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方案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长清分局2014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办理清算的时间符合清算条件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四、我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起止时间我局按照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部署,决定于2014年1月16日起,由分局直属局和各中心税务所,向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纳税人于收到通知书起,开始进入清算倒计时,自行清算时间为90日。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清算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注意事项1、纳税人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根据税务局提供的表格要求组织财务人员进行清算;2、企业自身财务力量不能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可借助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税务机关不指定;3、清算过程中遇到疑难税政问题,纳税人需汇总后通过书面问询函的形式向分局税政科提出。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7〕2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桂林市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财政体制约束力,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力、改善民生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完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2003年实施的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市辖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体现了激励作用,市本级及城区财力基本实现了同步增长,保证了两级政府正常运转财力需要,推动了市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区财力基础薄弱、市级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增强市本级宏观调控能力,适度均衡城区财力,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差距,有必要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在中央、自治区对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持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合理确定市本级与城区财政收入范围,形成市本级、城区两级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增强市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
地等级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的通知》(桂财税〔2007〕45号)精神,结合《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新后的桂林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市政〔2010〕14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桂林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
现公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应税土地等级划分
一类土地:雉山路以北,银锭路以北、以东,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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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期限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市政办〔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8〕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 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
自2017 年12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国税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成文日期:2007-12-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6.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核定征收第三十三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广西2018年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04-1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所)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单位确认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单位确认表》之日起30日内确认清算单位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在收到《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单位确认表》30日内,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清算单位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件1-1),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登记。
广西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桂地税发【1998】第12号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地税局税务二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申报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进行申报。
凡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期限(一)转让的房地产是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在收到房地产价款之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二)以预售、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在合同规定的收款之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经批准同意按月申报的,在次月的10日内缴纳税款。
第五条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条税款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交易机构)代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市政〔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7〕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对决定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四、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每2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国税函[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市政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22年8月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清理,现对决定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3年8月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3件)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附件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附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和12月12日召开的全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南昌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从项目管理、年度鉴定、税款预征、清算申报、清算审核、清算处理、核定征收、存量房转让征收管理及考核问责等几个方面对土地增值税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流程,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清算主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办法》明确了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纳税人应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清算审核主体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办法》明确了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主体。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25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2005]51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19
【实施日期】2005.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5〕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七月十九日
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
为规范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l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ll号)的规定,在《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市政[2002]6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商业、旅游、娱乐等企业使用本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含办公、住宅用地),不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建、扩建或增加容积率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7〕2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桂林市储备土地成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储备土地成本管理与控制,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七星区、雁山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本级储备的土地。
第二条【土地成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通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土地成本申报核算认定的主体和程序】各城区人民政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征收的实施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为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称收购国有土地)收购(收回)的实施单位。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正文:----------------------------------------------------------------------------------------------------------------------------------------------------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2004年1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不同时期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我市城区在划拨(含有偿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首次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按以下情况办理出让手续:(一)对1993年2月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该房屋分摊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考虑到这部分多属于陈旧或不配套的房屋,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级差地租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93]16号)文的同级、同类(用途)地的级差地租标准收取,出让时间从1993年2月起算。
(二)我市实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时间,是从1993年2月11日市政府下发市政[1993]16号文后开始的,对1993年3月以来经批准使用划拨(含有偿划拨)的商品房用地的使用权转让。
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取得的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所购房分摊使用的土地面积的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政[1993]16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最低档收取,已缴纳的级差地租抵扣土地出让金,出让时间从原批准建设用地时起算。
2.1999年1月以后取得的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所购房分摊使用的土地面积的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市政[1997]132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经确认的评估地价的40%收取,出让时间从原批准建设用地时起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同一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方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
第八条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未使用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桂地税发[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二)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从接到纳税人的清算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销清算申请。
四、对在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不低于1%-3%的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征收率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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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日常管理表
设置日期:年月日
附件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备案登记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代码: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填表说明:1.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时填报本表,本表同时具有土地增值税备案告知书的作用;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土增税清通〔〕号
(纳税人代码:):你单位开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90 日内准备好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详见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到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
资料的种类,审核人员应予以注明;需要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开具清单;
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可不需再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提供的清算资料目录(参考文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与清算有关的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
★2.项目规划定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合作开发协议(仅限合作开发的项目提供);
★9.《销售(预售)许可证》;
★10.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报告书(实测);
★11.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全套,含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书、工程设计变更单等);
12.涉及清算项目成本费用的所有合同(包括建安工程的预算、概算书、工程价款结算单);
★13.新建商品房房屋产籍证(俗称“大产权证”,包括所附的《房屋分户明细表》);
★14.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评估报告;
★15.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
★1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完税情况明细表,应包括申报时间、所属期、缴纳时间、计税依据、税款金额、完税凭证号码等内容;
17.纳税人发票准购证、领用的全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专用收据存根(不需要提供复印件,税务机关审核需要时,按规定直接调取,审核完毕后退还);
18.能够按清算项目区分支付贷款利息的,应提供清算项目银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及支付凭证;
★ 19.土地增值税的完税(预交)情况明细表,应包括申报时间、所属期、缴纳时间、计税依据、预征率、税款金额、完税凭证号码等内容;
20.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21.涉及拆迁补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安置方案、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合格证等资料;
22.购买名贵花木及奇石的相关备查资料;
★23.涉税合同明细表;
★24.发票真伪查询明细表;
★25.开发项目建安工程造价比对明细表
★26.项目开发所属年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电子版);
27.税务机关在进行清算审核时认为有必要取得的其他资料。
说明:本清算资料目录所列均为清算审核时常用的资料,其中在序号前有★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清算时必须提供;其余的可根据清算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核需要,由审核人员自行确定是否需要纳税人提供。
附件7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地税土增税清受〔〕号
(纳税人代码:):经初步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到本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的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条件,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后 60 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
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电话:)。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8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资料通知书
地税土增税清补〔〕号
:(纳税人代码:):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报来的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需补报以下清算资料,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齐,不能补齐的,请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补报资料时间不计入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限内。
需要补充提交的清算材料及要求如下:
1.
2.
3.
4.
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询问。
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9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审批表
(查账征收项目适用)
附件10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
地税土增税清审…‟号
(纳税人代码:):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已审核完毕,现将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年月日止,本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元,转让非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元,转让商用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元,本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合计为元,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元,应补缴(或退还)土地增值税税款为元。
二、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到我局办理申报纳税(或退税)手续。
三、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二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11
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稽查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件审批表
附件12 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再销售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时间年月填表日期年月日
微机代码: 单位:平方米、元
填表说明:1.“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栏,应按清算时确定的不同类型房屋的数额分别填写;“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本期申报数”等于本期销售面积*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期实际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对于清算号收取(退还)的面积差款项应单独填报本表;3.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13土地增值税备案告知书
编号:年第号
(纳税人代码:):你单位于年月日报来的
项目(具体备案事项)土地增值税备案资料收悉。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予以备案,
特此告知。
附送资料清单:
1.
2.
3.
4.
5.
经办人员: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说明:1.本告知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开工建设、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通过竣工验收、满足可清算条件等各环节备案手续时发放;
2.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