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腐败预防机构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FCPA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是美国制定的一项海外反腐败法,旨在打击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贿赂行为的现象。
下面将从不同行业的角度,分小节探讨FCPA对各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影响。
一、金融业(1)金融业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FCPA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控、合规与反腐败制度,预防和打击行贿行为。
(2)金融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诚信教育与意识,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同时还需了解和熟悉FCPA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二、制造业(1)制造业是各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该行业也容易出现贿赂行为。
制造企业应建立反腐败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商业活动的合规性。
(2)制造业企业应对其供应链进行调查和管理,确保在所有交易中遵守FCPA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三、能源行业(1)能源行业通常涉及政府官员、政府合同和授权许可等敏感领域,容易引发贿赂行为。
能源企业应加强内部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反腐败制度。
(2)能源企业应寻求清晰的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中不包含任何与FCPA相违背的内容。
四、科技行业(1)科技行业有着较高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但也存在贿赂风险。
科技企业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确保与合作伙伴的交易符合FCPA的规定。
(2)科技企业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和招标合同。
五、医药行业(1)医药行业的贿赂现象严重,对患者、医药从业人员和整个行业的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
医药企业应通过培训和内部审计,确保符合FCPA的要求。
(2)医药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的合作关系,严禁行贿行为的发生。
总结:FCPA的实施对各行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各行业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反腐败制度,还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FCPA规定的理解与遵守。
同时,加强跨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贿赂行为,为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片清朗的商业环境。
印度的反贪腐斗争与反腐败措施
印度的反贪腐斗争与反腐败措施在过去几十年里,印度一直面临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然而,近年来,印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来打击腐败行为,并推动了一场持续不断的反贪腐斗争。
首先,印度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独立的反贪腐机构,如中央调查局(Cent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简称CBI)和反贪腐专员(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er)。
这些机构负责调查和起诉贪污受贿行为,保证了反腐败行动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印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措施,以加强反贪腐工作。
例如,《预防贪污法》(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和《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法》(Public Servants (Furnishing of Information and Annual Return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ct)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并对贪污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公共采购和项目招标过程的监督,以遏制贪污行为。
第三,印度政府积极倡导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以推动反腐败工作。
政府提供了公共信息透明平台,使公众可以查询政府决策、项目执行和政府官员财务状况等信息。
此外,政府还鼓励公众举报贪污行为,并提供相关保护措施,以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另外,印度政府还与国际社会合作,加强反腐败合作。
印度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印度能够更有效地打击跨国贪污行为和洗钱活动。
尽管印度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反腐败措施,但腐败问题仍然存在,并且依然具有复杂性和全面性。
要想彻底根除腐败,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印度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和制度,确保反贪腐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政府可以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对贪污犯罪的起诉率和判决力度,从而增加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比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开放,反腐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美国和欧盟都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法规来维护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
本文将对比美国和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
一、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美国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联邦政府制定,包括联邦防腐败法、外国腐败和反贿赂法、美国海外私营部门反腐败法等。
欧盟反腐败法律法规主要由欧盟机构和欧盟成员国制定,欧盟反腐败法规有欧洲反腐败公约、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议会反腐败调查委员会决议等。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实施对象美国反腐败法规主要针对美国国内和海外的企业、公民以及外国官员等。
美国联邦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重罚制度和举报制度。
美国联邦政府罗斯基揭示程序规定,规定企业必须自查自清,并向美国司法部举报腐败行为,以期减轻罪责。
如果企业真实全面披露了相关事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司法部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减轻企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美国近年来对于外国企业的重罚措施引起了全球关注,许多企业被迫接受巨额罚款,甚至关停企业。
欧盟反腐败法规主要对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企业和官员实施,同时也适用于非欧盟成员国的行为。
欧盟反腐败法规的实施政策主要有报告制度、追诉制度和审查制度。
其中追诉制度是欧洲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规定成员国必须执法追诉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并将欧盟成员国提交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限制。
三、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合作机制美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调查和打击国内和海外的腐败行为。
美国司法部、国务院和商务部等都有涉外反腐败行动的责任。
美国还举办了一系列反腐败网络与国际机构合作,如《反贿赂行动公约》、《腐败外交官雇佣协议》等。
此外,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上市企业的内部监管逐年加强,也有力地防止企业贿赂行为。
欧盟反腐败执法机构的职责主要在欧盟委员会、欧洲警察组织等机构负责。
欧盟在反腐败领域所采取的主要合作机制有欧洲经济区反腐败公约、欧洲公职人员反腐败公约、欧盟失职调查恢复和欧盟国际合作规则等。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近年来,反腐败成为了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在反腐败方面,美国与欧盟都是走在前沿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都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从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比入手,探讨美国与欧盟的反腐败工作。
一、反腐败法律框架美国和欧盟在制定反腐败法律上各有特点。
美国主要通过制定《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等法律实现反腐败。
而欧盟则主要包括欧盟反腐败公约和反腐败指令以及各成员国制定的相关法律。
其中,欧盟反腐败公约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3年起正式生效,是欧盟成立以来第一部重要的反腐败法律。
该公约主要针对贿赂行为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各成员国应该进行的行动。
而欧盟反腐败指令是欧盟在公约基础上制定的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内正式禁止贿赂。
相较于欧盟,美国在反腐败法律框架上更为完善。
除了上述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之外,还包括战争时期合约制定法、反洗钱法、证券交易法、会计准则法等多部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都为美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欧盟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均非常重要,但在数量和完善程度上还是存在差距。
二、反腐败执法机构除了反腐败法律框架以外,反腐败执法机构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和公证会计师协会等。
这些机构都有专业的反腐败团队,拥有强大的执法力量。
在欧盟,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欧洲司法机构和欧盟反腐败局等。
这些机构在反腐败领域都拥有权威地位,能够维护欧盟反腐败法律的实施。
相比较而言,美国拥有更多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的执法力量也更强。
而欧盟则主要依靠其司法机构和反腐败局进行反腐败工作。
不过,欧盟反腐败局的影响力正在逐渐增加,并且欧盟的反腐败执法团队也在不断增强,这也为欧盟的反腐败工作增添了信心。
三、反腐败制度的特点美国和欧盟在反腐败制度的特点上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反腐败工作的特点是高度依赖刑法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对于贪污、受贿、商业犯罪等行为都给予了非常严厉的打击。
新加坡反腐措施
新加坡反腐措施概述新加坡自独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打击腐败行为,并实施了一系列反腐措施。
作为一个小而富裕的国家,新加坡认识到腐败对社会和经济的严重影响,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其清廉形象。
本文将介绍新加坡政府在反腐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果。
反腐法律和制度新加坡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法律,包括《公职人员贿赂法》、《廉政委员会法》、《保护通讯法》等。
这些法律为打击所有形式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来加强反腐工作。
1. 廉政局(Bribery Commission)新加坡设立了廉政局,负责调查和处理腐败行为。
廉政局有独立的权力,能够展开针对公职人员和民间人士的调查。
廉政局配备了专业的调查人员和技术工具,能追踪和查明腐败行为。
2. 廉政委员会(Corruption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廉政委员会是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全面打击腐败行为。
该委员会由一批高级政府官员组成,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
它通过积极的执法和监督活动,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反腐敏感度。
3. 清廉公共服务委员会(Civil Service Commission)新加坡的公务员属于高度清廉的群体。
为了保持公共服务的高度廉洁性,新加坡设立了清廉公共服务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务员的行为,发现并惩罚任何违反道德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公共教育和宣传新加坡政府将反腐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致力于培养公民反腐的意识和价值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 学校教育新加坡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包含了反腐教育的内容。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反腐相关的案例和知识,以培养他们对腐败的敏感性和抵制力。
2. 公众宣传活动政府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反腐相关的知识和价值观。
这些活动包括电视广告、宣传册和海报,通过多种渠道向民众传递反腐信息。
3. 媒体监督新加坡政府在媒体行业设立了监管机构,确保媒体报道公正、客观和诚信。
澳大利亚反腐败机构设置及职责
澳大利亚反腐败机构设置及职责联邦和州警察局。
警察内部反腐是澳大利亚一个很重要的反腐败内容,此方面的投入非常大。
警察局内务部主要调查涉嫌犯罪警察的收受贿赂和渎职案件。
警察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其反侦查能力很强、警觉性很高,因此内务部还设有便衣部门。
凡是被举报的警察,其品行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将不得升迁。
调查时可以对其采取刑侦措施,而案件侦结后未发现问题,将打出报告给其上司,可以晋级。
警察的同事、上级发现该警察有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不举报,将被撤职、降职。
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
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主要管辖特殊的犯罪案件,不受地域限制,如国际间的贩毒、洗钱、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贿等(这些犯罪已超出警方力量所能承担的范围)。
为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责,调查局被赋予强有力的权力,包括国家司法权赋予的调查权,有权秘密搜查;有权聆听案件,召唤证人;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员答复问题或者出示文件,被调查人必须回答,无权沉默;有权拘捕、监听电话及安排保护证人等;有权介入警方调查的案件;有权查资金走向。
金融机构对1万元以上的存取款资料定期要交给国家犯罪案件调查局。
银行职员认为存取款可疑的,有义务向国家犯罪案件调查局报告。
联邦执法公正委员会。
由于联邦警察局和联邦犯罪案件调查局调查的对象特殊,权力很大,为此,2006年澳大利亚成立了联邦执法公正委员会,专门管辖联邦警察局和联邦犯罪案件调查局人员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调查调查者,以保证他们公正和正直执法。
委员会对司法部长负责,其工作重点不仅是调查上述两个部门人员的犯罪行为,更强调预防,注重帮助他们找出腐败漏洞,增强反腐败意识。
一般情况下,执法公正委员会只调查高级人员和严重犯罪,包括贪污贿赂和有组织犯罪行为,对于小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交给上述两个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他们向执法公正委员会汇报。
执法公正委员会的调查手段有强迫作证、窃听等。
联邦和州监察专员办公室(署)。
新加坡及香港地区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及其启示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反腐败与 国家治理研究”(2017VI046)的研究成果。
情报单位,用以搜集情报来支持行动部门的调查需 求。
行政与特别支援部门包括四个单位。行政单位: 负责内部行政事务,以及为 CPIB 调查工作提供服 务,包括记录、财政、采购和人事等方面;预防与审查 单位:组织对有腐败倾向的部门进行工作程序审查, 鉴别行政行为中可能导致腐败的缺陷,并据此提供 预防腐败的政策建议;计算机信息系统单位:承担计 算机工作,开发管理、记录信息以及提高调查部门有 效性的相应系统;计划与项目单位:负责规划计划与 方案,提供行动支援,参与政策拟定工作。这四个单 位共同承担了 CPIB 的行政工作以及为行动部门提 供技术支援。
此外,ICAC 还在廉政专员下设置了行政总部, 负责管理 ICAC 的人力与财务资源、后勤供给、组织 协调、一般行政事务、培训、员工关系与福利等事务。
新加坡的反腐措施
新加坡的反腐措施引言腐败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对于社会和经济的破坏影响不可小觑。
然而,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国家,成功地应对了腐败问题,成为世界上最干净的国家之一。
本文将以新加坡为案例研究,探讨新加坡采取的反腐措施以及取得的成就。
新加坡的反腐背景自从新加坡独立以来,腐败一直被认为是该国最大的威胁之一。
由于腐败的普遍存在,新加坡领导层意识到反腐斗争的紧迫性。
因此,新加坡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严厉的反腐措施,并将反腐作为国家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
反腐措施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新加坡成立了反腐机构——新加坡反腐败机构(CPIB),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腐败行为。
CPIB是自主的,与政府其他机构相互独立,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能够独立公正进行。
建立严格的反腐法律新加坡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来打击腐败行为。
其中包括《反贿赂法》、《公共官员法》和《洗钱法》等。
这些法律赋予了执法机构强大的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的权力,并对腐败行为实行严厉的惩罚。
建立透明的政府机构新加坡政府实行高度透明的治理原则,政府机构保持高度透明度,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和行动。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定期对政府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遵守法律和规定。
提供高薪激励为了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公共服务行业,新加坡政府实行高薪激励政策。
公务员的薪水高于私营部门,并且薪资与绩效挂钩。
这种高薪激励政策既可以确保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也可以减少腐败的发生。
反腐成果与挑战反腐成果新加坡政府的反腐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根据国际组织的调查,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干净的国家之一,并且在反腐败指数中连续多年排名靠前。
CPIB的调查能力和有效的法律体系被广泛认可,取得了重要的成绩。
反腐挑战尽管新加坡的反腐成果显著,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新加坡的经济发展速度快,社会变革迅速,一些新的腐败行为可能会出现。
此外,全球腐败问题的全球化和复杂化也对新加坡的反腐斗争提出了新的挑战。
结论新加坡以其严格的反腐措施和高度透明的政府机构成为反腐斗争的典范。
韩国预防腐败经验报告
韩国预防腐败经验报告作者:林云存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3年第01期反腐机构职责明确在韩国,具有防止腐败职责的机构主要有国民权益委员会、检察厅、监查院、警察厅等行政部门,以及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等中立组织,它们大体构成了韩国预防腐败的基本工作平台和网络。
国民权益委员会(简称ACRC)。
韩国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于2008年由原国民信访委员会、国家清廉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合并后成立,直属国务总理领导。
该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所有委员的地位和独立工作的权力受法律保护。
主要承担着组织协调反腐败相关工作及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职责。
由于ACRC没有调查、搜查等权力,接到投诉或腐败报告后,ACRC会交给具有调查职能的检察厅、监查院、警察厅等调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
检察厅和监查院。
韩国的政权结构是由行政、司法、立法所构成,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系统,拥有起诉权和搜查权,是很有权威的反腐败机构。
韩国检察机关共有四个级别,即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支厅。
韩国的检察机关每年查处公职人员4000-5000人,查处的案件一般为性质比较严重的案子。
韩国的监查院由包括院长在内的5-10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只受总统管辖。
监查院依法对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及国家银行等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收入与支出、财产的取得、管理与处分。
监查院认为有必要或应国务总理的要求,还可以对国家公共财政投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查。
除了财政监查,监查院还具有职务监查的职责,有权对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和依法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
此为中立机构,分别在国会、大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以及各市、道设立。
不同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选任以及审查程序等有关事项根据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的规则或条例以及总统令确定。
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
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海外腐败问题也随之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制度来打击海外腐败现象,中国作为一个国际大国,也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本文将对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并探讨中国在此方面的取得。
首先,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反海外腐败方面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外国腐败法》(FCPA)来打击海外腐败。
该法案规定了美国企业与个人在海外进行商业活动时的行为准则,禁止他们行贿外国政府官员等。
同时,美国部门联合执法机构负责执行该法案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此外,英国也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UKBA),该法案具有类似的规定与内容。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效地增加了打击海外腐败的力度,保护了自身企业的利益,也为全球反腐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其次,中国在反海外腐败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与制度。
中国自2024年开始实施了《预防和惩治海外贪污受贿条例》,并将海外贪污受贿纳入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外涉贪行为的定义,以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在海外违反行贿、受贿相关规定时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措施。
中国还与国际组织开展了合作,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此外,中国加强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机构来推进腐败问题的国际合作。
然而,中国在反海外腐败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海外腐败犯罪往往牵涉多国辖区,国际合作依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腐败。
其次,中国在执法力度、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于海外腐败的调查与司法追究,应该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证据确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反海外腐败的法律与制度国际比较与中国方案表明,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海外腐败问题的关注与重视在不断提升。
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框架和制度用于打击海外腐败,中国也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新加坡反腐
新加坡反腐一提到“新加坡”大家想到的一定是它严苛的法律,但你是否知道他也是世界上有名的廉洁国家。
据相关某机构统计:新加坡近十几年一直位列亚洲地区廉洁政府排行榜第一位,在世界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七名。
一、反腐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我国的腐败的机构主要有四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行政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是公安机关(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查处工作)。
不难看出,我国反腐机构比较分散。
而新加坡则由统一的机构——贪污调查局来负责反腐败。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英文名称是CorruptPracticeslnvestigationBureau,简称CPIB。
值得一提的是它的局徽:一朵荷花和从中间伸出的利剑。
荷花象征出污泥而不染,利剑象征着坚决果断的行动。
(一)独立的组织局长由内阁总理直接管辖。
该局担负着保证公务服务的清廉,消灭从民间部门交易中产生的腐败行为的责任。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贿赂的最高专门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执法机关。
其职责是依法调查和预防政府、企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重点是侦查公共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
(二)职能一是受理举报。
世界上的所有监察机构都要受理公民举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也不例外。
二是查究贪污贿赂行为。
作为执法部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以(反贪污法) 为依据,调查被检举的贪污贿赂嫌疑犯;查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罪犯。
调查或侦查结束后,若贪污罪名成立,送交总检察署,由该署根据有关法律决定是否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将案件转送公共事务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该局没有处罚的职能。
三是预防和教育的职能。
贪污调查局内设有专司预防贪污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审查和研究那些容易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部门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寻找管理上的漏洞和工作程序上的问题,并提出能够减少错误行为发生机会的措施和建议。
(三)权力一是调查权。
在发现有违反刑法或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依据《反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调查官无须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特别权力,行使警方特别调查的权力。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04
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加强反腐败立法与执行
制定反腐败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明确腐败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惩处标 准,为打击腐败提供法律保障。
设立独立反腐败机构
设立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负责调查和惩处腐败行为,确保反 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强司法独立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防止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干预司法 程序。
南非的公民监督与问责制
总结词
公民参与度高、问责机制完善、透明度高、覆盖面广
详细描述
南非在治理腐败方面实施了广泛的公民监督与问责制。 该制度覆盖了各级政府机构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确保了 广泛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南非政府还建立了独立的反 腐败机构,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此外,南非还积 极倡导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公民举 报腐败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公民对腐败的 认识和参与度,推动了南非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加强监管力度与问责制度
强化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对 政府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
实施严格问责
对腐败行为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度, 对涉腐官员进行惩处,形成有效的 威慑力。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公民积极举报腐败行为,提 高腐败行为的发现率和惩处率。
推动公民参与反腐败的行动与宣传教育
05
我国借鉴国外治理腐败措施的建议
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制定反腐败法
学习国外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明确反腐败的原则、 标准和程序,为打击腐败提供法律保障。
完善配套法规
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对腐败行 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外反腐机构,权力有多大?
国外反腐机构,权力有多大?□尤梓|他山之石窑异域传真|YIYUCHUANZHEN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游行示威声中,2月14日南非总统祖马宣布辞职。
从2007年上台,到慢慢将南非推到“因腐败而崩溃的边缘”,一直与腐败纠缠不清的祖马如果说在反腐败领域对南非有什么贡献的话,就是留下了一个权力不小的反腐败机构———特别调查局。
该局的调查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无证搜查,甚至武力搜查———使用武力排除障碍而合法进入和搜查建筑物,包括破门或者破窗而入。
他们调查的腐败案件也由专门组建的特别法庭审理。
这相对于南非种族隔离废止初成立的反腐机构———“公共保护者”,仅能通过问询等方式调查,手段就更多样,也更有震慑力。
从全球来看,随着腐败手段、方式更加隐秘和复杂,各反腐败机构的调查手段也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
反腐非权重技超不可:埃及监察官可带枪世界上有些国家认为,政府官员系高智商人群,查处其违法乱纪行为,监察机关非权重技超不可。
从各国反腐机构被赋予的权力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基本权限、全面性权限以及部分司法权限。
调查、建议、批评这些权力基本是所有反腐败机构均有的。
当然,同样是调查,有些国家用得就更充分,比如印度中央调查局的“一致同意单”。
作为印度对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调查的专门机关,印度中央调查局通常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或单独提出廉洁性有疑问的官员名单,重点监视。
这个名单称为双方“一致同意单”,通常由调查局副局长或联勤处长与各部门廉政主任或秘书长在定期联席会议上确定。
若某一高级官员名字上了“一致同意单”,他的工作将受到所在部门的密切监视。
其所在部门廉政主任和调查局都要不动声色地审查他是否廉洁。
除了基本权限之外,一些反腐机构还有行政处分权或者惩戒权。
美国肯塔基州由于存在严重腐败问题,1985年就制定了《利益冲突条例》,并成立由州长任命的独立机构———廉政委员会,专门监督条例制定。
这个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但是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裁决,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公开警告直至撒职等。
第11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第11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第11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腐败一直都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着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本章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将探讨国际反腐败机构的作用和意义;其次将介绍各国监督制度以及其在反腐败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节国际反腐败机构的作用和意义国际反腐败机构在国际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提供支持和协助各国在反腐败方面的努力,为打击腐败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以下将分别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反腐败机构。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生效,旨在推动各国制定和实施反腐败法律,加强司法合作,回收和返还腐败所得。
实施机制通过监测各国的履约情况、提供技术援助和发表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各国加强反腐败工作。
2. 世界银行反腐败监察部门世界银行反腐败监察部门致力于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保障世界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该部门通过监测和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反腐败政策建议等方式,保障世界银行业务的廉洁性。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和廉政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和廉政中心通过研究和分析全球反腐败政策,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各成员国提高反腐败的政策效果。
该中心还主持制定和监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腐败公约,并协助各国履行公约规定。
第二节各国监督制度及其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各国监督制度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通过监督和审查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司法机关等,保障反腐败工作的行之有效。
以下为几个典型的国家监督制度。
1. 中国的监察委员会体制中国的监察委员会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
监察委员会取代原有的纪检监察系统,拥有更大职权和执法权,实现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全覆盖。
该体制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和职权赋予,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加强反腐败力度。
2. 美国的联邦调查局美国的联邦调查局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主要执法机构之一,承担着打击腐败和组织犯罪的重任。
国际反腐败组织与全球反腐治理
国际反腐败组织与全球反腐治理腐败问题长期以来是全球范围内的顽症,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建立国际反腐败组织,并加强全球反腐治理。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反腐败组织的成立及其对全球反腐治理的作用。
一、国际反腐败组织的成立背景和意义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意识到了建立国际反腐败组织的重要性。
2003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反腐败问题开始重视起来。
随后,国际反腐败组织应运而生。
国际反腐败组织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建立国际反腐败组织,各国可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跨国腐败问题。
腐败不仅是一国内部问题,也常涉及到多国之间的合作与交往。
国际反腐败组织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促进各国之间在打击腐败方面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其次,国际反腐败组织的成立可以推动各国加强反腐立法和监管手段。
国际反腐败组织会定期发布腐败指数和报告,对各国的反腐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对加强各国反腐立法和监管手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形成全球反腐治理的共识和标准。
最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成立可以提升全球反腐治理的效果。
腐败问题跨国界,需要通过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来解决。
国际反腐败组织的存在可以推动各国共同努力,形成全球反腐治理的合力。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使反腐败斗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国际反腐败组织的工作内容和途径国际反腐败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来推动全球反腐治理。
首先,它致力于制定反腐败的国际准则和标准。
国际反腐败组织会发表一系列的公约、准则和指南,以共识的方式规范各国在反腐败方面的行为。
这些准则和标准可以引导各国加强立法、监管和执法,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标杆。
其次,国际反腐败组织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来促进全球反腐治理。
组织会定期发布腐败指数和报告,向各国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并启动专项行动来打击跨国腐败案件。
在技术合作方面,国际反腐败组织致力于提供培训、技术援助和经验分享,帮助各国提升反腐能力。
国际反腐败组织与全球反腐败治理
国际反腐败组织与全球反腐败治理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对政府机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系列国际反腐败组织应运而生。
这些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着全球反腐败治理的进程。
本文将探讨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主要角色和全球反腐败治理的重要挑战。
一、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主要角色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作为国际反腐败事业的重要框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提供技术合作来打击腐败。
UNCAC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参与,成为全球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2. 世界银行反腐败行动世界银行通过反腐败行动致力于加强对其成员国的监督和援助,推动经济发展和腐败问题之间的联系。
世界银行的反腐败行动包括贷款和援助政策的条件、技术援助和知识分享等多种形式。
3. 非洲联盟反腐败行动计划非洲联盟反腐败行动计划是非洲各国为了解决腐败问题而制定的综合性战略。
该计划旨在加强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提升社会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并加强反腐败相关法律的执行。
二、全球反腐败治理的重要挑战1. 跨国腐败问题的挑战反腐败工作需要跨国合作才能有效推进,然而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存在差异,导致了协调合作的困难。
此外,跨国腐败的复杂性和金融渠道的不透明性,进一步加大了打击跨国腐败的难度。
2. 腐败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困境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贫困、腐败和不稳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使得反腐败工作更加困难。
同时,腐败问题在这些国家广泛存在于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阻碍了发展和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
3. 反腐败的社会影响与意识反腐败需要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而社会对腐败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相对较低。
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都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存在和延续,这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警惕性和对抗腐败的决心。
结语国际反腐败组织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提供技术合作,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反腐败合作和协调。
新加坡反腐
新加坡反腐一提到“新加坡”大家想到的一定是它严苛的法律,但你是否知道他也是世界上有名的廉洁国家。
据相关某机构统计:新加坡近十几年一直位列亚洲地区廉洁政府排行榜第一位,在世界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七名。
一、反腐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我国的腐败的机构主要有四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行政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是公安机关(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查处工作)。
不难看出,我国反腐机构比较分散。
而新加坡则由统一的机构——贪污调查局来负责反腐败。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英文名称是CorruptPracticeslnvestigationBureau,简称CPIB。
值得一提的是它的局徽:一朵荷花和从中间伸出的利剑。
荷花象征出污泥而不染,利剑象征着坚决果断的行动。
(一)独立的组织局长由内阁总理直接管辖。
该局担负着保证公务服务的清廉,消灭从民间部门交易中产生的腐败行为的责任。
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反贪污贿赂的最高专门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执法机关。
其职责是依法调查和预防政府、企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重点是侦查公共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
(二)职能一是受理举报。
世界上的所有监察机构都要受理公民举报,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也不例外。
二是查究贪污贿赂行为。
作为执法部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以(反贪污法) 为依据,调查被检举的贪污贿赂嫌疑犯;查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罪犯。
调查或侦查结束后,若贪污罪名成立,送交总检察署,由该署根据有关法律决定是否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将案件转送公共事务委员会(公务员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该局没有处罚的职能。
三是预防和教育的职能。
贪污调查局内设有专司预防贪污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审查和研究那些容易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部门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寻找管理上的漏洞和工作程序上的问题,并提出能够减少错误行为发生机会的措施和建议。
(三)权力一是调查权。
在发现有违反刑法或防止贪污法的行为,或依据《反贪污法》在调查期间证明有违反任何成文法的行为时,贪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调查官无须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特别权力,行使警方特别调查的权力。
国际及主要国家反腐败机构与措施简介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nd Major Countries' Anti-Corruption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Measures
作者: 李嘉凤
作者机构: 中联部信息编研室综合处
出版物刊名: 国际资料信息
页码: 25-34页
主题词: 腐败犯罪 国际反腐败机构 欧洲理事会 反腐败国家集团 腐败行为
摘要:腐败犯罪,是一个历史性、全球性、现实性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跨国
境、国际化腐败犯罪的增长趋势,国际组织包括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金融、
贸易组织从维护自身利益及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出发,积极进行反腐败斗争.国际组织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有关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文件与政策来积极介入和帮助
各国进行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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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审计署—政府在反腐败方面的主要负责机构是加拿大审计署。审计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近几年,拉美国家反腐监察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一些国家为调查政府的高层腐败问题而成立专门机构,如阿根廷的“反腐办公室”和秘鲁的“公诉人特别办公室”。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议会成立了各党派联合调查组,并建立特殊检察院,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审查。
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奥巴桑乔在1999年5月首次当选总统后,就高举反腐大旗,并成立了这一打击腐败犯罪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国内舆论和国际社会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奥巴桑乔在2000年还成立了反腐败和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对任何个人和政府机构进行引导和控制”。职责除了调查和起诉,还负责教育、启发公众反对腐败和相关犯罪,以获取公众对反腐的支持。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I) 。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 ,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此外还有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文莱反贪污局,英国重大欺诈案侦查起诉院。90年代成立的澳门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南非重大经济犯罪侦查局,巴西议会贪污调查委员会,肯尼亚反腐败小组,保加利亚议会反腐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跨部门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和“透明与反联邦公共管理腐败部际委员会”等。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由于瑞典的贿赂和腐败案件比较少,仅由5名检察官和5名审计师组成。国家经济犯罪署成立于1998年,是专门治理经济犯罪的政府机构。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
面对全球性的腐败威胁,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断健全自身的反腐败机制,反腐败机构的地位不断上升,并越来越趋向于独立。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一支精干而廉洁的反腐败队伍,越来越成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必备条件。
各国和地区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因当时警方的第三号人物—港英总警司葛柏贪污案,港英政府成立了完全独立于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的廉政公署。廉署专员直属总督,只听命于总督一人,拥有极大的权力。回归后,则只对特首一人负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廉署调查。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院—韩国根据国会2001年6月通过的《反腐败法》,成立了直属总统领导的“反腐败委员会”,制定了“清廉度指数”,负责对全国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韩国还设立了独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反腐败调查机构。韩国的监察院可以检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
印度防止腐败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由议员、内务部官员、特警处巡官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研究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印度政府根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1964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和腐败行为的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