流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因此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
甲公司则认为,丙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的责任认定;2. 索赔金额的确定;3. 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
四、案例分析1. 货物损坏的责任认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给买方。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交付。
然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甲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丙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2. 索赔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货物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 案例分析
关税案例1
一家钢铁企业,需要进口100万吨铁矿石, 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 利亚,一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品 位较高,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60万美 元;加拿大的铁矿石品位较低,价格为19 美元一吨,但运杂项费用高达240万美元, 暂不考虑其他条件,到底应该选择哪一个 国家进口铁矿石呢?
国际货运保险案例4
上海某公司以FOB进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卖方 装运货物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线的保险单向 银行收妥货款。货到上海进口复检时,发现下列情况: 1、抽查发现有200箱食品内某种细菌含量超过我国标准。 2、只收到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表面状况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60KG。 对于上述情况,进口方应向上谁索赔,为什么? 分析:1、向卖方索赔--凭卫生检疫证明 2、保险公司,一切险--提货不着 3、向外方--凭重量检验证明
国际货运保险案例3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 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 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 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我方能接受吗? 回答: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 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 由买方承担损失。
计算:
计算如下: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0+60= 2060(万美元)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0+240= 2140(万美元) 经过计算应该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如 果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节税16万美 元。
关税案例2
宁波海关日前在对一批申报为“拉杆箱”的产品进行开箱查 验时发现,除集装箱门口的一层是方便面等食品外,集装箱 内全部为袋装大米,经清点共计20吨。据海关关员介绍,这 是今年以来查获的第一起大米走私案件。该批货物由河南郑 州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计划出口至阿联酋。大米外包 装有“龙美大米”字样,并附绿色食品和安全食品的标志。 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 背景: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粮食价格在 2008年前8个月涨幅超过50%。在去年,国内大米一般每公 斤3元,而在国际市场上可以达到每公斤9~12元,价格相差 3至4倍,走私利润可观。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 东地区国家对食品的需求仍在快速增长。中东地区国家的粮 食主要依赖进口,因此粮食价格一直居高不下,“中东地区 国家也自然倾向于选择粮食价格较低的中国、印度作为进口 国。”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物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保险责任划分不清等原因,常常引发合同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甲方的一批货物从我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的120%。
2018年4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甲方向乙方索赔,但乙方以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运输保险责任?2. 如果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运输保险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国际物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的120%,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运输保险责任。
2. 关于保险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案中,货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120万元,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故保险金额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乙方应承担运输保险责任,并赔偿甲方因货物损坏所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合同中的运输保险责任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本案中,双方在国际物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负责办理运输保险,为后续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国际物流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2. 保险责任划分。
在国际物流过程中,保险责任的划分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瞧,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就是火灾造成的,并不就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就是火灾造成的,并不就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 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就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国际运输和报关 案例与详细解析
案例一: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
货物于x年6月16日经海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港区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
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代办进口报关和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报关、卫检,植检等有关的进口手续并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
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车皮计划一直未批。
货代及时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了情况并建议改水运。
8月16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
8月18日可可豆装上了某省航运公司的驳船,于29日运抵某市后,经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品质检验,检验结果这批可可豆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
霉变原因:(1)国内转运时间太长,6月16日卸货后至8月18日才从上海转运内地。
(2)保管不善。
露天存放,用双层油布遮盖不通风,又在多雨炎热季节以致受潮发热霉变,且超过对外索赔期,因此也无法向国外索赔。
收货人多次找货代交涉,要求赔偿,未果。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本案关键是查明造成霉变的原因和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作为收货人来说,理应深谙该商品的特性。
可可豆是易吸湿变质的商品,尤其在含水量超标和高温潮湿气候条件下更易霉变。
由于收货人未能在货物到达口岸后立即向港口商检部门申请品质检验或委托代理申办,而是等到两个多月后货到该省时,才向当地商检局申办,错过了时机,以致无法确定这批可可豆到港时其含水量是否超标。
其次,货到港久久不能出运,既不派人员赴沪督运,又无函电催办,以致延误了决定改变运输方式的时间,而使货物在港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霉变。
因此收货人负有责任。
(2)作为货代,在多次申请车皮未果的情况下,仅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而无书面的通知形式,因而难以认定。
其次,货代理应具有一定的商品保管知识,对这批货物应随时关心和注意其品质变化情况并应及时提请港区职能部门采取措施。
但该货代恰恰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货物的严重霉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扣除残值,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各负担人民币14万元。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物流案例分析集-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国际物流货物运输案例分析一、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N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吸取教训?二、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
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三、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外贸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新加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货物信息: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2. 运输方式:海运;3. 货运费用:根据货物实际重量计算;4.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5.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
甲公司未能提供,导致货物被滞留在港口,无法按时交付给新加坡的收货人。
二、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乙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2. 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而乙公司则认为应适用中国法律,由国内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问题:经鉴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并非甲公司造成的,而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瑕疵;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本案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问题。
1. 货物质量问题:在国际物流中,货物质量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货物质量问题并非甲公司造成,而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瑕疵所致。
这表明,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货物的质量状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