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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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

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后 逃 逸 或者 有其 他 特别 恶劣 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 处 因逃 逸 致人 死 亡 的 , 七 年 以上 处
有 期 徒 刑 ” 第 l 4条 、 l5条 明确 规定 了 以危 险方 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 放 火 、 水 、 炸 、 毒或 。 1 第 1 “ 决 爆 投 者 以其 他 危 险方法 破 坏 工 厂 、 场 、 田 、 口 、 流 、 源 、 库 、 宅 、 林 、 场 、 场 、 场 、 矿 油 港 河 水 仓 住 森 农 谷 牧 重要

江 工
商 大

学 报
20 0 9年 第 5期( 第 9 总 8期 )
No 5 2 0 ( o. 8 . , 0 9 v |9 )
Ju a o hjagG n s agU iesy o r l fZ ein o gh n nvri n t
危 险驾驶行 为 的刑事 处罚探 析
收稿 日期 :0 9 0 —1 2 0— 6 5
作 者 简 介 : 红 卫 , , 江 诸 暨 人 , 江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要 从 事 刑 事 法 学 研 究 ; 之 悦 , , 江 杭 州 石 女 浙 浙 主 陆 女 浙 人 , 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 浙 主
明确 的 . 司法 实践 中能 够做 到 罪 责 刑 的一 致 , 现 法律 的公 平 和正 义 。 时 至今 日, 断 出现 的新 型 体 但 不
犯 罪 行 为突显 其 游 离 于刑法 规 定 的此 两 种犯 罪 之外 。 如飙 车 、 酒驾 车 、 醉 吸毒驾 车 、 严重 超 速 等行 为 , 对 于 这 些危 险 驾驶 行 为 , 否 按 照上 述 两 罪 定罪 、 能 该如 何 罚 当其 罪 ,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着 困惑 , 地 在 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等行为均属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很明显这部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危险驾驶方面的犯罪进行详细规定,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

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解析危险驾驶罪构成及处罚和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2015年第十一期热点分析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众合总部专辅中心梁定宇【基本案情】案例一2015年4月11日晚,在市XX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XX省XX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男,21岁,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并造成“兰博基尼”小客车内1乘车人轻伤。

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XX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案例二2012年5月26日凌晨,侯某驾驶的红色小车,在XX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3人当场死亡,另3人轻伤,3车严重损坏。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肇事嫌疑人侯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侯某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有闯红灯,超过两倍限速高速行驶的行为。

【视角一】危险驾驶罪(1)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超越他人车辆,频繁、突然并线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抽象危险犯,有追逐竞驶行为,能够达到情节恶劣的,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1、本罪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

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也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也可构成本罪。

2、追逐竞驶的概念即表明,行为人驾驶车辆为高速行驶,缓慢行驶的行为因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不可能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

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
罪应 以危 险 方法危 害公 共安 全 罪定 罪。
关键 词 : 险驾 驶 ; 意 ; 失 危 故 过 近 日, 危险 驾驶肇 事犯 罪 频发 , 引起公 众 的 并
() 5 无视信 号 驾驶 。所 以也 有学 者 认 为 可 以采 取 日本立 法例 来对 危 险驾 驶 行 为进 行 类 型 化规 制 。 如 有学者 认 为我们 可 以考虑 将上述 5种行 为 中的 4种行 为 , 即醉酒 驾驶 、 超速 行驶 、 技 能驾驶 、 无 无
罪 处罚 , 宜盲 目效仿 国外 立 法制 定 新的 罪名 。对 于危险 驾驶犯 罪 的刑 法 不
规制 。 一般 情 形 下的危 险 驾驶犯 罪 可 以依 交通 肇事 罪定 罪处罚 , 但在 立 法 上 需要 对 交通 肇 事罪 的加 重情 节予 以修补 ; 于特殊 情形 下的 危 险驾驶犯 对
代“ 交通肇 事罪 ” 来应对危 险驾驶行 为规制不足 的现状 。笔者认 为 无论 是 在 我 国增设 “ 险 驾 驶 危
罪 ” 是在 司法 实 践 中对 该 类 行 为进 行 变 通 处 理 或
以顺 应 民意 的做 法 均 不 妥 当 , 而应 当依 据 罪 刑 法 定 原则 对该 行 为进行 合理 规制 。
辆 而驾驶 的 ; 4 明知 是无 牌 证 或 者 已报废 的机 ()
动车辆而驾 驶 的 ; 5 严 重 超 载 驾驶 的 ; 6 为逃 () ()
要在 于对 此类行 为 主 观方 面 认定 的困难 , 险 驾 危 驶行 为侵犯 的客体 是 公共 安 全 , 界 对 此不 存 在 学 争议 。危 险驾驶 的客观方 面在其 引起争议 的两个 罪名 交通肇 事罪与 以危险 方法危 害公共安 全罪 中 也不 存在太 大差别 。因而对 具体危 险驾驶行 为 的 主观方 面 的认定 便对 此类行 为的性质有 独立 的评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

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

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在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不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低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判处拘役、没收或者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交通管理严格、交通文明水平较高的地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相对较轻,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者较小财产损失,可以判处拘役、罚金;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其次,根据危险驾驶罪犯是否具备自首、得益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也可以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积极作用。

得益是指犯罪后能够通过积极退赔、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方式,能够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有真诚悔过态度,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改正的情节。

同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会对量刑进行适当的加重。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人轻伤1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或者致人死亡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多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或者在飙车、逆行、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中进行危险驾驶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情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危险驾驶罪量刑相关的因素,比如犯罪主体的前科情况、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方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意见

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意见

关于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意见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醉驾⼊刑以来最⾼⼈民法院⾸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于醉驾标准、没有发⽣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员⾎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个增加15⽇以下刑罚、不适⽤缓刑的情形,以及罚⾦具体数额的标准等。

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驶道路、⾏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事故类犯罪分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一、交通肇事者交通肇亊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罪名。

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亊罪。

法条觃定了三种级别。

第一档是基本型的,远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觃,因而収生重大亊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事档是交通运输肇亊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严重的是第三档,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驾驶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如果骑自行车把人撞死也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的,甚至行人乱闯红灯,导致后车违环追尾収生严重亊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亊罪。

(一)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1.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交通肇亊罪,它必须収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远反了交通法觃且収生重大亊故,而且远反交通法觃和収生亊故乊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比如,张三喝酒喝多了,在路边车位停车睡觉,结果外卖小哥骑车太着急,撞上车后身亡。

张三酒后驾车远反了交觃,亊实上也収生了亊故,但酒后驾车跟亊故乊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张三停在划定的车位里,就不构成交通肇亊罪。

另外一种常见的案件是超速撞人案。

张三在陎速80公里的路上开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超速驾驶,然后又回归到正常速度。

突然从草丛中钻出来一个小孩,张三来不及刹车,就把他给撞死了。

张三乊前一段路的超速驾驶肯定远反了交觃,如果不超速,他就不会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到达这个特殊的地方,也就不会撞死小孩。

从表面看,张三的超速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但你隐隐约约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对劲?交通法觃中禁止超速的内在目的,是为了保持驾驶者的控制能力,能够在出现突収情冴时做出刹车、避让或者停车等反应,而不是防止有人在特殊的时间点到达特殊的地方。

在本案件中,张三控制能力幵没有降低,他是在正常驾驶,因此从实质看超速和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论。

预 先防 范 , 跳 出了刑 法处 罚具 体危 害结 果的范 畴 , 因此对 该罪 的

关于危 险 驾驶罪 的争 论
认 定上 不要 求行 为人 危险 驾驶 的行 为具 体达 到对 法益 侵 害的现
醉酒 驾驶 等危 险驾 驶行 为在 机动 车广 泛普 及的 今天对 人们 实化 的程度 , 只要 求该行 为符 合立法 者根据其 生活 经验所 拟制 的
酒 驾车 犯罪 法律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意见》 , 一 系列 法律 条文 的 出台 罚金 。 ” 根据 该规 定 , 危 险驾驶 罪的 犯罪构 成包 括 以下几 个方面 :
对 此类 由于 机动 车驾 驶 员的不 当驾 驶行 为 导致 的严 重 后果 进行 犯罪客 观方 面, 在道 路上 驾驶机动车 追逐 竞驶 , 情节恶 劣, 或者 在
注的焦点, 如何对酒驾进行定性和量刑, 以及与相关罪名如何区
分成 为人 们争议 的话 题 。
从主 观 方面来 看 , 危 险驾驶 罪在 主观 上为 故意 , 即行 为人 明 知 自己追逐 竟驶 和饮酒 而仍然 实施 了相 关行 为 , 对 于醉酒 驾驶而
有学 者认 为, 无须 将危 险驾驶 行 为单独 定罪 , 因 为在我 国二 言 ,行 为人 是否 意识 到饮 酒量达 到法 律 所 限制 的水 平则在 所不 元化 的刑法 处罚模式 下应 充分发挥 行政 法律 的管 理职 能, 以行政 问。这里 产 生一个 问题 , 既然主 观上 为 故意 , 那 么犯 意产 生于何
▲ { I } I 乎 ▲ 金 2 0 1 3・ 4 ( 中)
◆ 学术 前 沿
浅析 危险驾驶 罪 的认 定标准

摘 要 《 刑法修正棠八》 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 规定危险驾驶 罪, 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 其构成要件及与相 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 时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抽 象危险犯 原 因上的 自由行为 作 者简 介 : 陆蠢 禾 , 陕西 职业技 术 学院思 政课部 , 助教 。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 一

二、 危险 驾驶 行为 的定 ・分析 陛 危 险驾驶 行为 , 指 以足 以危害 公共安全 的手段 驾驶机 动车 是 的行 为, 括但 小仪 限于酒 后驾 驶、 包 醉酒 驾驶 、 无证 驾驶 、 路飙 道 车、 强行超 车 、支 u 毒后驾 驶、 J 疲劳 驾驶等 严重危 害公共 安全 的高度 危 险性 驾驶 行为 。 交通 肇事 罪是 指违 反交通 运输 管理 法规 , 而发 生重大 事 故, 致人 重伤死 亡或 者 公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的 行为 。 主观 方面 交通肇 事罪行 为人违 反道路 运输法规 往往 是故意 列危 害 结果是 过失 的; 客观 方面交通 肇事罪 必须要 有行 为导致重 大事 故, 致人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 公私财 产遭 受重 大损 失的结 果, 能构 才 成 犯罪 , 明显 的结果犯 。 是 以危险方法 危害 公共安全 罪是指 使用与 放火 、 决水 、 炸 、 爆 投 放 危险物质 等危 险性相 当的 、 够 同时造成不特 定 的多数人 多人 能 死亡 或者 公私财 产广泛破 坏 的其 他危 险方法 , 危害公 共安全 的行 为 。主 观方面 , 以危险 方法危 害 公共安 全罪 的主观 方面 是 故意 : 客观 方 面 ,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安全 罪是危 险犯 , 即只要 行 为人 实施 的犯罪 行为足 以导致 重大危 害公 共安全 的结果 的发生 , 但并 不要 求 危害 结果一 定发 生 。 耍 果说 胡斌 、 志刚 以交通 肇事 罪获刑 , u 魏 显示 了司法 机关 在 对 危险 驾驶 行为进 行法律 定 刑 的“ 保守” 态度 , 么 , 那 张明宝 以 “ 以危 险方 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 被判 无期 徒刑 , 在一定 程度上 则 示 了司法机 关相 对“ 进” 激 的态度 。 司法 理念而 言 ,保 守” 就 “ 自有 “ 守” 保 的道理 ,激进 ” “ 山有“ 进” 激 的考 虑一 前者主 要基于 严格恪 守现有 法律 规定 , 以维护 现有 法律秩 序 ; 后者 当然并 非要违 反现 有法律 规 定 , 并非要破 坏现 有法 律秩 序 , 更多地 注意 到 丁现 也 但 有法律 对违 法犯 罪 行为约束 失 效、 惩治 乏力 的困境 , 更多地 考虑 到 了现 有法 律框 架 能否适 应越 来越 突 出的社 会变 化 的 问题 。 但 在现有 的法律 框架下 , 对这些 危险 驾驶 行为惩处 能否做到 罚当其 罪 ?刘 于交通 肇事罪 , 主观方 面交通 肇事罪 行为人 对危害 结果 是 绝对地 反对 其发 生 , 然 是过 失 : 危险 驾驶 行为人对 于危 害 结 而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等。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供大家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认定危险驾驶罪应注意什么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分析“危险驾驶罪”实际上并非现行刑法典中的一项罪名,它只是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的一个提案,它的提出反映了当前社会的某些矛盾和现状。

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项“罪名”进行分析,首先着重于阐明该提案的社会背景及其合理性,然后从法的价值、实施、效果和弊端上,并且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解开人们对法律的误解。

标签:刑法;法的价值;公平;效率;安全2010年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要提出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提出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因为在2009年发生了许多因醉酒驾驶而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像孙伟铭案、杭州飙车案更是引发了网络和各种媒体的关注,普通民众也都义愤填膺。

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进行了思考和讨论。

1 该议案提出的原因(1)针对醉酒驾驶这一行为,在刑法上一般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即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定性为犯罪,而后者的法定刑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又显得处罚过重。

而且在两个罪名的判定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很难作出判断,但是这对整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也具有关键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地不同的情况,以及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

(2)如果用一般的行政处罚措施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首先是起到的威慑作用不大(往往很多醉酒驾车者对于罚款数额毫不在乎,行政拘留的时间也相对刑事处罚措施较短),结果是法律的效果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次由于行政执法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交通违规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罚款的数额或者是拘留的时间长短,这些都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即可,所以就导致各地执法也很难做到统一。

(3)许多民众对于那些危险驾驶的行为极为不满,该行为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恐慌。

例如杭州“飙车案”,许多网民在网络中情绪表现激烈,对交通安全感到担忧。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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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圈露圈藿鍪麓筮邈;;竺竺!!坠!f苎堕!圭塾垒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张广鲁
摘要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I.082.01
.一、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l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I.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1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使得如何惩治城市飙车、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

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中,能够勉强适用的罪名只有有两个,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如杭州I的胡斌飙车案和魏志刚酒驾肇事案。

有的地方法院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南京的张明宝酒驾案。

“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那么,现有法律规定能否足以解决曰渐增多的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这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强行超车、吸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往往是故意j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必须要有行为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是明显的结果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多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导致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发生,但并不要求危害结果一定发生。

如果说胡斌、魏志刚以交通肇事罪获刑,显示了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时的“保守”态度,那么,F长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司法机关相对!激进”的态度。

就司法理念而言,“保守”自有“保守”的道理,“激进”也有“激进”的考虑一前者主要基于严格恪守现有法律规定,以维护现有法律秩序;后者当然并非要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也并非要破坏现有法律秩序,但更多地注意到了现有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约束失效、惩治乏力的困境,更多地考虑到了现有法律框架能否适应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变化的问题。

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惩处能否做到罚当其罪?对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绝对地反对其发生,显然是过失;而危险驾驶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只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至于是过失还是放任,要分开来看,若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明知道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
作者简介:张广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学硕士。

82的结果却放任自己行为结果的发生,则主观方面是放任的;若行为人虽然明知酒后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则主观方面是过失的。

很显然,把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为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不准确的。

再者,现行交通肇事罪的惩治力度明碌过低,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

其有限的刑罚威慑力,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闹市飙车、醉酒驾车肇事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需要。

在法律实践中,以危险驾驶行为之酐酒驾驶为例,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建议
(一)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此外,英国、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履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二)创设危险驾驶罪
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J Ju“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愈演愈烈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而现行刑法对其缺乏有针对性和有力度的规范,对此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充分重视,积极寻求并统筹规划刑法立法完善的对策。

同时,有效地应剥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措施在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案件中的作用。

努力树立“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社会风尚,形成监督和自我监督的积极氛围。

只有真正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钊+,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注释:
0)我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J年膳渺界第.hl t p://w w w.chi nanew s.coi n.el l访问U期:2010印4J{8日.
(i峨离人民浊院关J+酣涌骂车砒’骓浊律适用问题的意砒.ht t p://ww w cour t gov.cn/s pyw/xs sp/201002/t201002101106hi m.20I O-04I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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