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
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
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结束——。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厦国税函[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2003年5月29日)各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
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
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
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
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
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
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37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6.23
【实施日期】1997.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23日国税函[1997]3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7]257号)悉。
文中所提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制改革后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是否给予退税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行了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对于生产企业委托非指定专营企业出口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是否仍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
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2]86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委托方办理退税,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6条“对出口高税率和贵重货物,仍按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明确对生产企业委托非指定专营企业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无误,仍应继续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代理出口货物,按照《办法》第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26•【文号】财税字[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995年1月26日财税字[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必(Bi)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100克的锌精矿、锌焙烧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三、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并核算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和应税有价元素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能准确划分并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对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免征增值税;无法准确划分并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四、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含银产品销售时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开具普通发票,对其中所含应税有价元素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为了简化手续,对于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计征入库的白银生产环节增值税税款,从企业1995年1月份以后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适用退税率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532号
【发文日期】2003-11-26
【实施时间】2003-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
、 。
税 率货物和 贵重 货 物 不 得 办 理 退 税
、 ,
。
七 出 口 货物 应 退 增值 税 税 额 依进 项 税 额计算
。
具体计算方法 为
,
:
二 下 列 企 业 的货物特 准 退 还 或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消 费税
:
( 一 ) 出 口 企业将 出 口
( 五 ) 企 业 在 国 内采 购 并 运 往境外作为在 国 外投
、
;
的应 退 税额
1
.
:
资
销项金 额 X 税率 ) 未抵 扣 完的进 项 税 额 销项 金 额 x 税率 < 未抵 扣 完 的进 项 税 额
x
的货 物
。
应 退 税款 ~ 未抵扣 完的进 项 税 领
口
三 下列出
、
货物免征 增 值 税 消费税 的货 物 ;
出口
货物
轮 远 洋 国 轮而 收 取 外 汇 的 货物
,
不 能 单 独 设 帐 核算 的 应 先 对 内销货 物 计算 销 项 税 额 并 扣 除 当 期进 项 税 额后 再依 下 列 公 式计算 出 口 货物
,
( 四 ) 利 用 国 际金 融 组 织或外 国 政府贷款采取 国 际
招标方 式 由国 内企 业 中标销售的机 电 产 品 建筑材料
包 括天然牛黄 秦香
、 、
( 三 ) 国 家禁止 出 口
的 增 值税税 额计算确 定
、 ,
。
铜 及 铜 基 合金 白金等
( 四 )糖
、
。
、
;
八 外贸 企 业 出 口 和 代理出 口 货物的 应 退 消 费 税 税 款 凡 属 从 价定 率计 征 消 费 税 的货物应依外贸 企 业 从工 厂 购 进货物时 征 收 消 费税 的价格计算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关于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2﹞4号【发文日期】2001-02-07【实施时间】2001-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直属局、区局: 关于内、外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市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职责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外﹝2000﹞15号文)、《关于规范内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发﹝2001﹞218号文),但这两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出口退税方面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清算、计划统计等管理问题。
我局CTAIS全面上线后,由于“免、抵、退”税是内外销捆在一起计算、征退一体化的,出口“免、抵、退”税在征收、管理等环节的征管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现就内、外资企业的“免、抵、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免、抵、退”企业纳税申报时,一律以CTAIS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作为正式申报及CTAIS软件录入的凭证,同时企业每月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一)随同其它资料报送其主管管理局、区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要对应关系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2行的“应税货物”小计对应附表的第7行的“内销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8行的“免税货物”包含附表第8、9行的“来料加工、间接出口”等免税项目,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机外操作、按月人工计算,填列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2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货物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0行“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对应附表的第10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9行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应列明细于附表第1–5行;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6行和附表第14行的“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计算公式是: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FOB价*(征税率-退税率)-可抵虚拟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对应附表第15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税[2006]14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9月28日财税[200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
为此,特补充如下: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
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四)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
1、序号为99税则号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拆分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税率为11%;3920109090“非泡沬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2、序号为101税则号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修订为:3920209090“非泡沬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3、序号为103税则号为392043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厦国税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200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116号2004年6月17日)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以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口退税的审核重点。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关开具期限,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及时性。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出口企业高
度重视这项工作,避免出现因购货凭证开具及认证滞后而影响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生成,进而影响退税申报和审核,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手续,规定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既对出口企业也对退税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90天的时限以出口企业申报数据读入税务机关退税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8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D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8D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7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3.21
•【文号】税总函〔2019〕82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3.17
•【文号】税总函〔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0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0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2.02
•【文号】税总函〔2019〕53号
•【施行日期】2019.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A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9〕5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27
•【文号】税总函〔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9.10
•【文号】税总函〔2018〕488号
•【施行日期】2018.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8C 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
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7日
——结束——。
关于白银的这一通知已失效!
关于白银的这一通知已失效!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4月15日公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包括《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共有3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
其中第19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的《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应对2006年以来,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增长异常,走私进口违法严重的现象。
本次失效废止的32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因为这些文件已有新的规定替代,例如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规定等。
或者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无需继续执行,例如关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
全文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以来,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增长异常,同时走私进口违法现象严重。
为加强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海关商品代码为:7106、7107、71123010、71129910、7113119090、71141100),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
函调及回函的内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
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
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二、对出口上述产品,特别是出口到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上述产品,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除了核对相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