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鹰府发〔2021〕3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司电字〔2020〕59号)要求等文件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决定公布如下:一、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的通知》(鹰府办发〔2016〕32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标准更新办发的通知》(鹰府办发〔2016〕33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09〕4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园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2〕60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4号)。
二、修改15件规范性文件(一)《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9〕35号)。
1.将第一条中“国办发〔2018〕10号”修改为“国办发〔2018〕80号”。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内所有区域的室外广告牌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室外广告牌包括墙体广告、路灯广告、立柱广告、亭子广告、挂幅广告等形式,具体设置位置和形式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四条室外广告牌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城市形象,干扰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遵守市政府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自行擅自设置,擅自拆除。
第二章室外广告牌设置要求第七条室外广告牌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第八条室外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淫秽、暴力、违法、虚假等信息。
第九条室外广告牌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建筑物。
第十条室外广告牌的材料和结构应符合耐候、防水、抗风等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室外广告牌的亮度和音量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污染和扰民。
第十二条室外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美观。
第三章室外广告牌管理第十三条室外广告牌管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牌的审批和管理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投放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如有损坏或失效需及时拆除和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室外广告牌的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回复,必要时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未尽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为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建设美好家园。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户外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烈军属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鹰府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鹰潭市城市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良好的广场秩序,保持广场环境整洁及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根据实际,本规定暂将时代广场、中心广场、火车站广场、老码头广场、东湖广场、滨江广场、体育广场和碧海蓝天广场纳入城市广场的范畴。
其中,时代广场、中心广场、火车站广场、老码头广场为一类广场;东湖广场、滨江广场、体育广场、碧海蓝天广场为二类广场。
第三条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广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广场的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及日常市容秩序管理等工作。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广场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
公安、工商、质监、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保持公共卫生,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摘要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但频繁、过度的广告可能会影响市容市貌,也可能存在一些违规问题。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容市貌良好、公众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监测手段、执法方式等。
一、管理机构目前大部分市县都设立了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测检查和管理。
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的职责和力量,建立一个协调联动、高效运作的广告监管网络。
同时,也可以设立市外观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将美化环境和规范广告看作同一个目标,形成共同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的合力。
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市内外观进行综合评审,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的广告进行清理,提高市民维护市容市貌的自觉性。
二、监测手段监测手段主要通过人工巡查和技术设备监测两种方式来实现。
人工巡查是当前最为普遍的监测方式,普遍存在于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中。
巡查人员可以利用现场发现、用户举报、宣传布告等方式掌握市内广告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技术设备监测,如高空摄影机、人脸识别器、无人机等,可以大大提升监测效率和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技术设备进行监测时应保护用户隐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三、执法方式当发现存在违规广告时,需要有一套合理有效的执法方式。
比如,可以通过勒令停止广告展示、要求改善广告质量、收缴违法广告收益等手段予以惩戒。
同时还需建立制度化的投诉反馈机制,鼓励市民举报违规广告,营造良好的广告监督环境。
四、其他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容市貌和公众利益的有效手段。
本文介绍了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监测手段、执法方式等,希望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更好的落实和表现。
同时也需要通过多方角力和协商,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制度框架。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利用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设置的,以发布商业、公益、服务性信息为目的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和分区规划;(二)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规格、数量、高度、面积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资源;(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风貌;(三)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计图;(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参数;(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方案;(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人负责。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出现破损、褪色、污损等情况。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鹰潭市市区街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2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临街立面建设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成区内主干道及商业街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的设计、施工、装饰以及沿街市容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街景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月湖区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市区街景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临街立面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临街建筑,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开门开窗、外设管道、开凿孔洞以及在立面、楼顶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五条临街建筑不得设置外露阳台。
确需设置的,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要求。
严禁在阳台上设置和搭建有碍市容的构筑物和设施。
第六条临街建筑,应统一设计空调和防盗网安装位置,安装时不得超出外墙面。
禁止在临街外墙加设阳雨篷、晒衣架、花架等设施。
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顺外墙面设置。
第七条外墙面装饰材料原则上选用颜色墙面漆,不用低档瓷面砖,沿街店面原则上设置全玻璃透明橱窗、门,不得设置卷闸门和金属推拉门。
第八条临街大型商场、店铺、办公楼及公共建筑等,应设置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或符合建筑物风格的其他灯饰进行亮化、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临街聚光灯、反射灯、霓虹灯毁损残缺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业主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安全围护设施,建筑围墙(含临时设施)必须后退路沿石4米,不得将行道树、花坛围进墙内,并对围护设施进行美化处理。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由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4日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4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技术规范第三章广告设置第四章管理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规划、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公共开敞空间、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部、飞行器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进行公益宣传推广而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为发布广告而设立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橱窗、广告架、招贴栏、气球、彩旗、条幅、充气拱门、桁架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鹰府发[2009]4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1
【实施日期】200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鹰潭市区域)广告权属筹委会所有。
第三条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鹰潭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划归筹委会,其中属个人和企业的由筹委会依法对其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
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审批的户外广。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鹰府办字〔2017〕98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管理,改变我市户外广告(店牌店招)设置“杂、乱、差”的现象,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户外广告(店牌店招)设置“减量、规范、美观、安全”的总体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地规划建成区开展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当前,全市各地城市规划区不同程度的存在户外广告(店牌—2——3——4—保任务落实;分管领导要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改革,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善始善终、善作善成,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的鹰潭市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四、落实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
月湖区老城区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主导,市直及驻鹰有关单位、月湖区政府按照《关于开展月湖区老城区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明确的工作职责全力配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在开展户外广告(店牌店招)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仍然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按《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严处罚;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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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鹰潭市人民政府
文号:鹰府发[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政府组织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建设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以及监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市区市政道路、电杆、桥梁,以及车站、码头和广场周围建筑物及其空间实行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是指广告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某载体一定期限内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及有偿取得市区主要路口设立的巨幅公益广告的冠名权。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拍卖方案和拍卖公告由市建设局拟制后,报市政府审定。
拍卖方案和拍卖公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需参加竞拍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
第五条通过拍卖方式获取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日之内与市建设局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可抵缴有偿使用费;未获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
日内,由市建设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建设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责任。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拍卖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材料和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因户外广告设施损坏、倒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害的,广告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公布,其中公益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发布户外广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书写要清晰、规范、准确。
第十条在市区主要街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不锈钢材或其它高新技术装璜材料。
在市区中心或窗口地域的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采用霓虹灯或大型电子屏幕、电脑喷绘的高档彩灯等媒体。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委托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事宜时,必须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否则,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工商局和市建设局在市区范围内共同规划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栏,通过拍卖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设置和经营管理市区广告栏。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布告、通告和公告经批准免费在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还应当标明广告公司的名称、地址。
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商店、门市设置的招牌都要保持美观大方,不准带有封建、迷信、不健康的内容,对于破损、陈旧、残缺的招牌,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横幅、条幅和巨幅广告在市区悬挂。
禁止任何印刷品广告乱散发、乱张贴。
第十六条禁止在市区电线杆、行道树、楼道、墙面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户外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建设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载体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工商、建设、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工商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