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油田公司钻井报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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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油田公司钻井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关于钻井信息系统上报有关要求,为确保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套钻井报表信息系统的正常上报、进一步规范油田钻井报表管理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钻井报表信息系统是以各钻井公司为单位进行统计上报。
股份公司钻井报表是以各采油厂为单位进行统计上报,各钻井公司、采油厂必须首先要给报表岗位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台式或笔记本电脑设备及必需的上网传输条件。
第三条各钻井公司、采油厂必须指定二名专(兼)职报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钻井报表工作,岗位轮休时报表工作必须要有人接替,油田公司负责每年三月中旬进行统一技术培训,经油
田公司技术培训合格的报表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不能随意更换。
第四条为保证钻井资料及时准确上报,各钻井公司(项目部)须向油田公司交纳钻井报表质量保证金。
项目部有一至二个钻井队伍的交纳2万元,有三个以上队伍的交纳4万元。
由工程技术处交机关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钻井报表中各项数据来源必须以钻井生产日报或钻井井史为准,不得随意编造虚假数据。
报表数据必须齐全准确,按时上报。
第六条各钻井公司和采油厂对油田公司钻井报表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明确钻井报表主管领导,落实钻井报表岗位人员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钻井报表管理制度,定岗定责,岗位轮换时报表工作也必须要有人负责,务必做到交接明确,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钻井报表主管领导每季度至少要对本单位报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第八条油田公司各项钻井数据的对外发布统一以工程技术处统计的钻井年报数据为准。
各钻井公司、勘探事业部及采油厂年底总结报告中的各项钻井统计数据要以各单位钻井报表岗位统计的数据为准,年终数据和各单位年终总结中的数据要保持一致。
不得数出多口,互相矛盾。
第二章填报要求
第九条钻井报表数据统计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间月份数据统计日期截止到每月25日,各岗位每月26日开始,利用5天的时间对单井数据进行收集、输入、汇总、审核。
第十条各单位报表数据上报前必须要经过汇总和检查,审核无误后于每月30日前上报油田公司,报表数据必须齐全、准确。
油田公司将各单位上报数据汇总审核后,于每下月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十一条各钻井公司上报时须将系统数据导出后打成压缩包,写清楚单位名称和月份,然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到油田公司工
程技术处信息科,邮箱地址:501788527@。
联系电话:8932257。
第十二条各钻井公司在报表中填写“钻井公司名称”时要以集团公司网络版钻井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单位简称为准,单位名称要做到统一。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对井别是以探井和开发井进行录入和统计的,集团公司报表系统上报时勘探事业部打的井,不论是探井还是评价井,井别全部填写“探井”。
各采油厂打的井不论是开发井还是评价井,井别全部填写“开发井”,股份公司报表还是按探井、开发井和评价井进行区分。
第十四条不论是国营还是民营,是正规井还是风险承包井,各采油厂在上报股份公司报表时都要按要求进行各项钻井指标及时效数据的统计。
第十五条股份公司电子表填报格式:统一为黑体八号字,表格颜色为黑色,日期输入格式为:11.03.16;钻井时间和钻井周期
单位统一为天,小数保留二位,输入格式为13.04;时效中的钻井时间单位为小时,输入格式为123.56;钻井进尺单位为米,小数可保留二位;钻井时效中的钻井总时间/24小时,应与前面的完井周期相一致。
电子表填报时,上部份为完井数据,下部分为正钻数据,完井数据技术指标和时效每月必须汇总计算。
另外,井号从上到下分别依次按油井、气井、探井、水平井和欠平衡井进行集中填报,便于区分和查询。
需要汇总累加的数据必须要通过电子表自动累加功能进行累加,不能用手工计算方式填加数据,钻井报表格式不要随意修改和变动。
集团报表以电子表数据为准,与数据库数据要相吻合。
数据库中探井、开发井、气井和水平井汇总数据也要与电子表相一致。
第三章奖罚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将对钻井报表系统上报情况按月进行考
核,对不按时参加油田公司统一举办的钻井报表技术培训班、不交纳钻井报表质量保证金、不按时上报钻井报表、报表岗位人员和制度不落实、岗位人员缺乏责任报表错误多等原因而影响油田公司钻井报表正常上报的施工单位。
可在公司网页上通报批评,同时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钻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钻井工程合同的签订,停钻整改。
第十七条对已交钻井报表质量保证金的各钻井公司,出现一次错误和不按时上报。
一次扣除保证金1万元,保证金扣完后还需再扣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除。
第十八条对未交钻井报表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出现一次错误和不按时上报。
视情节一次扣除2-5万元,由工程技术处通知定额结算中心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对不参加油田公司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需另行单独培训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后再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油田内部各采油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对不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