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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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长效机制的意
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政[2005]72号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5
【实施日期】200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长效机制的意见
(三政〔2005〕72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三门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关闭取缔非法煤矿活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彻底关闭取缔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
行为,有效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长效机制。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把关闭取缔非法煤矿作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
二、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范围和重点
(一)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为: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非法组织生产的矿井;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三、关闭取缔的程序和标准
凡属于关闭取缔的煤矿,所在产煤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关闭取缔: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非法煤矿进行关闭取缔,并达到下列标准: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在关闭取缔工作中,公安部门要依法追查非法火工用品来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和煤炭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