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上海交易所 退市制度
上海交易所退市制度一、退市标准上海交易所退市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项标准:1.股价标准: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财务标准: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3.合规性标准: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缺陷等,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4.交易量标准: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5.其他标准:如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资产重组等,其股票也应终止上市。
二、退市程序退市程序一般如下:1.预先通知:当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退市标准时,交易所会发出预先通知,要求公司进行整改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停牌与调查:如果整改期限内未能解决问题,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并启动调查程序。
3.决定退市: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公司确实触及退市标准,交易所将做出退市决定,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4.退市执行:退市决定生效后,公司股票将从交易所摘牌,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间股票将继续交易。
5.退市公告与报告:在退市整理期结束后,公司需要发布退市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退市报告。
三、退市监管交易所对退市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退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退市原因、退市时间、退市整理期交易情况等。
2.股票停复牌监管:交易所会对退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管理,以确保市场公平和防止股价操纵。
3.风险警示机制:对于可能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交易所会进行风险警示,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交易所规定的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交易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退市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退市风险,这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退市后,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将大大降低,投资者可能难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
上交所主板退市规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终止上市条件: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以下情况被终止上市,包括连续亏损三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绩不达标等。
2. 停牌退市:上市公司连续停牌三个月以上,且无法恢复交易的,将被终止上市。
3. 警示退市: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累计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将被终止上市。
4. 筛选退市:上交所会定期筛选,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标准,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退市条件。
5. 自愿退市:上市公司可以主动申请退市,如因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原因,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后,公司股票不能再在上交所上市,可以申请自愿退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退市规则可能会根据上交所的政策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具体的规则变动需要以最新的政策公告为准。
【全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
上交所退市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退市标准和流程。
具体来说,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上市公司履行其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的义务,和维护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稳定性。
以下是上交所退市规则的详细步骤:
第一步:细则公布
上交所会定期公布退市细则,告诉公司他们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
能继续在市场上交易。
这些标准包括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股权变动、违规处罚等方面,公司需要确保这些标准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第二步:预警
如果有公司的业绩较差或其他风险迹象,上交所会向其发出退市
预警通知。
公司将需要证明其符合退市标准,并向上交所提交退市风
险提示公告。
第三步:暂停交易
如果公司无法符合退市标准,上交所将暂停其股票交易。
公司和
其股东需要了解和评估可能的退市影响,包括一些强制性退市的可能性。
第四步:申请恢复交易
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当公司证明其业绩、财务、消息公告等
方面均符合上交所的要求时,上交所将考虑恢复其股票交易。
第五步:终止上市
如果公司无法达到退市标准,上交所将终止其上市资格。
在此情
况下,公司的股票将从上交所退市。
总之,上交所退市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
措施之一。
公司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其财务和披露工作做好,
以避免受到退市的影响。
投资者也应该注意公司的退市情况,以减少
自身风险和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上证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被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公司”或者“公司”)的重新上市行为,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申报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或者申报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决策重新上市事宜期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转让价格。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声明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为公司重新上市提供有关文件或者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
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上交所退市新规原文如下: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
《实施办法》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实施办法》及本次同步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统称新规)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以2015年度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财务指标起算年度,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将予以退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施行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已完成重组上市,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书面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按照本条规定提出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申请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办理,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实施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上交所股票退市配套规则
上交所股票退市配套规则上交所股票退市配套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一套股票退市的程序和标准,用于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存在风险的公司进行监管和处置,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
下面将介绍上交所股票退市配套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如果公司两年的年报净资产为负数,或者年报净资产为负数,累计净亏损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则应当启动退市程序。
3.公司主动申请退市:如果公司主动申请退市,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退市工作。
4.重大违法: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公正、损害投资者权益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上交所可以启动退市程序。
5.公司失去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失去经营能力,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上交所可以启动退市程序。
二、退市程序1.公告:上交所会在相关的媒体发布公告,宣布相关公司可能会被退市,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同时要求公司进行补救,并说明可能面临的后果。
2.听证:如果公司要求听证,上交所会根据公司的请求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公司的意见并完整记录相关证据。
3.决定:上交所会参考听证回溯和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决定,并公布裁决结果。
4.退市实施:如果公司被裁定退市,上交所会将相关股票进行暂停交易,公司也将被列入退市整理期名单,之后上交所将开展股份清算工作,清算完成后退市公司将注销股票交易代码并终止挂牌。
三、退出整理期退市整理期是指在退市程序完成后,待公司进入实质性退市之前的一段时间,其时间一般为6个月。
在这段时间内,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但是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改进,并与上交所保持沟通,如果能够改变其退市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挂牌上市。
四、退市处置的影响退市对于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会影响到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公司应当积极防范退市风险,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业绩水平,尽可能避免退市或者减少退市风险。
总之,上交所股票退市配套规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和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股票投资中应当积极关注退市风险,增强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作为我国A股市场最具权威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直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中,退市制度就是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分别如下:主板/创业板股票退市标准1.指标1如果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被视为符合退市标准。
2.指标2如果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解散;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退市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则被视为符合退市标准。
科创板股票退市标准1.指标1如果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且累计亏损额或者净利润为负额占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则被视为符合退市标准。
2.指标2如果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解散;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退市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则被视为符合退市标准。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是一项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旨在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必须时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经营,保持良好的业绩和声誉,以保持上市地位。
在实际操作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退市标准,并对申请退市或可能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进行审查和评估。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该注重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和风险提示,避免因隐瞒重要信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保持警惕,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管理层等信息,和风险偏好相结合,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对于已经投资的公司,应该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是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应该时刻关注其变化,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解读
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解读2020.12.14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退市新规包括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严格退市执行以及简化退市流程,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则包括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退市新规旧文对比退市新规退市标准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退市新规内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退市新规新增2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时,为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将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实施标准修改为:“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上市公司退市新规具体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法律条款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上证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15号)各市场参与人:退市整理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确保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平稳运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就退市整理期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公告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三、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四、本所对退市整理股票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单一账户(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退市整理股票超过50万股,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三)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价格的;(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退市
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退市条件:包括基本退市条件和特别退市条件,基本退市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三年财务数据未达到上市标准、连续三年亏损、连续三年股票停牌等情况;特别退市条件包括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退市程序:公司被确定为可能退市对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进行暂停上市处理,并启动退市程序,其中包括听证程序、报告程序、公告程序、决定程序等环节。
三、退市后处理:公司退市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对公司进行强制摘牌、收回股票等处理,同时公司需履行退市后的信息披露、公告等义务。
四、退市实施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退市后的重组、重组上市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督促公司健全内部控制等制度,防范退市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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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退市标准新规2023
标规2023
上交所退市准新
上交所退市标准新规2023
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健康稳定的资本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发布了新的退市标准规定。
一、退市标准
财务指标:新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数,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且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将触发退市程序。
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若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失效、管理层严重失职等问题,且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将可能面临退市风险。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将受到退市处罚。
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若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将受到退市处罚。
二、退市程序
退市风险警示:对触发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对其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停牌: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将被停牌。
强制退市:若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出现其他法定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强制其退市。
三、新规意义
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规的严格执行也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诚信度。
上交所 退市新规
上交所退市新规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新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新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4.新规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正文: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退市新规,旨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新规的出台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退市新规的背景和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一些低效、亏损的上市公司长期滞留在市场,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对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在近年来加大了退市制度的改革力度,退市新规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新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新规在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风险警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新增了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标准,明确了上市公司存在此类行为的,将直接予以退市处理。
此外,新规还优化了退市程序,提高了退市效率,缩短了退市时间。
新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从市场的角度看,新规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新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时,需要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风险,以避免因投资低效、亏损的公司而遭受损失。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新规的意义和未来发展。
退市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退市制度还将继续完善,形成一个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
总之,上交所退市新规的出台,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
沪市退市规定
沪市退市规定沪市退市规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持续亏损等情况下采取的退市措施和管理规定。
沪市退市规定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沪市退市规定明确了退市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三年且资产净值为负、连续亏损五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造假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防止上市公司因为持续亏损或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其次,沪市退市规定指明了退市制度的流程。
根据规定,沪市退市采取强退和弱退两种方式。
强退是指上市公司被确认为退市条件的,交易所向公司发出通知后,公司将被强制摘牌和退市。
弱退是指交易所决定对上市公司实施特定期限的整改或转型监管,经过限期整改或转型监管之后,仍未达到退市条件的,则予以摘牌和退市。
退市流程的明确性和公开性有助于确保退市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沪市退市规定明确了相关各方责任。
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督上市公司业绩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部门负责及时监控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真实、准确、全面的评估和披露。
总体来说,沪市退市规定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既可以清理市场上低效、低质的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又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相信沪市退市规定将会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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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
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连续亏损两年(含追溯调整)三年四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未披露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法院宣告破产裁定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附件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连续亏损两年(含追溯重述)三年四年净资产连续为负一年(含追溯重述)两年三年新增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一年(含追溯重述)两年三年新增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三年新增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股票成交量――――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述标准新增股票收盘价――――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标准新增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任一为负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六)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治理水平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