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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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定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但是该制度却存在诸多可探讨之处。

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那么未来的行政程序法怎样规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以及如何规定等,均值得探讨。

标签:行政程序违法;撤销制度[文献标识码]A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尚未达到无效的程度时,虽亦属违法,却仍然有效。

但可以由有权机关撤销该行政决定,使其失去效力。

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通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才能使之失去效力。

撤销后的行政行为,在中国,被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制度不论是在中国,或是在国外,都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表现方式。

撤销制度的存在毋庸置疑,现借鉴国外相关的规定探讨其主要的制度。

一、国外行政程序违法的撤销制度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即使已具确定力,仍可部分或全部以对将来或溯及既往的效力撤销。

已设立或用以证实一权利或权利上相当优惠的行政行为,其撤销须受第2至第4款的限制。

①在法国,行政程序违法分为“形式上的缺陷”和“程序滥用”两种形式。

所谓“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者程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行政法院对形式违法作出不同区别,考虑不同情况。

(1)只有违反主要形式才构成撤销的理由。

违反次要的形式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这种区别又是非常困难。

一般而言,能够影响行政决定内容的形式和程序,都是主要的形式。

例如对于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受处分的当事人有防卫自己的权利、强制的咨询程序、书面形式等,都是能够影响行政决定内容的形式。

有些形式的违反不影响行政决定的内容,例如法定的调查期间,只要主要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形式上不符合规定的期间,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效力。

(2)区别形式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是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违反前者构成撤销的理由,违反后者当事人无权控诉。

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形式都是主要的形式。

“程序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利用某种程序,达到另外一种比较困难或者效力较低的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2号《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九条,分别涉及审查撤诉的一般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对“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界定、人民法院对履行情况的监控、对结案方式的必要完善、撤诉不符合条件或坚持不撤诉的处理、撤诉适用的阶段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撰文,就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略抒己见。

《规定》的起草背景行政诉讼制度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科学制度设计,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而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实践证明,违法或合法的单一判决模式与行政活动高度复杂性相比,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而且,简单地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加复杂。

尤其是在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行政争议不仅数量逐渐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在深入调研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法释[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撤销判决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撤销判决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撤销判决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撤销判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对已经产生效力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一种处置,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纠正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不当性。

然而,在行政撤销判决的实施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以下为您列举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撤销判决的前提条件行政撤销判决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

如果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必要的,或者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会影响社会稳定,那么撤销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合理。

因此,在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前,必须仔细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行政撤销判决的范围和方法行政撤销判决的范围和方法应明确。

撤销判决只能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撤销一般的行政行为,例如制定行政法规、政策等。

撤销判决的方法应该是合理、适当的,不能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给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行政撤销判决的程序撤销行政行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或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必须公开、公正、透明。

必须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相关人士充分的听证权利,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撤销判决应遵循的原则在执行行政撤销判决时,必须遵守一些原则,以确保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例如,必须遵守法定权利保护原则、合法程序原则、审核原则、保证人的听证权利原则等。

只有遵守这些原则,才能确保行政撤销判决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其具备公正性和公正性。

总之,行政撤销判决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置方式,可以消除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执行行政撤销判决时,必须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以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五、行政撤销判决与行政赔偿之间的关系行政撤销判决往往与行政赔偿密切相关。

当行政行为被撤销时,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生活困扰等问题。

浅谈行政撤销判决适用条件及责令重作问题

浅谈行政撤销判决适用条件及责令重作问题

浅谈行政撤销判决适用条件及责令重作问题作为一种常见的司法救济措施,行政撤销判决在保障社会公正、促进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措施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关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因此,本文将浅谈行政撤销判决适用条件及责令重作问题。

一、行政撤销判决适用条件行政撤销判决,是指在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具有审查、撤销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判决的行为。

行政撤销判决可以满足行政机关对判决的异议需要,同时可以对原审判决进行纠正、补救。

然而,行政撤销判决并非一经提出即可得到批准,而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方可予以适用。

1.适用范围行政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存在差异。

在我国法律中,行政撤销判决适用于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务员任免、考试录用、奖惩、纠正公务员不当行为、处理劳动争议等案件。

而其他一些案件,如破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则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2.法定事由法定事由是行政撤销判决适用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撤销判决措施:(1)行政机关对于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但是对于该事实的证据已经在原审中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撤销判决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事实认定。

(2)原审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已经废止或者被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撤销判决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适用法律错误。

(3)原审判决的程序违法,例如,原审判决的发现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送达程序等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撤销判决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程序性错误。

二、责令重作问题当行政撤销判决被适用后,原审诉讼进入了重新审理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作。

责令重作是指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重新行使职权,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责令重作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违法或者误解法律,导致行政行为存在依法行政缺陷。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审判和法治化管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这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自行或受上级机关指定,对其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废止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做出的单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包含自愿撤销和被动撤销两种情况。

自愿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自主废止;而被动撤销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行政法院判决或决定撤销其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撤销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张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所应遵循的程序要求,如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

二、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已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修改或修正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行政机关对其原先行政行为内容或效果进行修正,以适应实际情况或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变更程序。

根据该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当基于合法事由,并经过当事人的协商或听取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变更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请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行政行为的变更在保障公正与合法性的基础上,体现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通过变更行政行为,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时俱进。

三、行政诉讼法的意义与展望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行政行为的变更和撤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使其程序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利益为诉讼对象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而违法行政行为撤销,则是指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废止存在违法问题的行政行为。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概念、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以及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途径和效力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的主题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体行为。

这些行为若存在违法问题,就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

2. 行政诉讼的程序是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解、开庭、判决等环节,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案情灵活运用程序。

3. 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特殊:行政诉讼是法律对行政行为制约的一种手段,它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部门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的认定非常重要。

以下是违法行政行为的几种常见违法情形:1. 行政行为超越权限: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行政行为的行为却无权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行政机关以执行“甲”事务的权限,却执行了“乙”事务的行为。

2. 行政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导致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问题。

3. 行政行为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明知某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却故意滥用职权进行了这一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4. 行政行为错误适用法律: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导致对具体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存在错误,从而使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途径和效力对于存在违法问题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撤销。

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撤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撤诉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三是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撤诉的条件1. 当事人自愿行政案件撤诉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自愿。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当事人自愿撤诉是撤诉的基础,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2. 撤诉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3)撤诉理由;(4)申请撤诉的时间。

3. 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期限为:(1)一审案件:自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2)二审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4. 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申请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行政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撤诉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撤诉申请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如退还诉讼费用等。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对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概述行政处罚的撤销理由行政处罚的撤销判决通常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在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

常见的违反程序包括未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超过法定期限等。

2. 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超越了法定的权限,就可以认为其行为是非法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不足行政处罚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撑。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

4.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处罚的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

撤销判决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时,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书。

3. 法院调解:法院在立案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并终止诉讼。

4. 庭审审理:如果调解失败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组织庭审审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出庭进行陈述和辩论。

5. 审判判决: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

撤销判决的效力如果法院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内容履行,并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意味着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罚已经失效,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结论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措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以及行政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理。

有时候行政处罚的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或违法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

行政案件诉讼撤销决定怎么办

行政案件诉讼撤销决定怎么办

一、行政案件诉讼撤销决定怎么办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变更了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同意撤诉的,可以撤诉,如果不同意新做出的决定的,可以对新做出的决定提起新的行政诉讼,如果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原来的决定错误的,应当确认违法,原决定正确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案件诉讼撤销决定怎么办二、行政决定什么含义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

其特点: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

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三、行政决定的分类如何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

大多数行政决定都是依职权行政决定。

依申请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相对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行政许可。

羁束性行政决定与裁量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标准划分的。

羁束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裁量行政决定(又称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按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决定是指除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

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

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

授益性行政决定与负担性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对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为授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奖励;行政决定的直接效果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为负担性行政决定,也称损益性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的撤回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的撤回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可能会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撤回。

行政行为的撤回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当事人、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行为的撤回法律后果。

二、行政行为撤回的概念行政行为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发现错误、违法或者其他原因,决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撤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因发现错误、违法或者其他原因,决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决定之日起失效。

”四、行政行为撤回的法律后果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消除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回后,当事人因该行政行为所获得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自动消失。

(2)赔偿损失: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2.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

(2)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撤回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维护法律权威:行政行为撤回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促进法治建设:行政行为撤回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

(3)树立政府形象: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实施行政撤销判决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行政撤销判决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行政撤销判决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实施行政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施行政撤销判决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判决条文的明确性实施行政撤销判决首先需要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判决条文要明确详细、不含糊。

行政撤销具有明确性、果断性、强制性、针对性和纠错性等特点,它是一种司法行政综合手段,既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罚,也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制约和约束。

因此,在判决实施过程中,应当仔细考虑判决结果能否明确注明撤销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二、判决管辖范围的确认实施行政撤销判决的范围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和对象都必须清晰明了。

在实施过程中,要确定撤销的行政行为对具体的申请人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受影响的对象等。

同时,还要明确判决管辖范围,确认判决是否涉及外部的第三方利益关系,是否需要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的配合。

三、判决执行的合法性与效力实施行政撤销判决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和规范程序,判决执行的合法性和效力关系到解决问题的成败。

在执行过程中,要对实施行政撤销判决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例如判决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具有司法保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认真考虑。

判决执行的效力尤其重要,必须确保判决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四、判决执行的时效问题实施行政撤销判决必须有清晰的执行时限,以免在执行过程中因时间因素等原因产生拖延或者失效的问题。

故判决执行时,应确保时效性、高效率,确保撤销判决得到及时且有效的履行。

此外,在判决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当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和任务分配,有计划地完成所有执行的具体细节工作,以确保实现判决的最终目标。

五、监督评估和反馈回应实施行政撤销判决是一项涉及到多方利益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监督评估和反馈回应。

在判决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群众接诉受理机制,合理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回应公众对实施行政撤销判决所产生的质疑和不满。

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

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

一、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

首先自愿撤诉是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行为。

视为撤诉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是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三是: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立案。

行政诉讼可以撤诉吗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行政诉讼的法律撤销

行政诉讼的法律撤销

行政诉讼的法律撤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为维护公民权益、法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撤销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结果,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法律撤销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撤销的定义法律撤销是指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合理,裁定将该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

法律撤销的目的是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非法侵害,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

二、法律撤销的适用条件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撤销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采取违法、不当或不合理的方式。

违法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不当主要指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不合理则主要指行政行为违背合理性要求。

二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以确保法院对争议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三是申请人具有诉讼资格。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撤销的申请。

三、法律撤销的程序法律撤销的程序主要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理阶段和裁决阶段。

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事实的证明、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等。

2. 受理阶段受理阶段主要是指行政法院对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法律撤销的适用条件是否具备,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3.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指行政法院对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召开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等,以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4. 裁决阶段裁决阶段主要是指行政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对行政行为撤销或维持原状的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受到侵害前的状况。

在什么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撤回

在什么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撤回

在什么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撤回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途径。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可能被撤回。

本文将探讨在什么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撤回。

一、当事人自愿撤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审理过程中自愿撤销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例如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撤销行政诉讼的自愿性原则,一旦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当事人就无法单方面撤诉。

二、行政机关履行了承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在认定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但在诉讼进行中行政机关认识到了错误并作出了改正,那么行政诉讼就会被撤回。

例如,当某个申请人要求一份行政文件时,行政机关起初拒绝了其请求,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过重新审视其成立,行政机关认识到其错误并决定提供该文件,那么行政诉讼将会被撤回。

三、行政诉讼请求已达成协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协议可以包括行政机关有法律依据作出判断、批准当事人行为、退回案件让当事人重新申报等内容。

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出请求,行政诉讼也将会被撤回。

四、行政机关作出了更正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否认或者撤回了原来的行政行为,并作出了更正决定,其所通过的决定应当被认定为收回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诉讼请求与异议之诉等一系列诉讼程序都将停止。

五、停止审理如果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对其合法权益不再提供保护,其行政诉讼请求可以被法院裁定停止审理。

六、其他原因在行政诉讼请求递交后,如果法院发现行政诉讼请求当事人已经去世或解散,被告行政机关已被撤销或者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可以被法院裁定撤诉。

在以上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被撤回。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如果存在不遵守法律程序导致程序的无效性,此时的行政诉讼撤销将无效。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并了解案件的法律程序及其限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撤销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件。

撤销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本文将围绕撤销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撤销行政案件的条件1. 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和基本原则。

2. 违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3. 重大失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重大失误导致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事实错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撤销行政案件的程序1. 行政复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申诉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撤销行政案件的效力1. 撤销决定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 恢复原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恢复原状,赔偿因撤销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

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
姚锐敏
【期刊名称】《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通过争讼程序撤消违法行政行为是实现违法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

争讼
撤销的基本特征在于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争讼撤销申请人资格条件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人,都应被赋予申请争讼撤销的资格。

我国目前争讼撤销的事项范围过于狭窄,需要逐步扩大。

争讼撤销的申请期限应当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总页数】5页(P13-17)
【作者】姚锐敏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
【相关文献】
1.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 [J], 赵银翠;付艳侠;李清
2.从新出西晋“田产争讼爰书”简册看汉晋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J], 杨国誉;汤惠生
3.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司法适用研究 [J], 黄辉
4.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及制度构建 [J], 刘国
5.违法行政行为的限制性撤销——法律纯洁性与稳定性的张力及其解除 [J], 阎尔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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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一、引言行政行为撤销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先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废止或撤销的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决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基础、撤销条件和程序、撤销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基础行政行为撤销的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行为撤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行政行为撤销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撤销条件和程序行政行为的撤销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而言,撤销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合理性或者违背公共利益;撤销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撤销符合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等。

撤销程序一般包括提起申请、审查评议、作出撤销决定以及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行为撤销时应当严格依法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撤销影响行政行为撤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取消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即原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撤销责任,即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可能对作出错误决策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的权益将得到恢复或重新调整,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五、行政行为撤销的意义行政行为撤销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行为撤销能够纠正错误的行政决策,及时修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行政公正。

其次,行政行为撤销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行为撤销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结束语行政行为撤销作为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基础和操作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撤销,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决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提起申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合法救济。

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

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要求,对其作出的具有行政相对人法律效力的不利决定或有关规范予以废止、撤回或更改的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是行政机关保证行政正当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适用条件、程序要求以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废止、撤回或者更改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决定或者有关规范的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旨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条件1. 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法规范的规定,或者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 行政行为主体的权力错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主体的权力来源、范围、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3. 经过事实变化或者情况变化后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实或者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不合理、不公平的后果;4. 随时撤销的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行为随时可以撤销的。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要求1. 行政相对人诉求: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申请;2.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机关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撤销自己作出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不当行政行为;4. 裁量权的限制:行政机关的撤销权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和限制,不能滥用裁量权。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行政行为撤销一般具有追溯力,即行政行为撤销后,追溯到原行政行为作出时。

撤销的行政行为自撤销时起失去法律效力,但对撤销前依法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

五、行政行为撤销的意义和影响行政行为撤销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纠正错误决定,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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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ISSUES ON THE WITHDRAWAL OF LAWSUITS AGAINST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内容提要】通过争讼程序撤消违法行政行为是实现违法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

争讼撤销的基本特征在于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争讼撤销申请人资格条件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人,都应被赋予申请争讼撤销的资格。

我国目前争讼撤销的事项范围过于狭窄,需要逐步扩大。

争讼撤销的申请期限应当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

【英文摘要】Withdrawal of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through lawsuit procedur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orms of realiz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unlawful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of which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i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rson concerned must act as a prerequisite,so the qualification terms of the applicant,stipulated by Chinas law systern,must be understood widely and loosely,and all those whos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have been infringed upon by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granted the qualification of Chinas lawsuit withdrawal.But at present our Lawsuit nithdraoval ranges so narrowly that its in gradual need of expansion thus application term of lawsuit should be adjus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that its advantageous to the pesson concecned.【关键词】争讼/撤销/行政行为/申请/违法contest lawsuit/withdawal/administrative activity/application/illegal【正文】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将其撤销,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

争讼撤销是指按照争讼程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启动争讼撤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有关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请求,行政行为即使构成了撤销理由,也只有通过职权撤销方式予以撤销,而不能采取争讼程序撤销。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争讼撤销,本文拟就争讼撤销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争讼撤销申请人资格争讼撤销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因此,争讼撤销的申请人必定要受到一定的资格限制。

从现实情况看,各国的争讼撤销制度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美国,有权提起行政上诉(行政复议)的人,原则上限于权利和利益可能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或者对行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包括权利和利益直接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也包括权利和利益间接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

在日本的行政上的不服申诉制度中,可以对行政处分提出不服申诉的人,是指对处分“不服者”。

可以对不作为提出不服申诉的,是指对“与其不作为有关联的处分及其他行为提出申请的人”。

在行政案件诉讼中,能够提起撤销诉讼者,必须是与行政处分的撤销有“法律上的利益”者。

一般认为,接受不利行政处分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厅之间存在着直接不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然具有就该行政行为进行争讼的法律上的利益。

虽然形式上不是行政处分的相对人,但县,只要实质上处于可以看作当事人的地位者,也同样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empirenews.page--]法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诉讼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完全管辖之诉中,只有主观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才能起诉,而仅仅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完全管辖之诉的资格。

在越权之诉中,申诉人只要其本人利益直接受到违法行政决定的侵害就可以提起越权之诉,但不必是属于申请人个人的利益。

申诉人的利益内容复杂,意义和范围随时间和具体情况而不同。

法院在认定哪些是属于申诉人的利益时,往往带有主观成分。

[1](P678-681)在英国,在1978年以前的司法审查中,申请公法上的救济手段(提审令禁止令和执行令)和申请私法上的救济手段(阻止令和确认判决)适用不同的起诉资格。

这样复杂的起诉资格,对公民申请司法审查造成困难。

1977年的最高法院规则修改原来第53号关于起诉资格的命令,建立一个统一的申请司法审查程序。

打破了原来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截然分离的状态。

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按照最高法院规则的规定,申请任何一种救济手段,也可以同时申请几种救济手段。

从而在理论上已经取消了申请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和申请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关于起诉资格的区别。

1977年最高法院规则在修改后的第53条命令中第三条第5款规定申请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如下:“申请司法审查必须根据法院的规则得到高等法院的同意。

高等法院不能同意,除非该院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主张以申请人对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作为申请司法审查的资格。

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第31节第3款完全接受了最高法院第53号令中关于起诉资格的规定。

[2](P200-201)我国法律将争讼撤销的申请人表述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1)项,《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9条)。

但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人们对争讼撤销的申请人资格的理解仍存在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争讼撤销的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

有学者指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其二,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其法律上权利义务变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从行政关系中产生,原告必须是这个特定的行政关系的一方主体,即直接承担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相对人。

从审判实践看,将行政诉讼原告界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范围内,不仅理论上行得通,法律上有依据,而且实践中容易把握。

反之,如果非行政管理相对人也能作为原告起诉,则原告的主体资格就根本无法界定了。

上述观点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的一段时间内颇为流行,但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争讼实践的发展,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有人指出,将争讼撤销申请人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的范围内,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因为,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申请人资格时并没有使用“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还有人指出,将争讼撤销的申请人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公民甲在公民乙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公民乙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批建行为的侵犯,但根据“行政相对人说”,公民乙却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他不是批建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empirenews.page--]鉴于“行政相对人说”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学者提出了“利害关系说”,认为争讼撤销的申请人不限于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任何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申请将其撤销。

也有学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具有争讼撤销的申请人资格,而不论这种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因为所谓直接间接关系很难判断,更为主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宗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来就很狭窄,如果再在原告资格方面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解释,那便有悖于行政诉讼的宗旨。

“利害关系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争讼撤销申请人的范围,但仍有其局限性。

其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具体行政行为[1][2][3]下一页的实施而获益;二是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受害。

很显然,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害者才会产生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愿望和要求,并因而成为争讼撤销程序的原始发动者。

从具体行政行为中获得利益的人根本不可能去发动一种旨在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因此,用“利害关系说”来界定撤销申请人资格在逻辑上是有失严谨的。

其二,即使将“利害关系”限定在消极或负面意义上,也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撤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那么,“有利害关系”与“侵犯其合法权益”是不是一回事呢?如果是一回事,用“有利害关系”来解释“侵害其合法权益”就没有意义,因为,后者的含义实际上比前者更明确、更具体。

如果不是一回事,则只能将“有利害关系”看作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严格解释,是对申请人资格的进一步限制,而这种努力又与行政争讼制度的宗旨相悖。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对争讼撤销申请人的资格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即,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具有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之申请的资格。

这一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要求确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申请人的权益,或者说,申请人是否是被侵犯的合法权益的主体。

争讼撤销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当事人只能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才可以享有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之申请的资格。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允许当事人以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犯为由而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则有可能使行政争讼成为“全民之诉”。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资格本身就是一种限制。

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说”,还是“利害关系说”,出发点都是为了将法律规定的申请人资格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申请人资格,防止出现滥诉或“全民之诉”的后果。

然而事实上,在受案范围确定的条件下,只要把握“切身利益”这一标准,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滥诉或“全民之诉”,没有必要在法定资格条件之外再附加新的限制性条件。

争讼是一种需要耗费成本的事情,与政府争讼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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