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2
行政法律行政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在此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未经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了建设设计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楼改为商业综合体。
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2月对甲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甲公司在某市某区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楼。
2. 2019年7月,甲公司向规划局提交了建设住宅楼的设计方案,并取得了规划局的批准。
3. 2020年1月,甲公司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将建设住宅楼的设计方案改为商业综合体。
4. 2020年2月,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5. 2020年3月,甲公司仍未停止施工,规划局决定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建设?2. 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
”甲公司在未经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将住宅楼改为商业综合体,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
2. 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甲公司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甲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因此,规划局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建设设计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三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个小型养殖场,用于养殖家禽。
该养殖场距离附近居民区较近,产生了一定的噪音和异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6月,附近居民向某市环保局举报了张三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经过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三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7月,某市环保局向张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张三在收到告知书后,表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听证。
某市环保局在收到张三的听证申请后,决定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张三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的养殖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请求环保局从轻处罚。
同时,张三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某市环保局在听证结束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虽然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养殖规模较小,且已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
综合考虑张三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态度,某市环保局决定对张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张三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2. 对张三处2000元罚款。
三、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
张三擅自搭建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doc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行政给付类【案情】林某是伤残复员军人,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
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
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
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
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
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行政给付或称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对面临或者遭到巨大困难或者危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帮助,使其摆脱困境或者危险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无偿地用之于民。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
”。
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交警乱罚款的例子哈。
话说有个小镇,镇中心有个小广场,周围都是些小商店啥的。
这个广场啊,平时偶尔会有一些小商贩在路边摆个小摊卖个烤红薯啊、小饰品之类的。
有一天呢,李大爷骑着他那辆破旧的三轮车来广场边上卖自家种的新鲜蔬菜。
他刚把车停好,菜还没摆出来呢,就来了个交警,二话不说就开了张罚单,说李大爷违法停车。
可实际上呢,这个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停车或者摆摊的标识啊。
李大爷就很委屈地说:“我看这儿也没个牌子说不能停,我就停一会儿卖个菜,咋就违法了呢?”交警就很蛮横地说:“我说违法就是违法,赶紧交钱。
”
你看,这交警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啦。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禁止标识)就认定李大爷违法停车并罚款,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呀。
再给你说个关于城市管理部门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小明,他在自己家的小店面门口,在台阶上面放了一个小小的花架,花架上就摆了两三盆花,就是为了让店面看起来有点生机。
结果呢,城市管理部门的人来了,说他这是占道经营,要把花架没收,还得罚款。
小明就很纳闷啊,他说:“这是我自家店面门口的台阶,又没占着行人走路的地方,怎么就是占道经营了呢?”城管人员也不给个合理的解释,就按照他们所谓的规定执行了。
这其实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子,他们没有准确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就乱处罚,这可不行啊。
行政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土地征收行动。
该行动涉及全市多个村庄,共计约1000亩土地。
在征收过程中,市国土局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发生了纠纷。
村民李某是其中一个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其承包地面积为5亩。
在征收过程中,市国土局未与李某签订正式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李某认为市国土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国土局是否有权征收李某的土地?2. 市国土局是否应当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3. 市国土局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市国土局的征收文件、李某的承包地证明等。
2. 被告答辩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征收行为合法,理由如下:(1)市政府已经作出了征收决定,市国土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有权组织实施征收。
(2)市国土局在征收过程中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但李某拒绝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3)市国土局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偿,李某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合理。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市国土局有权征收李某的土地,但应当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2)市国土局未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市国土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对李某的补偿要求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市国土局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2. 市国土局按照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补偿。
四、案例评析1. 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即市国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与村民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市国土局作为征收主体,有权依法征收土地,但应当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2. 土地征收程序本案中,市国土局在征收过程中未与李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行政法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市规划局第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拟在某市某区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直接作出了批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该许可证的批准面积为100亩,其中住宅用地80亩,商业用地20亩。
原告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 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原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并要求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
某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某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开听证;2.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是否征求了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3.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是否超出实际用地需求。
经审理查明:1.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2. 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实际用地面积为70亩;3. 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也未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某市规划局的审批面积超出实际用地需求,其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证;2. 某市规划局重新进行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行政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后,未经批准擅自将该地块分割为若干小地块,分别出售给不同的购房者。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2013年,某市规划局在巡查中发现该违规行为,遂对该开发公司进行调查。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构成违法用地?2.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开发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发现,开发公司确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分割土地;(2)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3)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2. 案件审理(1)某市规划局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2)开发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1. 违法用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分割土地,并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2. 法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等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件启示1. 严格依法用地。
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的用途和高度。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2018年3月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简介(一)违法事实1. 该化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外环境,严重污染周边水体。
2.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水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
3.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也未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大量有害气体排放至大气中。
4.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处理设施,也未对噪声进行处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调查过程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随后,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处罚决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该化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3)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告;(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XX万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件评析(一)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排放废水、废气和噪声,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排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某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化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条款明确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某市环保局作为当地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承担着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案例经过2019年6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经调查,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以下事实:1. 某化工厂自2018年5月起,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厂外;2. 经检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严重超标,超出国家标准近两倍;3. 某化工厂未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 责令某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2. 对某化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某化工厂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废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4. 对某化工厂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给予行政警告。
三、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的处罚决定,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产整治。
2. 处罚决定合理性: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的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某化工厂违法行为严重,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标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2)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排污情况,存在故意隐瞒行为;(3)某化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存在明显的违法情节。
行政责任的案例
行政责任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是保障政府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就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在国内外都有众多的行政责任案例,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案例来探讨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承担方式。
1.某村干部涉嫌滥用职权被问责某村干部张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里的一块耕地私自转让给别人,从中牟利。
经过调查,张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他受到了严厉的问责处理,包括调离现岗、组织调查等。
该案例代表了行政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滥用职权,导致违法违纪行为。
2.某政府部门失职被法院判定赔偿某政府部门在协调某建筑工程项目时,未进行适当的监管和管理,导致该建筑在发生事故后,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为该部门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其该被追究行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判,该部门被判定赔偿相关损失,并由上级机关进行严厉的问责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为失职而产生的追责。
3.某镇政府被曝存在贪腐行为而受到批评某镇政府被媒体曝光存在大量的贪腐行为,如有黑社会等组织组织参与恶意竞标,工程款项出现严重的滞付现象。
由于该政府未能有效地防范贪腐,导致了经济和社会的损失,其该为其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该镇政府的高管被撤职,其它相关官员受到了政治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贪腐导致失职的追责形式。
4.某政府部门被追究问责因处理事务不力造成的影响某政府部门因为工作失误,导致一些事务处理不当,引起不良舆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规定,该政府部门受到了行政问责,其主要领导被调离原职,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案例代表了因处理事务不力而被追究问责的情况。
总体来说,行政责任是对公务员和政府部门行为的一种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手段,其核心在于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需要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和承担进行深刻的理解,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和监督效果。
法律适用法行政法案例(2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3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地块进行住宅开发项目。
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的行为。
张某某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某市城市管理局投诉。
某市城市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某市城市管理局认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某市城市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某某不服某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1. 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某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某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临时建筑,违反了法律规定。
某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投诉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行政诉讼的资格。
1.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第一篇: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案例(3)案情3介绍:原告:魏某,女,65岁,农民。
原告:宗某,男,40岁,农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原告魏某与原告宗某,系同一村寨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
两家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
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立过协议。
今年5月,魏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激发。
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宗某天天上县政府上访。
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做出“关于魏家与宗家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
《决定》的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魏家东房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宗家使用;线以西归魏家使用。
”魏某与宗某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地法院在立案时,关于应以民事案件立案,还是以行政案件立案有不同意见。
主张以民事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宅基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主张以行政案件立案的理由是:两户农民不服并所控告的是县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
请问:你的看法是什么?案例3点评: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不是一个纯诉讼的问题,它涉及到如何理解“行政裁决”的有关行政法理。
在行政法理上,行政裁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裁决”。
否则,既可能扩大了行政裁决的范围,也可能缩小了其范围。
中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决,已被界定为具有下列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裁决机关是行政机关。
如果做出裁决的机关是司法机关或民间组织,就不属行政裁决。
第二,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包括行政关系。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这种民事关系一般被限于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关系。
第三,作为裁决机关的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人,而不是当事人身份出现的。
就是说,行政裁决机关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且以具有独立身份的中间人身份出现。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行政行为概述中的案例2
案情2介绍: 原告:秦某,男,48岁。
被告:某省司法厅。
秦某于1999年经过考试合格,⼜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000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
2002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
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表》上隐瞒了他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实(他在“历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栏⽬中均填“⽆”),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情况,于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
事后,有⼈向该省司法⾏政部门检举了这⼀情况。
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已发到秦某个⼈⼿上,便对秦某做出《⾏政处罚决定》。
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吊销秦某的《律师执业证》;理由是:秦某因违纪被单位开除公职,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9条所列禁⽌发证情形;秦某在申请《律师执业证》时⼜隐瞒这⼀情况,属于骗取批准,同时⼜说明他属于品⾏不良,违反了《律师法》第8条“品⾏良好”的要求;处罚依据是:《律师法》第8条、第9条和第45条。
被处罚⼈秦某不服该⾏政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政诉讼。
诉讼理由有⼆:1.单位对其的处分——开除公职——是错误的,他⽬前还在申诉;2.该省司法厅做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的⾏政处罚程序违法,因为省司法厅在做出处罚之前,没有举⾏听证。
⼈民法院依法进⾏了审理……。
案例2点评: 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不作讨论,这⾥限于评析:在本案中,省司法厅的⾏政处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么怎样才能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呢? 这些问题的讨论涉及到许可证和执照(简称“证照”)的“吊销”与“撤回”,再进⼀步说,就是⾏政处罚与⾏政⾏为的撤回之间的有关⾏政法理。
证照的吊销,属于⾏政处罚的范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政处罚的种类之⼀。
已发的证照的撤回,属于⾏政⾏为消灭的范畴,因为已作⾏政⾏为的撤回是⾏政⾏为消灭的形式之⼀。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被告:某市规划局案由:规划许可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08年购买了某市某小区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城市规划区内。
2010年,李某某计划在自用土地上建设一套私人别墅。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李某某向某市规划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某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别墅设计方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遂于2010年11月作出了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
李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复议,维持了某市规划局的不予批准决定。
李某某不服复议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某市规划局在审查李某某的别墅设计方案时,认为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故作出了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某市规划局有权对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因此,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李某某的复议申请时,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规划许可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了维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和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化工厂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在2018年,该厂因超标排放污染物被当地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查处。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厂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调查。
经调查,化工厂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决定对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3)要求化工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 行政复议化工厂对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4. 行政诉讼化工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合法,判决维持原决定。
三、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案例。
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为行政主体,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行为构成了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2. 法律依据本案中,环保局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处理结果本案中,环保局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首先,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其次,环保局对化工厂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适当。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环境保护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行政法典型案例2
2.村民请戏应受限制吗案例某县王庄乡是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山乡,该乡文化生活一向比较贫乏。
乡民除了喜欢听黄梅戏外,别的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得很少。
改革开放以后,该乡的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逐年提高。
由于农村收入的提高,村里若遇到办红白喜事,一些经济条件好的乡民便个人出钱包场。
到1985年有一半的演出场次都是由农民个人付费的,到1986年又增至60%,1987年全乡演出总场次1500余场,其中70%是由农民个人付费的。
在有些村,只要有红白喜事,都要请演黄梅戏,几乎成为一条惯例。
面对此情况,乡政府制定了一个规定,对农民私人请演黄梅戏作出了限制,认为在该乡经济还不甚发达、农民还不很富裕的情况下,花钱看这么多黄梅戏是一种浪费。
对此某县民政局与某县文化局持有不同看法。
县民政局主管婚丧嫁娶等方面的社会事务,对该乡的这一规定大加赞赏,认为丧事婚事都应从简,办丧事婚事请戏是一种封建迷信做法,是应当予以制止的。
这一禁令公布以后,一些乡民提出了异议,认为看黄梅戏的行为不是封建迷信活动,并反映到县文化局。
县文化局在调查了有关事实、了解县社团的情况后,认为禁止或限制农民个人请演黄梅戏的做法是错误的,既减少了县文工团的收入,又不利于在王庄乡进一步普及黄梅戏,实际上是限制农民的文化娱乐活动,与推动农村精神文明格格不入。
这样,民政局与文化局在关于农民能否私人请戏的行政管理事项上就发生了冲突。
在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副县长便出面协调,在协调会上,双方各执己见。
文化局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由集体组织的文化活动少,农民的富裕程度提高了,有能力私人请演黄梅戏,政府不但不应限制,反而应当鼓励和支持。
民政局则称:不少农民请演黄梅戏并不是丰富文化生活,而是讲排场,有些村民不仅结婚、出殡请戏,孩子升学、老人祝寿等也要请戏,有的甚至家里母猪生了小猪也请戏。
有些请戏是愚昧的、无原则的,对此必须加以制止。
文化局反驳说:绝对不能制止村民请戏的行为,无论村民为什么事情请演黄梅戏,客观上都起到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教育群众的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案例2
案情2介绍:1990年4月21日,吕X X的公公王X购买了座落于X区环城路24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
1991年5月2日,吕X X与王X之子结婚,此后吕X X与王X之子便在该房屋居住。
1993年9月,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X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王X因经济困难未及时交纳办证的有关规费。
吕X X在未经户主王X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交付办证规费216元,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写为“吕X X”,环城路土地管理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户主姓名写为吕X X。
同年11月7日X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按照环城路土地管理所的登记手续发给吕X X土地使用证。
1994年9月,吕X X与王X之子离婚。
王X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
1996年4月21日,X市X区土地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土地局)对王x与吕X X的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在办理王X的土地登记证工作中,违反了我国《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第32、62条的规定,造成非法登记,以致市土地局错发给吕X X 土地使用证。
为此,1996年7月5日,市土地局委托区土地局代表市土地局行文注销吕X X 所持的土地使用证。
7月20日,区土地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第15、46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但区土地局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
吕XX不服区土地局的这一行政决定,向X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因而判决维持被告X区土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吕XX所持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吕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以确认自己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X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区土地局是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的。
区土地局虽有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区土地局没有以委托人即市土地局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注销吕XX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其行为超越了职权。
一审法院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决定的原判决,未能查清X区土地局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撤销c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X区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区±地局作出的《关于注销上诉人吕X 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案例2点评:A.事实认定。
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三个事实:第一,1993年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要求王X换发新土地使用证,王X的儿媳吕X X趁负担换证费的机会,要求将户主姓名填写为自己的名字。
第二,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本人同意,在王X房屋土地使用证的登记手续中随意填写了吕XX的名字,导致市土地局将土地使用证错发给吕XX。
第三,区土地局本为受市土地局的委托去注销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但在作出注销决定时却是以自已的名义。
B.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X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未经王X同意,随意在王X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吕XX的名字,违反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是非法的,应予注销。
吕XX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系由市土地局所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46条及相关规定,区土地局无权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虽然区土地局得到了上级行政机关即市土地局的委托,但它做出注销决定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此行为超越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区土地局超越职权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区土地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l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该一审法院的原行政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决定。
C.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本案中,上诉人吕X X非法持有土地使用证,本应予以注销,而被上诉人区土地局又超越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形成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说,双方都违法。
一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公民吕X X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非法性,因而判决维持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而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只注重行政机关X区土地局行政决定超越其职权的违法性,因而判决撤销区土地局注销吕X X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
上述何种审判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立法宗旨已经一目了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