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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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XXXX网络信息系统中保存有门诊与住院患者在我院进行就诊的各种信息,如患者基本资料、联络方式、医嘱与病历、费用与报销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有关制度要求医院必须做好患者的隐私保护工作,为此,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隐私数据范围

患者的隐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患者基本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单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2、患者病情与诊疗信息,如诊断、处方、检查和检验结果、医嘱、病历等;

3、患者费用信息,如费用清单、结算清单、报销类型与报销金额等;

二、允许发送患者相关数据的情形

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本规定的手续进行数据发布:

1、上级部门按法规认可的各种医疗行业报表,如出院患者调查表。

2、患者本人查询既往就诊信息或费用信息的应予提供,患者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但有足够证据证明来人与患者关系且经过患者同意的,应予办理,本条中第二种情形应取得相关书面证明。

3、住院病区查询本科室以往住院患者信息的,应予提供。

4、住院病区查询其他科室住院患者信息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因工作需要确需提供的,须由医务科批准。

5、行政科室需要查询本院门诊或住院患者信息的,需要由医务科批准。

6、本院医生因课题研究等需要调阅患者隐私数据的,应在取得分管院长批准后由信息科对基本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提供,这种处理包括:患者姓名、联系电话等的无效化调整。

7、因信息化建设需要向合作开发商等第三方提供患者数据的,应在取得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基础数据进行必要处理后提供,对于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形,应在得到对方书面承诺不误用的前提下提供。

8、保险公司因报销患者费用需要调阅患者报销与本院医疗服务就诊信息的,应在察看对方有关证件及患者同意书后经医保办批准后提供。(指定患者报销与本院医疗服务无关的不予提供。)

9、其他未在以上8条中列出的情形,发生后请示分管领导,得到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予以提供,在无法得到领导批准的情形下严禁对外提供患者的各项信息。

三、操作流程

工作人员接到数据请求后,通过核对本规定第一、第二条,确认可以提供后,针对不同情况取得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的签字批准后方可提供。数据提供完毕后应将查询人相关身份的证明复印件、患者同意书、数据提取审批表留档备查,并记入工作日志。由于时间限制无法在当时取得书面同意的,经电话请示获得批准的,应在事件完毕后补做有关手续。对于未在上面列出的患者信息,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前应请示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获得书面批准。

四、违规处理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者隐私泄露,甚至导致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由数据提供当事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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