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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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范文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范文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范文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

第三条治安保卫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确保其严格执行。

第二章治安巡逻第四条治安保卫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巡逻员进行巡逻工作。

第五条巡逻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巡逻员应按照巡逻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巡逻员应佩戴工作证、警服和佩剑,便于公民和自治组织识别和联系。

第三章治安防控第八条治安保卫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系统,采用视频监控、报警器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第九条公民应积极配合治安保卫管理机构的防控工作,如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随意放置现金或贵重物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治安应急处置第十一条治安保卫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治安保卫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民在突发事件中应保持冷静,按照警方的指示进行疏散或躲避,不参与或制造任何不利于处置工作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涉及职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公民,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治安保卫管理机构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一份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修改。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际情况,为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案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权责划分第二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特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总裁委员会副主任:总经理成员:由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负责人担任)第三条集团所属各公司及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公司及部门治安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及部门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保卫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范围是:负责组织协调集团的全面治安保卫工作、集团办公区域、集团领导的安全保卫、参与协调各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解决、征地后未移交给开发项目部前的地块管理、督促指导各公司护卫部和公司级护卫队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各公司护卫部(队)在所属公司的领导下,组织护卫队、班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其管理范围是:(一)建筑公司护卫部在开发公司项目部和建筑公司项目部进场之日起,负责监督指导项目护卫队、班做好施工现场属集团财产(包括围墙外的水电专用设施)的保卫以及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外协单位保卫工作由开发项目部负责沟通协调,建筑公司护卫队、班予以配合。

(二)物业公司护卫部在开发项目部将新建楼盘移交给物业公司之日起,应督促指导护卫队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销售部护卫队的管理范围,是负责各售房部÷门前停车管理区域和样板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护卫队、班在所属物管小区、施工现场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三章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第七条各公司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级治安责任制,严密各项防范措施,把治安工作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做到“五同时”,即“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群防群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升,推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高效、源头治理的治安保卫体系。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警力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对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治安情况的线索和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预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对涉恐、涉暴等重大案件行动和风险的排查和预测,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保力量的投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开展防沉迷、防欺凌、防溺水等专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任意拘禁、殴打、虐待被监管人。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领导人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二章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五)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六)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七)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八)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九)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政府治安防范工作制度

政府治安防范工作制度

政府治安防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防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政府应当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治安防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治安防范职责,实行治安防范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治安威胁。

二、政府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制定治安防范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监督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治安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治安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治安防范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治安防范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预警机制,对治安威胁进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治安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治安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治安巡逻,提高街面见警率,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范,防范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防范,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犯罪和恐怖主义等治安威胁。

四、治安防范工作考核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工作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考核。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保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治安保卫法规,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来校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本细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校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治安保卫教育。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治安保卫状况进行检查,组织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治保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校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含来本单位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法纪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助教育工作。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宁,并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场所如商场、公园、影院等进行安全管理,包括设立安全设施、培训安保人员、加强巡逻等。

2. 治安巡逻和交通管理:规定派遣警力进行巡逻,保障社区和街道的治安;同时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预防交通事故和维护交通秩序。

3. 社会面临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定相应计划和措施,应对火灾、地震、暴力袭击等突发事件,组织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4. 治安设施和技术的应用:规定对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安全门禁等技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以维护社会安全。

5. 防范恐怖主义和非法活动:规定警方对可能存在的恐怖主义和非法活动进行侦查、防范和打击,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社会举报和取证机制:建立有效的举报渠道和取证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维护,配合警方进行相关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上述内容仅为常见内容之一。

在实际情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要紧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治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难事故的发生,爱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赖群众,综合管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特意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实际事情,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普通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别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养良好、品格端正、躯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发觉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爱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打算;(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降实事情,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咨询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医院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条例

医院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医院财产的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治安保卫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医院安全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工作人员、患者、家属及医院财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卫科,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制定医院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处理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医院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

第七条医院内部实行分区管理,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车辆、物品的有序通行。

第八条医院重点部位,如药房、财务室、仓库、实验室等,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财产安全。

第九条医院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医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医院对医院内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院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规定,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治安保卫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医院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医院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医院对违反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治安保卫管理条例

治安保卫管理条例

治安保卫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1.1服从项目部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安保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1.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禁止开展与安保服务无关的事情。

1.3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1.4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醒目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随便打听、记录、传播。

1.5爱护公物,妥善使用、保管项目部的各类物品。

1.6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1.7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条保安班长岗位职责2.1跟班带领保安队员上岗执勤,巡逻检查,并负责检查保安填写值勤、交接班纪录。

2.2定期检查上岗情况,强调着装整齐,坚持文明执勤,落实防范措施,如实汇报情况。

2.3建立卫生制度,带领全班搞好岗位内外及宿舍的整洁卫生。

2.4做好保安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关心人。

根据项目部要求,合理组织开展勤务,保证各岗位队员按时上岗和认真执勤。

2.5对岗位上发生的重大和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保安员岗位职责3.1在指定岗位执勤,按照保安服务合同规定,完成项目部领导交给的任务。

3.2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防火、防盗抢、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保障责任区内的安全。

3.3严格查验证制度,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物资擅自进出责任区,并对进出车辆、人员认真进行登记。

维护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3.4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逻、检查、护卫、守夜等项工作,预防责任区内发生偷盗、打架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3.5处理责任区内发生的有关治安事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项目部临时指派的各类工作。

第四条保安员交接班制度4.1按时交接班,交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之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4.2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做到三明:上班情况明,本班接办事情明、物品器械明。

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部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组织,在执行其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组织建设:
规定治安保卫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职位的权限和责任。

2.工作纪律:
要求治安保卫部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如准时上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工作秘密等。

3.执法规范:
明确治安保卫部人员执法的权限和程序,要求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4.工作流程:
规定各类事件的处置流程和工作要求,包括接警、勘查、侦查、处置等,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5.安全防护:
统一管理治安保卫部的警用装备和安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6.队伍培训:
规定治安保卫部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周期,保证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提高。

7.勤务安排:
根据工作需要,对治安保卫部人员的勤务安排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

8.奖惩制度:
规定治安保卫部人员的奖励和惩罚办法,激励积极主动工作,同时对违纪和失职行为进行处罚。

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可能因不同地区和部门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修正)(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治安保卫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单位、辅警队伍等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警务人员、巡逻人员、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安、服务大局、依靠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于工作岗位,保守工作秘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治安防范第八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认真开展防范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涉暴恐、涉恐涉极等重点人员和重点地区的管控,预防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治安防范工作,提高警力部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要健全信息采集、分析、应用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和处置各类治安隐患,确保治安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社区警务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治安防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安设施、治安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状态和工作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三章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第四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六条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单位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钝化矛盾;(五)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六)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制定治安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七)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秩序。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总理:温家宝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4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副职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六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教育;(二)预防、制止单位内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五)加强要害部位管理,确保要害部位安全;(六)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七)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或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或被批准劳动教养院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八)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九)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集体户口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十一)做好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0.27•【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9年10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四章保卫机构和人员第五章检查监督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指导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各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

第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落实到人。

第二章治安保卫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应经常督促,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确定一位行政副职领导人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领导人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治安保卫任务;(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及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组织开展法制、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群众遵纪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四)领导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队伍(包括群众性的治保组织),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五)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六)依照本条例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奖惩事宜。

2024年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

2024年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

2024年治安保卫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部是负责社会治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社会治安维护、犯罪预防、安全防护等职责。

第三条治安保卫部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安宁。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治安保卫部设立以下职务:部长、副部长、处长、科长、民警等。

第五条部长是治安保卫部的负责人,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部门工作。

第六条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分管特定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处长负责治安保卫部下属单位或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向部长汇报工作。

第八条科长负责本科室的专门工作,协助处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民警是治安保卫部的基层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巡逻、防控、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治安保卫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维护措施;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参与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理;协助司法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等。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治安保卫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信息管理等。

第十二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分析利用,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四章犯罪预防工作第十六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对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犯罪预防计划,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治安保卫部要加强对社会矛盾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治安保卫部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巡逻、防控等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五章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九条治安保卫部要对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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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单位保卫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一)督促单位健全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或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职工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同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三)保障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调整内部治安纠纷;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对正在本单位发生的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应劝阻、制止或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必要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驻单位的派出机构履行上级公安机关授予的职
权,负责维护该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二条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章管理与防范
第十四条单位应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五条单位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教育、改造和监督、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单位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按规定当日送存现金,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限额的现金应有专人值班守护;取送巨额现金、有价证券,应使用机动车辆或派专人护送。

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制度,空白支票应与印鉴分开置放。

第十八条金融单位的金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两人以上24小时守护和两人管库制度。

第十九条单位对贵重物资、器材、设备、精密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在使用、流转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病菌种等危险物品,要专库分室存放,专人管理,并安装防火、防爆和防盗、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严格执行进出库和领取、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物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制度。

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和大型储备库,应有齐全的防范设施,并建立专职护库队。

第二十二条单位对重点科研项目和机密文件、档案、图纸、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管理、文物管理、消防管理、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应报公安机关备案,要害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单位的办公楼、招待所、会场、俱乐部、影剧院、舞厅等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

单位宿舍应制定并落实管理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涉外单位应严格执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居留、住宿、旅行、户口申报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治安保卫组织、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成绩突出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的;
(四)防止治安灾害事故有突出贡献的。

对同违法犯罪分子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负伤、致残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牺牲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二十七条因治安保卫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不得评先进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的负责人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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