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一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精心整理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讼。
精心整理[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精心整理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精心整理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精心整理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精心整理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精心整理(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精心整理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精心整理生实际影响。
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精心整理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精心整理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精心整理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精心整理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精心整理原则?[正确答案]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精心整理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考点集成]精心整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精心整理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精心整理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精心整理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精心整理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精心整理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精心整理[考点集成]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精心整理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doc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行政给付类【案情】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
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
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
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
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
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行政给付或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对面临或者遭到巨大困难或者危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者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无偿地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
”。
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
行政主体案例
行政主体案例案例一:派出机关对殴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王某从甲市到乙市办事。
次日临晨,王某到其家在乙市的姐姐家,其姐姐家与张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临的两栋楼。
黑夜里王某误将张某所住的3栋楼当作其姐姐所住的4栋楼。
王某上楼来到张某家门口,用其姐姐给的钥匙开张某的房门,开了约两分钟,门打不开。
正在睡觉的张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是小偷,便拿了一把水果刀去开门查看。
王某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张某开门后发现王某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是报纸),便用水果刀向王某刺去,致王某左肩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050元。
后经乙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乙市兴旺街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判决书,对张某殴伤王某的行为给予治安拘留5日处罚,并裁决张某赔偿王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1050元。
张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公安局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的决定。
张某仍不1服,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夜里错开张某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张某在心里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家用的水果刀误伤王某,其行为虽造成王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告兴旺街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的治安处罚和治安裁决欠妥,因此判决:撤销兴旺街派出所的治安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裁决书。
• 法律问题:•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法律评析:• 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2出所决定。
”该条规定实质上授予了公安派出所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治安处罚的职权,公安派出所对于此类治安处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公安派出所在行使此类治安处罚权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案例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案例一、基本案情原告胡某峰系个体经营的x县x超市,2020年7月18日胡某峰从x 县x大市场购进麻花8斤价值48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对原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含涉案麻花,经检验报告显示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对原告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观点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已向被告说明了案涉油炸麻花购买于菜市场小摊。
作为个体经营者,原告在进货之初,已完成了对经营者资质及油炸麻花的新鲜程度、生产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查验义务,其对购进的油炸麻花存在添加剂超标的情形不知情更不可能知道。
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且已向被告说明了货物的来源等。
因此,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本案中原告从菜市场购进4公斤油炸麻花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涉及货值仅48元,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
被告已认定原告的行为轻微,故对原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且原告在查处后又及时予以纠正,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依法不应对其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合理把握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不分情节,罚款50000元明显错误。
三、被告观点检测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承检机构在抽样时,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述现场执法文件,原告经营者胡某峰均签字认可。
虽然原告涉案金额较小,也应予以处罚。
原告货值62.4元,属于该规定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被告所作处罚符合规定。
原告作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已经违规。
被告已告知其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所购进货品质量具有查验义务,且原告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被告证据1、2020年7月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x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监督抽检委托协议》一份;2、2020年7月23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3、2020年7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4、2020年8月1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5、2020年8月19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虞市监食(2020)056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6、2020年8月27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整改报告一份;7、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营者胡某峰签字确认的x县钲然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2020年8月28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9、2020年9月29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共5页。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一)
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一)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1. 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其中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用于个人目的,如挪用公款购买奢侈品。
•行政人员与企业勾结,通过虚假报账等手段骗取款项。
•行政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相关事项做出不公平的决策。
2. 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伪造、篡改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行为。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人员伪造证件,以获得非法利益,如伪造身份证进行非法交易。
•行政机关人员篡改相关文件,以掩盖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如篡改行政审批结果。
•行政机关人员篡改数据,以追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如篡改经济统计数据。
3. 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超过或者滥用其职权范围,以追求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出不当的决策或行为。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对无辜人员进行不当处罚,如超出法定权限对个体户罚款。
•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监管权,对某些企业进行特殊待遇,不公平对待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行政调查权,对个人进行非法调查,侵犯个人权益。
4. 不作为或不当履职的行为不作为或不当履职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或者履职不当,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
一些典型的例子包括:•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导致相关问题严重扩大化。
•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影响公正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严重社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结语这只是一些行政违法行为的例子,违法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上仅为部分典型案例。
行政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公正执法意识,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行为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
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P21-27)全国首例“禁摩令”[案情介绍]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市民称这两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
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
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
2004年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铁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月14日作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
原告刘铁山一审败诉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2月1日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月29日,刘铁山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据称,此案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法律问题]本案中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是否合法?长沙市政府颁布的“禁摩令”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参考结论]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不合法。
“禁摩令”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法律评析]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同样的情况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曾经或者正在发生。
尽管没有确切数字,但据估计目前我国有禁摩规定的城市超过150个。
其中有些城市的“禁摩令”更为彻底:禁止摩托车进入城市或者在城市的主干道路行驶。
本案的裁判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合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交警乱罚款的例子哈。
话说有个小镇,镇中心有个小广场,周围都是些小商店啥的。
这个广场啊,平时偶尔会有一些小商贩在路边摆个小摊卖个烤红薯啊、小饰品之类的。
有一天呢,李大爷骑着他那辆破旧的三轮车来广场边上卖自家种的新鲜蔬菜。
他刚把车停好,菜还没摆出来呢,就来了个交警,二话不说就开了张罚单,说李大爷违法停车。
可实际上呢,这个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停车或者摆摊的标识啊。
李大爷就很委屈地说:“我看这儿也没个牌子说不能停,我就停一会儿卖个菜,咋就违法了呢?”交警就很蛮横地说:“我说违法就是违法,赶紧交钱。
”
你看,这交警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啦。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禁止标识)就认定李大爷违法停车并罚款,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呀。
再给你说个关于城市管理部门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小明,他在自己家的小店面门口,在台阶上面放了一个小小的花架,花架上就摆了两三盆花,就是为了让店面看起来有点生机。
结果呢,城市管理部门的人来了,说他这是占道经营,要把花架没收,还得罚款。
小明就很纳闷啊,他说:“这是我自家店面门口的台阶,又没占着行人走路的地方,怎么就是占道经营了呢?”城管人员也不给个合理的解释,就按照他们所谓的规定执行了。
这其实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子,他们没有准确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就乱处罚,这可不行啊。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第一篇: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3)案情3介绍:原告:魏某,女,65岁,农民。
原告:宗某,男,40岁,农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魏某与原告宗某,系同一村寨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
两家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
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立过协议。
今年5月,魏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激发。
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宗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
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
《决定》的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魏家东房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宗家使用;线以西归魏家使用。
”魏某与宗某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地法院在立案时,关于应以民事案件立案,还是以行政案件立案有不同意见。
主张以民事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宅基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张以行政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不服并所控告的是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请问:你的看法是什么?案例3点评: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是一个纯诉讼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理解“行政裁决”的有关行政法理。
在行政法理上,行政裁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
否则,既可能扩大了行政裁决的范围,也可能缩小了其范围。
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决,已被界定为具有下列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
如果做出裁决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或民间组织,就不属行政裁决。
第二,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包括行政关系。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种民事关系一般被限于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关系。
第三,作为裁决机关的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身份出现的。
就是说,行政裁决机关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且以具有独立身份的中间人身份出现。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导入:1.某县政府为了吸引外商在该地_OK
三、行政某市技术监督局得到该市彩虹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的举报,到该市某彩印厂查封了未经彩虹公司合法 授权而负责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的商标 标识。并对该彩印厂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市工商局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 规定对该市某彩印厂进行了处罚。
问:只要是假货,谁都可以打吗?
7
就是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3.法律要件:具备法律效果。即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
对人设立、变更、或消灭了某种权利义务。 4.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2
二、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一)实体要件
1.主体合法 (1)行政机关合法 (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内容合法、合理 3.权限合法 (二)形式要件 1.符合法定程序 2.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导入: 1.某县政府为了吸引外商在该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量投资,命令村民捕杀若干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以招待 外商食用。其行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方怎么办?
2.某市政府为了发展游游事业,改善游客住宿条件, 以吸引游客,命令该市所有宾馆、旅馆、饭店在4日内将 它们的蹲式厕所全部改建成抽水马桶式厕所。这项改建 工程即使具备其他所有条件,其劳务工作量也至少需15 天才能完成。因此,该行政命令是根本不可行的,相对 方怎么办?
1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
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相当于行政行为构成要素,包括: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权利能力
(借鉴民法、刑法上的概念)的组织。 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也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篇一:深圳某餐饮店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例2019年6月,深圳市某区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店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该餐饮店涉嫌非法经营,部门工作人员随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饮店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使用过期食品、在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但是,该餐饮店拒不配合,还试图阻挠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在执法人员多次劝说无果后,执法部门遂对该餐饮店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20000元,该餐饮店也因为违规行为而被暂停经营。
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在保障公众利益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动,有力地遏制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违规行为,维护了公共安全和利益。
篇二:杭州某商贸公司涉嫌违规广告宣传案例2018年10月,杭州市某商贸公司被杭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引导消费者购买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以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核实后,执法部门责令该商贸公司停止违法广告宣传活动,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该公司表示认罚并支付罚款。
这起案例充分说明,行政执法部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也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篇三:浙江某矿山企业违规开采案例2017年5月,浙江省某矿山企业被当地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改,涉嫌违规开采以及污染环境。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违规开采行为,大量的废水以及非法排放的气体也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高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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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鉴定书是行政确认。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设定有下述三项: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提的解释》明确界定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余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该款前7项首先列举了七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而该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只要不属于明确规定排除受理的事项,即使不属于列举的行政行为种类,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
被告提出火灾事故原因以及责任认定仅仅是一种鉴定,而不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
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有着本质区别。
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技术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而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
2、从产生的原因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
3、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做出。
4、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进行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尽管从表面上看,火灾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只是对火灾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
是火灾责任的认定意味着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就是说,火灾原因以及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该认定行为若不能被撤销,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受害人据此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据此进行处罚,法院也可以据此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